Ⅰ 加盟店需要些什麼條件,要辦理什麼程序
1、:選對加盟廠家; 2、: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機會越大;3、:最好能與連鎖總部「面對面」; 另外: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補充: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補充: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總部人員詢問清楚。
Ⅱ 加盟店拖欠員工工資,品牌商該不該承擔責任
加盟店拖欠員工工資,品牌商該不該承擔責任
如果加盟店與品牌商經濟賬目合並的,進貨來源與經營利潤及各項費用開支都統一由品牌商管理並且承擔的,這樣的話,品牌商應該承擔拖欠員工工資的責任;如果加盟店經濟賬目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品牌商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加盟店拖欠員工的工資就應該由加盟店承擔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企業在試用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據《社會保險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必須給職工繳足「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時,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國家政府現在有法律規定「拖欠工資的剋扣工資的屬於違法犯罪,超過三萬元或者超過十個人的屬於嚴重違法犯罪,嚴重的要判刑關進牢獄。」、「企業應簽訂勞動協議合同,並且給每一位打工者工人員工繳納社會保障費(五險一金)」,「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企業可委託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企業必須按照約定發給工資,否則,政府執法部門會依法嚴格處罰違法的企業。私人老闆僱工,也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按時付給民工員工農民工的工資。私人老闆拖欠工資同樣屬於違法犯罪,政府會依法嚴格處理處罰。
第一步應該爭取協商解決,可以直接找企業法人代表、企業老闆、財務部門、財務經理。能協商解決最好,如果協商不合理,就向當地的政府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告發(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勞動局裡的勞動仲裁科、工商管理局、建設局、法院、檢察院、監察部、12345投訴熱線電話、12348法律援助熱線電話,都可以,會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幫助的)記住:一定要有事實證據,比如:協議合同、有關拖欠工資和索要工資的錄音、視頻錄像、上班打工的打卡記錄、上班勞動工作的視頻錄像、各種各樣的文字材料資料,微信、簡訊,電腦上網頁裡面的信息、知情人、證明人,等等,都可作為事實證據。如果一時沒掌握事實證據,或者事實證據的數量不夠多,應該可以想辦法取到足夠的事實證據,以便通過投訴舉報告發等等法律途徑解決索要被拖欠的工資。如果老闆態度凶橫,應該打電話119報警、投訴舉報告發老闆拖欠工資不給、態度凶惡,或者向公安局派出所投訴舉報告發,因為打工者做到工作任務之後,工資就已經屬於打工者自己的錢財,老闆拖欠打工者工資其實如同欺詐、騙取打工者的錢財一樣,可以報警投訴,要求警方幫助。
Ⅲ 在北京開一個加盟店需要多少費用
要看樓主具體加盟哪個店?不同的公司,收取的加盟費不一樣。
另外還需要房租、裝修、僱工、流動資金等各項費用,上述費用要麼因地而異,要麼因人而異,沒有一定的金額標准。
Ⅳ 小吃加盟店一般要多少錢
開小吃店很大一部分花銷就是在房租上,小吃店選在居民住宅區,房租大約在1000到5000左右,有的甚至只需要幾百就可以租到不錯的店面,明顯的,這樣的客源就應以普通居民為主,裝修也可以普通一點,干凈為主。
倘若小吃店址選的是公司寫字樓區域,房租大約是3000到8000左右,那麼我們的客戶群體就是附近的白領人士,在餐飲小吃店環境上要考究些,消耗價錢的肯訂上應依據他們的「層次」來「量身訂做」,倘若裝修環境缺少相應層次 ,就可能使一些客源流失,裝修也是相對好一些的。
小吃店房租的租金支付最好是一個月一付,或三個月一付!這樣手裡會有寬裕的流動資金,為擴大生意做准備。
開小吃店要多少錢?有了店面則需要裝修,還有一些必備設施:
小吃店裝修和店內設施。店面牆體粉白,做吊頂,裝燈裝排氣,最少5000元;地面陶瓷裝璜3000元。廚房裝璜及設施4000元,15套椅桌6000元,空調兩台6000元,餐具購置2000元。
開小吃店要體現雅緻,人的食慾與環境往往有一定的關聯,在牆上貼一些小吃特色的介紹:來歷,口感,相關名人。在每張桌上有一兩本本店小吃的介紹冊,採摘相關小吃的精華文章,圖片。
開小吃店要多少錢?這需要考慮做什麼特色的小吃,也就是食材的價格。
開家小吃店有3萬左右的啟動資金就可以了。開小吃店,做的是特色,一般人不想做而做不好的食品,著重的是地方口味,食品品位高,毛利潤率才高。食品再好吃,推銷手段也要獨特。本店採用抽牌打折,是一種買一送一機率銷售手段,讓享受美食的人們獲得打折刺激,也是一個促銷盈利手段。
只有產品本身才是吸引顧客的根本,你經營的餐飲小吃店具有獨特的口味的時候,才能吸引並留住顧客。在經營過程中,服務質量也應該受到重視,只有店面整潔、清涼,加上服務人員溫暖的服務質量,都會增加你的顧客回頭率。
開小吃店要多少錢?辦理營業執照費用:
名稱核准:30元;營業執照:100元左右;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各40元,共80元;組織機構代碼證:80元;衛生證可證:80元;健康證:每人50元。
開小吃店要多少錢是由很多因素來決定的,那麼什麼時候可以收回成本並記得呢?建議在菜品的訂價要適宜大眾。
價格方面,最好是適應大眾化的價位,價格約在2~5元,不要搞「拉郎配」,否則容易引起不滿。品種方面,不可貪大求全。必須了解食客的需要,做到這一點,最好的辦法是傾聽。要集思廣益,順應自然,再做該做的事,必然無往不利。
在加盟過程中如果您有疑問,可以參考中國加盟網推出的「加盟六步法」,減少加盟風險。
Ⅳ 開一家火鍋店前期大概要花費多少錢
你好,朝天門火鍋為您解答。
開一家火鍋店,從籌備到開張,整體花費還是不小的,但無法一概而論,比如你在上海開,跟在川渝地區開,開店的前期成本可以說相差巨大,所以至少需要知道你具體在什麼地區才能有個大概的費用預估。
但開啟一家火鍋店,並選擇以加盟的形式與品牌方合作,占據總費用最高的必然是門店的租金以及裝修費用,一般費用有下面幾塊構成。
門店租金(根據店面大小,地段,城市級別等)
裝修設計(根據裝修風格,定位等因素有關)
品牌授權(品牌使用,維護,策劃等)
物料費用(火鍋店硬體,軟體等)
運營費用(底料,食材,備用金等)
費用影響總體因素還是很多的,不能一概而論,,但總費用之中,門店租金與裝修費用這一塊是佔比最高的,不管你開何種類型的火鍋店。
以上原創回答,同行請勿復制粘貼,如滿意望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