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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連鎖加盟的定義
假定有一個企業開發了一項認為很有市場前景的新產品,該公司想好好促銷一番,如果單單是找批發商和零售商,將該項新產品交給他們代銷,則往往因為他們的行銷網有限,可能達不到其希望的目標,於是這家公司在每個特定地區,分別選擇了特約的專賣店來銷售其產品:同時賦予這些特約專賣店能夠使用其公司商標、店號的權利,提供該產品銷售有關的know-how及製造秘方,更進一步的給予各項訓練、指標及支援。
由於這家公司既允許其特約專賣店使用公司的店號、商標,又傾囊相授指導其製造、管理、行銷,當然相對的可以跟這些特約店要求相對的報償,如此這般的交易過程,該公司和特約專賣店之間必然要訂立個合同,這種合同就叫做連鎖加盟合同;而拓展新產品市場的該公司所採用的行銷方法,就是連鎖加盟系統。
當然這種銷售方式也不僅限於新產品,幾乎所有的行業、所有的商品和服務,經過設計後都有可能使用連鎖加盟的方式,大如國際級觀光旅館,小如冰淇淋,如今在歐美各國、中國大陸、台灣地區都可以看到。
依國際連鎖加盟協會(IFA)的連鎖加盟的定義:一種存在於總公司和加盟者之間的持續關系。總公司賦予對方一項執照、特權,使其能經營生意,再加上對其組織、訓練、采購和管理的協助,相對的也要求加盟者付與相當的代價,作為報償。
另外日本連鎖加盟協會(JFA)對連鎖加盟下的定義如下:總公司和加盟者締結合同,將自己的店號、商標,以及其他足以象徵營業的東西和經營的know-how授予對方 ,使其在同一企業形象下販賣其商品。而加盟店在獲得上述的權利之同時,相對的需付出一定的代價(金額)給總公司,在總公司的指導及援助下,經營事業的一種存續關系。
上述之定義,我們可以將連鎖加盟制度 ,歸納成三點:
(1)連鎖加盟制度是存在於連鎖加盟總公司(Franchiser)、加盟店(Franchisee)之間的一種合同關系,但是這種合同是一種既定格式的合同,而非經由雙方協議而訂立下的合同,即總公司事先將合同的內容擬妥、印妥,然後將相同定式的合同交付與眾多的加盟希望者,請其同意後簽訂的一種合同。
(2)合同的主要內容是記載產品銷售或從事經營有關的所有權利之交付,及與此相對的代價,付與之義務履行。
(3)基於權利義務履行的合同簽訂雙方,其基本的權利義務如下:
A. 總公司允許加盟店使用其店號、商標等企業標識,同時提供經營及銷售等有關的know-how,並加以指導。
B. 加盟者為了經營其事業,而投入交付必要的相對資金,在總公司的指導與監督下, 從事其事業的經營。
1.1 美國的連鎖加盟定義
美國是連鎖加盟的創始國,也是全世界連鎖加盟事業發展最好的國家,諸如麥當勞、肯德基等知名品牌在中國大陸已家喻戶曉。美國對連鎖業的定義如下:
"一種存在於總公司和加盟者之間的持續關系。總公司賦予對方一項執照、特權,使其能經營生意,再加上對其組織、訓練、采購和管理的協助。反過來總公司相對的也要求加盟者給予相當的代價,作為報償。"
按美國的分類,連鎖加盟可以分為兩大類:一種是商標商品的連鎖加盟(proct and tradename franchising,簡稱P&T型),另一種是公式的連鎖加盟(Business Format Franchising,簡稱BF型)
(1)傳統型商標商品,P&T型FC逐漸減少
