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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糧油店加盟的條件

發布時間: 2024-05-21 15: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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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招加盟店需要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從事招商加盟也就是特許經營活動,應當在商務部進行備案,並且符合2店1年等條件。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七條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並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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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加盟店需要什麼條件

1.需要足夠的資金力量。正規連鎖店組織需要完全依賴於自己的資本進行擴展工作。特許連鎖和自由連鎖店雖然在開辦新店方面可以利用被特許人或加盟店的資本,但作為一個特許權授予人和加盟店總部,本身缺乏充足的資金實力是無法吸引被特許人和加盟店的。
2.獨特的貿易商標和良好的商譽。進行連鎖經營的商業企業首先應當是市場競爭中的成功者,具有自己獨具特色的貿易商標和企業形象,有一定的商業知名度。一個打得響的貿易商標和企業良好的商譽是企業成功的標志,也是一個企業寶貴的無形資產。作為連鎖店組織的開發者,擁有獨特的貿易商標和良好的商譽則是一個連鎖店總部成熟的標志之一

㈤ 如何加盟五糧液店需不需要什麼條件之類的

五糧液專賣店加盟標准

1、 公司新建專賣店的建設應本著布局合理、充分發展空白區域建設的原則;
2、 城市人口超過300萬,人均GDP能達到40000元以上,並且每年有7%以上增長的特大型城市,可根據城市區域的不同建立7—9家專賣店;
3、 城市人口達到100—300萬,人均GDP達到30000元以上,並且每年有7%以上增長的大城市,可根據城市區域的不同建立4—6家專賣店,中西部地級城市原則上一個地級市只能建1家專賣店;
4、 城市人口達到50萬以上,人均GDP達到20000元以上,並且每年有7%—9%以上增長的地級市,可以建立1—2家專賣店;
5、 沿海地區經濟相對發達的、市場容量大的縣級市或全國有影響力的旅遊城市,人均GDP達到20000元以上的,並且每年有7%以上增長的,為了五糧液的形象展示,可以建立1—2家專賣店。

專賣店審批原則
五糧液專賣店(櫃)作為五糧液公司對外的形象窗口,建店質量優劣,直接關繫到企業形象的樹立,為了保證建店質量,突出品牌終端形象,體現產品檔次,表達企業文化和理念,特製定本審批原則。

一、採取經銷商自願,公司審批的原則,由經銷商提出書面加盟申請。

二、申請者必須具備的條件:
1、合法經營的資格。
2、誠實、守信、沒有犯罪、售假及破產的記錄。
3、具有豐富的酒類營銷和管理經驗。
4、具有一定的資金實力。申請標准店的公司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申請旗艦店的公司注冊資金不少於100萬元;標准店流動資金不少於150萬,旗艦店流動資金不少於300萬元。
5、具有豐富的社會資源;擁有較廣的網路資源和集團消費群體。
6、接受五糧液公司的運營理論與實踐培訓、指導和監督。

三、選擇店面的要求:
1、專賣店地址應在市中心的繁華商業區、行政區、涉外區、經貿區及開發區的主幹道上。在店面范圍內必須具有5個以上停車位,不得在單行道上建店。
2、專櫃實際營業面積不少於18平方米;標准店實際營業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門頭寬不少於7.2米;旗艦店實際營業面積不少於150平方米、門頭長度不少於14米,門頭高度(指門面上方空間)不少於2.6米,店堂凈空高不少於3.2米。
3、在同一區域開設的,不論是標准店或是旗艦店,店與店之間的直線距離不少於3公里。

四、申請者需要提供的資料:
1、申請書(包括公司簡介、詳細的公司經營情況報告)。
2、加盟旗艦店申請表。
3、當地市區地圖(標明店面位置,並標明已有的五糧液專賣店和其它名酒專賣店的位置)。
4、營業執照、組織機構條碼證、衛生許可證、酒類經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明的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
5、擬建店店面的標准平面圖、立面圖。
6、擬建店店面實景照片(照片能反映街面以周圍情況,包括停車場)。
7、店長簡歷及照片。
8、市場運作方案(包括現有終端網路及未來一年的終端網路目標)、團購方案、五糧液專賣店的收支平衡報告。

五、五糧液專賣店保證金收取:
旗艦店80萬元/店;標准店50萬元/店;專櫃10萬元/店。
(註:加盟細則及相關規定以《五糧液專賣店手冊》為准)

㈥ 糧油店加盟有哪些品牌

加盟者必須要有一個門店,大概45㎡左右。加盟放心糧油店前需要先准備好大概10.89萬元的資金。

第四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糧油倉儲管理制度,積極應用先進適用的糧油儲藏技術,延緩糧油品質劣變,降低糧油損失損耗,防止糧油污染,確保庫存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五條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糧油倉儲監

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標准,組織儲糧安全檢查工作。

第一條 為了規范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活動,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糧油倉儲單位從事糧油倉儲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糧油倉儲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國家和地方糧食流通政策和糧食應急預案,貫徹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倉儲管理制度和標准,接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配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

㈦ 辦加盟店需要什麼條件

1、:選對加盟廠家; 2、: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機會越大;3、:最好能與連鎖總部「面對面」;
另外: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補充: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補充: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總部人員詢問清楚。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