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加盟費包括什麼
加盟費包括品牌使用費,還有履約保證金,期滿後符合約定時可以退還給對方。品牌管理費市場營銷品牌推廣的費用,這是需要共同承擔的,加盟店之前互相不承擔責任。
加盟費是一種獨特的商業經營形式,它是品牌持有人將企業品牌的無形資產,如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商標、版權)、組織管理資產、市場資產和人力資產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從事業務活動,並向品牌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費用。
加盟店的好處:
1、比較容易管理,進貨、裝修等比較統一;
2、市場比較穩定,有自主品牌,總部的廣告宣傳力度較大;
3、能得到很好的技術和服務培訓,對於初學者而言風險較小,且利益有一定的保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五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四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㈡ 直銷違法嗎
是違法的。法律依據如下:
一、依據《禁止傳銷條例規定》關於傳銷違法行為處罰如下:
1、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第二十四條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3、第二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4、第二十六條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通知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組織傳銷活動的處罰規定如下:
第二百二十四條:「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營銷中收取加盟費違法嗎擴展閱讀
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識別傳銷,需要看三個特徵:
1、入門費
是否需要認購商品或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頭
是否需要發展他人成為自己的下線,並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3、計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徵,就有可能涉嫌傳銷。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禁止傳銷條例》、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㈢ 關於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
在我國經濟快速增長的趨勢下,商業特許經營持續高速發展,在國民經濟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對於特許人來說,商業特許經營具有不受資金限制,可以低成本地迅速擴張規模,塑造品牌等優勢,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商業特許經營擴大規模,促進發展。但商業特許經營具備眾多優勢的同時,也面臨多方面的法律風險,下面主要從信息披露方面分析商業特許經營的法律風險。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特許人未進行信息披露的法律風險
信息披露是特許人的法定義務。由於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信息地位不對等,特許人真實、全面披露有關商業特許經營的信息,對保障被特許人的知情權,防止欺詐,維護雙方交易安全公平尤為重要。我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之日前30日以書面形式對被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
特許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
1、行政法律責任: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定數額罰款;
2、民事法律責任:被特許人可以解除商業特許經營合同;
3、刑事法律責任:以商業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特許人信息披露不適當的法律風險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否則,特許人將面臨行政罰款、特許經營合同解除的法律風險。
三、特許人未保存信息披露證據的法律風險
特許人對是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具有舉證責任,因此,若特許人只是口頭披露,或者進行了書面披露但沒有保存相關證據,特許人無法舉證證明已經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將不得不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四、特許人信息披露中泄露商業秘密的法律風險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特許人應當披露的諸多信息中,很大部分屬於特許人的商業秘密,這些商業秘密一旦泄露,很可能給特許人帶來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若特許人為保護商業秘密,不進行信息披露,將承擔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風險。若特許人在信息披露中商業秘密保護不力,將嚴重影響特許體系的健康發展,給特許人帶來極大的經濟損失。因此,特許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注意防範商業秘密泄露的法律風險。