商標商品連鎖加盟是傳統的連鎖加盟形態,加盟店和總公司的關系有如其的經銷商或代理商。加盟店專以銷售某一家公司的產品,甚至某一公司的特定產品。從總公司得到的僅是商品的供應和商標的借用。典型的這種連鎖形態以客貨汽車經銷商(如專賣通用汽車、福特汽車等)、加油站(如專賣愛克森汽油、貝殼牌汽油)以及飲料經銷商(如專賣可口可樂的所有飲料)等。由於客貨車的金額頗大,且美國的生活形態使家家戶戶幾乎都得自備用車,使用商標商品這類連鎖在整個連鎖加盟業中佔了大半的營業金額。盡管如此,它的比重卻逐年降低。由加盟店的個數所佔的營業額比重可以明顯看出,這類商標商品連鎖正逐漸減少。
(2)全套營利公式型,BF型FC如日中天
營利公式連鎖加盟是較新型的加盟方式,也是一般所指的連鎖加盟店。因為它除了提供商品、商標外,還提供給加盟店全套的管理和行銷制度,甚至財務上的融通。這種連鎖以速食餐廳為代表,如麥當勞、漢堡王等都是其中的佼佼者。傳統商標商品類的減少,營利公式類的連鎖加盟店卻如日中天,加盟店急驟增加,營業總額也跟著暴增。
由以上兩類型的連鎖加盟形態的明顯增長,我們獲知在工商發展迅速的今天,傳統的經銷代理制度不符合現在的需要,在一切請求專業、分工的今天,在眾多中產階級都殷切的盼望有自己事業的今天,營利公式型的連鎖加盟店無疑是新時代的產物。
1.2 日本的連鎖加盟定義
日本的連鎖業雖然發展較晚,但到了90年代以後,日本大部分強勢的連鎖化企業擺脫前階段"准備階段",開始大幅進軍擴展業務,提高市場佔有率,形成了集團化的連鎖系統,但是日本有著與美國不同的流通體系,美國由於流通系統比較單純,其連鎖經營形態的分類也如前述比較簡單,而日本的流通體系比較復雜,因此有自己的一套分類方式。我們在報章、雜志以及電視等一些媒體上經常看到連鎖店、加盟店、直營店、連鎖加盟店乃至英文的RC、VC、FC等。這些名詞雖然表面意思相近,但是它們之間卻有許多差別。下面將就這些易於混淆的名稱做以說明和比較。
(1)連鎖店(Chain Store)
現在許多中小規模的企業,成立了幾家分店後,也都對外宣傳稱其為連鎖店,嚴格說來,連鎖店最少也應該有十家以上相同的門店(按我國連鎖店協會的要求則至少為7家),不過,國內目前由若乾的門店是直接引進國外著名的連鎖加盟系統,盡管其店家總數尚不及十,也可稱之為連鎖店)。
(2)直營店RC(Regular Chain)
狹義的連鎖店就是指RC,RC是一個和制英語(即地道的日本製造英文),它是指由總公司直接經營的連鎖店,這種形態的連鎖店在美國都是屬於連鎖加盟店的一環。它的優點是經營完全在總公司的掌握之中,缺點是由於完全由總公司出資,總公司派人經營,在市場的拓展方面較慢,另外由於有的店長也是應聘的,不是老闆,反而經營績效不如店長是老闆的加盟店。
(3)自願加盟加入店VC(Voluntary Chain)
VC是指自願加入連鎖體系的門店,這種門店由於是原已存在,而非加盟店的開店伊始就由總公司輔導創立,所以在名稱上有別於加盟店,為了區分方便,名為"自願加盟"加入店。同RC一樣,VC也是一個和制英語。但是和VC不一樣的是,RC是一個很普遍的概念,世界各國普遍存在;而VC在日本卻是一個比較特殊的經營形態,其他國家比較少見。
依照日本Voluntary Chain協會給加入店的定義是:所謂VC加入店,是多數散在各地的零售商(偶爾也有批發商),為了求其零售店的經營現代化,一方面確保其門店的獨立性,同時又能享有永續經營的連鎖體系的優勢,在大部分能自己獨立做主的情況下,加入連鎖系統成為體系內的一家門店。
總公司對於加入店的援助,通常僅止於加入店要求的部分,而這些要求的部分又以由公司共同進貨為最重要的一環。由於由總公司大量進貨,可以壓低成本,所以以小門店的組織要和大型連鎖店抗衡,其基本條件是和大連鎖店同樣擁有低廉的進貨成本,這也是小門店成為VC加入店的最大誘因。
連鎖店是怎麼發展起來的?
