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特許經營和特許連鎖經營有何區別
特許經營僅是連鎖經營的一種模式,連鎖經營除了特許經營模式還有直營連鎖和自有連鎖。特許經營、直營連鎖和自由連鎖經營三種模式組成的連鎖經營模式被稱為 「零售行業的第三次革命」,三種模式通過專業分工、集中管理實現規模效益,雖然都是能提高商業效率的經營模式,但特許經營模式與直營連鎖和自有連鎖還是有區別的。
一、直營連鎖與特許經營
直營連鎖是通過總部直接投資、參與經營和管理各個零售分店的經營模式。這種模式典型的特點是總部直接下令掌管所有分店,分店也必須完全接受總部的指揮。直營連鎖實質上是企業通過吞並、兼並或獨資、控股等資本集中化途徑來發展壯大總部自身規模的一種模式。這種模式由於資本(錢)集中在總部手裡,其所有權和經營權也就高度集中於總部。結果就是各分店的店長是給連鎖企業總部打工的而不是老闆。
而特許經營模式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不是隸屬關系而是合同關系,雙方是獨立的商業主體,總部(特許人)與分部(被特許人)之間的一切法律關系以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為根據,雙方的權利義務按照合同約定和商業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實現。直營連鎖與分店的關系類似「官」和「民」的關系,而特許經營是「民」和「民」的關系。
二、自由連鎖與特許經營
自由連鎖成立的目的是為了抵制大型直營連鎖對經營資源的壟斷,它由一個或幾個獨立的商業主體作發起人,以合同為紐帶把眾多商業主體聯合起來,成員店經營的商品,全部或大部分從合同約定的渠道進貨;對應的,該渠道也必須向參與者(成員店)提供約定的服務,實現共贏,然後逐漸壯大整個組織,最後形成可以對抗直營連鎖的商業集團。
其特點是:各成員得以保留資產的所有權和獨立的法人地位,總部和成員的關系按訂立的合同進行。總部協調相互關系並制定銷售戰略;以制定配送計劃和統一采購實現一致行動;指導各成員店鋪。成員店除入盟時出錢搭建公司總部外,運營期間還要按銷售額向總部繳納提成(俗稱:業務指導費);而且經營商品必須全部向總部采購。
自有連鎖以合同為依據,將批發商和成員店的資源進行了整合,構築起一條能和直營連鎖公司對抗的商業組織,讓原先分散弱小的批發商和眾多零售店鋪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下來。
與特許經營相比,二者主要的區別在於合同約定。自由連鎖針對的是傳統的批發零售行業,交易的內容是實體貨物,分店違約對於總部的損害較小,故合同約定相對寬松,成員店可以自由進出。但是,特許經營模式中雙方交易的內容以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等無形資產為主要的交易內容,總部極容易受損。所以合同一般預定分店要退出特許體系必須經過總部的同意或者向總部承擔提前解約的法律責任。
總之,商業特許經營與連鎖經營屬於「屬」與「種」的關系;直營連鎖、特許經營、自有連鎖上位概念都屬於連鎖經營。
② 特許加盟與加盟的區別是什麼
沒什麼區別,加盟只是通俗的說法,而特許加盟是比較專業的說法,如此而已!
③ 特許經營與直營連鎖的區別有哪些
法律分析:1、產權構成不同,直營連鎖是指同一資本所有,由總部集中管理,共同開展經營活動的高度組織化的零售企業。2、管理模式不同,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特許權的轉讓,特許者(總部)是轉讓方,被特許者是接受方,特許體系是通過特許者與被特許者簽訂特許合同形式的,各個加盟店的人事和財務關系是獨立的,特許者無權進行干涉。3、涉及的經營領域不同,直營連鎖經營的范圍一般僅限於商業和服務業,而特許經營的范圍則寬廣得多,在製造業也被廣泛應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
④ 直營連鎖和特許連鎖的區別
法律分析:
區別:
1、產權構成不同。直營連鎖是指同一資本所有,由總部集中管理,共同開展經營活動的高度組織化的零售企業。同一資本所有是區別直營連鎖店與其他經營形式的關鍵,也是特許經營與連鎖經營本質上的差別。
2、管理模式不同。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特許權的轉讓,特許者(總部)是轉讓方,被特許者(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許體系是通過特許者與被特許者簽訂特許合同形成的,各個加盟店的人事和財務關系是獨立的,特許者無權進行干涉。被特許者需要對特許者授予的特許權和提供的服務以一種形式支付報酬。而在直營連鎖經營中,總部對各分店擁有所有權,對分店經營中的各項具體事務均有決定權,分店經理作為總部的一名雇員,完全按總部意志行事。
3、涉及的經營領域不同。直營連鎖經營的范圍一般僅限於商業和服務業,而特許經營的范圍則寬廣得多,在製造業也被廣泛應用。
4、法律關系不同。在特許經營中,特許者和被特許者之間的關系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條款中有明確的規定。而直營連鎖不涉及這種合同(分店經理與總部的僱傭合同則另當別論),總部和分店之間的關系由公司內部的管理制度進行調整。
5、限制方式不同。特許經營通過招募獨立的企業和個人擴張體系,特許者不僅需要吸引潛在的被特許者,還需選擇被特許者,並為被特許者提供培訓和服務;通過直營連鎖擴大規模則要籌集足夠的資金,配備大批的管理人員。相比之下,特許經營利用他人資產擴大市場佔有率,所需資金較少,而直營連鎖的發展更易受到資金和人員的限制。
法律依據: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四條 特許人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在訂立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披露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信息,但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以原特許合同相同條件續約的情形除外。
衍生問題:
特許經營連鎖的優點是什麼?
