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連鎖經營的優勢有哪些
直營連鎖最主要的特點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均集中統一於總部。具體來說,直營連鎖各門店之間是以資本為紐帶連接的,資本屬於同一個所有者,歸一個企業、一個聯合組織或一個人,由同一個投資主體投資開辦門店,各門店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連鎖總部對各門店擁有全部所有權、經營權、監督權和管理權,門店的業務必須按總部指令行事,經營管理高度集中統一;在人事關繫上,直營連鎖各門店的店長是連鎖企業的雇員而不是所有者,整個連鎖企業實行統一的核算制度,各個門店的工資、獎金由總部依據連鎖企業制定的標准來決定,也就是「中央集權制」。
直營連鎖優點:它便於集中統一管理,調配資源,提高公司整體運營效率。公司可以統一調動資金,統一經營戰略,統一開發和運用整體性事業;作為同一大型商業資本所有者擁有雄厚的實力,有利於同金融界、生產廠商打交道;在人才培養使用、新技術產品開發推廣、信息和管理現代化方面,易於發揮整體優勢;眾多的成員店可深入消費腹地擴大銷售。
2. 特許加盟(Franchise Chain)
特許加盟是主導企業(通常為擁有知名的自主商品品牌和良好商譽的連鎖公司或廠商)以訂立合同的方式,把自主開發的商品、商標、商號、服務技術或營業設施,在一定區域范圍內的營銷權授予加盟店鋪,允許它們按合同規定開展營銷活動,由此而形成的商業組織。
特許加盟是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的一種契約關系。根據契約,特許人向受許人提供一種獨特的商業經營特許權,並給予人員訓練、組織結構、經營管理、商品采購等方面的指導和幫助,受許人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通俗講,特許經營是特許方拓展業務、銷售商品和服務的一種營業模式。
3.自由連鎖(又稱自願連鎖,Voluntary Chain)
自由連鎖是一些原本分散的批發商和中小零售商,為了抵抗大型連鎖公司對渠道的壟斷和超強的競爭勢力,而自願聯合形成的商業組織。它通常由一個或幾個獨立批發商發起,以協議和合同為紐帶,聯合眾多零售商店,組成「聯購分銷」性質的商業企業集團。
連鎖經營的積極作用:
連鎖經營屬於一種新形態的商業形式,在很多發達國家,這種商業形式已經非常完善。但是我國的連鎖經營處於起步階段,其中還有很多不足。但是,採用連鎖經營模式的積極作用還是比較突出的。
1. 有利於資源優化配置
連鎖經營的企業採用的相同的名稱、相同的配送、相同的價格、相同的核算等,這使得這些企業的經營管理更加協調,各個企業可以實現資源共享,僅可以減少費用的投入還能提升經營效率,在資源配置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2. 幫助企業樹立良好的形象
實行連鎖經營的企業在建築風格、環境、廣告語、色彩等方面都保持統一,這給消費者留下一個深刻的影響,也屬於一種有效的廣告形式。相同的信息不斷地對消費者造成刺激,加深消費者的印象,這對樹立企業的形象具有極大的效果。在相同的服務理念與產品的促進下形成對連鎖經營店的品牌印象,從而樹立連鎖經營管理的品牌優勢。
3. 提高市場份額,擴大企業規模
連鎖經營模式可以形成一定的規模,這也是為什麼如此多的企業青睞於這種模式。在一個地區,連鎖的企業越多,佔有的市場份額也就越大,最後得到的收益也越多。例如晉商連鎖經營成功的秘訣就在於市場,在於他們生活在一個市場的環境中,要麼在市場中生存,要麼被市場所淘汰。所以晉商要學會觀察市場、適應市場、改善市場、開拓市場、維護市場,並與同處於市場中的同行或它行和諧共生。
4. 經營費用投入較少
連鎖經營的企業大多採用的是自助方式,不需要投入太多的人力,節約了企業的成本。連經營與其他形式的經營模式相比,在經營費用上的優勢是比較突出的
5. 競爭實力較強
連鎖經營的各個分店各方面都保持一致,因此,資源優勢是非常突出的,其具有統一的產品與服務。每個分店可以從實際出發來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如果自身的硬體、軟體、管理等方面比較欠缺,一定要不斷完善和創新,這樣才能使企業的整體水平保持一致。此外,連鎖經營還有一個點,經營管理非常靈活,一個分店的優秀管理方法、制度可以分享給其他分店,從而使連鎖企業整個管理提升了水平。使得各個分店可以達到資源共享的效果,適應市場,增強市場競爭力。
6. 企業設立分店較多,對消費者需求比較了解
連鎖經營的企業在市場中是極其重要的一部分,它可以將生產和需求有效地連接在一起。生產商可以根據企業進貨的種類、數量等制定產生計劃,使生產與消費更為協調,減少浪費,使企業資源得到最合理配置。另外,各個分店可及時收到消費者的信息反饋,使得連鎖經營管理部門可以綜合各個分店的意見,對服務進行改進與調整,以便及時向顧客推出適合的服務與商品。
7.決策優勢
