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開律師事務所需要什麼條件
一、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師法》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規定的律師;
3、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4、有符合《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規定數額的資產。
二、設立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書面合夥協議;
2、有三名以上合夥人作為設立人;
3、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4、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三、設立特殊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書面合夥協議;
2、有二十名以上合夥人作為設立人;
3、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4、有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資產。
四、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2、有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五、設立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除符合基本條件外,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1、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師法》規定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2、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2年主席令第64號)第十八條: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准予設立的決定。准予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2012司法部令第125號)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許可,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設立申請並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准予設立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