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加盟了烤肉店,只教百分之八十,半年後總店不幹了怎麼辦
與總公司協商、自行經營、轉讓經營權。
與總公司協鎮態商:總公司停業是因為暫時的經營困難,可以與總公司協商,了解具體情況,並考慮採取一些措施幫助總公司度過難關。如果總公司已經兄纖徹底停業,可以與其協商解除合同,以便盡快處理相關問題。
2、自行經營:對烤肉店的經營有一定的經驗和能力,可以考慮自行經營。可以尋找其他供貨商,重新開展業務。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自行經營需要承擔更多的風險和責任,需要謹慎考慮。
3、轉讓經營權:無法自行經營,可以考慮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有經驗的經營者,以獲得御塵源一定的收益。
⑵ 德祐加盟做不下去了,還要反給公司錢嗎
不要。德祐加盟做不下去了就是即將要倒閉了,這種公司時並不需要任何賠償的,所以不用反給公司錢。德佑是一個房地產經紀品牌,屬於德佑房地產經紀服務有限公司。
⑶ 加盟經營過程中一直持續虧損有3個月了,現在不想繼續做了可以要求退還一部分加盟費嗎選址是公司選的
加盟法律關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符合條件是可以退還加盟費的
余智明律師握搭團在辦理大量退加盟費案件的基礎上,總結如下的幾個條件:
一是,及時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鑒於加盟合同的解除權行使需要在合理期限內提出,因此應當及時提出:
二是,未使用對方的主要經營資源,加盟關系是一種利用對方知識產權的法律關系,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如果已經使用對方的經營資源,則會對退費產生較大影響;
三是加盟公司段橘方存在違約行為,這里需要是根本違約;
四是對方不具備成熟的經營模式,不擁有成熟的經營資源,
五是其他一般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一般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需要結合雙方簽訂的加盟合同進行判斷,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可以委託律師通過訴訟主張退還加盟。
附,余智明律師辦理加盟費退費案枝臘例
一、杭州仲裁案件,退還加盟費40萬元
…………更多加盟法律問題,可以咨詢余智明律師
都說“十個加盟九個騙”,而奶茶加盟更是被稱為餐飲詐騙集中地,甚至形成了成熟的產業鏈。加盟商背後的加盟商被稱為“加盟商”,他們不斷注冊新公司,包裝新品牌,收割一波又一波做奶茶夢想的小白。
據多位業內人士稱,投資奶茶店之前,最好先到當地市場做充分的調研,摸清已經有奶茶店的營業情況,必要的時候可以去牛奶茶店工作親身體驗;其次,考察加盟品牌的資質和品牌價值更高;分析到最後,結論是,奶茶店不是不能開,但不是人人都能開。
⑸ 我加盟了休閑食品,叫了加盟費可我沒做起來,加盟費能要回來嗎
能不能退加盟費,取決於很多因素。
第一,要看簽約時間。如果是剛簽約不久,公司還未開始提供服務、沒有培訓、沒有選址、沒有裝修設計等的,那麼還是處於「冷靜期」內,加盟商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要求公司退回加盟費,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該「冷靜期」條款,是考慮到被特許人對加盟的行業可能沒有充分的了解,法律從保護被特許人的利益出發,要求特許人必須給予被特許人考慮是否繼續從事特許經營的一定期限,如被特許人決定不從事特許經營的,在此期限內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合同。被特許人單方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權利,是一項法定權利,特許人不能任意限制或剝奪。即便合同沒有約定「冷靜期」,被特許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享有法定的單方解除權。
但冷靜期到底是多久,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一般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酌情考慮,各地法院認定標准不一。如果確定不再加盟,就要盡早解除合同,保護好自己權益。畢竟「法律不保護睡覺的權利」,拖越久越不利。
第二,如果簽約時間比較久,甚至已經合同期滿了,就很難適用「冷靜期」的規定行使單方解除權。此時需要從公司存在過錯等方面入手,收集有利的維權證據。
1、公司招商時是否存在虛假宣傳、虛假承諾等行為。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檔源舉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公司在招商時存在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加盟商發現後有權單方解除加盟合同,至於隱瞞哪些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達到何種程度,加盟商才享有單方解除權,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對於合同簽訂有重大影響的、足以影響加盟商決定簽約與否的信息。
2、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否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對於加盟商而言,選擇加盟並願意支付一定的加盟費用,往往是因為公司對項目作出了大量承諾,並約定會提供選址、培訓、裝修設計、配送設備物料、產品更新等全套開店服務,加盟商可以實現輕松開店。有大量快招公司,通過虛假宣傳等方式引誘加盟商支付加盟費後,往往無法提供相應的服務,或者提供的服務存在重大瑕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過錯的,加盟商有權以公司違約為由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公司退回款項、賠償損失。
3、公司授權使用的商標或項目標識是否存在瑕疵或者侵權的風險。
公司授權許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標或項目標識是公司的核心經營資源,如果其商標或者項目
標識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屬於經營資源存在重大瑕疵,應當認定公司構成根本違約,加盟商可以起訴公司要求解除加盟合同並要求退回加盟費。
如何識別零食店加盟騙局?
