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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的欺詐行為

發布時間: 2023-02-11 10:33:48

『壹』 如果加盟連鎖詐騙怎麼維權

廣東章鼎律師事務所古東玲律師

1、明確向公司提出解除加盟合同,要求公司退回加盟費,越快越好。

如果確定不想做了,就要盡快通知公司,切勿拖延,而且提出時要明確是通知公司解除合同,而不是申請解除,也不是申請退費,是通知。

很多加盟商簽約後,明明已經知道公司或者項目存在一定問題,但心存僥幸,總覺得公司不會欺騙,對公司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沒有及時向公司提出解約,錯過了維權的關鍵期。因為合同一直沒有解除,那加盟商很容易就錯過了冷靜期,如果是區域代理了,那這段時間內佔用了公司的區域代理名額,也會一定程度上影響退費的比例。有一些加盟商知道公司及項目有問題,也向公司提出了解約,但不是通知公司解約,而是向公司申請解約,然後一直被公司以領導開會、領導出差等借口拖延時間,有些甚至被公司忽悠寫下了書面的退費申請,留下了對自己不利的證據。

2、必須保留提出解約的證據,可以是書面的解約通知書,也可以是微信聊天記錄。

有不少加盟商只是通過口頭或者直接打電話的方式告知公司不想做了,並沒有保留這個溝通的證據,到後面被公司拖延了大量時間後,才反應過來要維權,此時就缺乏證據證明曾經提出過解約,這個給維權增加了不少難度。最保險的方式,就是通過郵政ems的方式向公司投遞書面的解約通知書,並在快遞單上註明這個是某某解約通知書,保留好快遞底單,同時把解約通知書通過微信發送給公司的各個工作人員。

3、合同解除之後,就要積極跟公司洽談退加盟費事宜(重點、重點、重點,防止二次被坑)。

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後,要積極聯系公司洽談退款事宜,談的時候,不要說是因為資金不足、合夥人退出等自身原因,而是要從公司及項目本身的問題出發,委婉表達對項目的前景、對公司的實力等了解不夠,認為公司存在虛假宣傳及誤導等,再結合冷靜期,提出退款的合理性。

在協商過程中,一定要控制好時間,不要一味被公司拖延。

當加盟商要求公司退款時,公司的拖延戰術無非就是兩個,一個是借口說領導出差了,要下個星期或者下個月才回來,要等領導回來才能給回復;另一個就是公司幫忙轉讓加盟名額,轉讓成功後再退回加盟費。其實細想,以上兩個說辭漏洞百出。

首先,領導出差了,難道公司就不運轉了嗎?領導處理問題,就不能通過電話、微信等便捷溝通方式?一定要回公司才能處理?不可能吧。所以說,加盟商過去公司談退款,如果對方用這個借口搪塞,基本可以判斷該公司無任何和解的誠意,無非是拖延時間,拖到冷靜期結束罷了。

其二,公司幫忙轉讓加盟名額。如果公司是有心退款的,完全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加盟名額,再自行另行招商即可,為什麼要幫加盟商轉讓呢?貓膩就在這里。

(1)口頭承諾幫忙轉讓名額,實際根本沒有行動。很好理解,有加盟商過來洽談,公司肯定是優先推薦空白市場,一是為了打開市場,能爭取新客戶肯定是優先爭取新客戶;二是原加盟商已經簽了合同,費用也繳納了,退費與否,主動權完全掌握在公司手上。

(2)有些公司會跟加盟商補簽一份委託轉讓協議,協議約定由公司回收加盟名額,並由公司負責向第三人轉讓,轉讓後公司收取一部分手續費,剩餘加盟費才退還給加盟商。這種方式就是坑中之坑。你想想,這份協議簽訂之後,加盟商得到了什麼?什麼都沒得到。加盟資格沒有了,加盟費也沒拿到,公司轉讓成功後,還要扣一部分手續費,公司沒轉讓成功的,公司什麼責任都沒有,拖到冷靜期滿,或者拖到合同期滿後,公司輕飄飄一句「沒人要,轉不出去」,加盟商能怎麼辦呢?