特許連鎖的優點有以下三點:(1)資金投入和運行成本很低,基本實現無形資產擴張。主導企業只要讓渡商譽、商號、服務規范、經營管理技術等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吸納店鋪帶資產加盟,就可以增加分店數量,從而迅速擴張經營規模。(2)擴張速度快。主導企業可將那些已先天佔有合格商業位置的企業納入自己的連鎖體系中來。 (3)主導企業的經營和擴張小。因為主要由加盟企業來承擔。
⑤ 如何區分連鎖經營與特許加盟
連鎖經營:連鎖經營是一種商業組織形式和經營制度,是指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的若干個企業,以一定的形式組成一個聯合體,在整體規劃下進行專業化分工,並在分工基礎上實施集中化管理,把獨立的經營活動組合成整體的規模經營,從而實現規模效益。是一種經營模式。
所謂特許,指的是由一個公司來做總部,大批中小商人在獨立經營的前提下,加盟做分店。特許總部向加盟者提供經營商品、經驗、品牌、信息等等支持,加盟者以有償的方式購買特許權。特許總部對加盟者既有控制力,但又不妨礙他們各自的自主性。特許經營比過於鬆散的自由連鎖合作緊密,但又不像直營連鎖那樣死板。加盟店除了相對資金外,還有相對義務,即必須遵守總公司的種種限制和規定。在契約存續期間,總公司必須給加盟店繼續的經營協助。
如果你問的是自願連鎖比如1040那種,那個不需要考慮,高級傳銷
⑥ 特許經營和特許加盟的區別是什麼
1、模式不同
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2、管理不同
由於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一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因此也稱之為特許連鎖。 特許經營是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經營在中國開展於上世紀90年代,從剛一開始就的到了迅猛的發展。目前全國特許經營模式廣布在60個行業,採取特許經營模式企業數量接近2000個,特許加盟店近8.2萬個,整個市場以每年約49%的速度遞增。
3、經營范圍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並沒有隸屬關系,雙方並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夥人,亦不屬於代理。確切的說是特許人把自己的商標標志和管理技術等知識產權授權被特許人有償使用,由此以整體統一的商業形象和管理模式對外營業。
(6)特許經營連鎖與加盟經營連鎖擴展閱讀:
在連鎖加盟的模式下,接受總部的品牌與技術指導的一方。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有償使用其名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經營模式,加盟是屬於特許經營的一個種類。
加盟商又分為區域加盟商和個體加盟商,加盟商專業術語叫受許人,他們關系就是合同上規定的核心業務的使用權。 另外,特許經營是有別於連鎖經營的,連鎖經營加盟商和特許經營中的受許人存在本質區別。
⑦ 特許經營和加盟商的關系
你是問特許人和加盟商的關系吧,特許人將商標、商號、核心技術等核心業務許可給加盟商,當然,加盟商又分為區域加盟商和個體加盟商,加盟商專業術語叫受許人,他們關系就是合同上規定的核心業務的使用權,
另外,特許經營是有別於連鎖經營的,連鎖經營加盟商和特許經營中的受許人存在本質區別我是學特許經營的,還有什麼不懂的繼續問
⑧ 特許經營和加盟的區別與聯系
答:傳銷是一種典型的金字塔式銷售模式,傳銷的產品通常不被市場所了解,需要通過傳銷的方式進行推廣。同時傳銷的產品由於它有特別的渠道,所以價格與普通市場上的產品不直接進行比較。另外,傳銷過程中將銷售權細分的過程是以推銷產品的數量等因素作為條件的。這幾方面均與特許經營有著本質的不同。特許經營是一種通過特許者與被特許者建立某種契約關系銷售商品或服務的方式。通常,開展特許經營業務的產品或服務已被市場接受或已得到驗證,具有較好的市場成績。另外,特許經營的授權過程要復雜的多,它要綜合考慮被特許者各方面的實力。
⑨ 特許經營和加盟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分析:特許經營又稱特許加盟,與單純的加盟有很大的區別。國家為了規范加盟行業,在2007年頒布了有關加盟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系列法規。國家規定,所有從事加盟的企業都必須在商務部備案取得特許經營資格後才能從事特許加盟的經營活動,否則,企業的加盟經營活動是違法的,這也是鑒別一家從事加盟經營活動的企業是否合法可靠的重要標准。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七條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並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