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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加盟店反應商品采購價格過高

發布時間: 2022-12-29 19:42:00

① 開服裝加盟店 進貨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不論做什麼事情,都需要動腦筋,如今你想要開家服裝加盟店,你自然也要下功夫,才能讓店面業績提高,尤其是對於創業新手來說,更要付出多倍的努力,了解服裝行業的只是,掌握相應的經營技巧和處理事情的方法。首先,新手開店必然需要進貨,那麼怎麼進貨呢?這是一個大問題,而今知道加盟店的進貨注意事項,相信他們會更順利開店的。


如今新手開服裝加盟店也不要緊張,你還得保持一個學習的心態,不斷學習經營技巧,如果你想要進到滿意的貨物,那麼,你就得要注意以上進貨事項,相信你會做得更好,你的店面生意也會好起來的。

② 開加盟店是不只能按照總店的規定賣東西 自己進的貨能賣嗎

開加盟店只能按照總店的規定賣東西,自己進的貨不能賣。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

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2)連鎖加盟店反應商品采購價格過高擴展閱讀:

加盟店的特徵:

1、向超級市場和便民店分流發展。如菜市場、糧店、雜貨店、煤炭商店等分別歸入超級市場或便民店。這種發展改變了這些專業商店的性質,使之成為以食品為主的綜合經營的商店的一部分。

2、向規模化大店發展。這些加盟店通過改建、擴建、再建,成為與百貨公司相匹配的商廈。經營內容除保持一定的專業特色外,更具有百貨公司的特點,如上海南京路和北京西單、王府井的許多專業商店就已改造成這樣的商廈。

3、通過對一類或一種商品進行升級換代,通過挖掘、發揚和創新傳統經營特色和服務特色,提高商品適合消費者特定需求的專有程度,並引入連鎖經營機制,廣開加盟店,形成加盟店、加盟店規模經營的態勢。可以說,第三種發展模式代表了我國加盟店發展的基本方向,極具發展潛力。