本律師經辦很多加盟商加盟零食店被騙的案例,很多加盟商都是被所謂的公司扶持政策所吸引,以為花兩三萬加盟費、兩三萬的裝修和設備,再備上兩三萬的貨,就可以輕松開店,坐等收錢。其實,恰好是掉進了公司精心准備的「加盟騙局」。
1、加盟費五折、兩折、一折、甚至0加盟費
很多公司都以超低加盟費甚至0加盟費為誘餌,吸引加盟商考察。但加盟費用的高低,完完全全是由公司單方確定,浮動大,難以有衡量標准,多少折裂鏈意義不大,最終要看需要繳納的金額。且很行碧多公司「醉翁之意不在酒」,故意通過超低加盟商吸引加盟商,後續再以各種名目增加收費。
2、免費的選址服務並不免費
很多公司在招商之時,往往宣傳是免費為加盟商選址,並且是「金牌選址老師」親自選址,出具書面的選址報告。等加盟商簽訂合同之後,公司就會要求加盟商預付選址老師的差旅費用(車費+住宿費+餐費),當加盟商提出這個跟公司當初宣稱的免費選址明顯不符時,公司宣稱選址老師的工資是公司支付的,無需加盟商支付,但選址產生的差旅費用需要加盟商承擔,並且只有加盟商預付差旅費用後,公司才會安排選址工作。即便加盟商不情願支付該筆費用,但考慮到已經簽訂了加盟合同,並支付了幾萬的合作費用,往往不想因為這兩千元的差旅費用跟公司撕破臉,最終還是按公司要求,預付了該筆費用。
而且所謂的「金牌選址老師」並非是專業選址人員,有可能是剛入職公司的機動人員,也有可能是跟公司合作的中介機構,選址非常隨意,對於附近商圈情況、人流量、消費水平等不做任何的調研及說明,只是為了盡快完任務,勸加盟商盡快選定店鋪地址。
3、裝修服務必須由公司或者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提供,裝修費的收費標准不透明
公司為了賺取高額裝修費用,基本上都會在合同上約定,加盟商的店鋪,必須是由公司或者公司指定的第三方進行裝修,還美其名「為保證品牌的統一性」。而且在簽合同之時,絕對不會披露裝修費的收費標准,而是借口需要等加盟商店鋪承租下來之後,現場測量後才能報價的,那這個風險就非常大,因為合同約定由公司或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負責裝修事宜,那無論裝修費用報價多少,加盟商都毫無還價的餘地。
實際上,公司裝修費用的報價往往遠高於市場價,甚至是市場價的2-3倍,一個套內面積30平多少的便利店,只是簡單的刷一下大白牆,裝一個吊頂,布一下水電,裝修費用高達六七萬。注意,這里的裝修僅指硬裝,並不包括吧台、收銀台、櫃體、設備等其他費用。
4、預付設備費用,設備報價奇高
前面所述裝修只是硬裝,除了硬裝,店內的其他軟裝,比如吧台、廣告燈箱、煙櫃酒櫃、貨架、冰櫃等,加盟合同都會約定必須統一從公司處購買或者定做,但在簽合同之時,公司卻不會告知各項設備的收費標准及樣品圖片(材質、尺寸、時間)等。
很多公司在向加盟商收取費用時,都是採用預收款的方式,到時多退少補。加盟商在預付設備款的時候,根本不清楚設備都包含了哪些東西、單價多少、什麼型號、品質如何等,也從來沒有見過樣品,等發送設備的時候,才發現公司發過來的東西質量差,價格高,有些甚至是三無產品。所謂的多退少補,只會讓你補,不會給你退,無論你當初預付了多少的設備費,公司都會在價格清單上做手腳,把全部的費用都核算完畢。就以上設備價格奇高的問題,加盟商往往維權無望,因為設備賣多少錢,是市場行為,公司賺差價也正常,很難以價格高為由去維權。
5、全球供應鏈、24小時配送只是噱頭
供貨渠道是一個零食店的命脈,如果有品質優良、品類齊全、價格優惠的供貨渠道,那加盟商就可以通過這個完善的供貨鏈,獲得更高的市場佔有率及更高的利潤空間。如果公司連供貨鏈都沒有,那加盟與不加盟又有什麼區別呢?
很多公司為了吸引加盟商,在招商之時往往宣傳自己擁有全球供應鏈、24小時配送等,但實際上只是在當地給加盟商找個供應商,或者直接是提供一個小程序給加盟商自己下單,滿一定金額才給配送,24小時配送更是不可能的,甚至公司提供的供貨商價格比市面上的供貨商價格還貴(公司抽成或吃回扣),那還不如不加盟呢。因此,在加盟時,一定要問清楚公司都有哪些供貨渠道,配送費如何計算,訂貨多少起送等,並把這些供貨渠道及合作模式寫到合同中。
6、 24小時零售概念只是概念
律師經辦的案件中,很多便利店公司在招商時會大肆宣揚承諾免費贈送無人智慧門、贈送無人值守系統等,以24小時無人零售來吸引加盟商,等加盟商店鋪開起來,問公司索要該無人值守系統時,公司表示系統是免費贈送,但必須要支付八千到一萬多不等的安裝費用及購買相應的監控設備。
7、增值服務無服務,扶持政策無扶持
很多公司在招商之時,承諾提供如下增值服務和扶持政策:1、贈送全套熟食設備;2、贈送福利彩票機、娃娃機、體重儀等設備;3、每月三次商品促銷活動策劃;4、每月返陳列費500-1000元;5、免費為門店設立菜鳥驛站快遞收發站點;6、免費對接上線小程序、美團、餓了么、興盛優選等。等加盟商店鋪開起來後,公司就找各種理由拒絕提供服務和扶持。
綜上,加盟商在考察項目時,切勿輕信公司口頭承諾,務必將各項服務寫到合同,將來維權有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