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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競業禁止協

發布時間: 2024-11-25 21:15:23

1. 請問服裝加盟要注意的方面有哪些

加盟需注意的:一、競業禁止條款 所謂競業禁止,就是加盟總部為保護事業體的經營技術及相關關鍵技術不因加盟而外流出去,而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合約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和原加盟店相同行業之工作。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能財產權,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長才算合理?如果時間太長,加盟者簽約時不得不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一般多為一到三年,當然競業禁止條款的時限越短,對於加盟者是越有利的。

二、概括條款 加盟服裝品牌店的加盟合約內容長短不一,但有許多的加盟合約中都會有「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上,成為合約的附件,否則,管理規章是由總部訂定,只要合約當中沒有規定的,總部全部可以放在管理規章中,如此很可能造成加盟者許多的困擾。

三、加盟終止之處理 當加盟者想要終止加盟關系時應如何處理?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保證金要能順利的取回,雖說每一個加盟者都想藉由加盟開啟事業大門,但並不是每一個加盟案例都成功。因此,對於如何圓滿終止加盟關系也是不可以忽視,加盟者應該注意合約中對於加盟關系對於加盟關系終止之相關規定。一般來說當加盟者要求終止加盟關系時,總部會檢視加盟店是否有違反合約或積欠貨款,同時,總部通常會要求加盟店自行將招牌拆下來,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會退還保證金。

四、合約的解釋與法院公證 在加盟關系中,加盟者往往是弱勢,所以加盟者若是不了解加盟契約的內容,應要求總部提供影本,再將此合約交由懂法律的人解讀,千萬不要只聽加盟總部人員一面之詞。若確認合約內容無誤後,加盟者應要求該契約到法院公證,此舉對於加盟者會更有保障

五、違約金 加盟合約模板一般多由總部所擬定,當然對總部較為有利,所以在違反合約的罰責上,一般都只會列出對加盟者的部份,對總部違反合約的部份,往往隻字未提。因此,加盟者應可提出相對要求,對總部違反合約時亦應訂定罰責,特別是規定總部應對加盟店提供那些服務及後勤支持等應明列,並以罰則要求總部應確實做到。

六、加盟糾紛之處理 一般加盟合約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就實際的案例來說,若加盟者與加盟總部發生糾紛,再向總部相關單位申訴無效,加盟者也可以找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各縣市消保官申訴。

七、總部供貨價格問題 一般所加盟服裝品牌店的總部都會要求加盟店一定要跟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而這點往往正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地方。因為,加盟店往往會抱怨總部供貨價格偏高,但總部為求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又不得不要求加盟店一定要向總部采購。所以加盟者可要求加盟總部在簽約時一並提供總部供貨價格表,若其供貨價格偏離市場行情得要求加註該類產品得自行進貨。

八、商圈保障問題 通常所加盟服裝品牌店的總部為保障同一體系加盟店不會互相爭奪客源,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這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所以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究竟有多廣,加盟者一定得搞清楚。相對的保護范圍越廣,對於加盟者當然越有利。

九、商標授權 所加盟服裝品牌店的加盟總部必須是合法立案的公司或是行號,且代表簽約的對象必須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此外,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總部必然要先擁有這個品牌的商標權才能授權給加盟者。

十、加盟費用 一般而言,總部對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加盟金,系指部在開店前,幫助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以及經營Know-How教育訓練所付給總部的費用;所謂權利金,系指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商譽所付給總部的費用,通常采年繳、季繳或月繳的方式為之;保證金系指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或為貨款擔保而所收的費用。加盟金在簽約後就無法退回,所以加盟者在簽約前便要仔細貨比三家。權利金最好采月繳方式,最好不要一次開出好幾張支票,以免屆時要終止加盟也要不回權利金。保證金額當然是越少對加盟者越有保障。

2. 茶葉加盟 茶葉招商等單店連鎖加盟要注意什麼啊

茶葉加盟連鎖單店加盟簽約陷阱

當下正是連鎖加盟的商業發展高峰時期,隨著人們創業風潮日趨盛行,加入茶葉連鎖加盟店的人愈來愈多,由於茶葉市場的不規范和沒有行業標准,茶葉行業連鎖加盟糾紛也隨之增多。這些糾紛的產生多半是因於加盟合約存在很多欺詐條款,茶葉加盟總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詳細說明合約內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簽下合約,在雙方各自模糊處理之下,會產生糾紛也就不足為奇了。

其實,加盟者在簽立加盟合約之前,就應深入了解合約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切莫以為加盟合約都是總部制式的範本不可修改。其實合約應該是透過彼此雙方協議之後做成的。換句話說,加盟者不僅該睜大眼睛看清楚內容,更有權利要求修改內容。本文僅提供以下注意事項,供加盟者做為簽約時的參考。

我想要說的第一點是:加盟者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我想要說的第二點是: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我想要說的第三點是:茶葉加盟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茶葉加盟合約中,茶葉加盟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茶葉加盟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茶葉加盟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茶葉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茶葉加盟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茶葉加盟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我想要說的第四點是:茶葉加盟店商圈保障問題。通常茶葉加盟總部為確保茶葉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茶葉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茶葉加盟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茶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茶葉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茶葉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茶葉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茶葉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茶葉加盟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茶葉加盟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茶葉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茶葉開店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茶葉加盟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茶葉品牌。

我想要說的第五點是:茶葉加盟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茶葉加盟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茶葉開店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茶葉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茶葉加盟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茶葉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茶葉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茶葉加盟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茶葉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我想要說的第六點是: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茶葉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茶葉加盟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茶葉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茶葉加盟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茶葉加盟總部制定的,茶葉加盟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茶葉加盟者就只好任由茶葉加盟總部擺布了。

我想要說的第七點是:關於違約罰則。由於茶葉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茶葉加盟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茶葉加盟者的部份,而對茶葉加盟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茶葉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茶葉加盟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茶葉加盟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茶葉加盟總部確實達成。

我想要說的第八點是: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茶葉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茶葉加盟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茶葉加盟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茶葉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茶葉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茶葉加盟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茶葉加盟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茶葉加盟總部,而不利於茶葉加盟者。礙於合約,茶葉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茶葉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我想要說的第九點是: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茶葉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茶葉加盟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茶葉加盟總部可能會要求茶葉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茶葉加盟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茶葉加盟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茶葉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茶葉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茶葉加盟者所有,茶葉加盟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茶葉加盟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我想要說的第十點是: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茶葉加盟連鎖體系與茶葉加盟者簽約之後,茶葉加盟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茶葉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茶葉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茶葉加盟總部人員詢問清楚。因為唯有在簽約前,仔仔細細了解合約,才能減少日後的紛爭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