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加盟連鎖店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加盟連鎖店的注意事項有以下幾點:
1、要對加盟店鋪進行市場考察
加盟開店要提前評估市場的情況,很多加盟品牌都是火一把之後完全找不到蹤跡了,這是沒有經受住市場的考驗,因此,選擇加盟品牌時候,盡可能選擇有加盟連鎖體系五六年以上的。
2、了解加盟店項目
既然選擇要加盟這個品牌,自然要深入了解項目信息,要不然加盟之後在了解就來不及了,不能草草的看了宣傳資料,就簽合同,我們要去實地了解品牌的實力和信息,看看對方的專業程度,以及相關的優惠扶持政策,盡量多帶一些問題過去直接咨詢。
3、簽訂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加盟不但要了解合同內容,也有權利提出合理的修改,在簽訂合同時候注意,要求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確定真實擁有要加盟的品牌,並且合約上面對於各項費用要標記明確也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要求增加總部違約的處罰條文。
4、人員招募、培訓
好的員工,對於一家加盟店來說有著如虎添翼的作用,因此人員的招募和培訓都非常重要。同時,加盟者應該利用總部的資源,對員工進行必要的培訓,讓他們了解連鎖加盟的基本概念,熟悉產品的特點和功效,掌握基本的銷售技巧。一個訓練有素的員工會是加盟者得力的助手,為加盟者減少很多的煩惱。
5、前期宣傳
一般來說,加盟品牌自身會有一系列的宣傳活動,以保持其品牌的知名度。但是,每家加盟店開業前,仍然需要相應的前期宣傳,使加盟店開業後達到最好的營業效果。加盟者通常需要在開店前一段時間就展開加盟店的宣傳,以便將整個開店信息告知消費者,使開店當日就能有一個很好的銷售狀況。
『貳』 與總部簽訂加盟合同時要注意哪些方面
1、首先肯定是需要讓總部出示相關的營業執照和許可證,以及相關的商標品牌的注冊證,以確保該加盟品牌是真實的企業品牌。這是最首要的,一個加盟商選擇一個加盟品牌,最起碼的要求肯定就是這個加盟品牌是一個真實可信的企業吧,如果連這一點就無法保證,那就太不靠譜了。
2、與加盟品牌確定合作關系之後,加盟商就應該享有各項配套的權利和福利,對於這些權利和福利,則需要在合同中詳細地寫清楚,以免出現在加盟合作開始後,加盟總部不能履行相應的對加盟商該有的扶持和幫助的情況。
3、加盟需要向總部繳納加盟費,加盟費包括幾部分,其中一部分就是權利金,如果再交權利金的時候,加盟總部要求一次把合約期限內的權利金全部繳納的話,那麼一定要看看合同當中有沒有關於未到期的權利金退回的條款,就是加盟店如果在加盟期限還未到期就不想開店了,那麼加盟總部應該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這一點一定要寫清楚,以免在出現這種未到期就不再開店的情況是,無法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
4、在於加盟總部確定加盟合作關系以後,通常加盟總部都是要求加盟商必須從總部進貨的,而不允許加盟商私自送其他的地方進貨。對此加盟商一定要在簽訂合同時要求加盟總部的供貨價格不能高於市場上同類商品的價格,就算要高出市場價格,那也不能太高,不能超出一定的比例范圍,否則加盟商有權不再從加盟總部進貨。
5、開加盟店都是不希望在所在商圈之內出現同類店鋪搶生意的,所以要看看在合同中有沒有關於同一商圈內對店鋪數量限制的相關條款,如果沒有相關的限制的話,就需要讓加盟總部加上。
『叄』 做加盟需要注意什麼
一、資質查詢
01、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必不可少,我們可以關注一下注冊時間,因為據報道,很多商家的經營難過三年關,同時經營時間越長,也能單方面證明這個企業的適應市場能力,經營能力也是不錯的。
02、特許經營備案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的申請審核嚴格,所以能拿到這個證書的品牌,至少是合法合規的品牌。
《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定審核資格: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營業時間超過1年。
選項目不能單一依靠資質來判斷,還要考察其他重點,全都合格才能說明這個品牌是靠譜的!
