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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加盟店公章

發布時間: 2021-04-30 23:14:42

⑴ 合同詐騙 私刻公章

私刻公章的構成合同詐騙,比較典型的。
但要小心他推責任給你。

⑵ 刻章店私刻公章怎樣處罰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⑶ 我自己開了個個體店鋪,想刻一個公章開收據時蓋,屬於私刻公章行為嗎 被查到了怎麼處罰呀

查封你的小店也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如果你拒不執行處罰,那麼工商局根據工商管理條例是可以查封店的,因為你已經涉嫌欺詐、不誠信經營、私藏國稅局公章等違法內容,嚴重的話還可等構成犯罪。建議你去工商局詢問清楚對你到底是怎麼處罰的。
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於刻字業違反管理規定承製公章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予行為人或者企業的負責人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治安管理處罰。如果私刻、偽造、變造公章,則應以擾亂公共秩序罪論處。按《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希望能幫到你 設我為最佳答案哦

⑷ 加盟連鎖店有公章嗎

有的,營業執照上面都會蓋他們的公章的。

⑸ 股東私刻本公司的公章犯法嗎

我國法律規定,私刻偽造公司印章的,應當立案,根據具體情節確定承擔的法律責任。
1、根據《刑法》第280條第2款的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應當立案。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⑹ 別人加盟我的店我收加盟費了用沒備案的公章蓋章了犯法嗎

別人加盟了,我的店收加盟費了,用沒備案的公章蓋章了,犯法嗎?當然是犯法的

⑺ 他人私刻我公司公章怎麼辦

向當地的公安機關舉報就可以,要求調查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7)私刻加盟店公章擴展閱讀:

案件特徵

(1)行為的對象是公章。即專門用來蓋公文、證件、印信上的機關、單位、企事業、團體、學校的公章(包括橡皮章、鋼印、火印等)以及單位主管人員的名章等,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刻字業實行管理的活動和規定。

(2)行為的客觀方面是違反國家治安管理規定,承製公章。即違反了《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和公安部發布的《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中對於刻制公章和單位負責人名章的有關規定。

如果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則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論處,已經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如利用非法製造的公章,進行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並且造成了嚴重後果的,要按不同情節和損失程序追究刑事責任。

(3)行為的主體是承製公章的工廠、商店、刻字攤的負責人和有關的職工。行為屬負責人指示的,應同時處罰單位負責人。

(4)行為人主觀上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過失的。前者可能得到了委託製做人的某種好處;後者屬工作中的失誤,如未能辨明委託人使用的偽造證明文件等。

⑻ 私刻公章辦理營業執照什麼後果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一、概念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條第1款),是指非法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和印章。所謂公文,一般是指國家機關製作的,用以聯系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文件,如命令、指示、決定、通知、函電等。某些以負責人名義代表單位簽發的文件,也屬於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書寫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謂證件,是指國家機關製作、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職務、權利義務關系或其他有關事實的憑證,如結婚證、工作證、學生證、護照、戶口遷移證、營業執照、駕駛證等。對於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和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因本法或本條另有規定,不以本罪論處。所謂印章,是指國家機關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他們是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符號和標記,公文在加蓋公章後始能生效。用於國家機關事務的私人印鑒、圖章也應視為本款所稱印章。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無權製作者製作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而非法製作出一種假的公文、證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的情況下而模仿其特徵而復印、偽造另一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偽造或製作,又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批准而擅自製造。另外,模仿有權簽發公文、證件的負責人的手跡簽發公文、證件的,亦應以偽造論處。所謂變造,則是對真實的公文、證件或印章利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進行加工、改制,以改變其真實內容。所謂買賣,即對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實行有償轉讓,包括購買和銷售兩種行為。至於買賣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偽造或者變造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往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如行為人盜竊某甲的手提包,意圖偷竊錢財,沒想到包中裝有某甲單位的公文及甲的證件。如此,行為人只構成盜竊罪,不構成本罪。

三、處罰
根據本條第1款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補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 的決定。
二、買賣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 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國家機關的其他公文、證件、印章 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相關法律、法規]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二十七條 偽造、變造商檢單證、印章 標志、封識、質量認證標志,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商檢 機構處以罰款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 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擰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物 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偽造、倒賣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 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外貿易法》第三十九條 偽造、變造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買賣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口許可證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犯前款罪的,判處罰金,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森林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偽造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核出口制條例》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買賣核出口許可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8·28 法釋[2000]20號)
第二條 偽造、變造、買賣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機關的核准件等憑證或者購買偽造、變造的上述憑證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2 法釋[2000]36號)
第十三條 對於偽造、變造、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佔用或者徵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 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準的林業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 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對干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經營許可證明,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 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7 法釋[2000)37號)
第九條第一款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相關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於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的答復》(1999.6.21)
對於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可適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

⑼ 私刻公司印章做加盟辦理營業執照用。公司起訴會受到什麼處罰

這個應該屬於刑事案件了。
私刻公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