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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轉授權跟公司對接嗎

發布時間: 2024-09-30 23:44:45

1. 私自轉讓加盟店是違法的嗎

應該算是違約吧,違反合同法關於合同的相關約定,和一般的違法倒沒什麼關系。只是如果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需要自己負責罷了。
原因就在於,加盟企業需要對加盟方有一定的條件,如果你私自轉讓難保能夠達到加盟要求,一般來講,只要不對公司造成影響,轉讓加盟一般都是可以通過的,又何必要私自轉讓呢?

2. 超市的話都需要知道哪些具體的法律知識

特許經營,指的是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加盟商希望利用這些知識產權發展自己企業,由此而形成的特許加盟體系。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由於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的統—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因此也稱之為特許連鎖。特許加盟連鎖的實質則是超市總部將自己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商標、商號、服務標識、經營模式等)出給獨立的加盟者,由其在總部的統一指導下共同經營的一種超市連鎖發展方式,是特許經營形式的一種,該種方式對於發展連鎖的超市總部而言,能實現在最短的時間里,以最小的投資獲得最大的擴張,即所討低成本迅速擴張」。下面,談一下特許經營中若干法律問題的看法。
一、超市特許經營中的收費問題
首先,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那麼我們就先從法律的角度探討一下超市特許加盟的收費問題。
1、加盟收費的法律淵源
特許加盟作為項特殊的經營方式,其加盟收費必須基於一定的法律關系才能產生。
加盟收費的間接法律淵源是我國的民商事法律,如《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根據這些法律,特許者(授權方)和被特許者(被加盟者)之間只要達成合意、訂立合法契約,即可按契約的約定收取加盟費用。
加盟收費的直接法律淵源是原國內貿易部1997年11月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款均規定了特許者有權向被特許者收取特許經營權費及各種服務費用,這實際上也賦予了特許者收取加盟費的權力。
2、加盟收費的法律構成
收費是權利(權力),任何收費都是建立在一定法律關系之上的,打一個不恰當的比喻,收費是法律關系的產物,每一項合理的收費都應該有其對應的一種法律關系。
我們認為,一般超市特許加盟收費主要可以分為三種,分別建構在三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上:
①基於知識產權(商標、商號、字型大小等)有償許可使用關系而產生的收費;
②基於商業指導服務關系而產生的收費(註:特許者對被特許者的服務依法可以是有償的);
③基於貨物買賣關系而產生的收費。除此之外,收費項目還包括個別基於其他法律關系而產生的雜項費用,但主要是上述三種。每一項收費都應對應—種法律關系作為依據,使收費有理有據、清晰明了。
請看下面的文字列圖:
①知識產權使用費——知識產權有償使用關系
②加盟店管理指導費——技術咨詢服務關系
③貨款及運費——貨物買及附隨義務關系
④雜項費用——其它相應法律關系
3、現行加盟收費制度的不足
我們現在許多從事超市特許經營企業的加盟收費制度、收費項目中基本上都會有定期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加盟金)這一項(註:「特許權使用費」這一概念出自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的教材)。經營特許加盟,主要的經濟收益就來自定期向加盟店收取加盟金。可問題就出現了:「什麼是『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在「特許權使用費」的問題上我們不能簡單的照搬中國連鎖經營協會教材中的相關概念,因為這個概念過於含糊,它沒有穩固的法律關系作後盾。我們也不能簡單將基於不同法律關系而產生的加盟收費籠統地歸入「特許權使用費」的概念中,而是應該將加盟收費明晰化,通過收費項目各自明確的法律關系來分別加以調整。現行的加盟收費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體現在「特許權使用費」這一項上,該收費項目的概念本身就比較模糊,其法律依據和所對應的法律關系也比較單薄。「特許權使用費」的概念與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加盟咨詢指導費似是而非,模糊不清的收費項目會降低加盟合同的對價性,引起不必要的疑義。