③ 加盟店的注意

加盟連鎖創業並不是人們想像中那麼容易,實踐表明,要成功地加盟連鎖經營,你得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加盟連鎖經營,對想創業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創業項目的煩惱,的確是一條成功的快捷方式。據一項調查顯示,日本零售業有80%的獨立開店者第一年就關門大吉,能撐到第五年者只有8%;而連鎖店第一年就結束營業者僅有20%,有77%的連鎖店能存活到第五年,這個調查就證明「加盟一定比自行創業劃算。」但這些數據並不是說,加盟後就一定百分之百能成功。
據調查,找具有一定開店經驗,且連鎖店數達一定規模或發展至少五年以上的總部,有競爭力的連鎖品牌,比較有經營保障。有些新興加盟體系,本身在市場上發展的時間就不夠長,還沒有經過市場的經驗,顧客的消費習慣尚未養成,容易造成暫時生意興隆的假象。當選擇弱勢連鎖品牌時,雖然你可以少繳加盟金,但相對之下,所能享有的總部資源和幫助也較少;許多事情都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競爭力自然也就較弱。
有競爭力的連鎖品牌由於發展前途較好,加盟要求自然也高。但要明白,加盟條件越嚴格的品牌往往有較完整的加盟制度以及較強大的財力與實力,反而較有能力保證加盟者獲利。正因為如此,越有信譽的連鎖企業,挑選加盟者時把關就越嚴謹。 隨著創業風潮日趨盛行,加入連鎖加盟店的人愈來愈多,加盟糾紛也隨之增多。這些糾紛的產生泰半肇因於加盟合約,加盟總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詳細說明合約內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簽下合約,在雙方各自模糊處理之下,會產生糾紛也就不足為奇了。
其實,加盟者在簽立加盟合約之前,就應深入了解合約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切莫以為加盟合約都是總部制式的範本不可修改。其實合約應該是透過彼此雙方協議之後做成的。換句話說,加盟者不僅該睜大眼睛看清楚內容,更有權利要求修改內容。本文僅提供以下十點注意事項,供加盟者做為簽約時的參考。
1、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才行。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2、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3、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4、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5、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6、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7、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8、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9、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10、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總部人員詢問清楚。因為唯有在簽約前,仔仔細細了解合約,才能減少日後的紛爭產生。 加盟店是一種新起的行業,而要做好加盟行業哪應該注重很多方面,下面我們來說說連鎖加盟幾個重要之處。
加盟店主要員工的聘用:有些特許經營體系對受許人及其主要的經營管理人員有特別要求,如果主要經營人員變動,應事先通知特許人,新的人員聘用要經過特許人的批准。
1、開業培訓:特許人一般都提供開業培訓。但在其規定的地方進行。培訓費有的已包括含在加盟金中,有的則需單獨收取。一般差旅食宿是由受許人自己承擔的。
2、開業籌備:從簽訂特許加盟合同到新店開業,有時需要幾個月,有時則需要一年或更長的時間,通常特許經營人不僅僅是提供培訓,還應該派專人支持受許人籌備開業。支持人員的相關費用通常規定有特許人承擔。
3、開業儀式:比較隆重的開業儀式是一個很好的宣傳方式,特許人都比較重視,但加盟者也要注意不要過分鋪張,以免引起不良反應。
4、經營過程培訓:經營中的培訓是特許人對受許人的一項主要支持,但要防止培訓的名目過於繁多,這反而會影響經營。這種培訓的費用通常規定受許人自行承擔。
5、專訪加盟店:一般將定期訪問加盟店的人員稱為督導員,職責是監督和指導受許人的工作。 1、 公司的注冊時間並不長(可以在公司注冊所在地的工商部門查詢,比如北京一些區域的工商部門,只要花費1元錢就可查詢),通常不僅在內地注冊,還在香港等地注冊了(在香港等地注冊公司的費用非常低廉),並提出連鎖加盟(專業名詞叫特許經營)特徵的業務。
2、 公司號稱是由韓國、香港甚至歐美等地的公司發展而來,或者是這些公司的子公司,或者是這些公司產品的國內代理或加盟商(如果需要證實,可以查詢國家商標庫,這些品牌要進入中國,就肯定會提前注冊商標)。
3、 這些公司經營的所謂品牌沒有商標權。這里要特別強調的是,請不要把商標申請受理通知書當成商標申請成功的認證,這完全是兩回事。前者是工商局通知你該商標的注冊申請已經被收到了,後者是他真正擁有該商標。加盟騙子往往利用上當者對商標知識不了解,拿商標申請受理通知騙人。要知道,一家才成立一兩年的公司,怎麼可能申請得下來商標呢?
4、 為了證明公司的真實性,該公司往往會出示一些國際品牌或公司給他們的品牌經營授權書(注意,該品牌根本沒通過商標注冊,壓根不存在),為了唬弄人,這些授權書多是英文的,但其中有很多破綻,比如仍然沿用了中國人的簽章習慣,而外國相關文件認的是主管簽名。當然,幾年下來,這些連鎖加盟騙子也在不斷地升級,他們的明顯的漏洞也在不斷地被填補。
5、 他們經營的產品一般都是普通人不太容易判斷價格和質量的,比如服裝、禮品、保健品等,以利於詐騙。
6、 這樣的公司壽命長則2年,短則1年,當然,用壽命判斷一個公司是不是騙子,為時已晚。 還有一些其他的特徵,比如連鎖加盟騙子的核心人物大都是中國中南部某省某市(為避免引起地域糾紛,在此略過)周邊,行騙地點集中於北京西客站,北京西客站附近的寫字樓里有大量此類騙子。當然,這些特徵可能也在消失中,因為總會有冒仿者進入,另外,騙子的規模不斷變大,也會向其他區域發展。

④ 加盟店合同指定必須采購公司貨品屬於違法行為嗎

答:加盟店合同指定必須采購公司貨品事實應該屬於違法行為。

⑤ 鹵三國與加盟商談判雙方關注重要事項有哪些

加盟店的營運利益,商圈保障等。
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在簽約時,應該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另一品牌。
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非常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

⑥ 為什麼連鎖便利店價格偏高

連鎖便利店分直營於加盟的,直營連鎖店的店員是社會招聘、要負擔人員工資,另外連鎖便利店裝修檔次高一些,費用自然高另外一些加盟的連鎖店,要交加盟費、甚至要按營業額給總部分成,交納權利金,所以價格定的也高一些。另外,他們藉助連鎖的優勢、消費者放心,很多消費者可以接受價格高點,便利店為賺錢自然定的高點。所以成本高是一方面,不願意降也是一方面。

