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特許經營和特許加盟的區別是什麼
1、模式不同
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2、管理不同
由於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一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因此也稱之為特許連鎖。 特許經營是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經營在中國開展於上世紀90年代,從剛一開始就的到了迅猛的發展。目前全國特許經營模式廣布在60個行業,採取特許經營模式企業數量接近2000個,特許加盟店近8.2萬個,整個市場以每年約49%的速度遞增。
3、經營范圍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並沒有隸屬關系,雙方並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夥人,亦不屬於代理。確切的說是特許人把自己的商標標志和管理技術等知識產權授權被特許人有償使用,由此以整體統一的商業形象和管理模式對外營業。
(1)中國特許連鎖加盟經營法擴展閱讀:
在連鎖加盟的模式下,接受總部的品牌與技術指導的一方。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有償使用其名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經營模式,加盟是屬於特許經營的一個種類。
加盟商又分為區域加盟商和個體加盟商,加盟商專業術語叫受許人,他們關系就是合同上規定的核心業務的使用權。 另外,特許經營是有別於連鎖經營的,連鎖經營加盟商和特許經營中的受許人存在本質區別。
② 中國特許經營的有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特許加盟作為一種重要的營銷方式和連鎖經營的主要形式之一,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正在成為國內企業實現低成本高速度擴張的重要手段,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發展前景。為規范特許加盟活動的開展,我國商業服務業特許經營活動的行業主管部門先後頒布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已廢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
(一)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原國內貿易部於1997年11月14日發布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這是一個啟蒙性的法規,對於宣傳、普及特許經營模式具有歷史性意義。試行辦法的顯著特點是對商業特許經營進行了准確的定義,明確了特許經營合同主體資格、特許經營合同的基本內容以及合同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該試行辦法規定「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包括餐飲業、服務業)特許經營活動的企業、個人或其他經濟組織」,而不適用於境外投資人及外資企業在中國內地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中國商業特許經營領域對外國投資人或外資企業是封閉的。中國於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承諾在三年內開放市場准入。商務部於2004年12月31日發布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05年2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具有如下特點:
(1)明確了特許經營當事人的條件,不僅對特許人的資格有了明確的規定,而且要求被特許人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強調了參加特許經營活動的經營主體性。
(2)通過強化特許人的義務,明確中國商業特許經營的特點是經營方式提供型,而不是產品提供型。特許人在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使用時,應「提供代表該特許經營體系營業象徵的經營手冊」,並「為被特許人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技術上的指導,培訓及其他服務」。
(3)除規定特許經營合同的主要條款外,還專門規定了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特許經營合同的「余後效力」,即競業禁止內容。
(4)擬制了信息披露制度,對特許人應當披露的信息內容作了明確的規定。
(5)為了規范特許經營市場秩序,防止以特許經營虛假廣告形式坑害加盟商的行為發生,要求特許人發布廣告宣傳的信息必須具有真實性。
(6)根據中國政府加入WTO的承諾,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明確取消了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市場准入限制,設立了外資企業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特別行政許可制度。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頒布其立法方向符合國際特許經營立法的趨勢,是中國特許經營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二)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於2007年2月6日發布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2007年5月1日起實施。商務部於2004年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同時作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是中國特許經營立法走向成熟的標志,也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行政法規。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主要確立了五個方面的制度。
(1)明確了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只有企業可以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第二,要求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第三,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第三方面的條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兩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防止一些企業利用特許經營進行欺詐。同時,直營店具有一定的示範作用,便於其他經營者從直營店的經營中較為直觀地了解特許人的品牌、經營模式、經營狀況等。
(2)規定了特許人的信息披露制度。特許人的信息披露,對於保證被特許人及時、全面、准確地了解、掌握有關情況,在充分佔有信息的基礎上做出適當的投資決策,防止上當受騙,非常關鍵。因此,有特許經營立法的國家都把信息披露作為核心制度。條例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專設「信息披露」一章,明確規定特許人應當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有關信息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並明確規定了特許人應當提供的信息內容。條例還對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完整、准確,不得遺漏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做出了明確規定。
(3)確立了特許人備案制度。由於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政府不宜對其實行行政許可,但又需要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以維護市場秩序。為了便於商務主管部門及時了解、掌握特許人的數量等有關情況,有針對性地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規范、監督,也為了有助於潛在的投資者了解特許人的基本情況,做出恰當的投資決策,同時有利於形成對特許人的社會監督,條例確立了特許人備案制度。明確規定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規定了備案的程序以及備案時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文件、資料後,應當予以備案,通知特許人,並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和及時更新。
