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加盟公司是總公司的分公司還是子公司
子公司是相對於母公司而言,指其一定數額的股份最少不得低於50%被另一個公司所控制,或依據協議受另一個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獨立承擔債權債務,但其重大問題決定權通常掌握在母公司手中。分公司是相對於總公司而言,屬於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或辦事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由此可見,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是不一樣的。
『貳』 公司有無權利對加盟商罰款
法律分析:罰款屬於公權利,公司不能夠對加盟商罰款,否則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叄』 總公司倒閉加盟商怎麼索賠
需要依據加盟合同的約定分析確定,應當按照當初加盟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損失也應當要求對方按照協議約定來承擔相應的賠償。一般在沒有開店,沒有實際享受服務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加盟費。 需要依據加盟合同的約定分析確定,應當按照當初加盟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損失也應當要求對方按照協議約定來承擔相應的賠償。一般在沒有開店,沒有實際享受服務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加盟費。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肆』 法律:連瑣店是一種什麼性質的企業
你好,連鎖分直營和加盟兩種。直營就是總公司直接投資,直接經營管理很多個小的連鎖企業,企業之間資本相互不獨立,都屬於總公司資本,經營管理也比較集中統一,連鎖企業沒有經營自主權,有總部規章制度約束,很多個連鎖企業形成一個大的法律主體;加盟就是個人進行一定規模投資,和總部簽訂聯營合同,雙方只受聯營契約約束,合同之外,每個加盟店享有一定的經營自主權,資本是相互獨立的,不屬於總部,形式上比較鬆散,像很多溫州生產打火機、燈具等小商品的加盟店就屬於這種,一般規模都比較小。兩種連鎖企業並不是互不相干,符合一定條件,經總部特許,可以由直營轉位加盟,也可以由加盟轉為直營店~不懂的話,也可以看看下面的介紹~~~~~比較長哈
一、連鎖店的基本定義——連鎖店是指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由於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一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眾多小規模的、分散的、經營同類商品和服務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總部的組織領導下,採取共同的經營方針、一致的營銷行動,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銷售的有機結合,通過規范化經營實現規模經濟效益的聯合
二、連鎖店的分類—— 連鎖店可分為直營連鎖(由公司總部直接投資和經營管理)和特許加盟連鎖(通過特許經營方式的組成的連鎖體系)。後者是連鎖經營的高級形式。 連鎖店的形式可以包括批發、零售等行業,以至飲食及服務行業都可以連鎖式策略經營。
三、加盟連鎖法律關系分析
加盟連鎖在經營者之間形成一定的法律關系,認清其間的法律關系是分析其法律責任的基礎。加盟連鎖經營在法律上屬於聯營,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聯營分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契約型聯營三種形式。那加盟連鎖屬於那一種聯營呢?下面就此逐一進行分析:
1、加盟連鎖不是法人型聯營
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法人型聯營的各方應共同組建新經濟實體,該經濟實體一般應具備法人資格。而連鎖加盟各方並未組建新的經濟實體,而是各自經營。法人型聯營在現行公司體制下已經上升成為一種股權合作關系(即股東關系)而不是經營合作了。加盟連鎖經營明顯不屬於這種聯營模式。
2、加盟連鎖不是合夥型聯營
不屬於法人型聯營,那是否屬於合夥型聯營呢?加盟連鎖需要特許方向加盟店提供品牌,技術,培訓,有些還提供設備、、材料,加盟店在特許方指導下開展經營,有些特許合同還約定特許方有權參與加盟店分紅。從這些形式上看,雙方關系似乎符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公共擔風險」的合夥關系特徵。但深入一分析,實際上並不符合:首先,雙方實際上沒有共同出資。雖說特許方向加盟方提供了包括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在內的經營資源,但這些資源的最終權屬還是歸特許方,加盟方只獲得一定期限的特許使用權,即這些經營資源的權屬未發生變化。其次,雙方也未共擔風險。雖然有些加盟合同有特許方參與分紅的約定,但一個共同的特徵是特許方對加盟店的債務不承擔加責任,這就不是共擔風險。
另外,在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頒布後,這種聯營方式已經納入合夥企業范疇,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經營主體了。因此,加盟連鎖也不屬於合夥型聯營這種形式。
3、加盟連鎖是契約型聯營
排除了以上兩種聯營模式,加盟連鎖這種聯營模式就只可能是契約型聯營了。契約型聯營是各方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協作,但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聯營方式。加盟連鎖的特許方及各加盟店一般為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等獨立的經營主體,根據特許經營合同約定,加盟方在特許方指導下獨立開展業務,自負盈虧責任。加盟連鎖的這些特徵也正符合契約型聯營的要求。
四、連鎖企業獨立承擔合同責任
連鎖經營的突出優勢在於顧客只需在任一連鎖店簽約,就可以享受全部連鎖店的服務,這就及大地方便了顧客,也促進了連鎖經營的迅速發展。但是,如果顧客在簽約後,與連鎖店發生有關服務期限、服務質量、收費標准及解約等方面的糾紛,也就是合同上的糾紛,該找誰去處理呢,特別是與非簽約店發生的糾紛?
