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鎴戞兂鑷宸卞紑瀹跺叕鍙革紝鐜頒互閰掑簵娑堣垂鎶曡祫鍒嗙孩鍏ヨ偂鐨勬ā寮忥紝璁╂秷璐硅呭姙濂楅愪氦閽卞垎綰㈠叆鑲★紝榪欐牱鍋氳繚鍙嶄簡娉曞緥娌℃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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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如果個人開加盟店被騙了怎麼維權
法律分析:1、招商的虛假宣傳證據保留。2、調查各項經營許可證,取證違法經營。3、合同、轉賬證據保留。4、停止一切投資並起訴。5、聯合加盟商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叄』 做餐飲如何讓別人加盟
展示企業實力
1.展示企業實力,讓加盟商了解企業的過去。
首先,要讓加盟商了解企業的發展史。加盟商對於企業是陌生的,要讓加盟商放心地經銷企業的產品,必須要讓加盟商對企業產生信任。如何讓加盟商信任我們的企業,光靠企業說是遠遠不夠的,要有說服力的招商工具。如企業所獲得的榮譽、媒體對於企業的報道等。
建立明星樣板
2.建立樣板市場,讓加盟商看到自己的未來。
企業在招商過程中,中國吃網餐飲加盟專家認為僅靠一則招商廣告和業務人員的游說是遠遠不夠的,我們要讓加盟商看到實際的東西。這就需要企業建立樣板市場,對於樣板市場企業要做好嚴格管理,從店面的建設到導購員的培訓都必須要做到規范化,要使樣板店成為企業的形象店。在招商會的同時,可以帶加盟商參觀樣板店,使加盟商從樣板店中感覺到這就是自己的未來。
展示發展前景
3.做好長久規劃,讓加盟商看到發展的前景。
在會上,企業要做好長遠的規劃,對企業的前景做一個描繪,樹立一種長久發展的企業形象。讓加盟商感覺到這是一個很有發展潛力的企業,與這樣的企業合作,是有前途的。
可執行可操作的經營模式
4.建立可操作的經營模式,讓加盟商放心經銷。
為加盟商建立一種可操作的簡單的經銷模式,從店面的裝修、產品的擺放、導購員的培訓、經營管理、促銷推廣等形成一種模式。這種模式簡單、易操作,只要加盟商照這種模式運作,就可以有一個很好的收益。通常,加盟商所擔心的不是投資額太高,而是進貨以後如何才能銷售出去。經銷模式可以讓加盟商感覺到,企業不是讓加盟商自己去銷售,而是企業在幫他們一起進行銷售,讓加盟商消除後顧之憂。
『肆』 我如何讓別人加盟自己的連鎖店
何謂加盟所謂的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而且加盟主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也會先將本身的know-how、技術…等經驗,教授給加盟主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都必須簽訂加盟合約,以達到事業之獲利為共同的合作目標;而加盟總部則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質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證金以及權利金等。
「加盟」含義延伸
特許加盟:即由擁有技術和管理經驗的總部,指導傳授加盟店各項經營的技術經驗,並收取一定比例的權利金及指導費,此種契約關系即為特許加盟。特許加盟總部必須擁有一套完整有效的運作技術優勢,從而專業指導,讓加盟店能很快地運作,同時從中獲取利益,加盟網路才能日益壯大。因此,經營技術如何傳承,則是特許經營的關鍵所在。 連鎖加盟 連鎖總公司與加盟店二者之間存在持續契約關系。根據契約,總公司必須提供一項獨特的商業特權,並加上人員訓練、組織結構、經營管理,以及商品供銷的協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應的報償。加盟店在和總公司同一形象、商譽下,從事銷售同樣的商品或勞務。加盟店相對於總公司賦予的權利,必須投入相對的事業資金,包括加盟金、權利金、契約金在內的開辦資金。
特許加盟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特許者)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被特許者)有償使用其名稱、標志、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組織經營模式。主要優點在於:特許者只以品牌、經營管理經驗等投入,便可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不僅能在短期內得到回報,而且使無形資產迅速提升。被特許者可以在選址、設計、員工培訓、市場等方面,得到經驗豐富的特許者的幫助和支持,使其運營迅速走向良性循環。
我國正式實施《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范國內連鎖加盟
商務部令 2004 年第 25 號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 商標 、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特許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投資設立特許經營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得再次轉授特許經營權;或者將一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該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人,也可以在該區域內設立自己的特許經營網點。
第五條 開展特許經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特許人不得假借特許經營的名義,非法從事傳銷活動。
特許人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不得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
第五條補充條款:
針對中國教育發展網網路家教項目,特別規定允許同一地區經授權後開展內部競爭。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當事人
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 商標 、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三)具備向被特許人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培訓服務的能力;
(四)在中國境內擁有 至少兩家 經營 一年以上 的 直營店 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營店;
(五)需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的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具有穩定的、能夠保證品質的貨物供應系統,並能提供相關的服務。
(六)具有 良好信譽 ,無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欺詐活動的記錄。
第八條 被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與特許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固定場所、人員等。
