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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奶奶加盟費退還案例

發布時間: 2024-01-03 00:57:30

『壹』 加盟經營過程中一直持續虧損有3個月了,現在不想繼續做了可以要求退還一部分加盟費嗎選址是公司選的

加盟法律關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符合條件是可以退還加盟費的

余智明律師握搭團在辦理大量退加盟費案件的基礎上,總結如下的幾個條件:

一是,及時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鑒於加盟合同的解除權行使需要在合理期限內提出,因此應當及時提出:
二是,未使用對方的主要經營資源,加盟關系是一種利用對方知識產權的法律關系,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如果已經使用對方的經營資源,則會對退費產生較大影響;
三是加盟公司段橘方存在違約行為,這里需要是根本違約;
四是對方不具備成熟的經營模式,不擁有成熟的經營資源,
五是其他一般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一般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需要結合雙方簽訂的加盟合同進行判斷,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可以委託律師通過訴訟主張退還加盟。

附,余智明律師辦理加盟費退費案枝臘例

一、杭州仲裁案件,退還加盟費40萬元

…………更多加盟法律問題,可以咨詢余智明律師

『貳』 加盟費可以退嗎

對於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可以返還的,可以要回來;對於合同中沒有約定時則加盟費的退還需要在合理的解除期限及時通過訴訟主張退還,加盟經營方應當具有過錯或者加盟者未進行實際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叄』 加盟費可以退嗎

