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交了代理費沒做能退嗎
交了代理費沒做不能退。
如果代理人按約定履行了代理義務的,代理費一般不能退。但如果代理人有違約行為或者給被代理人造成了嚴重損失的,被代理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代理人承擔賠償損失等責任。
代理的案例有:
1、區域代理費是否可以退還;法院:原告舉證不足以證明加盟過程中受到欺詐,區域代理費不能退;
2、區域代理可以退款嗎;法院:原告停止經營,用實際行動停止履行合同,酌情退還加盟費7萬元;
3、區域代理不做了可以退錢嗎;本案合同未限制被告不能進行網路銷售及產品廠家的銷售行為,判決退還加盟費10萬元;
4、奶茶區域代理費可以退嗎;本案簽訂合同八個月後才起訴,超過加盟冷靜期,法院判決區域代理費不能退;
5、區域代理沒有開店,也沒有招到其他加盟商,可以退加盟費嗎;案例:符合「冷靜期」條件全額退加盟費萬;
6、區域代理自己沒有開店,可以退加盟費嗎;本案雖未開自營店,但已收到加盟公司返利,不能退加盟費;
7、奶茶區域代理費可以退嗎;本案加盟公司違約導致未實際開店經營,酌情退65%區域代理費;
8、區域代理和加盟的區別;本案《區域代理協議》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屬於特許經營合同;
9、區域代理收到加盟公司提成返點,但自己沒有開店,加盟費可以退嗎;案例:公司違約可以退;
10、加盟公司同一區域授權兩個區域代理,被判決:返還加盟費25萬,並賠償20%違約金5萬。
綜上所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私下協議就能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㈡ 奶茶加盟騙局
奶茶加盟騙局:對店面沒要求、免加盟費、店面選址沒要求,不限制開店數量、門店數量造假。
一、對店面沒要求
當你遇到聲稱多大面積都能開店的項目品牌時,要小心了!因為一個成熟的奶茶加盟品牌,必然有成熟的加盟模式,應該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定位、市場定位、價格定位、選址策略、經營策略等。所以對開店每個環節都會要求,沒有要求只知道要錢的加盟品牌,很有可能是騙子。
三、店面選址沒要求,不限制開店數量
選址對於奶茶加盟店來說有決定生死的作用,就是說選址成功的店基本不會賠錢,選址失敗,開店必然會賠錢。但是加盟騙子只要你有地方,他就告訴你可以開店。
因此創業者遇到這樣加盟品牌,一定要留個心眼,以免受騙。正規的奶茶加盟店至少需10平米以上,而且商家都會有區域保護,不可能不限制開店數量。
四、門店數量造假
成熟的奶茶品牌,在全國范圍內會有許多的加盟店,如果你問他加盟店都在哪裡,他含糊其辭,轉移話題吸引你的注意力,這肯定就是騙子。
(2)一方奶茶加盟費退嗎擴展閱讀
奶茶加盟注意
1、資金問題:根據自己的資金來規劃奶茶店的店面、奶茶材料、租金等問題,每一個部分都要合理分配資金,避免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的問題。
2、市場分析:開店之前要做好市場分析,確定好自己的市場目標,根據自己的不同的客戶制定不同的銷售價格;留意大眾的口味和社會潮流,好設計宣傳計劃。
3、店鋪位置:店鋪的選址非常重要,奶茶店選址要注意開在人流量密集,年輕人居多的地方,還要看看店鋪周圍有沒有同樣類型的店鋪競爭
㈢ 開店半年就倒閉,加盟奶茶店的坑為什麼這么大
開奶茶店是很多人的夢想,當他們看到商業街的奶茶店生意火爆時,很多人也會想著自己開一家。但是自己開的奶茶店可能生意沒有那麼好,很多人也會選擇加盟。網路上有一條新聞“開店半年就倒閉,虧損數十萬還背上了官司”。很多網友熱議加盟奶茶店的坑為何會這么大?生意不是會很好嗎?即使是加盟也能賺錢吧!下面小編來和大家說說吧!
