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招商加盟有何風險需要注意些什麼
怎樣賺錢 分析一下,分析下哪裡賺大錢。你擅長的,自然就是你容易收獲的。創業首先要定位自己和市場的。根據你的特點選擇致富之路,道理都一樣,勤奮、專著!如果會成功。那必定在升出的價值里包含了你的辛苦。 要把握好你的社會關系,當然是利用上關系。如果沒有太多關系,一般都是消費者忠實度比較高的行業,不容易受到關系的影響難以介入。包括,餐飲、娛樂、生產等行業。 如果你要做個體,那校園小店、2元店、飲食業,是當今小投資見效最塊的快的行業。而且大小比較靈活。資金多了可以擴大。資金小的話夜市、地攤幾乎不要什麼投資。 當然,還可以選擇網路開店.兄弟,你這個問題,每個人都在想,每個人都想知道。但是你知道么,。一個會賺錢,聰明的人,吃過苦的人不會在問這個問題了。你也許還很迷惘。不知道怎麼賺錢好。其實嘛。行行出狀元。 這個世界上這么多人,這個中國這么大。其實什麼都缺的。財不入急門,成功的真理時刻擺在面前,那就是: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中國是農業大國。很多食品需要加工,如果你有錢,推薦去,要有創新。要健康。再次強調不要違法。是我個人的想法,最吃香的行業就是吃苦的行業。
⑵ 加盟商同樣承擔著風險,卻很難分享到可觀的利潤。誰能分析一下各種緣由或者規避方法。
1.建議給自己和家人買一份商業保險,現在好的商業保險都有固定的收益+分紅 而且可以起到一個風險保障的作用、 2.租一個鋪面自己當老闆 或者去投資廠
⑶ 開加盟店有沒有風險需要了解些什麼
以下是開火鍋店需要注意的問題,開餐飲加盟類型的創業者可以了解一下:
1、市場定位是否准確
開店做生意,市場定位非常關鍵。定位品類屬性,什麼類型的火鍋;定位顧客群體,考察顧客的消費方式和消費水平;定位選址,選址和火鍋品類屬性以及顧客密切相關的;定位核心優勢,核心競爭力是產品,還是服務以及營銷;定位營銷方式,營銷必須要有針對性,根據顧客定位和產品定位來設計營銷活動。
2、開店規模的選擇
火鍋店想要擴大經濟效益,必須擴大規模,也就是火鍋店加盟面積要開得足夠大才能獲得更多的利益。但投入的成本不宜過高,避免利潤減少,降低開店的成活率和持續性、同時,因到店消費的顧客無法像商品一樣不受區域限制,所以在針對的當地消費者的時候,還應再去抓部分特定消費對象,有助於增加店面收益。
3、品牌項目是否可靠
目前市面上火鍋加盟品牌眾多,魚龍混雜,找火鍋加盟項目時要謹防「上當受騙」。建議大家實地考察,多對品牌總部考察,包括人員、環境、規模等,全方位評估項目的可靠性。
4、產品味道是否正宗
現在火鍋市場同質化現象嚴重,如果沒有自己的特色,很難長久發展。除此之外,各地的飲食習慣具有一定的差異性,因而進一步要考慮產品是否適合當地的消費群體。有實力的火鍋品牌往往都有自己的研發團隊,能夠根據加盟商要求改良口味。
5、總部的扶持力度
越來越多的人傾向於投資開火鍋店,但是往往缺乏行業經驗,因而需要了解總部扶持力度是否完善,關系著開店最終的成敗,完善的扶持體系能夠幫助新手快速熟悉該行業,讓店鋪早日走上正軌。
⑷ 加盟服裝店,要不要承擔什麼風險,例如季度的衣服沒賣完,有剩餘。是不是自己承擔
一般正規的品牌加盟店,季末的尾貨,都應該是由您自己承擔的!
這還要看您選擇的加盟公司怎樣規定,
有的公司是按進貨總額的比例進行「退貨」和「換貨」。
「換貨」是指調換當季的貨品
「退貨」並不是指退還現金,而是指調換成下一季的貨品!
承諾退還現金的正規公司幾乎沒有,
如果對方承諾能退還現金,
那麼就極有可能是騙子公司!