在特許加盟知識尚不算普及的今天,就連人民法院都把特許加盟案件劃入聯營合同糾紛一類,那我們就更加應該把這一特許加盟的主要收費項目明確化、規范化。
4、改進加盟收費制度的設想
我們認為,應該從法律角度著手,對現行一般超市特許企業的加盟收費制度在法律上作出一些調整,明確地把「特許權使用費」分為兩項:①知識產權有償許可使用費;②加盟店管理指導服務費。這樣做的好處在於:這兩項收費是完全基於兩種法律關系而產生的各自獨立的收費,只要有一種法律關系存在,該關系所對應的收費權利義務也就存在了。換句話說就是,只要特許加盟關系存在,只要加盟店在使用授權者的商標、商號、字型大小等知識產權,它就應該定期支付授權者一定的使用費用。加盟店不能以授權者提供的服務有問題而拒絕支付知識產權使用費。從訴訟實踐來看,一旦因加盟收費問題引發訴訟,法院也比較容易認定其中的法律關系。
二、超市特許經營中的風險與控制問題
辯證唯物主義告訴我們,凡是事物都有它的兩面性,經營特許連鎖的優點突出、低成本擴張,既增加了超市的知名度,又獲得豐厚的回報,同時也帶動經濟增長。但是,它的缺點也是很明顯的:由於加盟者是獨立實體,經營自由度高,因此總部對加盟店的控制力度小,管理難度高,繼而各類風險也就隨之發生。我們可以把超市特許經營的風險歸納為以下兩類:一是法律框架內的風險;二是經營框架內的風險。本文主要試圖分析法律框架內的風險。
(一)什麼是法律框架內的風險?
我們知道,維系特許授權者與特許加盟者關系的往往只是一紙契約,而在特許授權者與特許加盟者之間發生的卻是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的特許使用等一系列復雜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特許經營所牽涉到的法律關系涉及了行政法、民法、商法、經濟法等數個法律部門,用以調整特許經營的法律規范和行政法規、規章有幾十個之多,如此之多的法律規范來調整—項商業行為,在工商領域中還不多見。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特許經營對於法律的依賴極其之大也可見一斑。具體來看,法律框架內的風險主要有:
1、違約之險
我們這里所說的違約風險並非一般意義上的合同違約風險,而是在特許授權者與特許加盟者建立加盟關系之後,由於加盟者怠於履行特許加盟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服從授權者的管理而造成的風險。最常見的,是加盟者利用各種借口,拖欠應繳納的費用,又或者違反約定擅自進貨,更有甚者,加盟者不經授權者同意就擴大商標、商號、專利、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的使用范圍。對於任何一個超市而言,這個風險的產生都有其特殊的原因。在每個超市的特許加盟連鎖體系中,加盟者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的財產所有權關系不變,在總部的指導下共同經營。在目前中國法律架構下,特許經營的法律環境,還不是很完善。由於沒有具體的特許經營立法,所以在審判實踐中對於加盟關系的認定,法院往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來加以調整。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總部授予加盟者使用這個超市的商標和店招等整體形象,就是所謂的CI(視覺識別系統)。而在法律地位上,總部與加盟者是完全平等和彼此獨立的,並不存在從屬關系。加盟者擁有獨立的經營權,由總部對其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提供相關的技術和培訓支持。由於加盟者是各自獨立經營的實體,總部對其的約束有限,在這種情況下加盟者的某些自主經營行為有可能直接傷害授權者的利益,威脅加盟體系的安全。加盟者具體的違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①不執行總部統一采購的規定,擅自進行采購;②不服從總部統一管理,自行其是;③隱瞞加盟店的銷售狀況,規避交納加盟金等費用的義務;④加盟者擅自單方終止合同等等。加盟者這些嚴重的違約行為直接侵害了授權方的利益,造成了權利義務關系的不對等,使授權方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後不能享受到相應的權利。這種違約風險是所有法律風險中最大的風險。
2、侵權之險
由於特許經營往往和一定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知識產權的特許使用相關,所以在實踐中也會發生加盟者侵犯授權方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情況。比如說,加盟者未經許可擅自擴大、變更授權方相應授權使用的范圍,或擅自非法地進行轉授權、再授權,或擅自使用、傳播授權方的商業秘密等。又比如說,在雙方特許加盟關系終止後,加盟者不停止使用原授權方的相關授權,則其就構成了侵犯授權方的專有權利。侵權風險的唯一救濟手段主要就是司法途徑,但無論結果如何,企業都將承擔高額的法律成本,並因此導致特許企業管理成本上升,從而使授權方得不償失。