當然,並不說所有加盟的奶茶店都虧本如果選的地段好,人流多,即使是薄利,那也不會虧很多,但是想要在短時間內回本真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加盟奶茶店很坑,很多老闆也是抱怨“還不如出去上班,工資還更穩定,要不是還沒回本,我早就關了“。
那你們知道為什麼奶茶店這么多坑呢?歡迎留言!
㈣ 從四川到杭州加盟奶茶店,男子想退11萬加盟費,後來怎麼樣了
本來別人不同意退加盟費,後來鬧開了之後還是退還了加盟費給他。
㈤ 加盟了奶茶店,加盟費能要回來嗎
加盟費能不能要回來,取決於很多因素,一個是有沒有權利要,另一個是公司有沒有錢。
第一,要看簽約時氏飢間。如果是剛簽約不久,公司還未開始提供服務、沒有培訓、沒有選址、沒有裝修設計等的,那麼還是處於「冷靜期」內,加盟商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要求公司退回加盟費,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該「冷靜期」條款,是考慮到被特許人對加盟的行業可能沒有充分的了解,法律從保護被特許人的利益出發,要求特許人必須給予被特許人考慮是否繼續從事特許經營的一定期限,如被特許人決定不從事特許經營的,在此期限內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合同。被特許人單方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權利,是一項法定權利,特許人不能任意限制或剝奪。即便合同沒有約定「冷靜期」,被特許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享有法定的單方解除權。
但冷靜期到底是多久,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一般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酌情考慮,各地法院認定標准不一。如果確定不再加盟,就要盡早解除合同,保護好自己權益。畢竟「法律不保護睡覺的權利」,拖越久越不利。
第二,如果簽約時間比較久,或者已經開店經營的,就很難適用「冷靜期」的規定行使單方解除權。此時需要從公司存在過錯等方面入手,收集有利的維權證據。
1、公司招商時是否存在虛假宣傳、虛假承諾等行為。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公司在招商時存在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加盟商發現後有權單方解除加盟合同,至於隱瞞哪些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達到何種程度,加盟商才享有單方解除權,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對於合同簽訂有重大影響的、足以影響加盟商決定簽約與否的信息。
2、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否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對於加盟商而言,選擇加盟並願意支付一定的加盟費用,往往是因為公司對項目作出了大量承諾,並約定會提供選址、培訓、裝修設計、配送設備物料、產品更新等全套開店服務,加盟商可以實現輕松開店。有大量快招公司,通過虛假宣傳等方式引誘加盟商支付加盟費後,往往無法提供相應的服務,或者提供的服務存在重大瑕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過錯的,加盟商有權以公司違約為由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公司退回款項、賠償損失。
3、公司授權使用的商標或項目標識是否存在瑕疵或者侵權的風險。
公司授權許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標或項目標識是公司的核心經營資源,如果其商標或者項目
標扒核散識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屬於經營資源存在重大瑕疵,應當認定公司構成根本違約,加盟商可以起訴公司要求解除加盟合同並要求退回加盟費、賠償損失,損失包括裝修費、設備費、物料費、租賃押金租金等及侵權賠償金額。需要保存好全部的證據材料,包括:加盟合同、加盟費收據或者發票、商標侵權被判承擔責任的生效判決書、各項損失的證明材料等。
建議廣大加盟商在加盟前應當要求加盟公司出示商標注冊證,做好相應的投資風險防控,避免投資損失。
以上分析完,接下來就是公司有沒有錢的問題了。正所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如果公司名下沒有財產的,那加盟商很可能「贏了官司,拿不到」。所以走法律途徑也要講究策略,有幾個小竅門。
1、向法院起訴時,如果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可以把公司的股東一並列為被告,要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如果公司是兩個及兩個以上股東的,如果(1)有證據證明公司股東使用其個人賬戶收取加盟費、物料款等的;(2)公司目前資不抵債,已經有案件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本的;(3)公司被股東惡意注銷春氏的等情況,也可以把公司的股東列為被告,讓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在起訴時,建議申請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對公司及公司股東名下的財產(銀行賬戶、支付寶、微信、房子、車輛等均可)進行凍結、查封等,防止公司及股東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