這個是退不了的?,加盟費本身就是別人搞加盟的套路,他們吃的就是你的加盟費,要不然靠什麼掙錢呢

『肆』 我加盟了休閑食品,叫了加盟費可我沒做起來,加盟費能要回來嗎

能不能退加盟費,取決於很多因素。
第一,要看簽約時間。如果是剛簽約不久,公司還未開始提供服務、沒有培訓、沒有選址、沒有裝修設計等的,那麼還是處於「冷靜期」內,加盟商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要求公司退回加盟費,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該「冷靜期」條款,是考慮到被特許人對加盟的行業可能沒有充分的了解,法律從保護被特許人的利益出發,要求特許人必須給予被特許人考慮是否繼續從事特許經營的一定期限,如被特許人決定不從事特許經營的,在此期限內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合同。被特許人單方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權利,是一項法定權利,特許人不能任意限制或剝奪。即便合同沒有約定「冷靜期」,被特許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享有法定的單方解除權。
但冷靜期到底是多久,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一般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酌情考慮,各地法院認定標准不一。如果確定不再加盟,就要盡早解除合同,保護好自己權益。畢竟「法律不保護睡覺的權利」,拖越久越不利。
第二,如果簽約時間比較久,甚至已經合同期滿了,就很難適用「冷靜期」的規定行使單方解除權。此時需要從公司存在過錯等方面入手,收集有利的維權證據。
1、公司招商時是否存在虛假宣傳、虛假承諾等行為。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檔源舉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公司在招商時存在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加盟商發現後有權單方解除加盟合同,至於隱瞞哪些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達到何種程度,加盟商才享有單方解除權,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對於合同簽訂有重大影響的、足以影響加盟商決定簽約與否的信息。
2、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否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對於加盟商而言,選擇加盟並願意支付一定的加盟費用,往往是因為公司對項目作出了大量承諾,並約定會提供選址、培訓、裝修設計、配送設備物料、產品更新等全套開店服務,加盟商可以實現輕松開店。有大量快招公司,通過虛假宣傳等方式引誘加盟商支付加盟費後,往往無法提供相應的服務,或者提供的服務存在重大瑕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過錯的,加盟商有權以公司違約為由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公司退回款項、賠償損失。
3、公司授權使用的商標或項目標識是否存在瑕疵或者侵權的風險。
公司授權許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標或項目標識是公司的核心經營資源,如果其商標或者項目
標識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屬於經營資源存在重大瑕疵,應當認定公司構成根本違約,加盟商可以起訴公司要求解除加盟合同並要求退回加盟費。
如何識別零食店加盟騙局?
本律師經辦很多加盟商加盟零食店被騙的案例,很多加盟商都是被所謂的公司扶持政策所吸引,以為花兩三萬加盟費、兩三萬的裝修和設備,再備上兩三萬的貨,就可以輕松開店,坐等收錢。其實,恰好是掉進了公司精心准備的「加盟騙局」。
1、加盟費五折、兩折、一折、甚至0加盟費
很多公司都以超低加盟費甚至0加盟費為誘餌,吸引加盟商考察。但加盟費用的高低,完完全全是由公司單方確定,浮動大,難以有衡量標准,多少折裂鏈意義不大,最終要看需要繳納的金額。且很行碧多公司「醉翁之意不在酒」,故意通過超低加盟商吸引加盟商,後續再以各種名目增加收費。
2、免費的選址服務並不免費
很多公司在招商之時,往往宣傳是免費為加盟商選址,並且是「金牌選址老師」親自選址,出具書面的選址報告。等加盟商簽訂合同之後,公司就會要求加盟商預付選址老師的差旅費用(車費+住宿費+餐費),當加盟商提出這個跟公司當初宣稱的免費選址明顯不符時,公司宣稱選址老師的工資是公司支付的,無需加盟商支付,但選址產生的差旅費用需要加盟商承擔,並且只有加盟商預付差旅費用後,公司才會安排選址工作。即便加盟商不情願支付該筆費用,但考慮到已經簽訂了加盟合同,並支付了幾萬的合作費用,往往不想因為這兩千元的差旅費用跟公司撕破臉,最終還是按公司要求,預付了該筆費用。
而且所謂的「金牌選址老師」並非是專業選址人員,有可能是剛入職公司的機動人員,也有可能是跟公司合作的中介機構,選址非常隨意,對於附近商圈情況、人流量、消費水平等不做任何的調研及說明,只是為了盡快完任務,勸加盟商盡快選定店鋪地址。
3、裝修服務必須由公司或者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提供,裝修費的收費標准不透明
公司為了賺取高額裝修費用,基本上都會在合同上約定,加盟商的店鋪,必須是由公司或者公司指定的第三方進行裝修,還美其名「為保證品牌的統一性」。而且在簽合同之時,絕對不會披露裝修費的收費標准,而是借口需要等加盟商店鋪承租下來之後,現場測量後才能報價的,那這個風險就非常大,因為合同約定由公司或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負責裝修事宜,那無論裝修費用報價多少,加盟商都毫無還價的餘地。
實際上,公司裝修費用的報價往往遠高於市場價,甚至是市場價的2-3倍,一個套內面積30平多少的便利店,只是簡單的刷一下大白牆,裝一個吊頂,布一下水電,裝修費用高達六七萬。注意,這里的裝修僅指硬裝,並不包括吧台、收銀台、櫃體、設備等其他費用。
4、預付設備費用,設備報價奇高
前面所述裝修只是硬裝,除了硬裝,店內的其他軟裝,比如吧台、廣告燈箱、煙櫃酒櫃、貨架、冰櫃等,加盟合同都會約定必須統一從公司處購買或者定做,但在簽合同之時,公司卻不會告知各項設備的收費標准及樣品圖片(材質、尺寸、時間)等。
很多公司在向加盟商收取費用時,都是採用預收款的方式,到時多退少補。加盟商在預付設備款的時候,根本不清楚設備都包含了哪些東西、單價多少、什麼型號、品質如何等,也從來沒有見過樣品,等發送設備的時候,才發現公司發過來的東西質量差,價格高,有些甚至是三無產品。所謂的多退少補,只會讓你補,不會給你退,無論你當初預付了多少的設備費,公司都會在價格清單上做手腳,把全部的費用都核算完畢。就以上設備價格奇高的問題,加盟商往往維權無望,因為設備賣多少錢,是市場行為,公司賺差價也正常,很難以價格高為由去維權。
5、全球供應鏈、24小時配送只是噱頭
供貨渠道是一個零食店的命脈,如果有品質優良、品類齊全、價格優惠的供貨渠道,那加盟商就可以通過這個完善的供貨鏈,獲得更高的市場佔有率及更高的利潤空間。如果公司連供貨鏈都沒有,那加盟與不加盟又有什麼區別呢?
很多公司為了吸引加盟商,在招商之時往往宣傳自己擁有全球供應鏈、24小時配送等,但實際上只是在當地給加盟商找個供應商,或者直接是提供一個小程序給加盟商自己下單,滿一定金額才給配送,24小時配送更是不可能的,甚至公司提供的供貨商價格比市面上的供貨商價格還貴(公司抽成或吃回扣),那還不如不加盟呢。因此,在加盟時,一定要問清楚公司都有哪些供貨渠道,配送費如何計算,訂貨多少起送等,並把這些供貨渠道及合作模式寫到合同中。
6、 24小時零售概念只是概念
律師經辦的案件中,很多便利店公司在招商時會大肆宣揚承諾免費贈送無人智慧門、贈送無人值守系統等,以24小時無人零售來吸引加盟商,等加盟商店鋪開起來,問公司索要該無人值守系統時,公司表示系統是免費贈送,但必須要支付八千到一萬多不等的安裝費用及購買相應的監控設備。
7、增值服務無服務,扶持政策無扶持
很多公司在招商之時,承諾提供如下增值服務和扶持政策:1、贈送全套熟食設備;2、贈送福利彩票機、娃娃機、體重儀等設備;3、每月三次商品促銷活動策劃;4、每月返陳列費500-1000元;5、免費為門店設立菜鳥驛站快遞收發站點;6、免費對接上線小程序、美團、餓了么、興盛優選等。等加盟商店鋪開起來後,公司就找各種理由拒絕提供服務和扶持。
綜上,加盟商在考察項目時,切勿輕信公司口頭承諾,務必將各項服務寫到合同,將來維權有依據。