3. 店鋪轉讓要注意什麼

注意事項一:行業風險要注意
光看轉店人所提出之財務報表,不足以了解此行業之趨勢,可能其賬面上仍然有著漂亮的盈餘,但其實卻是在走下坡,無前景,而聰明的轉讓人發現苗頭不對,便在店生意在巔峰時將店轉出去,轉讓人也很歡迎欲盤店者來店裡看,沒經驗者查看當前生意也相當不錯,而高價把店盤下來,事後才發現與期望相左,但這一點卻是外行人不易察覺的,因此盤店前,應要切實調查研究此行業之營運趨勢是否正在走下坡。
注意事項二:轉讓借口不誠實
轉讓人可能會以一些不真實的借口,來說明其轉讓店鋪的原因,例如:身體不適、搬家、移民之類的話語。所以在盤店的時候,你一定要仔細詳查是否有其他有礙商店經營的原因。像有些行業的投資金額相當大,像現在上班族最愛出來開的咖啡店,其投資往往要花費十萬元以上,但若是選擇地點不對、人潮不多,很容易導致利潤不高、回收期拉長,有些店主會將店便宜轉讓出去,因此,想要盤店的人要多加註意才行。
注意事項三:店面租金契約要確認
有些店的生意表面上看起來很好,每天來店的客人也相當的多,地點坐落的位置也相當的好,但還是有人想把店轉出去,原因何在?可解釋的原因或許是在租金方面出了問題,這樣的金店面相對著租金也是相當高,往往賺進來的錢有一大半都付了租金,剩下的一部分還要付薪資、雜費等,所剩的有限。另外,在盤店前一定要與房東確認租期、條件是否延續,有些租約已快要到期,房東可能會調漲甚至不再租給人,這些都必須事先了解,在了解承租條件後比較附近承租行情,才不會枉做冤大頭。而店的營業登記、水電、電話等日常設備須請轉讓店主協助更換負責人。
在簽訂店面租賃合同之前,你應當仔細看看你的上家與房東所簽的合同內容,明確哪些條款可以繼承、哪些可以借鑒,哪些必須重來。方便的話,你還可到所在一條街或附近商鋪經營主那裡了解這個地帶租賃費及上面轉讓費的一些大致情況。
然後才是與房東簽訂新的店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是越全面越細致越好。如果你對你的經營項目有很大信心,擔心房東在到期續簽時提高租賃費,你可以將租賃時間適當延長一些;如擔心房東屆時不與你續租,你可以在條款上寫明合同期滿時你有優先租賃權,如你有續租意願且具備續租能力,而對方不予續租,對方應賠償你可能蒙受的全部經濟損失。
簽署合同時雙方應當拿出各自身份證或戶口簿,簽上各自的真實姓名,並寫上身份證號碼。雙方相互"驗明正身"。為謹慎和鄭重起見,你可以對合同申請公證。合同一式三份,你、房東和公證處各持一份。
至於定金,亦無須擔心,讓對方拿出房產證、身份證,給你打個收據,就不怕抵賴了。如果定金是交轉租人的,那除了要轉租人按規矩開收據外,還一定要求收據上必須有房東的簽字證明(交定金時要求房東在場)。
必須記住:在整個轉接過程中,房東是不可或缺的。
接手轉讓店鋪需要注意的問題
1.合同一定要找房東一起簽.
2.租期能長盡量長.
3.一定要在合同內寫明自己擁有轉讓權.
4.合同到期後續租問題,拿到優先續租權很重要,實在不行,也應該要求房東補償.
5.一定要找准房東,房產證是關鍵.轉讓人的身份也要核實清楚,核實他是否現租客(身份證,營業執照,承租合同).
6.轉讓前的費用要查清,水電,物業,是否有欠款等等...
7.很重要的一點,轉讓費高的驚人的,大幾萬甚至十幾萬的,要嚴重小心
注意事項四:經營模式有個性
許多店雖然坐落的位置不錯,但是店缺乏經營獨特性,沒有什麼吸引人的地方,生意當然也做不起來,若將這樣的店盤下來,延續同樣的經營模式,其命運也很難逃脫關店一途,除非你將其重新改造成另一新的經營模式,否則即使再便宜也不建議將其盤下。
注意事項五:盤加盟店需考量
如果你轉的是一間加盟店,其要注意的地方也不少,像加盟契約是否允許轉讓他人?需不需要與加盟店總部另訂新約?加盟條件是什麼?加盟店約束多,適合你的規劃及個性嗎?……都需考量在內,以免與自己的期望背道而馳。
注意事項六:人力資源管理很重要
近年來,服務業已躍升為主流,對於服務業而言,人力資源相當重要,而盤店時人力資源的品質與數量,也要仔細評估,有時可能會產生原有的人力資源大量流失的現象,以至於接手時找不到人力,而使得業務停擺,所以在人力資源方面,不得不注意才是。
注意事項七:保持業務上的人脈
原有店主有其自己的人脈關系網路,而由於你剛接手,這些人脈一時無法建立,業務上的績效會有相當的影響,不要太一廂情願地以為原本的人脈會持續保持,應主動積極與這些業主打招呼,或換成本身熟悉的班底,以避免業務銜接出現斷層。
注意事項八:店內硬體需要注意
在轉店時需要仔細檢查設備或機器是否有故障、不能使用的情形。許多人原本心底盤算著,盤店可以省去一大筆添購機器設備的費用,去看店面時只著眼於有哪些設備,也沒有仔細去查看這些設備的使用狀況、使用的年限還有多久、是否需要經常維護、維護費用是否很高、是否太過老舊等。另外,也要注意其店面本身結構是否完好有無漏水,店面本身有無太多地方需整修,以免入主後還要花費一筆為數不少的修繕費。
注意事項九:小心有無假賬
報表與賬單的作假相當容易,過於漂亮的賬面,可能有問題!所以在盤店前須注意報表與賬單是否實在,別讓假賬沖昏頭。若是自己不清楚的,可以詢問較有經驗者,可避免一些無謂的風險。
注意事項十:警惕財務糾紛
轉讓人可能會隱瞞一些未付賬款,這些部分是你無法從財務報表中得知的,至於接手後才會出現狀況,不幸時還可能導致你還要為轉讓人還債的慘事。為了避免出現這樣的糾紛,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註明債權的追溯期間、范圍及負責人。