(4)對規范特許經營合同作了規定。特許經營合同是明確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依據。特許經營活動在實踐中出現的不少問題和糾紛,與特許經營合同不夠規范有直接關系。為此,條例從三個方面做了規定:第一,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並明確了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第二,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第三,除被特許人同意的情況外,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
(5)規定了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行為規范。條例針對特許經營活動本身的特點以及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重點對特許人的行為規范作了規定。比如,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特許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向被特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等。對被特許人的行為規范,條例也做了相應規定,主要是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三)我國特許經營其他法律我國於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對特許經營的信息披露和備案管理工作做了進一步規定。
③ 辦理連鎖加盟特許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1.辦理特許連鎖加盟許可證的條件:符合企業法人條件,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五十萬元等。
2.申請許可審批程序:向省郵政管理局提出申請。申請單位可通過國家郵政局網站行政許可鏈接提交申請,在確定填報材料真實、有效後,通知申請單位將加蓋公章的紙質申請材料送達省郵政局。
④ 關於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
在我國經濟快速增長的趨勢下,商業特許經營持續高速發展,在國民經濟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對於特許人來說,商業特許經營具有不受資金限制,可以低成本地迅速擴張規模,塑造品牌等優勢,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商業特許經營擴大規模,促進發展。但商業特許經營具備眾多優勢的同時,也面臨多方面的法律風險,下面主要從信息披露方面分析商業特許經營的法律風險。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特許人未進行信息披露的法律風險
信息披露是特許人的法定義務。由於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信息地位不對等,特許人真實、全面披露有關商業特許經營的信息,對保障被特許人的知情權,防止欺詐,維護雙方交易安全公平尤為重要。我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之日前30日以書面形式對被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
特許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
1、行政法律責任: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定數額罰款;
2、民事法律責任:被特許人可以解除商業特許經營合同;
3、刑事法律責任:以商業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特許人信息披露不適當的法律風險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否則,特許人將面臨行政罰款、特許經營合同解除的法律風險。
三、特許人未保存信息披露證據的法律風險
特許人對是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具有舉證責任,因此,若特許人只是口頭披露,或者進行了書面披露但沒有保存相關證據,特許人無法舉證證明已經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將不得不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四、特許人信息披露中泄露商業秘密的法律風險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特許人應當披露的諸多信息中,很大部分屬於特許人的商業秘密,這些商業秘密一旦泄露,很可能給特許人帶來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若特許人為保護商業秘密,不進行信息披露,將承擔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風險。若特許人在信息披露中商業秘密保護不力,將嚴重影響特許體系的健康發展,給特許人帶來極大的經濟損失。因此,特許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注意防範商業秘密泄露的法律風險。
信息披露是特許人的法定義務,特許人應真實、准確、完整地進行信息披露,並做好信息披露與保護商業秘密之間的平衡,防範法律風險的同時,完善商業特許經營體系,促進企業更好更快發展。
⑤ 加盟連鎖特許經營資格怎麼辦理哦
一幟特許經營為您解答
辦理特許經營備案需要的基礎條件:
1. 首先要取得商業特許經營備案資質,只有取得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的企業可以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2.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商業特許經營備案企業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3.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這項條件,通常被稱為「兩點一年」 ,目的是為了防止一些企業利用特許經營進行的欺詐。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特許人須在自第一次訂立特許加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相關條例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據法律規定,特許經營備案應當向商務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特許加盟企業的基本經營情況。
(2)中國境內全部加盟商的店鋪分布情況說明。
(3)市場計劃書。
(4)加盟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如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5)特許加盟相關的商標、專利和其它形式的經營資源的注冊證書復印件。
(6)市級(地級市)單位商務部門開具的證明文件;直接經營的店鋪設立在國外的,特許人需要交直營店鋪營業證明(中文翻譯件),還需要當地公證機構進行公證加上中國駐當地使領館的認證。
(7)特許加盟合同。
(8)特許經營手冊目錄。
(9)如果根據法律規定需要國家批准才能辦特許加盟(這就類似於前述的特許加盟許可證)的行業,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文。
(10)申請特許加盟人的書面承諾(需要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⑥ 連鎖加盟特許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才能辦理
連鎖加盟特許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才能辦理?如果是特許性的話,慢慢辦理起來也是這個許可,辦理起來也是比較麻煩的一件事,所以說必須的
⑦ 特許經營模式