把握時間,防止有些加盟公司拖延時間,因為時間拖的越久,對加盟公司越有利。一般加盟公司會讓加盟商先寫一份退加盟費的申請書,等領導審批;也可能說不能退加盟費,但是可以幫助轉讓,如果有下家,就可以退出等等。有可能就會一直等下去,而錯過起訴的最佳時間。

4、公司明確拒絕退款的,那麼加盟商就要盡快通過法律途徑追討加盟費。

起訴需要的證據:

(1)起訴需要需要提供加盟合同、收據、轉賬記錄等,證明與公司之間存在加盟關系,並且支付了相關款項。

(2)如果公司存在虛假宣傳情形的,需要提供公司的宣傳冊、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

(3)如果公司沒有特許經營備案的,需要提供商務部官網的備案查詢截圖。

(4)如果公司沒有商標的,需要提供商標局官網的查詢截圖。

(5)如果有其他損失(如:房租、裝修費、宣傳費、雇員工資等),則需要提供相應的合同、支付憑證及發票等。

起訴維權的時間:

根據規定,民事訴訟一審審限一般是六個月,二審審限一般是三個月,其中送達時間及鑒定等時間不計算在內。而且不同法院,由於案件數量差異較大,辦案時間也不盡相同。就廣州地區而言,從立案到開庭,再到拿到一審判決書,四五個月甚至更久都是很正常的,如果被告需要公告送達的,那麼時間再增加45天(公告期30天+答辯期/上訴期15天)。

由於法律程序繁雜,且對方作為公司方往往有常年法律顧問,各項材料設計對其比較有利,出庭時大概率會委託律師出庭,加盟商作為弱勢一方,最好委託律師代理,爭取最大程度保護自身合法權利。

『貳』 我加盟了一家燈飾店,被騙了兩萬元,怎麼辦

1、報警。需要說明的是,各地的報警電話都是110,不會是其他的號碼。報警後,雖說挽回損失的希望不大,但還有萬一的機會。

2、長點心。以後別再上這種當。要牢記這句古語:「吃一塹,長一智。」也不要再相信天上掉餡餅的事了。特別是像網k絡h刷t單,網a絡a兼a職之類的騙局。

3、把自己的經歷說出來,警示他人。讓善良的無辜之人不再上當受騙。

4、需要強調的是,不要相信網路黑客什麼的會給你找回錢財,全部都是先收你費,然後把你拉黑的。相信黑客能找加被騙錢財的,往往是另一個騙局的開始。

5、如果是支付寶轉賬,這是即時到賬交易,一旦支付成功,款項就已經進入他人賬戶,無法退回。可以嘗試聯系支付寶的工作人員,反饋被騙情況。把對方支付寶賬戶舉報核實,如果核實情況屬實,支付寶會把對方賬戶進行相應的監管和限權,以免其他人繼續受騙。

(2)加盟連鎖的欺詐行為擴展閱讀

需防四類創業陷阱:

一、商業特許經營欺詐陷阱。即通過媒介的創業致富欄目、網路廣告平台和企業自設網站、宣傳冊等形式發布招商廣告,對本企業自身實力、品牌知名度、產品來源質量價格和服務政策等進行虛假表述,違法宣傳特許經營項目收益。

二、加工定做欺詐陷阱。行為人通過媒介等廣告宣傳機構刊登廣告,發布「本公司承接外貿加工工藝品,加工量大,加工費優厚,免費培訓,免費供料,訂立正規合同」等信息。投資者一旦與之簽訂合同,就被要求繳納幾百元至幾千元的「保證金」、「押金」等費用。待

三、致富技術轉讓欺詐陷阱。行為人在媒介廣告中介紹其擁有某種「短平快」的致富技術,投資少,產品成本低質量可靠,轉讓方可以轉讓技術、免費培訓等,有的還承諾簽訂產品回收合同。