4. 加盟和授權加盟有什麼區別

授權其實就是可以使用的意思,加盟可能一定形式有限制

授權是組織運作的關鍵,它是以人為對象,將完成某項工作所必須的權力授給部屬人員。即主管將處理用人、用錢、做事、交涉、協調等決策權移轉給部屬,只授予權力,不可託付完成該項工作的必要責任,這是授權的絕對原則性。 組織中的不同層級有不同的職權,許可權則會在不同的層級間流動,因而產生授權的問題。授權是管理人的重要任務之一。有效的授權是一項重要的管理技巧。若授權得當,所有參與者均可以受惠。

加盟 指參加某一團體戓組織。 可拓展到商業領域,指商業品牌的代理加盟
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或者說加盟連鎖總公司與加盟店二者之間的持續契約的關系。根據契約,必須提供一項獨特的商業特權,並加上(人員培訓、組織結構、經營管理、商品供銷)的方面的無條件協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對的報償。

5. 代理與加盟的區別有多大

代理是指定區域的經營,一級代理可發展二級代理,二級代理由一級代理直接管轄。
加盟由公司直接管轄,同一城市可有不同加盟商。
最明顯的:在同一個地區,加盟,要開一個店得申請一回;代理,想開幾個就開幾個了!
代理不用付加盟費或較少市場保證金,而品牌加盟則一定要付一定額的加盟費和品牌保證金。代理商和加盟商雖然同為合作夥伴,但在性質上有很大的區別。代理商可以享受到區域性的產品保護,價格優勢,屬於廠家在當地的代言,廠家對其有一個基本銷量的要求,廠家會有廣告、技術、設備方面的去持,而加盟商僅是終端品牌運營商的一種,是以銷售或服務點來體現的,產品價格方面沒有優勢,不過銷售任務一般不會很重,多一品牌、服務或技術型行業為主。
代理是把這個區域的經銷權全部授權給你,是排他的也是唯一的區域性獨家品牌壟斷經營形式。你可以根據你的情況向下發展經銷商,進行分銷。代理有的時候會收取經營保證金,當然也會有銷售或提貨額的保底限制,作不到的話,要承擔約定的賠償或損失。
加盟是商家或廠家擴大品牌影響力度的一種經營方式,以服務性質為主,一般有統一門頭,統一裝修,統一著裝,統一服務形式的要求,加盟一個正規的特別是有經驗和實力的商家能使你的經營風險降到很低,少走很多彎路,少浪費時間,最大限度上降低投資風險,直接進入良性經營狀態。但是做品牌代理還是品牌加盟就要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來定了。 代理商是在授權地區能代表或替代公司,在營銷上擁有更多的自主權,與公司在授權地區平等;而加盟商要認同經營理念,遵守公司的規定,並接受公司指導監督。
加盟連鎖是特許經營的一種形式,特許經營是將自己所擁有的商品、商號、商標、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經營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連鎖加盟是當今世界上最為流行的創業途徑之一,它適應了現代化生產和消費變化的客觀要求,通過低成本擴張實現規模化經營、標准化服務而實現科學化管理,加盟商通過加盟連鎖快速獲得金姬美總部經過多年經營成熟的品牌和豐富的連鎖經營理念及成功的經營模式,從而大大縮短了自行摸索時間,減少了經營的風險,麥當勞、肯德基、金利來等都是成功實例。 據美國商務部調查,加盟連鎖企業成功率高達90%,而自己獨立創業成功率只有25%。
如果您是一個小規模經營者,或想投資,首次成為小規模業主,那您眼中的加盟起碼有:
1、它背後有一個公司總部
2、它提供品牌、貨源、設備;
3、它更新產品來適應市場變化;
4、它提供經營模式指導和管理幫助;