4、如果經過法院查控未發現公司名下 有財產的,在終止本次執行後,可以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讓公司股東在未實繳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或者另案起訴股東,要求股東承擔責任。
㈥ 加盟權利金是什麼
問題一:加盟費和權益金有什麼區別 權益金:主要是用於對加盟商的後續支持上,使加盟商在開業後得以更好的運營,讓市場能夠得到一個良性的循環,從而真正達到「雙盈」的目的。
交納加盟費後將授予加盟商使用商標、商號、專利、專有技術、經營模式,提供免費培訓,專業宣傳媒體資料CD、視覺系統、授權標牌、店員服裝、宣傳用品等物資。 權益金基本是一次性收取的,支付後,應該得到以下支持:
1.獲取營運專家遠程熱線服務
2.獲取營運專家信箱服務
3.客戶服務定期回訪
4.日常經營中促銷方案策劃
5.不同季節菜品研發,免費傳授
6.項目的可持續性的升級
7.不定期市場巡查
8.物流服務檔案管理 9.客戶服務檔案管理 10.營運支持檔案管理 11.市場 *** 打假工作
12.各種資料郵寄,傳真
13.遠程選址評估服務
14.店鋪營建咨詢服務
15.開業籌備,促銷服務
16.物資代購服務
17.特色物資代采購服務
18.人力中介服務
19.全國性媒體投放
20.節假日統一促銷,方案策劃
21.最新專利技術支持
22.項目資質參評參選
23.VI營建方案設計即時更新
24.協調加盟商與分特許商的合作經營工作
25.協助分特許商現場招商
26.提供人員代培服務
27.不定期的加盟商學習交流座談28.提供分特許商的專業廣告策劃方案
問題二:加盟權利金如何收取 要避開也可以,只是如果讓他們發現了,你的保證金肯定就沒有了,而且還有違約賠償!
問題三:授權和加盟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區別嗎 授權其實就是可以使用的意思,琺盟可能一定形式有限制
授權是組織運作的關鍵,它是以人為對象,將完成某項工作所必須的權力授給部屬人員。即主管將處理用人、用錢、做事、交涉、協調等決策權移轉給部屬,只授予權力,不可託付完成該項工作的必要責任,這是授權的絕對原則性。 組織中的不同層級有不同的職權,許可權則會在不同的層級間流動,因而產生授權的問題。授權是管理人的重要任務之一。有效的授權是一項重要的管理技巧。若授權得當,所有參與者均可以受惠。野備卜
加盟 指參加某一團體嶙櫓。 可拓展到商業領域,指商業品牌的代理加盟。
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或者說加盟連鎖總公司與加盟店二者之間的持續契約的關系。根據契約,必須提供一項獨特的商業特權,並加上(人員培訓、組織結構、經營管理、商品供銷)的方面的無條件協助。而加盟頌穗店也需付出相對的報償。
問題四:加盟是什麼意思呢 100分 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滾遲消費。而且加盟主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也會先將本身的經驗,教授給加盟主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都必須簽訂加盟合約,以達到事業之獲利為共同的合作目標;而加盟總部則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質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證金以及權利金等。
問題五:加盟店是什麼意思? 加盟店指那些專門經營銷售特定商品的商店,這些商品具有極強的關聯度,或者是同一個品牌的商品,或者是一個系列專門的商品,加盟店一般非常講究店面裝飾,給人以精品的、統一形象的感覺。例如,出售具有傳統特色的商品,店堂布置突出古典美;出售流行、新潮品,店堂裝飾突出現代感。同時,加盟店提供比其他商店更多的服務,諸如消費咨詢和建議等。
問題六:什麼叫加盟店,什麼叫連鎖店?知道的請回答 加盟店:指該企業組織,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而且加盟主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也會先將本身的經驗,教授給加盟主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都必須簽訂加盟合約,以達到事業之獲利為共同的合作目標;而加盟總部則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質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證金以及權利金等。同時它是專門經營銷售特定商品的商店,這些商品具有極強的關聯度,或者是同一個品牌的商品,或者是一個系列專門的商品,加盟店一般非常講究店面裝飾,給人以精品的、統一形象的感覺。例如,出售具有傳統特色的商品,店堂布置突出古典美;出售流行、新潮品,店堂裝飾突出現代感。同時,加盟店提供比其他商店更多的服務,諸如消費咨詢和建議等。