一旦投資者與之簽訂合同繳納轉讓費後,技術培訓往往是走過場,領回的機器設備性能差質量次,加工產品並不能取得廣告所宣傳的效果。特別是有回收合同的項目,當事人會在回收時設置障礙,以檢驗不合格為由拒絕回收。

四、信息中介欺詐陷阱。行為人在媒介平台上刊登加工定做產品的廣告,再以信息中介機構的身份與受害者簽訂中介服務合同,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務費。其所介紹的加工項目往往操作簡單且產品需求量大,很容易吸引投資者。

待投資者與其所介紹的單位簽訂加工定做合同後,在回收加工產品時,定做方會以產品不合格為由與投資者解除合同。此時,投資者再找信息中介機構,對方會以定做合同已經簽訂,中介服務已經完成為由拒絕退還中介費。

『叄』 加盟被騙是合同詐騙嗎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對於以簽訂合同的方法騙取財物的行為,認定行為人是否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關鍵在於查清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者擔保,故意製造假象使與之簽訂合同的人產生錯覺,「自願」地與行騙人簽訂合同,從而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這是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犯罪在客觀方面的主要特徵。合同詐騙罪一般包括以下情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因此,認定加盟被騙是否構成合同詐騙,還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分析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肆』 零食店連鎖加盟的騙局有哪些

如今加盟事業的紅火興旺,帶動了很多行業的迅速發展,一些零食品牌都開始了連鎖管理規模。選擇不對的加盟可能會落入騙局,那常見的騙局有:

1、通過加盟借機銷售假貨。
把授權加盟當做變相詐騙的手段來銷售假貨。加盟者一定要擦亮雙眼,除了加深休閑食品知識的學習以外,還需要掌握更多行業常識,比如向食品總部索要並審查特許經營資格,以確定其合法性。

2、通過高額加盟費借機圈錢。
某些食品品牌僅僅擁有一套形象裝修手冊就向加盟商收取不菲的費用,並要加盟商第一次進貨必須達到幾萬元等等。高額限定首批進貨,只是相當於把廠家的倉庫搬到加盟店里,至於產品能否最終從加盟店正常流通出去,卻沒有任何風險性保證。

3、空喊口號,表裡不一。
很多食品品牌打出免加盟費、年收益百萬、代為選址等誘人口號。但是一旦收了高額加盟費,加盟商進了貨,後期的管理和服務就很難履行了。這一點上,加盟商一定要把後期的服務管理,各項支持政策寫在合同里,以防後患。

4、直營加盟兩重天。
加盟商考察市場常常被旗艦店、直營店旺盛的人氣所誘惑,但是自己的店開起來卻是另一番情景了。更多信息,請關注中國特許經營第一同學會。

一掃光針對全國加盟商的管控也是遵循嚴格的管理體系,一掃光緊扣市場、銷售、品牌、服務、管理、培訓、物流等各個環節,自主開發一套智能化軟硬體管理體系,對加盟門店的訂貨、數據、庫存管理等一體化管理,集原料采購、全產業鏈覆蓋、全程聯網管理、終身營銷服務於一體,有效增強了加盟店的運營管理效率。選擇一掃光,遠離騙局。

『伍』 被加盟商騙了怎麼處理

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特許加盟,在加盟期限屆滿之前都是可以要求 解除合同 的;如果能夠證明加盟總部存在欺詐故意,還可以考慮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合同。 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一般是就未履行的部分退還加盟費,已經履行的部分加盟應該不會退的。除非可以證明總部構成了根本違約,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才可以全額退還加盟費。 《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陸』 被騙加盟店要怎麼維權

加盟被騙簽訂合同的,受欺詐方可以通過起訴或申請仲裁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受欺詐方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內,請求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柒』 連鎖加盟背後的隱秘陷阱

連鎖加盟背後的隱秘陷阱

21世紀的連鎖加盟領域中的騙術不斷升級換代,現在不良盟主不會簡簡單單騙加盟者,而是會通過一些假象來欺騙加盟者,讓加盟者受了騙還以為盟主為他好呢?下面本刊記者為您揭露出時下較為流行的隱秘陷阱!