⑦ 我想知道加盟方面的問題

加盟連鎖創業並不是人們想像中那麼容易,實踐表明,要成功地加盟連鎖經營,你得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選對加盟行業

近年來,新冒出的熱門連鎖業品牌不在少數,但有不少品牌沒「火」多久就消失了。可以這樣說,加盟連鎖的品牌幾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這無疑加大了加盟連鎖創業者選擇的難度。因此,選擇加盟行業時,一定要經得起市場的考驗:連鎖經營體系至少已經有5年以上。

二: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機會越大

加盟連鎖經營,對想創業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創業項目的煩惱,的確是一條成功的快捷方式。據一項調查顯示,日本零售業有80%的獨立開店者第一年就關門大吉,能撐到第五年者只有8%;而連鎖店第一年就結束營業者僅有20%,有77%的連鎖店能存活到第五年,這個調查就證明「加盟一定比自行創業劃算。」但這些數據並不是說,加盟後就一定百分之百能成功。

據調查,找具有一定開店經驗,且連鎖店數達一定規模或發展至少五年以上的總部,有競爭力的連鎖品牌,比較有經營保障。有些新興加盟體系,本身在市場上發展的時間就不夠長,還沒有經過市場的經驗,顧客的消費習慣尚未養成,容易造成暫時生意興隆的假象。當選擇弱勢連鎖品牌時,雖然你可以少繳加盟金,但相對之下,所能享有的總部資源和幫助也較少;許多事情都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競爭力自然也就較弱。

有競爭力的連鎖品牌由於發展前途較好,加盟要求自然也高。但要明白,加盟條件越嚴格的品牌往往有較完整的加盟制度以及較強大的財力與實力,反而較有能力保證加盟者獲利。正因為如此,越有信譽的連鎖企業,挑選加盟者時把關就越嚴謹。

三:最好能與連鎖總部「面對面」

現在連鎖企業很多,加上前幾年加盟店利潤可觀,使得有些新興的連鎖企業和加盟者都比較浮躁。一些創業者創業心切,只聽連鎖企業的一些宣傳資料就草率地簽約加盟,等到有糾紛才發現連鎖總部比自己的店面還小,甚至是一個空殼,根本沒有解決門店問題的能力和經驗。因此,親自走一趟總部及其加盟店搜集第一手現場資料,非常必要。

另外: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

近年來,隨著創業風潮日趨盛行,加入連鎖加盟店的人愈來愈多,加盟糾紛也隨之增多。這些糾紛的產生泰半肇因於加盟合約,加盟總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詳細說明合約內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簽下合約,在雙方各自模糊處理之下,會產生糾紛也就不足為奇了。

其實,加盟者在簽立加盟合約之前,就應深入了解合約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切莫以為加盟合約都是總部制式的範本不可修改。其實合約應該是透過彼此雙方協議之後做成的。換句話說,加盟者不僅該睜大眼睛看清楚內容,更有權利要求修改內容。本文僅提供以下十點注意事項,供加盟者做為簽約時的參考。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總部人員詢問清楚。因為唯有在簽約前,仔仔細細了解合約,才能減少日後的紛爭產生。