第九條 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為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約定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二)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人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體系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終止其特許經營資格;
(三)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二)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使用並提供代表該特許經營體系的營業象徵及經營手冊;
(三)為被特許人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者技術上的指導、培訓及其他服務;
(四)按照合同約定為被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除專賣商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特許人或者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外,特許人 不得強行要求 被特許人接受其貨物供應,但可以規定貨物應當達到的質量標准,或提出若干供應商供被特許人選擇;
(五)特許人對其指定供應商的產品質量應當 承擔保證責任 ;
(六)合同約定的促銷及廣告宣傳;
(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被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特許人授權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二)獲得特許人提供的培訓和指導;(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及時獲得由特許人提供或安排的貨物供應;(四)獲得特許人統一開展的促銷支持;(五)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被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合同的約定開展營業活動;(二)支付特許經營費、保證金;(三)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未經特許人許可不得轉讓特許經營權;(四)向特許人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合同約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許人的指導和監督;(六)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二)授權許可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期限、地點及是否具有 獨占性 ;
(三)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以及保證金的收取和返還方式;
(四)保密條款;
(五)特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質量控制及 責任 ;
(六)培訓和指導;
(七)商號的使用;
(八)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使用;
(九) 消費者投訴 ;
(十)宣傳與廣告;
(十一)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條款
(十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特許經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所支付的費用,包括下列幾種:
(一)加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
(二)使用費:是指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
(三)其他約定的費用:是指被特許人根據合同約定,獲得特許人提供的相關貨物供應或服務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保證金是指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一定費用。合同到期後, 保證金應退還 被特許人。
特許經營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商定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 不少於三年 。
特許經營合同期滿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可以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特許經營合同的續約條件。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原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者其他標志,不得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申請注冊為相似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商標,不得將與特許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請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不得將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門店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志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 簽訂 特許經營合同 之前 和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特許人應當在正式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日 20 日前 ,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真實、准確的有關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資料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十九條 特許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從事特許經營的年限等主要事項,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內容和納稅等基本情況;