2.連鎖店的歷程
歷史上公認的第一家連鎖加盟店,就是大家所熟知的美國勝家縫紉機公司,時間則追溯到美國南北戰爭(1861至1865)結束後不久,當時勝家公司為了推展其縫紉機業務,而在全美各地設置擁有銷售權之特約經銷店,視為連鎖加盟店的起源。Franchise這個單詞本身就有"特權"的意思,也就是古時候封建君主或政府賦予個人的特權,美國則將這個字眼,引申到近代企業的經營方式上,而勝家縫紉機公司也被公認為連鎖加盟界的鼻祖。
2.1 第一代傳統連鎖加盟店
連鎖加盟系統被正式使用,在美國的流通界產生影響,這要到1900年以後了,當時的大型產業如汽車業與石油業者,以連鎖的方式建立了經銷網。這類銷售方式的統一、專賣的精神與現今一般的連鎖加盟店無異,但是其組織與管理方式則又不盡相同,而被認為是傳統的連鎖加盟店。
簡言之,這類傳統連鎖加盟店只用總公司的商品名及商標來銷售總公司的產品,來行使Franchise的"特權"僅此而已。至於各店家的營業管理制度,則總公司既不會支援,也無權過問,店家可以自由發揮。
這類連鎖店包括汽車、冷飲經銷商以及加油站。通常我們談論連鎖加盟店時,不包括這類型,所以這類型屬於廣義的Franchise。不過這類型的連鎖店迄今仍是Franchise界的大塊,佔有全部FC銷售額的四分之三。
2.2 第二代現代連鎖加盟店
現代型的連鎖加盟店發展於50年代,並盛行於60年代,以速食業為代表,這種現代型連鎖加盟店不同於傳統型:即他不僅沿用了公司名、商標商品名,而且還繼承了總公司的全套營業制度,包括進貨的統一、地點的選擇、店面的設置、人員的培訓、統一的廣告促銷、標准化的銷售,以及持續不斷的經營管理顧問及財務支援、融通等。
這類型的連鎖店也是我們目前所指的連鎖加盟店。
由於有若干速食業者採用了這種連鎖加盟系統,可以在短期間內成為巨大的產業,使得其他同類產業紛紛群起仿效,都投入到了連鎖加盟經營。里?quot;Franchise"這個字眼就是在這個時期普遍的流行起來。
但也因此引起了其他產業者持相反的態度,他們將加盟店的權利視為投資的對象,換句話說就是把加盟店面的不斷增加作為聚斂財富的工具,並非擴大市場規模的利器。也有些公司只求一味講究店面的數量導致失去控制,又監督不周、管理不當等等方面的原因,導致了幾家大型公司的經營失敗案例。
2.3 第三代新式連鎖加盟店
一提到連鎖加盟店,一般人可能只聯想到漢堡、炸雞等速食業(也就是第二代的連鎖加盟店),其實它的范圍幾乎包括了所有的連鎖業甚至服務業,這就是進入了第三代的新式連鎖加盟店。
80年代連鎖加盟界又有了重大的進展,它相對於第一代的"傳統"、第二代的"現代速食",現在已進入了第三代的"新式"連鎖加盟系統。這種新式的第三代將第二代的經營手法給予多樣化,即他不再局限於速食餐館等特定行業,而包括非食品連鎖業、旅館業、不動產業、租賃業、健身美容業和商業服務業等。它不僅拓展了加盟業的領域,而且我們可以明顯的看出服務業的崛起,特別是商業性服務業,諸如會計稅務、廣告、職業技藝訓練及中介等等,其中針對企業的各項需要應運而生的服務更是連鎖加盟界的生力軍。
2.4 第四代連鎖加盟店的國際化
隨著科技的發展,資訊的傳播逐漸加速,世界也變得愈小,國與國、人與人的接觸也是日益頻繁,連鎖加盟也自然的進入了第四代的所謂國際化時代。
IFA國際連鎖加盟協會雖早於1959年成立於芝加哥,但成立初期一直只限於美國國內之區域性組織。直到近年才更積極的發揮其功能。目前IFA在世界各大都市如倫敦、巴黎、阿姆斯特丹、東京等地都設有分支機構,以便隨時掌握世界各國經濟發展之動向,提供全球最新的連鎖加盟咨詢和國際連鎖行銷網。