信息披露是特許人的法定義務,特許人應真實、准確、完整地進行信息披露,並做好信息披露與保護商業秘密之間的平衡,防範法律風險的同時,完善商業特許經營體系,促進企業更好更快發展。
㈣ 傳銷和推銷的區別是什麼
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
(4)營銷中收取加盟費違法嗎擴展閱讀
推銷的內涵
1、推銷是以顧客需求為導向的,是一個分析需求、判斷需求、解決需求、滿足需求的過程。
2、推銷是買賣雙方均受益的公平交易活動。
3、推銷是一個系統的過程。
4、推銷是信息成功傳遞的結果。
推銷的特點
1、針對性
2、靈活性
3、雙向性
4、互利性
5、說服性
6、高成本性
㈤ 直銷是什麼違法嗎
直銷不違法,傳銷違法。
像雅芳也是直銷的,央視也給做廣告的。
非法傳銷與直銷六大區別:
區別一:有無入門費
非法傳銷通常有幾大明顯的特點,首先是有無相對高的入門費。一些非法傳銷公司會收取硬性的入門費,數額在三五百到千元不等。當然還有一些「聰明」的非法傳銷公司,他們會有其他的變通形式,比如:以入門認購產品為由來收取幾百到千元不等的費用。據了解,這些非法傳銷企業參加者通過繳納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等變相繳納入門費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紹或發展他人的資格,並以此獲得回報。而在正規的直銷公司是沒有這一塊費用的。
區別二:有無依託優質產品
這也是非法傳銷公司和直銷企業的一個根本區別,非法傳銷公司往往依託的產品是無價值但價格高的產品,一套只值幾十塊錢的化妝品可以標價為幾百甚至上千元。而規范直銷企業的產品標價則物有所值。
區別三:產品是否流通
非法傳銷企業不過是個「聚眾融資」游戲,高額的入門費加上無法在市場中流通的低質高價產品,不會維持太長時間。他們的銷售方式是採取讓入門的所有銷售代表都要認購產品,但這些產品不在市場上流通,只作為拉進下一個銷售人員的樣本或者宣傳品。最後的局面是所有銷售人員人手一份,產品根本沒有在市場中流通或者銷售。
並且這些非法傳銷公司的組織者的收益主要也來自參加者繳納的入門費或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繳納的費用,因為產品不流通,組織者多半利用後參加者所繳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
但直銷企業則完全相反,一方面企業產品要求質量好,另一方面,產品在市場上的銷售也比較好。對於直銷企業而言,產品優良與否是決定產品銷量的根本原因,因為產品的流通渠道是由生產廠家通過營銷代表到顧客手中的,中間沒有其他環節,並且少有廣告。
區別四:有無退貨保障制度
據了解,非法傳銷公司的產品一旦銷售就無法退換,或者想方設法給退貨顧客設置障礙。
這一點在直銷企業中完全不同。凡是正規的直銷企業都會為顧客提供完善的購貨保障。比如給一般顧客承諾在購貨後7天內退回仍具有銷售價值的產品,可獲100%現金退款。對於優質顧客有的直銷企業還承諾在購貨10天內可退回曾經使用或不具銷售價值的產品(剩餘量至少達一半)可獲得50%現金退款或50%等值購貨額。
區別五:銷售人員結構有無超越性
以拉人頭來實現獲取收益的非法傳銷公司,在銷售人員的結構上往往呈現為「金字塔」式,這樣的銷售結構導致誰先進來誰在上,同時先參加者從發展下線成員所繳納的入門費中獲取收益,且收益數額由其加入的先後順序決定,其後果是先加入者永遠領先於後來者。
這種不可超越性在直銷公司就不存在,在直銷企業中無論參與者加入先後在收益上表現為「多勞多得」。
區別六:有無店鋪經營
我國經歷了1998年全面整頓金字塔式傳銷後,很多外來直銷企業紛紛轉型。從那時起,「店鋪僱傭推銷員」的模式就成了規范直銷企業的主要銷售模式。這種特殊的直銷經營方式,讓推銷員歸屬到店,這樣不僅與公司關系直接而且還便於管理。
非法傳銷企業往往停留在發展人員、組織網路從事無店鋪的經營活動狀態。直至今天,有無店鋪仍然是我國市場上區分非法傳銷和直銷的一個直觀區別。
最有效和簡單的區分方法:
生產企業聘請銷售人員,銷售人員將本企業產品直接銷售到消費者手中而獲得傭金,銷售人員沒有消費產品任務和義務的,這個就是直銷。
必須是消費或是購買產品才具有銷售資格,以發展人員為主要目的,並要求被發展人員購買或消費產品,不斷以此復制下去,以此獲得傭金的,就是傳銷!
㈥ 單是拉人頭收入門費團隊計酬算是傳銷嗎需不需要有比如欺詐誘騙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等行為才算傳銷行為。
不一定是傳銷,也有可能是直銷。拉人頭收入門費只是傳銷的一部分特徵,屬於疑似傳銷的行為,不能掉以輕心,還需提高警惕。
但是在直銷的模式中也存在拉人頭收入門費用這種行為,判斷是不是傳銷的最重要的依據,就是有沒有實際發生銷售行為。
直銷在加盟以後一定會產生銷售行為,而非法傳銷根本沒有銷售,或者只是以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的「道具商品」為幌子,且不許退貨,主要是以發展「下線」人數為主要目的。需要繳納高額入門費,或者購買與高額入門費等價的「道具商品」,否則不能得到入門資格。
另一個區別是直銷的加盟都有一定的門檻,而傳銷只要加盟者交錢就可以加盟。比如,肯德基的加盟模式,加盟者需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加盟,在加盟後都有總公司的扶持,經過培訓、裝修等過程,新店開業就會有實際的銷售,加盟者也能獲得收入。
但傳銷在加盟以後不會有上述行為發生,只會要求加盟者繼續發展下線,不斷擴充團隊,其所謂的商品僅僅只是幌子而已。
傳銷組織的主要目的,最終還是為了騙取入會費、加盟費、許可費、培訓費,投資費等,前期會假借專賣、代理、特許加盟經營、直銷、連鎖、網路銷售等名義,通過各種手段比如會員卡、儲蓄卡、彩票、職業培訓等對被傳銷人員進行洗腦獲取下線,最終不會產生任何銷售。