一般的退貨(跨季調換)比例是從10%-30%之間,
超過30%,也有可以是騙子公司了!
還有的公司讓加盟商進行選擇
季內調貨 、跨季調貨 二者任選其一
季內調貨的比例高於跨季調貨的比例!
品牌越知名,調換貨品的條件越苛刻
反知亦然!
有的公司承諾100%調換 100%退貨!
這樣的公司您就要小心為妙了!
⑸ 什麼是加盟商他有什麼法律責任
加盟商是指在 連鎖加盟的模式下,接受總部的品牌與技術指導的一方。加盟在法律上稱為特許經營,加盟商是被特許經營的一方,其應當根據與特許人的合同約定開展經營活動和支付相應費用。
⑹ 加盟存在什麼風險
不是我要潑你冷水,你隨便加盟一個牌子不一定會有好的投資回報。
你去做加盟的公司問問,他肯定給你吹的天花亂墜,說能賺多少多少錢。
據我看過比較多的店,能賺很多錢的是少數,大多數第一次做加盟的都虧的。
原因在於要開加盟店,必須考慮的是你看中的店面位置,以此來確定適合什麼樣的投資。
即適合做什麼。
為什麼?因為有的店開在了不合適的位置上。比如真功夫的這種模式有很大的局限性。
A類商圈,黃金地段,人流量足夠。你如果開這種的店面是否具備了這些要素?
相應的房租也會非常高。如果做出相應的預算,你的投資多久能夠賺回來?
所以不同的城市,地區,店面只適合於某一種餐飲形式,簡單的將你看到的模式照搬,認為會
也會有很不錯的營業額,這是那種不負責任的加盟商經常會告訴你的話。
這些東西,你不通過一個內行的人的幫助來分析,你自己的判斷往往會出錯。
所以投資是有風險的,不是簡單的復制都可以獲得成功。在作出投資之前,一定要好好考慮一下這個問題,特別是對中式快餐行業沒有經驗的人,最好的方法是請一個非常專業的人幫你開好頭。萬事開頭難,一開始就把事情理順了,以後才能順利活下去。
說的有點多了。所以說,你想加盟的這個東西,如果口味真的不錯的話,那麼最大的風險就是選址,和後期的經營管理。
本人從事中式快餐連鎖工作多年,對真功夫,包天下,日全食,老娘舅等模式都有研究。
歡迎交流。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滿意請採納。
⑺ 為什麼說經銷商(加盟商)的風險大於代理商的風險
經銷商和加盟商一般在收到商品後即向供貨商付款,代理商則在實現商品和服務的過程後,支付款項給供貨商,你說誰風險大
⑻ 做加盟店風險高么
現在有很多的加盟店是騙子,但也有好的。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先考察那家葯店的情況,再決定。如可行的話,選好店址,和你要加盟的葯店簽好合同,拿者授權書和證明去辦營業執照。葯師和醫師找好。要辦醫療經營許可證。以下是《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85號
頒布日期:20070206 實施日期:20070501 頒布單位:國務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特許經營活動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已經2007年1月31日國務院第1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市場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四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全國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活動
第七條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准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並通知特許人。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文件、資料。
第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並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要求和保證措施;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並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 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第十七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推廣、宣傳費用的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第十八條 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
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條 特許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條 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並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人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
(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和條件;
(五)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
(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
(八)在中國境內現有的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以及經營狀況評估;
(九)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十一)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十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
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不具備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許人利用廣告實施欺騙、誤導行為的,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並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以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以特許經營名義從事傳銷行為的,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商標許可、專利許可的,依照有關商標、專利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指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製定特許經營活動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活動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逾期不備案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前款規定的特許人,不適用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⑼ 早教加盟總部與加盟商共同承擔風險
目前市場上存在大量以放加盟來獲利的教育連鎖加盟機構,因此也打著連鎖加盟的旗號卻不承擔加盟的風險,總部和加盟機構並非是在一起做事業,影響了很多加盟者的利益,建議加盟者在加盟考核時一定要系統了解到加盟機構,如果加盟機構經營虧損,總部是否承擔加盟風險,目前市場有美吉姆和智慧館,他們的運營模式非常的標准,建議加盟者可以詳細了解一下他們的經驗模式。千萬不要只考慮投資金額,而忽略投資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