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加盟奶茶店退費的問題
關於加盟奶茶店退費的問題?走在大街小巷,奶茶店隨處可見。加盟奶茶店,成為了不少投資者的選擇。然而,加盟奶茶店遇阻,能解除合同,拿回加盟款項嗎?近日,廣州市黃埔區法院就審結一起類似案件,判決退賠24萬元加盟費。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 基本案情
2019年底,小飛俠想要開一家奶茶店,經過多番考察後,小飛俠決定加盟大拇指公司旗下的「×茶道」,雙方簽訂了加盟協議,小飛俠支付了全部合同款項250000元。
但是,大拇指公司並未按照約定提供開店咨詢與指導、服務流程及產品製作技術的培訓、店面裝修裝潢的設計等相關服務內容。
小飛俠認為,大拇指公司並未實際履行合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全部合同款項。
大拇指公司則表示,其已經為小飛俠提供了接待咨詢、免費品嘗奶茶口感、樣板店的裝修設計參觀,產品線解讀等前期服務。雙方合作愉快並已經簽訂了合同,約定春節過後由其為小飛俠提供開店一站式服務。不料遇到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公司開業一再推遲,直到4月1日才逐漸復工,大拇指公司沒有違約,因為疫情導致無法提供服務應屬於不可抗力,應當免除責任。公司研發一個飲品項目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並且基於原被告締結了合同,公司已向第三方平台支付了推廣傭金,現在疫情影響減小,大拇指公司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故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 法院判決
黃埔區法院一審判決小飛俠和大拇指公司之間的加盟協議解除,大拇指公司向小飛俠退還合同款項240000元。大拇指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辦法官李娜指出,今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波及全國,廣東省啟動廣東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雖然在2月24日9時起,響應級別被調整為二級響應,但是疫情防控形勢依然嚴峻,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相應的疫情防控措施,企業復工復產逐步推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故應認定新冠肺炎疫情造成被告不能復工復產、及時履行案涉合同屬於不可抗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被告主張其於2020年4月1日才復工,符合疫情防控形勢的要求,屬於合理期間,對於被告在此期間無法提供服務的行為,應當免除其責任。在被告復工後已經可以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原告於2020年4月16日明確表示被告長時間不履行合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願繼續履行合同。
對此,法院認為,案涉合同履行期間已過近半的情況下,被告因疫情影響而未能提供實質性的服務內容,雖之後疫情響應級別調低,但防控進入常態化階段,即使合同繼續履行,被告能提供的服務內容、質量依然難以保障。並且,根據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服務內容主要為開店咨詢與指導、產品技術及流程的現場培訓、店面裝修設計服務等,需雙方相互配合才能順利溝通,即合同的完全履行需要雙方的人合基礎,若有一方不願配合,合同目的實際上無法達到,故在原告明確堅持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法院認為應尊重合同一方意願,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涉案合同為宜。
合同解除後,被告應向原告退還合同款項。但如前所述,被告系因疫情的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無法及時提供服務,並不存在故意違約行為,且綜觀原被告協商處理的過程,被告的態度是比較積極的,原告在被告並未違約的情形下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基於案涉合同的人合原因支持其訴請,但原告應就被告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為避免訴累,法院在本案中一並處理,在被告向原告退還合同款項中予以扣減該部分損失。對於損失數額的確定,雖然被告在簽訂合同後尚未向原告提供實質性的服務內容,但是根據案涉合同約定可知,被告授權原告的是區域代理資格,排除了其授權他人該區域代理資格的權利,原告就此受有利益。
Ⅱ 加盟合同違約如何賠償
加盟合同也屬於普通的民事合同,違約金一般由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好在合同當中進行填寫的。當一方當事人違約,就會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違約金額。沒有約定的,違約金以受到的實際損失為限,如果違約金過高可以在訴訟中向法院通過反訴或抗辯的方式請求降低違約金數額,不高於實際損失的30%。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可以請求法院降低違約金的數額。法律依據: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Ⅲ 合同簽了加盟費交了還可以退嗎
合同簽了加盟費交了能否可以退要依據情況而定。首先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若沒有利用對方經營資源,比如還沒有參加培訓,沒有選址,沒有開業,可以退還加盟費;若加盟商構成根本違約或欺詐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解除,加盟費應當返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Ⅳ 加盟費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可以退款嗎
合同約定退出加盟不退加盟費,一般是應當遵守合同的約定,不能要求退。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或者說加盟連鎖總公司與加盟店二者之間的持續契約的關系。根據契約,必須提供一項獨特的商業特權,並加上人員培訓、組織結構、經營管理、商品供銷的方面的無條件協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對的報償。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Ⅳ 連鎖加盟的費用處理
(1)加盟費:因合同到期終止,加盟費不予返還,雙方應無異議。因一方或雙方提前解除合同,加盟費的返還問題,為避免出現爭議,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加盟費的性質和返還的條件。如果特許人履行了收取加盟費應承擔的義務,加盟費不予返還。如果特許人構成根本違約或欺詐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解除,加盟費應當返還。