⑧ 品牌女裝折扣店加盟需要注意什麼

近年來,新冒出的熱門連鎖業品牌不在少數,但有不少品牌沒「火」多久就消失了。可以這樣說,加盟女裝品牌折扣店幾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這無疑加大了加盟連鎖創業者選擇的難度。因此,選擇加盟行業時,一定要經得起市場的考驗的品牌。 如何加盟女裝品牌折扣店?以下問題: 一、請加盟總部出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商標注冊證書等 加盟總部必須是合法立案的公司或是行號,且代表簽約的對象必須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此外,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總部必然要先擁有這個品牌的商標權才能授權給加盟者。 二、加盟費用 一般而言,總部對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包括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加盟金,系指部在開店前,幫助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以及經營Know-How教育訓練所付給總部的費用;所謂權利金,系指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商譽所付給總部的費用,通常采年繳、季繳或月繳的方式為之;保證金系指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或為貨款擔保而所收的費用。 加盟金在簽約後就無法退回,所以加盟者在簽約前便要仔細貨比三家。權利金最好采月繳方式,最好不要一次開出好幾張支票,以免屆時要終止加盟也要不回權利金。保證金額當然是越少對加盟者越有保障。 三、總部供貨價格問題 一般加盟總部都會要求加盟店一定要跟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而這點往往正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地方。因為,加盟店往往會抱怨總部供貨價格偏高,但總部為求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又不得不要求加盟店一定要向總部采購。所以加盟者可要求加盟總部在簽約時一並提供總部供貨價格表,若其供貨價格偏離市場行情得要求加註該類產品得自行進貨。 四、商圈保障問題 通常加盟總部為保障同一體系加盟店不會互相爭奪客源,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這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所以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究竟有多廣,加盟者一定得搞清楚。相對的保護范圍越廣,對於加盟者當然越有利。 五、競業禁止條款 所謂競業禁止,就是加盟總部為保護事業體的經營技術及相關關鍵技術不因加盟而外流出去,而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合約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和原加盟店相同行業之工作。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能財產權,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長才算合理?如果時間太長,加盟者簽約時不得不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一般多為一到三年,當然競業禁止條款的時限越短,對於加盟者是越有利的。 六、概括條款 加盟合約內容長短不一,但有許多的加盟合約中都會有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上,成為合約的附件,否則,管理規章是由總部訂定,只要合約當中沒有規定的,總部全部可以放在管理規章中,如此很可能造成加盟者許多的困擾。 七、違約金

⑨ 大家好 大家是如何看待加盟店的 比如說阿吚呀 阿里巴巴 等等 有高手麻煩具體一些 先謝謝了

十大常見加盟糾紛
以加盟的方式來開店創業,是現代許多人希望降低創業失敗風險的選擇。但作為一個准加盟者,您了解哪一些問題經常會發生在總部與加盟店之間?在加盟之前您應該做好哪些心理准備?在簽約之前,哪些權利義務是您必須確保的?有的加盟者在簽約加盟之後,發現實際的經營情況與配合方式,和加盟之前所想像的有很大差距,因而對總部怨憤不已,大有悔不當初的感覺。而站在連鎖加盟總部的立場,對於加盟店的配合也是感到相當無奈,要不是嫌棄總部活動辦得太多,要不然就是根本不配合總部。對合約的精神不了解,在經營上又過渡依賴總部,自己不認真經營。
在開展特許經營的業務中,台灣較內地走在了前面,有很多有益的經驗可以借鑒。本刊將連載台灣有關人士總結出來的十大最常見加盟糾紛,目的是為了讓廣大有意選擇特許方式創業的人士,不要再重蹈覆轍。
十大最常見的加盟糾紛依次為:
一、 加盟店對於總部所提供的「行銷支援與輔導」不滿意;
二、 加盟店對總部所提供的「商品價格」不滿意;
三、 加盟店對總部的「政策配合度與執行力」很低;
四、 加盟店對於每月的營業額並不滿意;
五、 加盟店與總部之間對於「商品采購限制不得自行進貨」的爭議;
六、 加盟店對於總部所舉辦的促銷活動不願意配合;
七、 加盟店與總部之間對於「商圈保障范圍」的看法分歧;
八、 加盟店對於總部舉辦的「教育訓練」不配合;
九、 加盟店對:每月繳交的權利金與管理費用「有爭議;
十、 加盟店不能每月按時繳交貸款。
無論是加盟店對於總部的抱怨,或是總部對於加盟店的不滿,在彼此互動的過程當中,都會造成爭執與糾紛不斷。有人形容特許加盟體系下,總部與加盟店之間的關系就像結婚一樣,婚前要看清楚,婚後要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要太計較。但也有人的看法是,二者之間的關系就好像古時春秋戰國時代,君主與諸侯之間的關系,結合點是在利益方面,彼此既聯合又相素猜忌。
如此混亂又曖昧的關系下,的確是很容易發生意見不同的爭執,如果雙方不能理性而冷靜地協商,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共識,糾分必然將發生。因此,除了加盟店本身應具備正確的觀念,配合總部的整體政策外,特許總部也應該負起責任,讓加盟店降低進貨的成本、提升營業額、好讓加盟店更有向心力。