二、考察細節重點
01、看承諾
所有保證盈利收益的項目都要理智拒絕
靠譜品牌:合作共贏,我們是合作關系
加盟店藉助品牌勢能獲得更好的效益,品牌把成功經驗復制給加盟店,提供運營服務,但是加盟一個品牌不是當甩手掌櫃,店鋪經營的好壞離不開加盟者的用心經營,這一份事業是需要品牌和加盟店共同用心經營的。
快招項目:百分百賺錢
百分百賺錢,你有多少錢投資,我們都有匹配投資金額的項目,只要你來了,就不會放你走,各種虛假承諾,必須要簽約一個項目才行。
02、看加盟店
不管做哪個項目都要實地考察加盟店
靠譜品牌:您可以就近去考察加盟店,嘗嘗味道,和老闆聊聊天,了解我們品牌,再做考慮。
快招項目:想方設法阻止你考察加盟店
03、看合作條件
毫無底線的讓你開店,需謹慎
靠譜品牌:單店加盟,考慮加盟商的經濟實力,開店決心,經營能力,溝通能力,執行能力等,畢竟靠譜的品牌也怕不靠譜的加盟商毀壞品牌名譽;區域代理,只有非常優秀的加盟商經過評估審核才能拿到區域代理
快招項目:0加盟費
只收設備費,大概率是成本2000收你20000;不用開實體店拿代理,闡述經營簡單,零經驗零要求,誇大代理利潤。
04、看費用
付費的才是有用的,付費的才是最便宜的
靠譜品牌:咨詢期間真實闡述所有費用來源,加盟費、運營費、設備費、物料費、裝修費、房租、人員費等,不隱瞞,不刻意算低成本誇大收益。
快招項目:壓低投資預算,誘導創業者簽約。
免加盟費(因為要收你設備費)、免運營費(因為根本沒人給你運營)、無品牌保證金(因為品牌形象不重要,這個品牌爛掉,換下一個)、裝修怎麼便宜怎麼裝(因為品牌形象不重要,只要你肯簽約想怎麼裝怎麼裝),故意壓低投資預算,誘導創業者簽約。
05、看直營店
直營店就是商業模式的展現
靠譜品牌:先做好直營店,通過整合經營直營店的經驗,再開放加盟,把直營店的實戰成功經驗復制給加盟商。直營店開得越久,說明這個門店的商業模式是被市場認可的。
快招品牌:樣板間教學
無直營店,樣板間教學,告知空白市場是藍海;有直營店,但是開店時間短,經營效果不善。
06、看培訓
培訓不用心,後期運營也不會用心
靠譜品牌:精細系統化培訓,理論知識,門店實操缺一不可,店務管理、開業營銷、社群管理、外賣訂單、差評處理、門店管理、財務核算等等。實體店實操,讓加盟商真正面對市場,面對不同的客戶不同的問題,才能實際解決,避免自己開店的時候,手忙腳亂。並且培訓完後有相應考核,考核達標才允許開店。
快招品牌:寬敞明亮樣板間教學,無實體店實操環節,課程簡單只教技術,沒有經營之道。
外婆屯鹵肉飯小表妹寄語:
大家是否覺得餐飲加盟水太深?大家都喜歡聽好結果,聽優勢,聽承諾,但是卻忽略了風險和陷阱,選擇項目一定要「火眼金睛」,花時間花精力實地考察,才能選到靠譜的好項目!
『肆』 加盟店簽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簽訂加盟店合同注意事項:
1、商標、商號等的使用權
在絕大多數的特許連鎖體系中,加盟總部擁有以下無形資產: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等;
在簽訂加盟合同時,應准確清楚地說明總部擁有的無形資產,以及授權加盟店使用這些無形資產的種類和范圍。
2、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即是加盟雙方關系持續的時間。這一時間有長有短,短則3~5年,長則10年以上,沒有具體的標准。在合同上,還應註明允許加盟店有延展期限的權利。如果合同上沒有註明延展期限,而總部又不願簽訂期限較長的合同,這很可能表明將來加盟店要續約時,不得不付出一筆高額的加盟費。
3、總部提供服務的種類
合同中要詳細說明總部將對加盟店提供哪些服務項目,這些服務包括開業前的初始服務和開業後的後續服務。
初始服務:主要有選址、加盟店裝修、開店設備的購置等。
後續服務:
包括總部對加盟店活動實施有效,以幫助保持標准化和企業利潤;
總部繼續進行操作方法的改進及革新並向加盟店傳授;
總部進行市場調查研究並向加盟店傳送市場信息;
總部開展集中統一的促銷與廣告活動;總部向加盟店提供集中采購的優惠貨源;
總部專家向加盟店提供的管理咨詢服務等。
合同中詳列這些服務項目,是對加盟店利益的一種法律保護。
4、加盟店的義務
加盟店取得總部的各種無形資產的使用權,並得到總部的各項服務支持,使自己的經營迅速站穩腳跟,走上正軌,但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為了讓加盟者明確自己的責任與義務,也為了約束加盟者履行職責,必須將這些事項也詳細列入加盟合同中。
雖然在合同上只有總部和加盟者作為立約人,但總部為建立一套完善的業務制度,都加入一些條款去確保其它加盟店及公眾的利益,因為任何一家加盟店不能維持應有的水準,或多或少都對特許經營體系的聲譽有所損害,繼而影響其它加盟店的盈利,所以在合同中應列明雙方在合作中的義務來維持各方面的利益。
一般情況下,操作手冊有一些內容涉及到加盟者應履行的義務,並作為加盟者開業後的經營活動參考指南。隨著特許體系的發展,操作手冊還將不斷更新和完善。
5、對加盟店的經營控制
特許經營的最大特點就是在經營業務及方式上高度統一,使各自獨立的加盟者在合同的規定下形成一個資本統一經營的外在形象。如果其中一個加盟店沒有按總部的統一要求去經營,就會破壞這一整體外在形象,使整個特許系統的聲譽受到損害。
因此,總部必須對加盟店實施有效的控制,以保證經營的標准和規范能夠得到一絲不苟地貫徹。總部採取什麼方法控制加盟店的經營,應詳細列入合同中,以得到加盟者的理解和接受。
6、加盟店的轉讓