“好心”為加盟商做促銷計劃,實則自己撈錢

現在有不少項目,特別是小吃店的項目,往往在開業初期會打出極為誘人的促銷價格,如第一天三折促銷,第二天五折促銷……在促銷期間,這些門店的生意十分火爆,然而促銷期一結束,這些門店的生意只能用“門可羅雀”來形容。其根本原因是門店的正品價格昂貴,超出了人們的消費習慣,所以很難賺錢。

那為何說盟主自己撈錢呢?秘密是這樣的,加盟商所有的貨品必須從盟主處進,即使是開業促銷,進貨價格也是不能變的。加盟商火爆的促銷期,商品走量很大,但是加盟商沒有賺到錢,幾乎都是賠錢,真正賺到錢的是盟主。促銷期結束之後,加盟商生意冷淡與否與盟主無關,因為只要加盟商進貨,他就賺錢。更為關鍵的是,這份促銷計劃恰恰是盟主給加盟商制定的,所以加盟商們真的需要考慮一下他好心背後到底如何算計的?

“好心”替加盟商拉客戶,實則“騙”加盟商進貨款

現在還有一種“好心”的盟主,總是熱心腸的幫助加盟商拉客戶,告訴某某加盟商你所屬區域某某客戶有大量的進貨需求,盟主為了照顧加盟商,這個生意不做了。加盟商聽到這個消息會很高興,畢竟能有大單生意就意味著賺大錢。

實際上這是個陷阱,因為所謂的客戶,大多數是盟主找來的托兒,在加盟商沒有批量進貨的前提下,會不斷主動給加盟商打電話,大量要貨,讓加盟商認為真是遇到了財神,可是一旦加盟商從盟主處批量進貨後。“財神爺”就會瞬間消失,加盟商手裡積壓大量的商品,而盟主則大賺了一筆。很多善良的加盟商還在想,自己怎麼那麼倒霉,會遇到無良的客戶,殊不知他遇到的是不良的盟主。

“好心”為加盟商減少投資,實則是放長線釣大魚

市場中還有一種盟主,他總是處處為加盟商著想,幫助加盟商主動控制整體投資費用,比如投資者想投資15萬元,他一定會幫助投資者控制在10萬元以下。

投資者們不要過於慶幸遇到了好人,因為沒有這么好心的盟主。此類盟主真正目的在於後期圈取投資者更多的費用。因為如果盟主直接要高額費用,可能會嚇跑很多投資者,反之這樣可以“套牢”很多投資者。同時有了前期的鋪墊,很多投資者對此類盟主十分信任。

一旦盟主後期鼓動投資者增加投入,絕大多數投資者都不會拒絕,如果有投資者拒絕增加投入,盟主就會採取激將法,諸如投資者做不大,很難成功等,刺激投資者增加投入。

另外,盟主不會讓投資者一步到位,而是不斷“蠶食”投資者手中的錢。

“好心”先免費發優質樣品,實則後面的貨都是三無產品

現在很多加盟商認為自己很聰明,不見兔子不撒鷹,自己不會馬上就簽合同,一定要先試銷。沒有問題!不良的盟主可以讓加盟商們先試銷,而且可以免費給加盟商發試銷的產品。貓膩就在這里,給加盟商發的試銷產品都是優質品,市場反饋自然不差,但是一旦加盟商簽訂了合同,盟主再發的貨,只是外形差不多的三無產品,質量難有保障。如果加盟商投訴,一來,盟主會用雙方簽訂的霸王條款,壓制加盟商;二來,會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脫,直到給加盟商弄得精疲力竭,無奈吃下啞巴虧。

投資者之所以會上當,根源就是被前面優質的樣品所迷惑,對於後面簽訂的合約、檢查進貨等環節都粗心大意。

“好心”為加盟商減免費用,實則後面費用找齊

現在不少不良的盟主為了先把投資者套住,會提出可以減免投資者一些費用,有的甚至將幾萬元的加盟費都給免了。投資者您可千萬別高興得太早,因為這又是盟主們玩的一個花招:他們會在後面找齊前面損失的費用,比如給正常繳納加盟費的投資者,免費發貨,給減免加盟費的投資者就會有償發貨;再比如收取名目繁多的管理費……總之他們一定會巧立名目,把前面損失的錢找齊,有時會比投資者一次繳納加盟費還要多很多。