十大常見加盟糾紛之一
對於總部行銷支援與輔導的不滿,幾乎是不分任何業種,成為加盟者共同的心聲,但更為有趣的是,加盟店的抱怨在內容上又可分為兩類,第一種抱怨總部沒有任何動作,或是似有基無的關注,對該店業績或是經營的瓶頸,毫無幫助可言。
相對於總部不做行銷輔導或做的不夠確實的抱怨,也有加盟店認為總部干預太多,今天要求那個,明天又要配合這個,加盟主不堪其擾。
因此,對加盟總部而言,在行銷支援與輔導這方面的角色扮演,輕重拿捏的分寸非常重要。一般常見的加盟店老闆心態,通常只在經營產生困難時,才會想到要向總部請求支援,獲利穩定時就把總部的規定當成控制個人自由行為的約束。
對於加盟者來說,首先要鑒別總部所具實施行銷與輔導的能力。這包括:
第一、 任何政策的推動,都需藉由人的動作來執行。以便利商店來說,基本上每7家到15家,總部就有一位專任負責輔導該區域的輔導人員,假設該總部現有300家加盟店來計算,光是輔導人員至少就要有20位。所以,詢問加盟之餘,不妨順便對照一下該總部輔導人員與現有加盟店的比例。倘若換算的結果,幅度差距太大,那麼也許對於總部後續的輔導與支援,加盟者要多加思量。
第二、 輔導人員是屬於專業專責的工作,不是總部隨便對外招募的人才就可以勝任。因此,所選擇的加盟總部,最好已有一定數量的直營店,總部為了培訓與留住人才,會從直營店挑造優秀的幹部,擔任區域輔導的工作,而這樣的輔導人員,因為具有門市的實務工作經驗,在與加盟店協調溝通的過程中,比較能夠真正體會門市經營的困難與立場,做出正確的建議,而不會流於只是總部的傳聲筒。
第三、 加盟店向總部提出行銷支援的請求時,通常是在營收狀況不理想。總部要來對加盟店對症下葯,不可能只單憑直覺,這就要求總部真正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辦法,一定要有一些相關的表格,例如營業日報表、單日營收統計表等,教導加盟店如何計算填寫,並要求加盟店按時回報總部。
同時,加盟者也要相信這一點,只有總部規范要求多,成功機率才會大。
加盟店並非完全沒有責任,總部與加盟者在事先應該彼此已有一定的任信與認同。切不可認為「加盟」就等於當了「老闆」,自己高興怎麼做就怎麼做。不願接受總部的規范,那麼可以符合這樣條件的加盟總部,恐的也無法保證日後的營收是否真能穩當。所以,這之間的利害得失,在加盟之前,加盟者要自己先衡量清楚。
「加盟」絕不只是總部向加盟者收取加盟金、權利金、加盟者取得品牌、簽約之後就有互不相乾的合作關系。仔細想想,有多少糾紛是出自於總部行銷支援與輔導的不健全,全讓加盟店陷於孤立無援的狀態,之後的懊悔、解約,似乎為時已晚。所以,加盟者應該善用總部的資源,放心地讓總部替你把脈,相信總部的做法與判斷,讓事業的經營更加得心應手。

