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都市戀人坊加盟靠譜嗎
都市戀人坊加盟靠譜,都市戀人坊是國內較早涉足內衣領域發展的態歲連鎖項目,有著豐富的經驗,在實戰發展上有著強大的實力,而且在國內的銷售網點建設完善,擁帆棚睜有專業的研發團隊,針對不同年齡段人群的消和頃費需求,先後研發出文胸、家居服、內衣、塑身衣、秋衣、泳衣、孕婦裝等全品類產品,所以都市戀人坊加盟靠譜。
❷ 都市戀人坊內衣加盟騙局揭秘
都市戀人是做內衣的,統一組貨貼牌,再發給加盟商,騙局談不上,但你一旦加盟就會把你的錢一點一點搞光,不管你店生意怎樣每月要打空款,公司貨又不全,而且大部貨不好看,一旦查你店裡有其他貨,就安罰十萬不等,到時哭都找不地方。小心,小心。
❸ 有誰加盟過都市戀人坊這個牌子有詐騙行為嗎
每個月打款最低一萬,不管有沒有生意都是一萬,外面的貨不準賣,賣了罰款嚴重
❹ 我想開一家都市戀人坊的內衣店,你們誰知道這個牌子啊,質量好嗎
都市戀人坊在全國范圍內大眾品牌中是做的最好的一家內衣連鎖店,性價比挺高,就是加盟商賺不了多少錢,公司利潤太低了,冬天的保暖衣棉襖199塊只賺20塊錢
❺ 都市戀人坊內衣質量怎麼樣我想加盟!有做過的朋友指點下!不甚感激!!
千萬不要加盟他們的內衣,產品單一,經常斷碼,發貨慢,不加盟了退加盟費還要把門頭拆下來給他們寄回去,各種刁難的條件,太垃圾了
❻ 請問你現在已經加盟「都市戀人坊」了嗎能和我說說情況嗎我也想加盟的!謝謝您了!
程序
1.仔細閱讀加盟指南,不明之處向總部投資顧問詢問; 加盟程序
2. 簽訂「加盟意向合同」 選址及評估市場、評估經營——與總部投資顧問討論;
3.選址簽約後,與總部正式簽「加盟合同」; 簽訂商標和技術合同或協議時,
最好是法人親自簽字簽訂合同或協議,以防以後糾紛。
4.與總部互動完成裝修,辦理營業手續,並招聘銷售員進行培訓;
5.開張前一天到總部訂首批產品;
6.開業前兩天總部協助陳列布展和銷售培訓;
7.吉日開張。
編輯本段特點
1.有一個特許權擁有者,即為加盟連鎖的盟主。
2.盟主擁有特許權,特許權可以是產品,服務,營業技術,商號,標示,以及其他可帶來經營利益的特別力量。
3.盟主和加盟者以合同為主要聯結紐帶。
4.加盟者對其店鋪擁有所有權,店鋪經營者是店鋪的主人。
5.經營權盟主的總部,加盟者必須完全按照盟主總部的一系列規定經營,自己沒有經營自主權。
6.總部有義務教給加盟者完成事業的信息,知識,技術等一整套經營系統,同時授予加盟店使用店名,
商號,商標,服務標記等一定的區域的壟斷使用權,並在合同期內,不斷進行經營指導。
7.加盟者要向盟主交付一定的有償費用,通常包括一次性加盟費,銷售額或毛利提成等。
8.盟主是縱向關系,各加盟者之間無橫向關系。
編輯本段形式
自願加盟
(Voluntary Chain)是指個別單一商店自願採用同一品牌的經營方式及負擔所有經營費用,
這種方式通常是個別經營者(加盟主)繳交一筆固定金額的指導費用(通稱加盟金),由總部教導經營的知識再開設店鋪,
或者經營者原有店鋪經過總部指導改成連鎖總部規定的經營方式;
通常這樣的方式每年還必須繳交固定的指導費用,總部也會派員指導,但也有不收此部分費用者,
開設店鋪所需費用全由加盟主負擔;由於加盟主是自願加入,總部只收取固定費用給予指導,因此所獲盈虧與總部不相干。
此種方式的優點是加盟主可以獲得全部大多數的利潤而不需與總部分享,
也無百分之百的義務需聽從總部的指示,但缺點是總部因此可以不負責任,
往往指導也較鬆散,此外店的經營品質也不容易受到控制。
許多台灣連鎖飲食業多採用此種方式經營。
委託加盟
(License Chain)與自願加盟相反,加盟主加入時只需支付一定費用,
經營店面設備器材與經營技術皆由總部提供,因此店鋪的所有權屬於總部,
加盟主只擁有經營管理的權利,利潤必須與總部分享,也必須百分之百的聽從總部指示。
此種方式的優點是風險極小,加盟主無須負擔創業的大筆費用,
總部要協助經營也要分擔經營的成敗,但缺點是加盟主自主性小,利潤的多數往往都要上交總部。
特許加盟
(Franchise Chain)介於上述兩方式之間,
通常加盟主與總部要共同分擔設立店鋪的費用,其中店鋪的租金裝潢多由加盟主負責,
生財設備由總部負責,此種方式加盟主也需與總部分享利潤,總部對加盟主也擁有控制權,
但因加盟主也出了相當的費用,因此利潤較高,
對於店鋪的形式也有部分的建議與決定權力。日本多數便利商店體系皆采此種方式經營。
免費加盟
(Gratis Chain)這種方式在市場很少,這種方式不收取任何費用,
這種方式加盟主要針對材料生產商和中小小型企業,
他們利益來源於以技術入股、銷售原材料給客戶(生產廠家)來獲取利潤,
這種加盟方式的最大優點就是安全性高,可調性強;缺點就是針對性很強,局限性很強,
根據行業的分工不同,技術的應用領域來加盟,並且好多公司不會以不收取費用來加盟。
目前國內只有化工塗料行業有這種先例。也是發展最緩慢的加盟。
編輯本段選擇
一、須選擇本身已有相當經驗的連鎖體系,包括經營時間的長短及店數的多寡;
如果是成立時間不長,店數又少的品牌,由於本身連鎖的經驗都還不充足,
加盟者貿然加入,風險性自然較高。 二、技術難度不能太高。
一般加盟者通常皆為外行,所以技術性愈低的行業愈適合加盟(如超商),
技術難度若愈高,出師的時間愈長;通常技術性較高的行業,如美發、眼鏡等,較適合內部創業而不適合加盟。
三、須注意選擇行業的發展趨勢,究意是在穩定中成長或是日趨沒落?
特別是有些屬於流行性的行業,在剛加盟時生意鼎盛,沒多久熱潮過去後,
生意便一落千丈。
四、須考量個人興趣,由於每個行業皆有不同的行業特性,
加盟者最好選和自己志趣相投的行業加盟,不要只一味顧著賺錢而忽略個人興趣。
五、須考量總部在同業中的競爭能力,這其間涉及到總部提供給加盟店的支援有多少?
因為同業間的競爭必然會涉及到品牌的優劣,第一品牌競爭力自然較強,
相對的較小的品牌競爭力自然較弱了。
六、打聽已設立的加盟店,如果是一個品牌健全的加盟體系,
應該會很樂意將所有店面的地址、電話告知加盟者,加盟者可先行向這些已開店者打聽相關資訊,
而這種方式所獲得的資訊往往是最真實的,加盟者也可從其中了解未來大致的營運狀況。
除了以上六點外,當然加盟者本身的人力及資金等皆是加盟時所必須考量的因素。
編輯本段考察
僅從投資額大小、加盟店數量多少等表面情況很難判斷一個加盟項目。
實際上,創業者還是應該從項目的盈利模式和特許加盟體系這兩個方面來考察。
首先,對有意向的加盟項目,最好先暗中考察一番。到該項目的加盟店去消費,
以顧客身份和店老闆或店員聊天,並估算每天的營業額,分析客戶群、消費時段等等;
考察持續一段時間後,看考察結果是否和加盟總部介紹的內容相符,以此判斷對方的誠實態度。
不要和不誠信的盟主合作。 而如果該項目根本還沒有開過加盟店,
或第一家店一年時間都不到,你就不要理睬它。
最後,要了解清楚加盟項目的特許加盟體系的完善程度。
如考察盟主對特許加盟商業模式的認識和運作水平,
看他是否有一整套已成文字且可操作的特許加盟管理手冊和加盟店營運手冊;
看他是否在加盟商選擇、加盟店店址選擇等方面持負責任的謹慎態度;
看他是否重視加盟店的利益和後續管理等。
這種考察最好的辦法就是去參加盟主舉辦的培訓,
然後准備大量問題去「刁難」他們,看他們是否對加盟項目有完全充分的准備。
編輯本段注意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商標注冊證。
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
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才行。
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
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
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
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
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
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
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
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
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
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
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
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
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
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
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
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 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
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
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
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
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
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
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
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
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
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
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
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知識產權,
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
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知識產權,
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
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 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
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
「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
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
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
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 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
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
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
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
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
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
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
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
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
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
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 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
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
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
。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
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
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
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
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
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