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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部要對加盟店負責嗎

發布時間: 2022-09-25 15:36:40

A. 加盟店注意事項

加盟最可怕的不是賠錢,而是加盟詐騙。


加盟防騙小妙招

第一:最常見的加盟騙局是,先給你來一頓忽悠,加盟他們的種種好處,如何如何賺錢。等你迷迷糊糊地把錢交了,就一切都晚了。大家一定要記住,天下任何生意不可能絕對掙錢,能保證你加盟一定掙錢的機構一定是騙子。一旦你上了他們的賊船,想下來就難了。

第二:騙子加盟公司一般廣告會打的特響,對廣告宣傳的投入特別大,甚至超過了產品研發和公司運營費用。俗話說:「捨不得孩子,套不住狼。」 所以你以為對方公司名聲很大,然後就毫不防備簽約打錢了。別到最後發現自己被騙了,才後悔不已。

第三:騙子公司一般多採用「誘導式」,就是用「小貓釣魚」的方法引你上鉤。比如,贈送小禮品,減少加盟費,還有返現金,返裝修費等等。只要是正常人,一般都受不了這種一步步的誘導。所以大家在最後關頭一定要堅持理性!

第四:騙子加盟公司最可笑的一個地方就是,一般都只敢做外地加盟商,本地或附近的加盟店很少,原因就是不想讓你去公司看。因為百分之八十的公司,實力並不是很強。一般資金都投入在了宣傳上面,自己甚至連庫存都沒有,還有就是害怕,後面出來問題,你可以輕松找上門。所以大家可以先問問這家公司在本地的口碑。

第五:這招也是騙子最高明的手法,利用「傳銷方式」組成一個加盟連鎖網來行騙。例如你想加盟他們店,他會介紹他們的連鎖分店讓你去參觀,一般都是事先商意好的,肯定會給他們好處。此時你更要小心,別人說得再好,也得自己親眼看到,獨立思考。

第六:加盟千萬別急於求成,一切情況都要先調查清楚。別上了當,還以為自己得了很大的便宜。很多加盟商往往急功近利,一上來就直奔主題,想著簽完約再談具體細節。這種人簡直是求著對方騙自己。

第七:最重要就是供貨價的問題,比如一般騙子公司都有很漂亮的展廳,往往以產品低價吸引你加盟,加盟前不會告訴你產品價格,等你加盟後再看價格,發現產品價格特別貴,比市場上賣的價格還貴,這時發現上當就晚了,一定要先登錄他們的選貨系統,看一下價格才能做下一步決定。


加盟注意事項

1、做好談判的前提工作:在跟總部談判前,先搞清楚加盟商的詳細情況,先提前咨詢好加盟商會有哪些權利,該品牌的發展情況,目前已加盟的加盟商的運營情況的遇到的問題。所謂知彼知己,百戰百勝,不打無准備的戰。

2、注意談判時候的態度:在和總部談判的時候,記得要正氣,不卑不亢,我是抱著認真的態度我來商討合作,但並不是非你不可,也不接受任何人情,我是來找賺錢的方法,不是來喝茶。

3、不要盲目相信對方,要具有一定的判斷力。品牌當然都是誇贊自己的所以會無限放大自己加盟品牌的優點從而隱藏缺點,但大家在談加盟的時候不要一味相信品牌方的承諾和所闡釋的東西,你需要具備足夠強的判斷力和發現力,仔細認真的分辨從而選擇你最感興趣的內容去了解。

4、把握談判的重點:你來加盟就是為了賺錢的,別被對方帶偏了,要抓住重點問,比如自己加盟後能不能賺到錢,能不能享受售後服務,能不能長久合作等問題展開。

5、增加談判的籌碼:爭取好的權利結果,最好能增加談判的籌碼,比如自己手裡的核心技術、各種各樣帶來財源的人脈,對方才能認真對待你的談判,讓對方意識到,你能為他賺錢。