1、特許方不承擔加盟店的合同責任
雖各連鎖店在門面裝修、標志標牌、員工著裝上都是一致的,服務標准也一樣,會給顧客「一家人」的感覺。但是,從法律上講,它們各自有營業執照,都是獨立的經營主體。《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在加盟連鎖經營中,雖然特許方對加盟方要進行「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但這主要體現的是特許方的一種義務而不是權利,加盟方的經營自主權還是在加盟方手上,因為加盟方才是加盟店的出資者及風險的承擔者。特許方與加盟方雖然有密切聯系,但這只是一種內部的聯系,二者對外是獨立開展經營的。因此,特許方不承擔加盟店的合同責任。
2、加盟店之間互相不承擔合同責任
前面說過各加盟店都是獨立的經營主體,但基於共同加盟某一業務而發生一定的聯系,這種聯系體現為互相為其他連鎖店的顧客提供服務。顧客與某一連鎖店簽約後,就與簽約店之間形成了一種債權債務關系,而非顧客簽約店與顧客之間並無合同關系。在此情況下,非顧客簽約店為顧客提供服務是基於加盟連鎖協議的約定而為,對顧客而言,這是一種第三人履行義務的行為。《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照此規定,非顧客簽約店作為第三人不向顧客(債權人)承擔責任,相關責任應由簽約店(債務人)承擔。
五、連鎖企業侵權責任依過錯確定
連鎖經營屬於一種服務合同關系,在經營過程中難免會發生侵害顧客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情形。對在加盟店發生的此類糾紛,如果顧客依法選擇追究加盟店的侵權責任,在此情況下,是加盟店獨立承擔侵權責任還是由特許方承擔連帶責任呢?根據《侵權責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連鎖經營中發生的侵權行為屬於一般侵權行為,應按照過錯原則確定責任。
1、加盟店獨立承擔責任情形
對於在連鎖經營中與顧客發生的糾紛,如果顧客選擇的是追究加盟店的侵權責任,這就不受合同相對性的限制,無論該加盟店是否為簽約的加盟店,只要顧客是在該店受的的侵害,該店就要承擔責任。另外,對特許方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如果給顧客造成的侵害與特許經營規范無關,完全是由於該加盟店的過失造成的,如一洗車加盟店不慎將顧客的車輛碰傷、或者保管不善遺失,在這種情況下的責任應該由該加盟店獨立承擔,與特許方無關,因為特許方對此並無過錯。
2、特許方承擔連帶責任情形
如果加盟店按照特許方的操作手冊服務顧客的過程中造成了顧客損害,這說明特許方對此有過錯,特許方與加盟店就構成了共同過錯侵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特許方要向加盟店提供經營操作手冊,對加盟店進行經營方法、服務技術方面的指導,實踐中特許方還往往向加盟店提供設備、材料等。這就要求特許方的經營技術成熟可靠,並有為加盟店提供相應服務的能力。如果做不到這一點,說明特許方在經營上存在過錯;加盟店作為直接服務顧客的經營者,負有保障顧客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發生侵權事件,說明加盟店也有過錯,它們之間就構成了共同過錯侵權。
另外,加盟店往往還受權使用特許方的商標,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特許方依法負有監督加盟店的服務質量的義務。如果因為特許方的質量監督不到位造成了顧客損害,特許方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
『伍』 加盟皇上皇風險有多大
目前,煌上煌已經上市了,證監會能通過,證明其在加盟店風險這塊還是做的比較好的。之前看到過關於煌上煌的一篇文章,分享如下。
短板一
加盟店管理不善為餐飲行業短板「通病」
煌上煌加盟店佔98% 隱藏高風險
餐飲行業加盟店與加盟總部有著很微妙的關系,既唇齒相依,又各有其利益軸心.因此,加盟店與總部難免會發生一些沖突。截至2011年底,煌上煌擁有1798家專賣店,其中直營店為75家,特許加盟店1723家。
雖然煌上煌始終致力於加盟店的直營化管理,但隨著加盟店數量的持續增加,如若總部管理培訓水平無法匹配加盟店的增長速度,則可能出現部分加盟店管理水平下降的情形,進而對公司的品牌形象和經營業績造成不利影響。
正是煌上煌對加盟商的監管措施不完善,才導致個別加盟店在食品安全控制措施上做得不到位,從而導致散裝產品遭受污染。統一品牌下的加盟店出了問題,煌上煌作為品牌商,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煌上煌的品牌形象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短板二