加盟者可能會由於種種客觀原因而無法繼續經營加盟店,這就涉及加盟店轉讓或出售的問題,加盟店是否能轉讓、如何轉讓、轉讓給何種人等都必須列入合同中,以免將來發生糾紛。
也有些合同明確表明,假如加盟者要轉讓出售自己的企業,總部將有購買的優先權,或者有權選擇轉讓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注意說明加盟店的轉讓價應以市場價為准。
7、仲裁
加盟雙方難免會發生一些沖突,解決沖突的方式用仲裁比較合適。仲裁實際是由雙方選擇的仲裁人進行的私下訴訟,它的優點在於整個程序是在私下進行的。為了節省時間和費用,雙方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設定仲裁的規則,至於仲裁的時間可以根據當時發生沖突的情況而定。
在這里,選擇什麼樣的人做仲裁人十分重要,如果仲裁人選擇不當,做出的決定不公平或不客觀,會使雙方或其中一方不滿意,最後反而會擴大矛盾,以致雙方走向法院。
8、終止合同及後果
合同一旦確立,就不能隨意撕毀或中途終止。但是,也有加盟雙方不遵守合同的事件發生。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到什麼程度,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當然,也應寫明違反協議的一方是否有機會彌補其過失,以避免合同終止的後果。
一般來說,合同終止後,加盟者不能再使用總部所有的貿易商標、名稱、各種標志和其它權利,在一定時期內也不得從事相類似的經營業務。
『伍』 開加盟店簽合同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簽訂加盟合同需要注意的十大事項
加盟者在簽立加盟合約之前,應深入了解合約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切莫以為加盟合約都是總部制式的範本不可修改。其實合約應該是透過彼此雙方協議之後做成的。換句話說,加盟者不僅該睜大眼睛看清楚內容,更有權利要求修改內容。特此提供以下十點注意事項,供加盟者做為簽約時的參考。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
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
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總部人員詢問清楚。因為唯有在簽約前,仔仔細細了解合約,才能減少日後的紛爭產生。
擴展內容
(1)法定開示事項基於《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要求應當作為開示事(本文來源:中國縣市經濟交流網http://www.xian4.com.cn)項的事前說明與特許經營合同內容,實際上是否相符。
(2)商圈調查、銷售預測總部應當進行店鋪定點調查、商圈調查,並提示包括銷售預測、盈利預測內容在內的選址調查報告和經營計劃書。加盟志願者應當確認的是,總部進行的有關該店鋪銷售預測,是單純作為參考呢,還是在合同中約定保證該銷售額(保證加盟店的最低收益)?如果總部基於客觀且合理的資料進行了銷售預測,並且合同書中總部沒有保證最低銷售額約定,那麼,即使當該店鋪的銷售額達不到預測銷售水平,也不能追究總部的法律責任。
(3)各種應付費用特許加盟涉及各種名目的費用。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時,加盟志願者應檢查各種名目費用的報償對象究竟為何。例如,加盟金通常不返還,但保證金主要是擔保加盟店對總部的債務的,在特許經營合同終止時,如果加盟店沒有債務,則應當返還。因此,應當檢查確認支付的款項,哪些要返還,何時返還。
(4)違反合同時的損害賠償與中途解除合同時的違約金無論加盟店還是總部有違反合同行為時,對方均可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通常,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有定額賠償制,比如,加盟店違反合同時,應支付30個月的使用費作為賠償金。這種約定如無特別例外,法院不會裁定為無效。因此,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應當檢查確認損害賠償額及違約金數額。
(5)競業禁止義務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大都有合同履行期間加盟店不得從事同種經營,並且合同終止後一定期間(一年至幾年不等)加盟店也不得從事同種經營等以保護經營專業技術、從前的商圈為目的的競業禁止規定。這樣,即使加盟店在特許經營合同履行期間想要轉換到其它特許連鎖系統,如果是同種行業,將受合同約定的限制不能進行經營。因此,在加盟新特許連鎖系統時應充分重視此項規定。
(6)區域特許(territory區域限定)鄰近既存加盟店,總部又開設新的直營店或允許開設其它加盟店,這將影響既存加盟店的經營業績。這種場合,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如規定有一定的排他的區域限制,既存店可以對總部以違反合同約定為由追究總部的法律責任。如果只是加盟活動推動人員口頭承諾而合同實際上沒有相關約定,在訴訟中,加盟店以區域特許侵害為由向總部提出損害賠償是困難的