6、多交流多溝通。加盟一家店進行創業是一個很持久的過程,所以你必須要多與品牌方溝通交流才能更好的判斷這家加盟品牌是不是最適合你的、這家店的未來發展方向你能不能接受等等一系列的問題,這樣才可以擁有更多的選擇,後續開店也會更加順利。

7、仔細了解簽約條款。一旦簽約那基本上就是很長遠的過程了所以必須仔細的閱讀簽約條款,很多的加盟後續要求要提前說。仔細了解閱讀簽約條款是對自己的負責,也是對自己加盟店鋪後續發展的負責,所以這一條很重要。

8、嚴格遵守談判的原則:爭取加盟權利的談判,要嚴格遵守談判的原則。談判的過程和談判的結果都要走正規程序。合同和開業資質都要正規合法化,不要為了一點蠅頭小利,就搞不能維護自己權益的口頭協議。

9、談判要達到雙贏效果:在正確加盟權利的談判中,如果過分強調自己能獲得的權利,卻忽視對方該獲得的利益,這種無法雙贏的加盟,無論怎麼談,都是無法長久的,真正成功的加盟談判要建立在互利互助的基礎上。

如今加盟騙局眾多,在談判時一定要注意,心存謹慎,一旦發現是騙局立刻脫身。

B. 總部如何管理加盟商

如果說VI的統一使得加盟店極大地受到精神上的鼓舞,那麼對大品牌的規范化運作和管理流程的學習,則是他們迫切的願望。對加盟店的管理不僅僅是統一了VI就可以的,而更多的應該是對總部運作理念的逐步滲透和對內部經營管理操作上的統一。可以肯定,加盟店在加盟前是缺乏一套完整而又規范的經營管理體系,他們更多體現出的是摸著石頭過河的土辦法。一方面很多加盟店在積極-全球品牌網-尋求更為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來使自己得到新的突破,而另一方面,在加盟之後,繼續沿用原有的土辦法,這樣,營業額和銷售量自然上不去。 另外,加盟店在加盟初期,會對總部的營銷策略持有戒心,擔心總部對他們在指導的同時坑害他們,要麼是想套牢他們永遠做下線,這些都是加盟商在加盟初期仍有所保留的原因,同時也是對總部商業道德的體現和考驗。 2、 總部自身原因分析 (1) 總部與加盟店合作的基礎不穩定 現在許多品牌連鎖加盟體系本身就是一種比較脆弱的合作關系。雙方既沒有股份的約束,又沒有共同發展的遠景,完全是一種相互利用的關系。加盟店僅僅希望藉助總部發展壯大,沒有長期合作的意願,而總部又貪圖市場份額,在自身體制尚不完善的前提下盲目發展。因此,這種加盟連鎖是極不穩定的合作關系,也是造成分歧的主要原因。 (2) 總部的營銷策略未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制定 總部沒有經過詳盡的市場調查制定的營銷策略往往只適合用於部分區域,這樣一來就造成加盟商的抵觸情緒,或者營銷方案根本不適合在當地推廣。我國的區域性差異很大,各個地方的消費水平、消費觀念不同,因此總部在制定營銷方案時不應一概而論,要顧全大局。 (3) 企業缺乏控制能力 如果總部給予加盟店太大的權利,同樣會導致總部的營銷策略難以執行,總部要合理控制加盟店的權力,制定健全、完善、合理的管理機制。任何事情做到有章可尋、有制可依。 (4) 總部與加盟店的管理架構和溝通體系有問題 1、統一VI形象僅僅是解決了治標的問題,而總部保持良好的商業信譽,幫助加盟店進行市場培育,在進行經營方法的正確引導和扶持,然後進行經營思想的滲透,最終實現共同雙贏,這才是治本的關鍵所在。 2、總部在進行營銷策劃時,要根據每個加盟店不同的實際狀況制定詳細的營銷方針,並且要多徵求加盟商的意見,在雙方都能接受的前提下形成的營銷方案。