特許經營模式,即特許經營授權商將其成功的品牌、產品和運作模式傳授給特許經營體系中的受許者使用,使受許者獲權經營一種早已獲暢銷的產品或服務。特許經營作為新的現代商業運營組織方式,是一種已被公認為有效的經營理念,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能夠更好地為客戶服務。利用知識產權的轉讓,充分調動了一切有利的資本並特許加盟作為一種重要的營銷方式和連鎖經營的主要形式之一,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正在成為國內企業實現低成本高速度擴張的重要手段,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發展前景。為規范特許加盟活動的開展,商業服務業特許經營活動的行業主管部門先後頒布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已廢止)_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_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_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特許經營權的范圍
按特許權的內容劃分:
(1)較早出現的特許方式被稱為「產品品牌特許經營」,又稱「產品分銷特許」,是指特許者向被特許者轉讓某一特定品牌產品的製造權和經銷權。特許者向被特許者提供技術、專利和商標等知識產權及在規定范圍內的使用權,對被特許經營形式的典型例子有汽車經銷商、加油站及飲料罐裝和銷售等。目前在國際上,這種模式逐漸向經營模式特許經營演化。
(2)「經營模式特許經營」被稱為第二代特許經營,目前人們通常所說的特許經營就是這種類型。它不僅要求加盟店經營總店的產品和服務,而且質量標准、經營方針等都要按照特許者規定的方式進行。被特許者繳納加盟費和後即不斷的權利金(特許權使用費),這些經費使特許者能夠為被特許者提供培訓、廣告、研究開發和後續支持。這種模式目前正在國內外快速發展。
⑧ 加盟連鎖特許經營資格怎麼辦理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逾期不備案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前款規定的特許人,不適用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一、商業特許經營申請程序
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加盟合同樣本空白電子檔原件.另合同樣本需含冷靜期條款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 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
(二) 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 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 市場計劃書;
(五) 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常見的商業特許經營備案注意事項
1、是,特許人必須是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
2、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雙方通過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3、被特許人應當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這種統一的經營模式體現在各個方面,大到管理、促銷、質量控制等,小到店鋪的裝潢設計甚至標牌的設置等。
4、被特許人應當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特許人擁有的經營資源一般都經過了較長時間的開發、積累,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繼續加大《條例》貫徹力度,監督檢查在本地區內開展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企業、人員、中介平台等,大力整頓商業特許經營市場秩序。對不主動備案、不誠信備案、不按時提交年報的企業,要進行約談整改;對拒不整改的,要依法處罰、公示;對其他部門在行政監管或司法審判中發現的問題線索,要及時調查處理。
⑨ 特許連鎖經營是什麼
特許經營連鎖是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由於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一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因此也稱之為特許連鎖。
類型
直營連鎖(或正規連鎖,簡稱RC),即所有的店鋪(store)都是由同一經營實體-總公司所有(company owned).
自願連鎖(或自由連鎖,簡稱VC),即各店鋪資本所有權獨立,採用共同進貨,協議定價的一種商業橫向聯合.
加盟連鎖(或特許經營、契約連鎖、特許連鎖、簡稱FC),即以單個店鋪經營權的授權為核心的連鎖經營,也就是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第一網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在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
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根據這一條的規定,特許經營作為特殊經營模式的特徵是特許人通過合同轉讓使用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在內的特許經營權,取得特許經營權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雙方的合作基礎分別是特許人的知識產權和經營模式,以及被特許人的投入資本。特許人一般會通過合同掌握特許加盟店的最終管理權,而被特許人對自己的投資擁有所有權,雙方通過合作各自取得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並沒有隸屬關系,雙方並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夥人,亦不屬於代理。確切的說是特許人把自己的商標標志和管理技術等知識產權授權被特許人有償使用,由此以整體統一的商業形象和管理模式對外營業。而對於所有的被特許人來說,彼此之間是沒有直接關系的。
⑩ 連鎖店的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是一種商業經營模式,而不是一個行業。按照組織分工原則,總部(特許者)負責經營戰略規劃、商品服務開發等,可以為加盟店(被特許者)提供整套經營技術,並通過培訓以及不間斷的意見、調查和發展計劃以及統一采購配送和廣告宣傳來幫助加盟店獲得更大的收益。而加盟店則可以用較少的投資在短時間內獲得經營決竅,並把精力集中放在經營管理、顧客服務上。對於總部來說,通過特許經營可以在短時間內以較少的資金投入迅速擴張。
總部以加盟金、特許權使用費、保證金和其它費用等方式從加盟店中提取一部分收益[《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其中加盟金亦稱特許費,一次性收取(一般占投資額的10~15%;特許權使用費是在加盟店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比例收取;為確保加盟店履行合同,總部可要求加盟店交付一定的保證金,合同到期後退還;其它費用(如廣告費),或按一定比例收取或根據總部提供的服務而定。
特許經營是一種最簡單、成功率最高,在世界各地最易通行的經營模式。因而,特許經營從19世紀末至今在全球常盛不衰。
據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統計,2001年中國國內已有600多個特許經營體系,18000個特許經營網點,除了加油站和汽車的鎖體系以外,特許經營的營業額達到300億元人民幣。
加盟特許連鎖體系的好處
加盟特許連鎖體系的最大的好處是自己可以做老闆,又可以減少自己開辦企業的風險。
美國商務部的統計資料表明,獨立開辦企業的業主,成功率不到20%,而加入連鎖體系開辦的企業,成功率高於90%,如此高的成功率,使「加盟創業」成為人們經商降低投資風險的最佳選擇。
對於加盟者來說,加盟特許連鎖體系具有以下優勢:
◆ 享受知名品牌帶來的人氣和利潤;
◆ 統一采購、統一配送從而降低進貨成本;
◆ 獲得質量可靠的商品和服務;
◆ 可根據總部已獲得的經驗來選擇加盟店最佳地理位置;
◆ 接受系統培訓,用已經證明獲得成功的經驗來經營自己的企業;
◆ 附屬於知名品牌大旗下,受益於其整體廣告所帶來的客源;
◆ 可得到持續不斷的經營指導服務;
◆ 自己做老闆但又不孤軍奮戰,有大公司做後盾,可盡享成功喜悅,而無經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