(二) 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點、經營情況以及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表等,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占被特許人總數比例;
(三) 商標的注冊、許可使用和訴訟情況;商號、經營模式等其他經營資源的有關情況;
(四) 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收取方法及保證金返還方式;
(五) 最近五年內所有涉及訴訟的情況;
(六) 可以為被特許人提供的各種貨物供應或者服務,以及附加的條件和限制等;
(七) 能夠給被特許人提供培訓、指導的能力證明和提供培訓或指導的實際情況;
(八) 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曾對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等;
(九) 特許人應被特許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資料。
由於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第二十條 被特許人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自己經營能力的資料,包括主體資格證明、資信證明、產權證明等。在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等合同約定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特許經營期間及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被特許人及其雇員未經特許人同意, 不得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 未與特許人鑒定特許經營合同,但通過特許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許人商業秘密的人和申請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轉讓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廣告宣傳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在宣傳、促銷、出售特許經營權時,廣告宣傳內容應當准確、真實、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騙、 遺漏 重要事實或者可能發生誤導的陳述。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廣告宣傳材料中直接或者間接含有特許人的經營收入或者收益的記錄、數字或者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涉及的地區及時間應當明確。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誤導、欺騙、導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標、廣告畫面及用語或者其他辨識標記。
第二十六條 在特許經營推廣活動中,特許人不得人為 誇大 特許經營所帶來的利益或者有意隱瞞特許經營客觀上可能出現的影響他人利益的情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和協調,指導當地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工作。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人、被特許人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第二十八條 特許經營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行業規范,開展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 1 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其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 備案 。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備案情況報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在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專利許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簽訂專利許可合同,並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備案事宜。
第三十一條 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之前,特許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資企業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業務。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增加「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范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及董事會決議;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修改);
(四)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
(五)反映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基本信息資料;
(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七)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 30 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獲得批准後,應在獲得審批部門換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一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在每年 1 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原審批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設立專門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時,除符合本辦法外,還須符合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將已開展業務的情況向原審批部門備案,繼續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按本章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港、澳、台投資企業在內地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 3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 3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廣告宣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原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選擇加盟體系應注意事項