(2)特許權使用費(實踐中常為品牌使用費):a,關於收費方式,有固定收費和比例收費兩種方式。比例收費一般是以被特許人的營業收入作為計算標准,然後乘以固定比例得出收費額。固定收費是按照一定的期間如每月或每年收取規定的費用。採取比例收費的風險在於,被特許人在合同期限內提供的營業收入偏低,在合同解除後拒不提供營業收入,如果特許人要求進行審計,但由於被特許人經營不規范,審計很難達到目的。但合同解除後特許人向被特許人追要拖欠的特許權使用費時,特許人很難舉證。採取固定收費或者兩者相結合的收費方式能夠保障特許人的最低權益。特許權使用費是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履行期間收取的使用費,合同解除則停止收費,但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因被特許人違約而使特許經營合同提前解除的,特許人將不能在合同剩餘期間繼續獲得特許權使用費,對特許人來說是「可得利益」遭受損失,被特許人應當賠償。
(3)加盟保證金:被特許方在合同期內無違約情形和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的情形。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條件范圍應當設置的比較寬才能維護特許人的利益。若雙方沒有關於保證金的約定,則保證金在本質上是一種動產質押。如果雙方約定保證金具有定金的性質或者約定特許人有權扣除全部保證金時,保證金可以適用定金罰則。雙方若明確約定保證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這樣的約定對特許人有利。
Ⅵ 加盟費能退的嗎.
加盟費是不能退的,但是保證金是可以退的。
Ⅶ 加盟違約金計算方式是什麼
加盟 違約金 計算方式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的,在違約後生效的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也就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在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合同法 》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在適用違約金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規范: 1、違約金的適用應當以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為前提 從原則上講,違約金必須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這是《合同法》第114條關於違約金含義的規定所決定的,同時《合同法》在廢除原有的有關法定違約金制度的規定的同時,並沒有規定新的法定違約金制度,所以明確違約金應由當事人事先約定是尊重當事人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 2、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處理規范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於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者違約金計算方法所計算出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還有不同的做法。我們認為,應當按以下原則處理: 1、當事人沒有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准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標准計算違約金。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要求調減或者調增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得主動對約定違約金標准進行調整。因為合同關系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即使違約金數額過高或者過低而當事人自願接受的,因為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沒有必要對此進行主動干預。 2、當事人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者其計算標准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後對違約金進行調整。當事人之間不能達成新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同類型案件違約金的中等標准予以核定,以適當體現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無法確定上述中等標準的,可以按照非違約方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參照,一般可以以不超過非違約方損失的120-130%為過高與否的調整標准;以低於損失額80%作為是否過低的認定標准。當然還應當結合具體案件進行確定。 3、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概括的違約金,即合同約定在一方當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完全不履行合同時的違約金數額是同一數額,而一方當事人出現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違約行為時,違約方提出約定違約金過高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關於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數額的規定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此時調整違約金的依據是合同法關於法院調整違約金權力的規定,而不是基於合同已經部分履行的比例來計算扣減違約金。此時對違約金的調整方法與標准仍然是根據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非違約方所造成的損失來相比較而確定的。因為違約金是為擔保 債務 的履行而設定的,但不是根據履行的數額來確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不能根據已經履行的比例來進行扣減,否則是根本不符合違約金的性質的,但是已經履行的事實可以表明,非違約方的損失並不是太大,而可以據此適當減少違約金的數額。 在一般合同案件處理中,必然涉及違約金標準的認定。對於違約金計算標準的認定,應當以當事人是否對合同約定的相關內容提出異議為調整依據。具體確認原則是: 1、當事人沒有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准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內容確定違約金計算標准。 2、當事人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准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予以調整。當事人不同意調整的,人民法院可參照同類型案件違約金之中等標准予以核定,以適當體現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3、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以當事人約定標准為准,同時參照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情況適當減少。 一般那種比較知名的大品牌會為了讓自己的規模更大而選擇對公眾開放自己的品牌加盟,如果有想法的人可以通過交納一定的費用並且簽合同來實現加盟,但是加盟後卻沒有按照約定來開店或者其他的情況要交的違約金應該是當事人自己設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