在拓展連鎖加盟店的海外市場,促成FC國際化方面以美國最積極也最成功。以美國商務部的調查顯示,全美342家加盟總公司在海外設有據點,而其加盟店總數高達32000家,輸出國以加拿大為最多,其次是日本。
3.連鎖加盟的優缺點
3.1 連鎖加盟的優點
(1) 由於總公司擁有的連鎖系統、商標、經營技術都可以直接利用,比自己去獨創事業在時間上、資金上與精神上都減輕不少負擔。對於完全沒有生意經驗的人來說,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入行。
(2) 好的總公司,為了提高整個連鎖企業的商譽,都會隨時開發獨創性、高附加價值的商品,以產品差異化來領先競爭對手。加盟店可不必自設R&D部門,而享受這種好處。
(3) 由於總公司統籌處理促銷、進貨乃至會計事務(像我們公司就為加盟者提供了全套的電腦會計系統),使加盟者能專心致力於銷售的工作。
(4) 加盟店由於承襲了連鎖系統的商譽,等於給顧客吃下了定心丸,對於新開張的店或是不熟悉的店都會有親切感,甚至對於新移民的加盟店主所擔心的語言障礙、種族歧視等問題,都可以在同一品牌下而受到維護。
(5) 如果自己創業,則商品、原材料進貨,可能都有種種困難,而加盟店因是總公司大規模生產及訂制,甚至連設備、餐桌椅等雜項設備,都可以更便宜的買進,甚至信用貸款。
(6) 開張前的職前訓練等種種裝備工作,都可由總公司獲得協助;開張後還會定期有人來做各項指導。另外如有其他私人的煩惱,也可以代為解決,如日本的連鎖業,甚至還提供包括子女教育顧問等。
(7) 自己獨創生意,如果出現競爭對手,只有孤軍奮戰來應對,加盟店則有總公司為後盾,可為支援。
(8) 自行創業則必須自己決定開店場所,而自己對該地點的好壞,往往沒有信心;加盟店則可以有總公司咨詢,幫助選址。
(9) 由於總公司對周圍的環境隨時做市場調查,包括顧客層形態的變化,消費傾向的改變等,使得加盟店能及早採取對應措施。
(10) 加盟店的成功,就是總公司的成功,也等於是幫總公司拓展市場,是總公司樂見其成的。因此總公司對業績好的加盟店,還有獎勵制定與福利。
以上的十項優點,並非所有的加盟店都可以享受到,不過或多或少都具備了這些優點。
3.2 連鎖加盟的缺點
(1) 由於連鎖企業對於全體的一致性要求嚴格,加盟店如想完全獨立自主是不可能的。
(2) 由於合同書上已有詳細的規定,因此加盟店不太可能有自己的創意。當然加盟店可以將好的創意向總公司反映,也有被接受的可能。
(3) 由於商品及補充設備等,都是標准化、規格化,所以貨源補充管道受限。
(4) 由於合同的限制,加盟店如果想把生意轉賣給第三者,在未得到總公司同意前,是不被允許的,即使該店的土地及建築物,都是加盟店自身所擁有。但通常只要原加盟者沒有繼續經營的意願,而一切又遵守合同上的規定時,總公司也希望換一位經營意願高的新加盟店主。
(5) 即使在合同終了之後,如果是從事類似的商業活動,仍是有若乾的限制。
了解加盟店的特點及優缺點後,還要認清自己的情況、合同的內容,乃至合同背後的營運面所可能產生的種種問題。畢竟連鎖加盟事業是基於相互利益的獲得而組成的一種行銷方式,除了對其特點、優缺點的認識外,雙方必須做相互的溝通及了解,進而合作無間,互助互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