連鎖店:連鎖店是指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由於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一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眾多小規模的、分散的、經營同類商品和服務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總部的組織領導下,採取共同的經營方針、一致的營銷行動,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銷售的有機結合,通過規范化經營實現規模經濟效益的聯合。
問題七:請問一下,加盟是怎麼樣加盟的,具體的費用是什麼 雖然我不知道你要加盟什麼項目!希望這些資料可以幫上你~~~
項目考察
僅從投資額大小、加盟店數量多少等表面情況很難判斷一個加盟項目。實際上,創業者還是應該從項目的盈利模式和特許加盟體系這兩個方面來考察。 首先,對有意向的加盟項目,最好先暗中考察一番。到該項目的加盟店去消費,以顧客身份和店老闆或店員聊天,並估算每天的營業額,分析客戶群、消費時段等等;考察持續一段時間後,看考察結果是否和加盟總部介紹的內容相符,以此判斷對方的誠實態度。不要和不誠信的盟主合作。 而如果該項目根本還沒有開過加盟店,或第一家店一年時間都不到,你就不要理睬它。 最後,要了解清楚加盟項目的特許加盟體系的完善程度。如考察盟主對特許加盟商業模式的認識和運作水平,看他是否有一整套已成文字且可操作的特許加盟管理手冊和加盟店營運手冊;看他是否在加盟商選擇、加盟店店址選擇等方面持負責任的謹慎態度;看他是否重視加盟店的利益和後續管理等。 這種考察最好的辦法就是去參加盟主舉辦的培訓,然後准備大量問題去「刁難」他們,看他們是否對加盟項目有完全充分的准備。
編輯本段注意事項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商標注冊證。 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才行。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 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 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 *** 。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 *** 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
問題八:開一家加盟店,最後若不再繼續加盟,而是創造屬於自己的品牌,後續工作該怎麼做?加盟權利金是否可以終止 直接終止,當你這要看合同是怎麼規定的,提前終止有沒有違約金或者其他附帶責任,如果沒有直接解除。你要先把合同在仔細看看
問題九:加盟店與連鎖店的區別 所謂的加盟就是加入別人的行業和銷售方式,需要支付加盟費用,還有品牌費,廣告費用等,需要銷售對方指定的產品和產品價格,自己承擔自負盈虧連鎖的意思就是說,自己投資,自己管理,只是使用對方的門店名稱和銷售對方的自有產品,一般不限制你的價格和產品多樣化,不過也要支付品牌使用費和其他費用.連鎖店指一些有多間店鋪的商店(麥當奴),此商號是接受加盟;但如香港百佳及惠康超市,他們同是連鎖店而不接受加盟;是獨營生意。分店是針對總店來說的。比如說我創建立個商店,名字叫***,到後來店裡經營的不斷擴張,已經滿足不了顧客的需要,就需要另外在其他的街道上開立另外一個點,名字叫做***第一分店,繼續開就叫做***第二分店,以此類推 。連鎖店是指眾多小規模的、分散的、經營同類商品和服務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總部的組織領導下,採取共同的經營方針、一致的營銷行動,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銷售的有機結合,通過規范化經營實現規模經濟效益的聯合。例如:麥當勞何謂加盟所謂的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而且加盟主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也會先將本身的know-how、技術…等經驗,教授給加盟主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都必須簽訂加盟合約,以達到事業之獲利為共同的合作目標;而加盟總部則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質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證金以及權利金等。例如:快客。珍珠奶茶。在我看來,分店是對於主店來說的,就像是分支機構。而連鎖店不分主次,就是佔領區域,有一個領導中心來統一管理。而加盟店是別人看好你的店,給你付一定的費用,按照你的經營理念來復制你的店。
問題十:加盟店需要些什麼條件,要辦理什麼程序? 1、:選對加盟廠家; 2、: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機會越大;3、:最好能與連鎖總部「面對面」;另外: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 *** 。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 *** 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