發展傳銷的人員都有下線收入提成,發展人員和被發展人員都是有一定的層級關系的。傳銷是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直銷人員的提成則不是發展下線提成,而是銷售數量提成。所以直銷人員的一個明顯特徵就是要求購買商品,「拉人頭」行為的目的也是為了更多的銷售產品,以此來獲取公司的高額銷售提成收入。
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傳銷: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證手機,不集體上大課,而是以資本運作為旗號拉人騙錢,利用開豪車,穿金戴銀等,用金錢吸引,讓你親朋好友加入,最後讓你達到血本無歸的地步。
(6)營銷中收取加盟費違法嗎擴展閱讀:
目前關於「傳銷」的認定主要是依據國務院的《禁止傳銷條例》(國務院令第444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3〕37號)。
1、國務院的《禁止傳銷條例》對「傳銷」認定為:
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傳銷的認定為:
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號)第七十八條的規定。
也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上述標准來對傳銷進行認定,追究組織者、領導者刑事責任的。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揭傳銷犯罪新手法
㈦ 想開一個超市,加盟的和自己開的,哪個更好
悅花越有,是傳銷組織嗎
該公司是在北京注冊的一家電子商務公司,是以消費全返模式進行推廣的電商消費平台,並且也收取高額入會費用參與加盟和代理,但因其網路商城有產品在銷售,會員返利方式與傳銷也不相同,所以不能定義為傳銷。
但其消費全返特點,又吸收大額加盟費用,符合公安部規定的十大非法集資之一。
該公司不斷以高額回報誘導會員加盟收費,動輒幾十萬元投入,題主所說家人已經投入巨額款項,還需盡快處理,以免更多人遭受損失。
這種消費全返的模式,本就是一種理論模式,理論或者說的通,但實際運營起來會受到很多條件的制約,雖然說人的消費是永不停止的,但後期的坑會越來越大,雖然是一點一點往回返還,但也無法保證最終資金鏈斷接。
他們業內人士說這好比是一個漏斗理論,大口進小口出,這個漏斗就好比這個平台,一旦資金池達到一定峰值,需要返還的比例也越來越大,那時就很難保證,會不會有人連這個漏斗一起抱走了。
還有,該資金池注入資金只是商家的銷售產品貨款的16%,返還時卻需要返還116%,即使用這些錢去投資,又怎麼能保證這么高的利潤?最終不還是靠那些加盟代理所出的大額資金來填補空缺,那麼平台運營者真的願意把這部分錢給拿出來堵窟窿嗎?我想這點就很難說了。
消費全返模式,就是為了早期獲得大眾認可,打造良好信譽度,讓人感覺平台可信商家可信,這樣在利益的驅使下,就紛紛投錢進來,這也是一種龐氏騙局。
大家一定遠離非法集資,遠離傳銷。
大家如有不同見解,請於下方回復交流。如發現更多騙局,請給予曝光以警示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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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上網搜搜這個組織,根據你說的很有可能是,把網上有關傳銷組織情況說給他們聽,讓他們知識危害有多大,還可從法律角度說說,傳銷是違法行為,也盡可能勸說你的那些親戚,不要加入。
悅花越有,最基本的不符合常識,宣傳的是消費多少返多少,買房買車買什麼東西都可以,那可不可以假設一下,全體國民就誰也不用去勞動了,反正錢花出去全部返回來,對吧。就一直花錢就行了,,但悅花越有平台靠什麼盈利,就靠大家花錢么,平台最少也得賺百分之一百三十,才可以維持運轉吧?一個小平台,就可以花的錢全返,那拯救地球只能靠它了啊,世界各國政治家,經濟學家,都失業了,因為不用操心了,花多少返多少!
是不是傳銷不重要。關鍵是百分百返利從哪裡來,隨著返利會員的增多,公司的虧空會像滾雪球一樣增大,需要更多的人加入進來填補虧空,結果會怎樣?違背經濟規律的模式會永久維持下去嗎?如果這種模式能行得通,大家就啥都不用做了,打啥工、上啥班呀?只要在這樣的公司買買買就行了,反正能夠全部返回來。有了這樣的公司,即使沒兒沒女也不用擔心養老問題,公司比兒女孝順,您說呢?
傳銷是擊鼓傳花的模式,《悅花越有》是自由加入的消費返現體系,不用拉下線維持收入來壯大自己的腰包,談不上傳銷,有(膽識)的和有(經濟頭腦)的可跟,冷靜的可以深一步思考,本人無錢只看熱鬧。
以下是《悅花越有》的推廣語:1.收入年年有,月月有,日日有,輩輩有,走後還可以傳給後代。2.挖掘的是自己的金山,修建的是財富管道,有不在職收入,消費獎紅包,源源不絕流入自己的帳戶,其中的魅力只有加入了才能體會。
3.不是投資,只是日用消費,衣食住行,吃喝玩樂,從原來的支付變成《悅支付》而已,就這么簡單。4.日常消費就是投資,花本來就要花的錢,賺之前賺不到的錢,真正的消費資本論,引領全球改變人類。5.涓涓細流匯成海,滾滾滾波濤無盡窮,越花越有,值得擁有。
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這個賺錢平台不敢言他的對錯,且行且珍惜。
想開一個超市,加盟的和自己開的,哪個更好
如果你從未做過超市,最好先走加盟的路線,他們管理標准統一,還負責貨源,只要地段沒問題,超市銷售是可以保障的,就是加盟費很貴,商品比自己進貨也貴,貨架設備比自己買的也貴很多。加盟就是省心,也是有代價的。
自己開的超市,同樣面臨沒經驗,不會選址、不知道怎麼裝修、貨架選型、信息系統訂制、商品組織、貨源渠道、商品陳列、運營標准、營銷手段,統統沒有,是否成功基本靠運氣和辛苦。
不過自己開店也可以找專業的開店團隊或公司,花點費用,讓他們幫著開,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