餐飲業原材料價格波動及存貨跌價風險
煌上煌原材料成本佔主營業務成本的90%以上
餐飲、食品加工等行業受國內及國際食品價格波動較大,而目前,國內肉類食品價格大起大落,勢必增加了餐飲企業的庫存風險。在消費升級的大背景下,我國食品行業總體上保持著良好的發展勢頭;但由於受動物疫情或其他自然災害、養殖成本、通貨通脹等因素的影響,原材料價格波動明顯,將直接影響餐飲企業的毛利率和盈利能力。
煌上煌的主要原材料為肉鴨、鴨腳、鴨翅、鴨脖以及牛肉,約佔主營業務成本的60%左右,而煌上煌集團原材料成本占公司主營業務成本的90%以上。雖然目前的存貨規模是煌上煌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但是存貨余額較大將佔用大量經營性資金,增加公司債務水平,降低了速動比率,從而增加煌上煌的財務費用和財務風險。
如果未來原材料價格大幅上漲而煌上煌不能及時將材料成本的上升消化或轉移出去,仍存在增加公司生產成本從而降低產品毛利率和公司盈利能力的風險。總體看來,由於產品價格大幅下跌導致需計提原材料跌價准備的可能性,煌上煌存在一定的原材料管理風險。
短板三
餐飲行業門檻低 產品同質化日趨嚴重
周黑鴨、精武鴨脖異軍突起 煌上煌盈利前景降低
由於餐飲食品行業准入門檻低,製作工藝相對簡單,在餐飲業迅猛發展的今天,同樣的口味、相似的包裝的產品比比皆是,餐飲行業這種同質化競爭趨勢越來越嚴峻。
煌上煌主營醬鹵肉製品及佐餐冷盤等快捷消費食品,然而,近年來煌上煌的競爭對手絕味鴨脖、周黑鴨等也在加速擴張的同時,進行產業鏈延伸以增強競爭能力。並且在競爭對手的大本營所在地如南京、湖北、湖南,煌上煌一家門店都沒有,煌上煌如何突破區域局限也是投資者不得不考慮的一個問題。
因此,在未來一段時期內,煌上煌將面臨激烈的市場競爭。在異地擴張的過程中,煌上煌能否維持現有的收入及盈利水平令投資者懷疑。
短板四
餐飲行業食品問題成頑疾
煌上煌主營散裝熟制食品安全隱患高
近年來,由於餐飲和食品行業不自律,食品安全問題似有愈演愈列之勢,接連不斷發生的食品安全讓消費者的信賴心理跌落谷底,諸多知名餐飲品牌不斷遭遇曝光,也使得整個餐飲食品行業經歷嚴重地震。
煌上煌熟制鴨脖產品曾被多次檢測出大腸菌群和菌落總數超標,而且不合格產品達14個之多。早在2010年7月,煌上煌子公司廣東煌上煌因一批鴨腳被檢出大腸菌群超標,被東莞市質監局列入質量「黑榜」。
煌上煌的主打產品是鴨脖等散裝熟制食品,這類熟制食品在售賣過程中很容易受到微生物的污染。熟食製品不合格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熟製品以散裝稱重方式售賣時易受到微生物污染;另外,部分門店未在冷藏條件下銷售熟制食品;還有一些店鋪的工作人員沒有注意衛生。
因此,同多數同行一樣,食品安全是煌上煌一大硬傷。餐飲食品行業頻出的安全事故勢必會引發涉事企業股價大跌。
短板五
眾口難調制約餐飲行業擴張「水土不服」
煌上煌經營業績增長主要依賴江西等核心區域
在餐飲食品行業,眾口難調成為企業連鎖擴張難以突破的難題,因為,當今時代,人們消費呈現多元化的傾向,個性消費日趨明顯。雖然不同地域消費者可能在喜好上存在相同點,但是,大多數的食品仍舊需要依據地方偏好和文化需求來定製。
許多餐飲加盟企業在本土成長起來以後,開始大舉擴張,然而不照顧地方的風俗習慣、消費的特點,越來越多的餐飲加盟店卻因水土不服,失敗退場。
煌上煌近年來的經營業績的快速增長主要依賴江西等核心區域的貢獻。由於各地的消費口味和習慣相差較大,遼寧、吉林和黑龍江等東北三省區一直是公司銷售弱勢的區域。而煌上煌募投項目主要「押寶」異地擴張,產品口味上與當地消費者之間存在的距離是具有本地特色煌上煌擴張遭遇的重大挑戰。
盡管江西煌上煌的盈利能力讓業界同行望塵莫及,但是其品牌被打上了濃厚的區域特色,一旦走出原有的市場,無論品牌號召力以及市場適應力,都會大打折扣。因此,煌上煌在區域市場上的「水土不服」的風險也是存在的。
『陸』 總公司破產加盟店會不會弄牽連
肯定會受牽連。需要看屬於什麼性質的加盟店。比如:
1、加盟店屬於獨立的企業法人,需要看總公司是否持有加盟店股份,如持有加盟店股份,而加盟店還要繼續存續的話,總公司持有的股份就需要轉讓。
2、加盟店屬於總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機構,需要注銷。
3、加盟店屬於獨立企業法人,總公司不持有股份,由於加盟店和總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需由管理人決定合同是否繼續,如解除,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等等。
綜上所述,肯定有牽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