糾紛之二
加盟店與總部之間有關商品進貨價格的爭議構成了十大最常見加盟糾紛中的一種,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特許雙方的合作關系。
加盟店認定進貨成本大高的一個因素是加盟店欠缺成本整體的計算概念,無法理解總部提供原物料的成本,為什麼總是比較貴。
面對加盟店的不滿,總部處理歸處理,但是有時候總部的無奈在於,企業經營的觀念加盟店不一定能接受,最讓總部頭痛的是,加盟店眼中只有「鈔票」,只要一項商品價格拿得比別家貴,總部就不知道要花多少時間來解釋整體成本的觀念,而且不幸的是效果還不好。
如果這樣講還不夠清楚,舉個例子來說明,要計算產品的總成本,除了生產原物料所耗費的成本外,還要包括研發、品管、冷藏、庫存、物流等環節,總部必須耗費相當多的金錢,才能提供這些服務。即使總部不從事原物料的生產,還是得負擔品管、冷藏、物流等這方面的支出,換句話說,總部的負擔遠比單店來得重,更何況總部還需提供加店人員訓練、促銷活動、廣告等,供應商不必顧及的服務。
以餐飲加盟業為例子,總部設立中央廚房,到底會不會減低加盟店進貨成本的負擔。
首先,以經濟規模的角度來看,生產製造商的產量越大時,對外銷售的價格自然就越低,相同的邏輯如果放在總部自行設立的中央廚房上,情況可能就有點不一樣了,為什麼呢,其實道理很簡單,總部中央廚房的產品,往往只能供應給「自己人」,而其他的市場供應商,卻沒有這頂限制,只要價格合理,品質不錯,任何單店都可能成為供應商的客戶,更何況加盟店在合約到期之後,會不會再次成為「自己人」,又存在著相當的變數,總部在市場競爭這方面,先天上就蠻吃虧的。
同樣是經濟規模的道量,在物流配送上,雖然大家都講求少量多樣,機動性的送貨方式,但是,總部中央工廠所配送的產品,只限定於自己的店家門市,相較於其他的供應商,配送點之間的距離自然比其他供應商要長的多,總部的配送成本當然比較高。
但是,加盟店不可不能單憑因為這些因素,就片面否決了總部的管製品質的用意。畢竟,惟有高品質的商品,才能贏得顧客的信賴,總部與加盟店唇齒相依,總部經營不良,對加店絕對不是一件好消息。
總部的生產、配送成本高於市場價格,又無法避免供應商的競爭,總部不妨挑造優良的供應商,作為原物料采購以及物流配送的合作夥伴,一方面總部在產品品質仍可加以監督控管,又可以藉助供應商的動輸資源代為配送,這種作法對總中來說,可說是省事又省錢。在此策略實施的同時,總部運用現有資源,專心做好加盟店行銷輔導的工作,並可集中炎力邁向門市通路數量的突破,等到總部達到更大的經濟規模後,又回到向供應商爭取更低廉的采購價格,這樣的良性循環,總部與加盟店雙方可受惠,何樂而不為。

糾紛之三
有人常將加盟體系當作是一個大家庭來看待,家庭是否能夠和樂融融,那就要看家長的領導方式與觀念,是不是能夠受到家庭成員的重視與遵從,同樣的道理,加盟體制是由來自各地的加盟店組合而成,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做法,不可能像直營系統凡事要以上令下行,執行的員工容易管控。所以,總部對於政策的執行,往往在觀念溝通與凝聚各加盟店的共識上,就得多花點功夫。
而加盟店對總部政策的看法,常常會有一個疑問,奇怪!做生意就做生意,總部動不動就來個計劃,不但浪費我的時間,錢又沒有多賺一點,而且不配合的話,還會被總部處罰,真是「勞民又傷財」!加盟店既然抱這種觀念,總部要推動政策的運行,其中的困難度可見有多高。
業界加盟店的觀念,普遍地仍停留在單店的層次,只要成績不錯,哪裡還需進一步地接受總部的指示,加盟店會忘記既然是特許回暖國,就不是個人單打獨斗的形態,也許A家店老闆認為生意做得好,就不願意配合,但他可能不會想到B店正亟需總部加盟 、幫忙,就是這樣,A店老闆還可能會進一點反駁,B店需要那就B店去做好了,為什麼我還是要配合?這的確是個好問題,A店老闆的想法,也不是全然都是錯的,只是對於特許加盟的認知,少了集體運作的觀念。加盟店要知道,顧客會來消費,除了個人努力經營的成效外,消費者看到的是總部的品牌,也因為對於這個品牌有興趣,顧客才會不管到哪裡,都會選擇同一品牌,來進行消費的行為。
總部擬定的政策,到底涵蓋了哪些范圍,而又產生如何的效應呢?在業界總部常擬定的政策,約可分為:一、商品政策,可以增加品牌在市場的競爭力,對加盟店的營業額與集客力也有所幫助;二、營運政策,總部根據總營業額的數據,擬定下一年度的目標;三、行政策,藉以提高營業額,或是強化消費者對品牌的認知等;四、人事政策,總部藉由加強員工的教育訓練,讓員工學會如何配合總部的新措施,或是以服務性質為導向的加盟體系;五、作業政策,總部經由這項政策的實施,減輕商品管理與進貨流程的成本;六、加盟政策,總部評估自己在業界的實力,以及預期到達的目標後,諸如商圈范圍的縮小,或是加盟條件的改變等方式,來達到加盟店版圖擴張的目的。
以行銷政策來說,雖然總中立意良善,但最讓加盟店抱怨的是,加盟店人員好不適應新做法,實質上的績效不是挺好,既然沒有什麼效果,為何又非得拿加盟店做實驗。但任何政策實施的成效,都需要一段時間來醞釀,執行政策的初期,通常都不會有直接而明顯的效果,總中也十分清楚這樣的狀況。但是,總部的目的在於通過龐大的宣傳效果,告知消費者該總部旗下所有的加盟店,都有提供相同的服務或產品,養成顧客消費行為上的記憶。
只有用心經營的總部,才會實行一大堆加盟店常認為「麻煩「的政策與規定,加盟店也常也嚴苛的角度,抱怨成效不彰。可是,如果加盟店要知道,總部不是神仙,沒有任何的政策一次就可成功,在摸索與嘗試的過程中,並不是每一項活動都能立即產生效果。十次的計劃,只要有一次成功,那麼,之前九次總部與加盟店辛苦的努力,都算是值得。眾志成城,集體力量的發揮,這不是一般的單店想做就能做的,而這也是為什麼單店式的經營,敵不過特加盟體系的原因之一。
所以,加盟者在加入特許體系之前,要把總部企劃、執行以及過去舉辦的活動,納入考察的內容,作為評價總部好壞的標准之一。