由於加盟商已經和盟主簽訂了協議,而這種協議的期限往往是3年,如果違約要支付高額賠償金,所以加盟商只能被盟主牽著鼻子走,不斷從自己口袋裡掏錢給盟主。筆者遇到過最慘的投資者,不僅給盟主白打三年工,還要自己給盟主支付“工資”。

“好心”提醒加盟商經營問題,實是忽悠投資者擴大規模

對比前面幾個盟主的手段,現在介紹的手段算是更加陰損。這類盟主會經常與加盟商們溝通各種經營細節,幫助加盟商找各種經營上的問題。從表象看確實很為加盟商著想,也很暖加盟商的心。但是加盟商需要注意一點:就是盟主在幫你找問題的時候,是不是所有問題都是劍指經營規模不夠大造成的呢?

如果是,您就需要小心了。因為這樣的盟主最終的目的就是讓投資者擴大經營規模,這樣無論從加盟費上,還是進貨費上,盟主又能賺上一大筆。至於擴大規模後,加盟商是否真的能賺到錢,就不歸他們管了,他們依然還會不斷給投資者找毛病,依然忽悠投資者不斷加碼投資,直到他們認為這個加盟商沒有油水可榨了,他們才會放棄熱心的.指導。此時加盟商再有任何問題,永遠是熱臉貼冷屁股。

“好心”為加盟商指引購買設備,實則是為子公司找買賣

筆者在2015年初遇到一位不良盟主,他的騙招也算是比較高。他是做生產型項目的,但是他自己不銷售設備,美名曰不讓加盟商誤會自己利用設備賺錢。所以每當有投資者談成合作成為加盟商之後,他都會“好心”地指點一下,投資者應該購買哪個型號,哪個價位的設備。

盟主賺錢的門道是,他自己會注冊一個子公司來銷售項目需要的設備。然後通過高價銷售低價設備賺取高額費用,由於一般人很難了解兩家公司的關系,所以投資者被騙都不知道怎麼被騙的。

『捌』 沒資質的特許人如何應對加盟商欺詐

1、你說的這個加盟商屬於典型的違約或被我稱為的加盟商欺詐行為,也是企業做商業模式特許經營的弊端和要一直預防的風險之一。因為這些問題的影響及意義,我在我的新書和講座里專門有詳細的解釋、分析和應對之策。
2、但遺憾的是,你作為特許人,本身沒有國家認可的資質(比如一個注冊商標、兩家一年以上歷史的直營店),因此,是你違約在先,要付主要責任。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建議你以真誠的態度和該加盟商協商解決這個問題。同時,你為了以後避免這種問題的再現,建議你要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要求嚴格、科學地在法、商、情等方面完善、規范自己。

『玖』 加盟店被騙怎麼投訴或者挽回局面啊

法律分析: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拾』 上海破獲7億元奶茶加盟商詐騙案,你如何看待這起案件

犯罪團伙利用加盟商從商賺錢的慾望騙取他們的血汗錢,有些加盟商甚至是貸款借錢來加盟,不惜賠上所有家當來交納加盟費,結果全都賠進去,甚至會給他們有些人造成致命一擊。所以認為這樣的詐騙行為,性質十分惡劣。像這樣的類似案例還有很多,希望有關部門對此徹底嚴查。

其實在身邊類似的擾亂經濟市場現象還有很多,比如餐飲業內隱藏的外賣品牌加盟套路,一開始也是通過高額推廣積攢不實際的人氣後,開始對外吸引加盟商,實際上高成本運營是很難實現盈利,讓迫切賺錢的加盟商紛紛入坑,自認倒霉。雖然說沒有像這次案件性質那麼惡劣,但也給整個市場形成了一個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