5、它保證投資者的回報,降低投資風險;
6、它有成熟經營管理經驗,非盲目探索,迅速入門;
7、遠離散戶經營模式,擁有某一行業品牌核心競爭力;
8、具有可持續性發展優勢,新的模式已被消費者認同,並成發展趨勢,商機無限
特許加盟: 含義延伸
即由擁有技術和管理經驗的總部,指導傳授加盟店各項經營的技術經驗,並收取一定比例的權利金及指導費,此種契約關系即為特許加盟。特許加盟總部必須擁有一套完整有效的運作技術優勢,專業指導,讓加盟店能很快地運作,同時從中獲取利益,加盟網路才能日益壯大。因此,經營技術如何傳承,則是特許經營的關鍵所在。 連鎖加盟 連鎖總公司與加盟店二者之間存在持續契約關系。根據契約,總公司必須提供一項獨特的品牌商業特權,並加上人員訓練、組織結構、經營模式、經營管理,以及商品供銷的協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應的報償。加盟店在和總公司同一形象、商譽下,從事銷售同樣的商品或勞務。加盟店相對於總公司賦予的權利,必須投入相對的事業資金
,包括加盟金、權利金、契約金在內的開辦資金。
相關鏈接:特許加盟經營:
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特許者)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被特許者)有償使用其名稱、標志、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組織經營模式。
主要優點在於:
特許者只以品牌、經營管理經驗等投入,便可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不僅能在短期內得到回報,而且使無形資產迅速提升。被特許者可以在選址、設計、員工培訓、市場等方面,得到經驗豐富的特許者的幫助和支持,使其運營迅速走向良性循環,最大限度上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可以說是投資者介入一個陌生的新的行業一個最好的捷徑。

6. 加盟店,直營店,特許店有什麼區別

區別

一、產權關系不同

加盟店,與品牌總部是獨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資本是相互獨立的,與總部之間除了合同規定的相關細則,並無資產紐帶。

直營店,則隸屬於總部,屬於同一資本所有,由總部直接運營、集中管理。相較而言,直營店的發展更易受到資金和人員的限制,但是,從另一方面講,在新品研發、技術更新、推廣應用等方面更有優勢。

二、法律關系不同

加盟,是一種特許連鎖方式,由特許人——品牌總部和被特許人——加盟店經合同建成關系,通過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此,加盟店具有相對的靈活性、主動性、自主性。

直營,則是總部旗下的成員,按照總部的方針,由內部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調整,依照按總部的意志行事。

三、管理模式不同

加盟店的核心在於品牌總部對於特許經營權的轉讓,這一點,由初期繳納的費用(加盟費、管理費、保證金)得以體驗,品牌總部是轉讓方,加盟店是接受者,一個品牌可以有很多的加盟店,各自的人事和財務是相互獨立的。

直營店,不管有多少家,總部對其擁有所有權和決定權,自主權、創造性、主動性均受限,當然,對於總部而言,架構龐大,人員眾多,管理難度系數也是較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