糾紛之四-加盟者抱怨利潤少 特許者急需出變術
通常加盟店對營業額的抱怨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來談,一個是因為外在環境的改變,使得原本不錯的獲利逐年減少,而外在環境的變化則包括房租、水電成本的上漲、員工調薪等,屬於加盟店必須自行吸收的成本。第二個則是內在的因素,包括加盟總部在供貨的價格,反映市場原物料成本的上漲,以及在整體服務方面,如人員聘僱、廠房擴棄等企業成長考慮下,所增加的資金支出,都會向加盟店收取更高的費用。而這兩種內、外因素相素擠壓下,加盟店的收入就好像「蠟燭兩頭燒」的情況,實際收入當然會日漸減少。
以總部的責任而言,處理加店對於營業額的不滿,都會以具體的營業數據來作為事實的查證,以及擬定針對該店對或該區輔導補救的措施,,但是如果總部的整體實力太弱,無法面對市場競爭的考驗時,相信再怎麼努力地評做和協調,將無法協助加盟店多賺一些錢,換句話說,加盟者為了確保以後營收的穩定,在選擇總部的時候,應考慮下列三點因素:

總部的經濟規模

具備規模經濟的總部,因為采購量大,在與供應商協商價位時,可以掌握議價的幅度的決定權。而總部向供應商拿價格低,自然可以回饋旗下的加盟店,緩角單店在負擔原物料成本上的壓力。
總部的研發能力
以現在消費市場來說,只依賴固定的商品來作為賣點的總部,常因為顧客消費習性的改變,面臨產品魅力喪力,不再吸引顧客上門的困境。所以,總部的商品研發部門就晃得相當重要。也就是說總部藉由新品的不斷推出,讓消費者永遠有新口味可以品嘗,使加盟店在市場上能保持一定的競爭力。所以,加盟者對於選擇總部的事前評估,不能只考慮現有市場對其品牌的熱門程度,該總部的產品能否陸續地推陳出新,對於日後加盟店能否繼續吸引顧客上門消費,是個很重要的因素。

總部是否尋找其他資源的輔助

總部為了增加盟店的來客數與服務范圍,可以選擇適合的商品,在加盟店中陳列出售。在國內以便利商店最為常見,例如代收電話費、代客送花等,都可以吸引消費者來店的次數與刺邀購買的意願。而加盟者在選擇總部時,常會忽略總部在與副業的聯合銷售,可以帶給加盟店更多的收入的利益。
加盟合作關系,無非是總部與加盟店雙方,經由共同的努力,雙方各自獲得一定程度的合理報酬。加盟店在怨氣滿腔之餘,不妨冷靜的想想,自己有沒有全力地經營該店,有沒有完全遵守總部教導的步驟,再來向總部討取公道。而在收入上無法滿足加盟店的總部,即使擁有再多再好的建議與制度,加盟店還是不會接受,轉而在全約到期後,投靠別家總中。
因此,面對加盟店對營業額的抱怨,總部除以善意的眼光,傾聽加盟店的說法外,還必須認真地考慮連鎖品牌的競爭力,是否仍有彈性調整的空間。畢竟,加盟店就是總部的「命根子」,沒有加盟店的支持,總部又怎麼會有生存的機會呢?