C. 為什麼總部控制加盟店收銀

為什麼總部控制加盟店收銀
肯定要控制啊 就跟上司控制下面一樣。我舉例子吧,發生在我朋友身上的!我朋友開了個餐館,是加盟的那種,然後加盟金20萬五年。他們總部所給你的就是派來廚師團隊(當然工資你是要自己開的),其他什麼選址,同地區有沒有這個總部的其他代理的分店,一該和他們無關了!到後面朋友才知道,這廚師團隊不過是他們,裡面的學徒當久了派過來的,而且這區還有其他的這店之前就加盟進去了!結果還是關門了,可以說兩敗吧!!
另一個像KFC,你知道的。他們加盟金是貴了,你要加盟就必須從他們總部已開的分店裡且沒被人代理走的,中去選一個你認為可以的,地區不同加盟金不同!然後加盟者必須去培訓6個月,還有就你所有的食材必須他們統一配送,因為他們要保證所有的店口味一樣。他們還會派管理人員來,當然你可以自己另請!工資你肯定要開,!!你問加盟店受總部控制不,其實要看他們控制你哪些方面,和怎麼控制。有好有壞!!!

D. 加盟店承擔總部的法律責任嗎

總部與加盟店不一定承擔連帶責任。因為根據表見代理的相關規定,總部與加盟店在合同中承擔連帶責任。但是這種連帶責任,只是外部責任,消費者可以向總部或加盟店要求賠償,總店與加盟店之間的內部責任取決於雙方的具體協議。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E. 加盟店違約總部是否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表見代理的相關規則,在合同責任中,總部與加盟店承擔連帶責任。當然,這只是外部責任(消費者可以向總部要求賠償或者向加盟店要求賠償),總店與加盟店之間的內部責任如何,要看雙方之間的具體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F. 總店不需要承擔加盟店的任何責任,需要預備哪些材料

建議你先看一看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
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
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
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
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
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
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
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
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
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G. 加盟總部對加盟店有哪些經營上的指導

很多優質的加盟總部都會有一個很專業的選品部門或者團隊,這個選品團隊會根據加盟店的所在地址的真實市場情況,為加盟店鋪選擇出最合適的產品種類。選好了合適的產品之後,加盟店鋪在日常的經營中又會有銷售促銷宣傳等各方面的事情需要處理,對於缺乏這方面經驗的加盟商來說,很多優質的加盟總部都會派遣專門的運營團隊到加盟店進行實地的培訓,會給加盟商介紹專業的銷售經驗和銷售技巧,同時還會為加盟店制定合理的促銷方案和宣傳策劃。此外加盟店在日常經營中也會面臨著行業競爭,這種時候如何在競爭中搶奪顧客搶占市場,也是需要加盟總部進行指導的。想要確保在競爭中占據優勢,最根本的還是要提升產品品和服務品質。產品是總部提供的,產品品質自然需要總部來保證,而具體售賣和服務則是加盟店提供的,所以加盟店的服務品質則需要加盟商來確保,如何提供優質專業的服務,如何能讓顧客更滿意更舒心,這些也都有需要加盟總部進行一個專業的培訓和指導。

H. 加盟店出問題了總公司要負責嗎

法律分析:加盟商如系總公司分公司,則履行合同中產生的債務由總公司承擔;如是獨立主體,需結合是否加盟與總公司關系及是否有權代表總公司等情況來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I. 加盟店被工商局罰款總部有責任嗎

要看具體原因的,如果是總部未告知的話,總部肯定要負責,但是由於你方原因且合同未標明的違反工商規定的,基本算是你自己的責任

J. 加盟店侵權可以起訴總店嗎

法律分析:可以。從侵權責任角度分析,雖然特許經營的總部與加盟店是法律地位各自獨立的民事主體,但對消費者而言,整個特許體系往往被當作單一的企業經營者,總部與旗下的加盟店構成同一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