『伍』 加盟費怎麼退 被坑了

簡單來說,如果符合以下幾個條件,可以委託律師起訴主張退費;

1、在合理期限內提出不再加盟的要求,

2、未接受對方主要的服務,

3、對方存在過錯或者

具體可以咨詢專業律師

附本人親自辦理案例

『陸』 男子加盟奶茶店想退加盟費,被騙簽轉讓協議,應如何維權

男子加盟奶茶店想退加盟費,被騙簽轉讓協議,該男子可以通過市場監督局以及消費者協議進行維權。事情大概是這樣的,四川廣安的蔣先生看中了奶茶店的利潤可觀,於是萌生了想要開店的想法,由於自身沒有相關經驗,於是想到了加盟奶茶店。這時候他通過網上搜索了一個品牌並且留言了,但是最終接到回訪電話所介紹的品牌並沒自己當初所看中的品牌。不過由於對方銷售的講解後,蔣先生簽了合同並且繳納了加盟費,但是有天突然看到群里其他加盟商反應的公司所給的物料有問題等等消息,於是蔣先生想要退加盟費,但是卻被忽悠簽了轉讓協議,目前為止事情還是沒有得到解決。

奶茶店的加盟市場

奶茶店的利潤確實是蠻可觀的,但是現如今的市場已經處於飽和的狀態了,目前入駐奶茶店的市場已經是非常的有難度,也從很多消息渠道知道了蠻多加盟奶茶店最終失敗的案例了。所以在奶茶店的加盟的時候不要只要看到市場的利潤可觀,也要看到是否有足夠的發展前景,還是需要做下市場的調研會比較好。