糾紛之五-加盟店要求自行采購 特許者就是不肯讓步
加盟店不滿總部規定不準自行采購的限制。事實上,與前面談到的對於商品價格不滿,是一體兩面的問題。
限制加盟店只能向總部采購。這樣的規定是維系加盟體系運作,必須建立的規則。怎麼說呢?總部的Know-How,除了每個總部特有的行銷、管理等無形的技術外,有形的資源最重要的就是總部銷售的產品,加盟店什麼心甘情願地繳納相關費用,也是為了換得這些有形、無形資源的回報。所以,加盟店應先認識到,總部限制進貨的用意,不只是為了賺錢,而是為了維護品牌的信譽與品質,建立消費者的信心,對總部來說,絕對比賺取進貨的差價還重要。
市場上的供應商,面對連鎖加盟這塊利潤大餅,一定想盡辦法「瓜分」這塊市場。為了吸引加盟店的注意,價格上絕對會讓加盟店感到滿意,至於原材料的品質,如果供應商具有相當規模,提供的原材料甚至會比總部更好,加盟店如何能不「心動」。
因此,為平息加盟店這方面的抱怨,總部除追求規模經濟,爭取原材料進價時,更為優勢的議價空間外,不斷地推出讓對手無法模仿的獨特性商品。既可以維特產品的消費新鮮感,增加加盟店的收入,也可以藉此來提升加盟店的忠誠度。
此外,加盟店千萬不要為了省錢,而忽略總部在進貨方面的服務,可以為你省下不少麻煩。以現在的物流配送系統來說,強調的是多樣少量,機動性的配送,其目的不但在於維持產品的新鮮度,而加盟店則不需要浪費過多的儲藏空間,而多樣少量的配送,也減輕了加盟店庫存成本的負擔。
但是,加盟店也許會提出質疑,外面供應商的服務態度與補給的速度,都不比總部差。的確,除了少數總部外,在運送與服務上,總部與其他競爭者在這方面並沒有太大的差別,但是重點是,總部與外面的廠商最大的差異在於,總部會根據契約,對加店提供進貨與品質控管的義務。通常加盟店私下進貨,只限於少數一、兩項原材料,假設加盟店對其依賴性越來越高,進貨的種類是如此的繁阿,加盟店能夠保證外面的廠商,還能維持一樣的品質與服務態度嗎?
看到加盟店與總部對於限制進貨爭議不休之時,不禁令人佩服大型國際快餐店執行政策的魅力。消費者不管走到哪裡,只要看到相同的招牌,幾乎就是干凈衛生,與口味一致的保證。總部處理加盟店私下進貨,除了規勸與懲罰外,是否可以針對部分競爭力弱的產品,開放給加盟店自行進貨,但是必須經過總部審核,藉以確保品質,而加盟店也無抱持著敵對的態度,認為總部不準私下進貨,只是為了賺錢,加盟店要去了解,市場上充斥著良莠不齊的供應來源,總部為維持品牌的信譽,絕對不可能允許門市隨便進貨,加盟店如果一意孤行,到時候萬一顧客吃出問題,受害最大的恐怕還是加盟店自己。

⑩ 加盟商提烘焙原料高於市場價10倍是欺詐嗎

不算欺詐,你不買他的原料不就得了,在市場上還買不了一樣的?你找幾家你們本地的烘焙原料商家,看看市場價格是怎麼樣的,不行的話就自己買材料唄,這和火鍋店一樣的,食材還不也是自己采購,不一定非要買他們提供的啊,要是他們一定要你買他們提供的原料,大不了就先少買一點他們的然後自己采購一批,但是別買不好的欺騙消費者啊,商業道德還是要有的,然後試試和加盟商談談條件看能不能便宜點,不能你就的查看原來簽的加盟合同具體條款了,必要可以找律師咨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