『陸』 加盟連鎖店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做好談判的前提工作:在跟總部談判前,先搞清楚加盟商的詳細情況,先提前咨詢好加盟商會有哪些權利,該品牌的發展情況,目前已加盟的加盟商的運營情況的遇到的問題。所謂知彼知己,百戰百勝,不打無准備的戰。
2、注意談判時候的態度:在和總部談判的時候,記得要正氣,不卑不亢,我是抱著認真的態度我來商討合作,但並不是非你不可,也不接受任何人情,我是來找賺錢的方法,不是來喝茶。
3、不要盲目相信對方,要具有一定的判斷力。品牌當然都是誇贊自己的所以會無限地放大自己加盟品牌的優點從而隱藏缺點,但大家在談加盟的時候不要一味地相信品牌方做出的承諾和所闡釋的東西,你需要具備足夠強的判斷力和發現力,仔細認真的分辨從而選擇你最感興趣的內容去了解。
4、把握談判的重點:你來加盟就是為了賺錢的,別被對方帶偏了,要抓住重點問,比如自己加盟後能不能賺到錢,能不能享受售後服務,能不能長久合作等問題展開。
4、增加談判的籌碼:爭取好的權利結果,最好能增加談判的籌碼,比如自己手裡的核心技術、各種各樣帶來財源的人脈,對方才能認真對待你的談判,讓對方意識到,你能為他賺錢。
5、多交流多溝通。加盟一家店進行創業是一個很持久的過程,所以你必須要多與品牌方溝通交流才能更好的判斷這家加盟品牌是不是最適合你的、這家店的未來發展方向你能不能接受等等一系列的問題,這樣才可以擁有更多的選擇,後續開店也會更加順利。
6、仔細了解簽約條款。一旦簽約那基本上就是很長遠的過程了所以必須仔細的閱讀簽約條款,很多的加盟後續要求要提前說。仔細了解閱讀簽約條款是對自己的負責,也是對自己加盟店鋪後續發展的負責,所以這一條很重要。
7、嚴格遵守談判的原則:爭取加盟權利的談判,要嚴格遵守談判的原則。談判的過程和談判的結果都要走正規程序。合同和開業資質都要正規合法化,不要為了一點蠅頭小利,就搞不能維護自己權益的口頭協議。
8、談判要達到雙贏效果:在正確加盟權利的談判中,如果過分強調自己能獲得的權利,卻忽視對方該獲得的利益,這種無法雙贏的加盟,無論怎麼談,都是無法長久的,真正成功的加盟談判要建立在互利互助的基礎上。
如今加盟騙局眾多,在談判時一定要注意,心存謹慎,一旦發現是騙局立刻脫身。
『柒』 簽訂特許加盟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法律分析:(1)考察經銷商是否合法存在,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簽訂合同時,經銷商公司名稱一定要和營業執照上的名稱一致,並且加蓋公章,不能用簡寫或法律上根本不承認的代號;
(3)不能以私人章或簽字代表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4)要嚴格限定授權期限、區域,並明確經銷商的權利和義務;
(5)嚴格規定產品價格、退換貨流程及責任;
(6)詳細規定違約事項及歸責問題;
(7)限定貨款清算方式及日期;
(8)簽訂的合同要能掌握主導權。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要求和保證措施;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捌』 加盟店合同注意事項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
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
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2)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3)具備向被特許人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培訓服務的能力;
(4)在中國境內擁有至少兩家經營一年以上的直營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營店;
(5)需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的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具有穩定的、能夠保證品質的貨物供應系統,並能提供相關的服務;
(6)具有良好信譽,無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欺詐活動的記錄。
『玖』 合同的審核要點是什麼
法律分析:合同審核要點如下:
(1)審主體,既看別人又看自己;
(2)審內容,這主要包括權利、義務和責任;
(3)審意思表示;
(4)審查文字是否規范;
(5)審合同簽訂手續是否合法;
(6)審合同條款是否完備;
(7)審合同條款中的風險防範措施;
(8)審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陪姿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蘆悉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陸跡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