『柒』 加盟店如果合同上面沒寫什麼情況下退或什麼情況下不退,如果退盟的話,加盟費還會退嗎

簽了合同不想加盟了,可以退款嗎

解除特許加盟合同,加盟費可以不予以退還

解除特許加盟合同,加盟費可不予退還

――――評避風塘公司訴唐某等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

一、 案情

上海避風塘茶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避風塘公司)與唐某訂立特許加盟合同,約定:避風塘公司向唐某授予「避風塘茶樓」特許經營權、傳授加盟店知識等,期限為5年,唐某應支付加盟費15萬元(無論何種情況均不退還),特許保證金10萬元(非定金性質,在唐某違約等情況下避風塘公司有權沒收),並按月支付特許使用費、特許廣告費等。合同還約定如一方違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違約金為30萬元,唐某以該特許加盟合同參與設立的公司對唐某的上述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合同簽訂後,唐某繳納了加盟費15萬元及保證金3萬元。唐某與他人共同出資設立了海通餐飲公司,由海通餐飲公司作為主體經營「避風塘茶樓」加盟店。之後,因唐某長期拖欠特許使用費和特許廣告費等,避風塘公司經催討未果於提起訴訟,要求:(1)判令解除特許加盟合同;(2)判令唐某支付特許廣告費、特許使用費4171.28元、違約金30萬元、特許保證金3萬元;(3)海通餐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唐某反訴稱:不同意解除合同及承擔違約責任;因避風塘公司未履行員工培訓、廣告製作等合同義務,故延付相應款項;現要

1/18頁

求繼續履行特許加盟合同,並由避風塘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唐某認為特許加盟合同中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予以調整。海通餐飲公司同意唐某的意見,對承擔連帶責任沒有異議。

二、爭議焦點及判決結果

1. 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

一審法院(上海市靜安區法院)認為,特許加盟費為5年15萬元,唐某僅經營一年有餘,故應當返還12萬元。

二審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認為,特許加盟費是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合同中關於特許加盟費不予退還的條款,符合特許經營加盟費的性質及行業慣例,判決特許加盟費不予退還。

2. 特許保證金是否應退還

一審法院認為,特許保證金不具有定金性質,雙方關於沒收保證金的條款無

效,應予以返還。二審法院也認為,特許保證金系用於抵充被特許人的債務,其實質是一種以金錢作為質押物的擔保形式,應予以返還。

3. 唐某應當支付多少違約金

一審法院認為,約定支付違約金30萬元,2倍於特許加盟費,有過高之嫌,判令支付違約金15萬元。

『捌』 有人起訴我侵犯獨家經營權咋辦

獨家代理權被侵權怎麼辦?本案被告將指定區域的獨家代理權授予原告後,又違反約定在同一區域將代理權授予他人,已構成違約,判決退還加盟費7萬余元案例如下:
2017年3月4日,原告黃某某與被告某公司簽訂《獨家代理合同》,約定原告在某某市開設被告的辦事處並在當地開設旗艦店。
但原告在經營過程中發現,在原告簽約前被告已經授權其他獨家代理商。被告隱瞞已經授權獨家代理商的事實,原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該合同,違背原告的真實意思。原告的獨家代理權被侵權怎麼辦,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獨家代理合同》;退還代理費118000元,賠償損失
經審理後,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等經營資源的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被告將其擁有的**品牌授予原告經營使用,原告在被告統一管理、統一模式下進行經營,並對經營進行指導、監督,故雙方所簽訂的《獨家代理合同》為特許經營合同。
被告在與原告簽訂合後,又與他人簽訂了在同一地區授權代理的合同,雖然兩份合同名稱不同,但兩份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均為一致,故兩份合同均系特許經營合同。
被告在將指定區域的獨家代理權授予原告後,又違反約定在同一區域將代理權授予他人已構成違約,其行為侵害了原告的獨家代理權,故原告主張解除雙方的合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原告開展經營,實際使用了被告經營資源,考慮合同解除後物資返還移交不便且費用較高,故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被告提供開業的物資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返還代理費75200元。
關於原告的其他損失,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確定原告支付了房租4800元及租房中介費600元,考慮到原告實際使用了被告經營資源已經經營了一段時間,本院酌定支持被告賠償原告房屋租金等損失4050元。
最終法院判決:
解除《獨家代理合同》;被告向原告返還加盟費75200元;賠償原告4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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