選擇加盟體系應注意事項近年來,國內連鎖加盟業如雨後春筍般蓬勃發展,連帶吸引大量的投資加盟者加入此一行業,然對有意投資的加盟者,在面對眾多的加盟品牌時,究竟應如何選擇方為上策?中華民國加盟促進協會秘書長桂世平先生提供以下幾點做為參考。
一、須選擇本身已有相當經驗的連鎖體系,包括經營時間的長短及店數的多寡;如果是成立時間不長,店數又少的品牌,由於本身連鎖的經驗都還不充足,加盟者貿然加入,風險性自然較高。
二、技術難度不能太高。
一般加盟者通常皆為外行,所以技術性愈低的行業愈適合加盟(如超商),技術難度若愈高,出師的時間愈長;通常技術性較高的行業,如美發、眼鏡等,較適合內部創業而不適合加盟。
三、須注意選擇行業的發展趨勢,究意是在穩定中成長?或是日趨沒落?
特別是有些屬於流行性的行業,在剛加盟時生意鼎盛,沒多久熱潮過去後,生意便一落千丈。
四、須考量個人興趣,由於每個行業皆有不同的行業特性,加盟者最好選和自己志趣相投的行業加盟,不要只一味顧著賺錢而忽略個人興趣。
五、須考量總部在同業中的競爭能力,這其間涉及到總部提供給加盟店的支援有多少?因為同業間的競爭必然會涉及到品牌的優劣,第一品牌競爭力自然較強,相對的較小的品牌競爭力自然較弱了。
六、打聽已設立的加盟店,如果是一個品牌健全的加盟體系,應該會很樂意將所有店面的地址、電話告知加盟者,加盟者可先行向這些已開店者打聽相關資訊,而這種方式所獲得的資訊往往是最真實的,加盟者也可從其中了解未來大致的營運狀況。
除了以上六點外,當然加盟者本身的人力及資金等皆是加盟時所必須考量的因素。
最重要的是在簽合同的時候要寫清楚權利和義務,別到時候搞不清,合同寫清楚點。
『伍』 我想開一個餐飲店,然後讓別人加盟怎麼操作
一、做加盟需要的最基本條件:
1、你需要創建自己的品牌(含店名、LOGO、風格、文化),且在當地要有較大的知名度。
2、其次需要你有特色的菜品和穩定的廚師隊伍,且有完善的培訓機制,保證加盟廚師的供應。
3、自己酒店要有一套完整的運營體系,以便加盟商便於復制。
4、需要辦理加盟連鎖特許經營資格,注冊商標。
二、別人要求加盟時你需要做的事
1、到加盟方實地考察。(主要考察對方資金實力、店鋪地理位置、當地原材料市場、當地口味習慣等)
2、在加盟商符合你要求後,談訂加盟費用、管理費用、保證金費用。
3、簽訂加盟合同
4、提供開業籌備計劃。
5、正式籌備(籌備經理支持)。
6、試營業(開業支持、整改支持)
7、正式營業(運營督導、後續支持)
加盟連鎖經營是一把雙刃劍,做好了,能極大提升品牌價值,做砸了,就把自己辛苦創建的品牌做死了,所以決定加盟前,先完善好自己店的運營機制,建立儲備好自己的人才隊伍,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加盟管理辦法。
『陸』 奶茶加盟應該注意的陷阱有哪些
陷阱一:店面無要求 有位置就讓開店:當遇到不論多大的面積都能開單營業時就要注意了,由於一家奶茶店至少需求10平米左右;有的創業者把要租的店面地段和房租狀況匯總,而總部不做實地調查,自覺的就說能夠開店。
陷阱二:0加盟費或加盟費用很低:騙子成心迎合投資者貪小廉價,大肆鼓吹,不少不明真相的投資者受騙上當;其實好的奶茶品牌,開店費用幾十萬投入,投資者一定要擦亮本人的眼睛!對於創業者來說是很有投資優勢的品牌。
陷阱四:管理培訓系統不完善:人員沒有服務意識?設備不懂保養?物料不知要怎麼存放?...如果開店後你還是在困惑問題,小編告訴你你加盟的品牌公司肯定是假的,並且是不成熟的。因為一家成熟的奶茶品牌公司有一整套完善的管理系統。
在加盟過程中如果您有疑問,可以參考中國加盟網推出的「加盟六步法」,減少加盟風險。
『柒』 假如別人投資我開了一家店,他佔20%的股份,現在我想開公司開分店了,那原來的那家店的股份怎麼辦公
以你用公司名開獨立分店,分店用公司名字,分店得支付公司加盟費,你用公司資金開分店,屬於分公司,會記結算要記在公司財報,股東也有有分公司股份,
『捌』 加盟騙局都有哪幾種如何識破
以刷臉支付加盟為例,只要有交錢、發展線下代理的,都是屬於騙局。
1、交錢就可以成為代理
無需排隊,更智能更便捷。瞄準支付市場痛點,刷臉支付新時代來了!在刷臉支付各個代理商微信群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宣傳語。政策紅利、時代風口往往成為刷臉支付騙局中,騙取人們信任的第一步。
2、不收取任何費用,但要交系統使用費
「並不收取任何費用,但是要交4.98萬元的系統使用費」,此類騙局只是開始,尤其涉及到後期維護之類的說辭,都是騙局。因為會謊稱刷臉支付後台系統是關鍵,這套系統無論是開發還是維護都有成本。聲稱商戶產生的流水分潤永屬於個人,隨著商戶量的增長,流水分潤也不斷增長。
3、當上代理商後可發展線下代理
不僅如此,成為代理商後還能發展線下代理。至於招募下級代理能夠獲得的利潤,代理商可以自行決定,謊稱把招商的權益給到代理商,向下發展代理,發展多少層級,可以收取多少代理加盟費都可以由商戶決定。
注意事項:
1、對此亂象甚至是騙局,此前微信支付和支付寶均發布了聲明。微信支付曾發布公告稱,微信刷臉支付從來沒有代理和加盟,更沒有代理和加盟政策,請各位合作夥伴提高警惕。對冒用微信支付官方、微信支付服務商名義發展代理,收取代理費、加盟費等行為將堅決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2、對於任何像收取高額加盟費、設備無條件免費贈送都是騙局。由於官方刷臉支付補貼政策及設備價格比較透明,即使服務商補貼力度再大,也無法做到每一台設備免費,所以遇到這種天上掉餡餅的事,一定要小心。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小心!刷臉支付加盟騙局來了
『玖』 別人要加盟我的店需辦什麼手續
首先你要想好你是否想要別人加盟。
出現這個情況,自然是因為你生意好,別人希望借用你的牌子或獲取造成你生意好的核心資源。在這種情況下,你應該考慮下,是你自己投資開分店,還讓讓別人加盟。讓別人加盟呢,你自己投資壓力小,當然,利潤就小,而且會對你自己的客源產生分流,多少會影響一些你將來的生意,如果加盟的做不好,還會影響你的牌子。自己開分店呢,投資壓力大,但利潤也會增大,同時,對你的管理要求會更高,但也能保證你自己品牌的口碑和純正性。
如果你覺得讓別人加盟了,那首先你要對你自己的品牌估值,比如根據你自己店的盈利狀況可以大致判斷他加盟後的盈利狀況,然後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加盟費。
同時,你要有一個規范性的東西,來約束加盟商,避免他們的加盟對你造成沖擊,比如品牌的保證金(如果他們做了違背品牌利益的不良生意,就扣除的。),比如規定不能在你自營店周圍多少公里內開加盟店,比如加盟店的招牌,裝修,服務等是否需要跟自營店一樣,比如加盟店的貨源是否需要從你這里進等等。
手續沒什麼的,就是你與你加盟商之間的一紙協議而已。
建議你找個做連鎖加盟的朋友多聊聊,會獲益良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