正規連鎖企業的各個門店都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開設、調整和關閉及所有重大決策都由連鎖企業總部決定,基本不受外界制約。因此總部對門店布局和新店開發具有較大的自主性、靈活性和便利性。
2. 加盟需要具有的法人資格是如何辦理的
申請加盟必須是具備法人資格,並具備健身器材經營許可權的組織機構,申請時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先去工商局申請營業執照的名稱,再提高經紀人證書、租賃合同、產證復印件,等去辦理營業執照,待營業執照出來後再能去辦理密鑰。你的補充問題是的,沒錯。營業執照只有360元,密鑰也只100多,中間還要辦組織機構代碼證,300多,總共1000元左右。
3. 加盟超市需要什麼條件
加盟超市需要的條件有:
1.總部必須先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
2.營業執照;
3.稅務登記證;
4.身份證復印件;
5.衛生證;
6.統一向總部采購貨物;
7.新的人員聘用。
拓展資料:
經營連鎖優勢:
第一、可以降低創業風險,增加成功機會。
第二、加盟商可以得到系統的管理訓練和營業幫助。
第三、加盟商可以集中進貨,降低成本,保證貨源。
第四、加盟商可以使用統一的商標和規范的服務。
第五、加盟者可以減少廣告宣傳費用,達到良好的宣傳效果。
第六、加盟者較易獲得加盟總部的鋪貨支持。
第七、加盟者可以獲得連鎖總部的經銷區保護,以避免同商鋪的惡性競爭,共同對付其他競爭者,保證雙方的利益。
第八、加盟者可以獲得更廣泛的信息來源。
4. 加盟店算是個公司嗎加盟店是什麼性質
加盟店是公司,只不過是個人經營性質的公司。
不知道自己開什麼樣的公司,賣什麼產品,就可以在網上找找 加盟個什麼產品去。這樣有保障。
加盟店只有間接性責任問題,沒有直接性問題。廠家才算是直接性責任問題。
5. 連鎖直營店營業執照的法人可以是總店法人名字嗎
加盟店如果屬於有限公司性質,則由注冊一方指定控股的股東作為公司的法人代表,與加盟總店無關,如果加盟店是個體戶性質的,則沒有法人代表一說,因為個體戶不是法人,其負責人不是所謂法人代表。
6. 分公司和連鎖公司的區別,誰有獨立法人資格就是自己去繳納稅款呀他們和總公司的聯系分別是怎麼樣
(1)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一般不具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所得稅可以合並到總公司統一繳交,增值稅、營業稅等流轉稅可以在經營地獨立繳交;
(2)連鎖經營,通常是指公司的經營模式,總公司對下屬分公司也可以採取連鎖經營模式,這種情況下與上述(1)相同;連鎖經營中,有一些是加盟企業,加盟企業除交加盟費用和按要求營運外,在稅收上是獨立的。
7. 加盟店需要獨立法人資格嗎
一般情況下是需要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8. 辦理連鎖加盟特許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1.辦理特許連鎖加盟許可證的條件:符合企業法人條件,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五十萬元等。
2.申請許可審批程序:向省郵政管理局提出申請。申請單位可通過國家郵政局網站行政許可鏈接提交申請,在確定填報材料真實、有效後,通知申請單位將加蓋公章的紙質申請材料送達省郵政局。
9. 法律:連瑣店是一種什麼性質的企業
你好,連鎖分直營和加盟兩種。直營就是總公司直接投資,直接經營管理很多個小的連鎖企業,企業之間資本相互不獨立,都屬於總公司資本,經營管理也比較集中統一,連鎖企業沒有經營自主權,有總部規章制度約束,很多個連鎖企業形成一個大的法律主體;加盟就是個人進行一定規模投資,和總部簽訂聯營合同,雙方只受聯營契約約束,合同之外,每個加盟店享有一定的經營自主權,資本是相互獨立的,不屬於總部,形式上比較鬆散,像很多溫州生產打火機、燈具等小商品的加盟店就屬於這種,一般規模都比較小。兩種連鎖企業並不是互不相干,符合一定條件,經總部特許,可以由直營轉位加盟,也可以由加盟轉為直營店~不懂的話,也可以看看下面的介紹~~~~~比較長哈
一、連鎖店的基本定義——連鎖店是指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由於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一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眾多小規模的、分散的、經營同類商品和服務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總部的組織領導下,採取共同的經營方針、一致的營銷行動,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銷售的有機結合,通過規范化經營實現規模經濟效益的聯合
二、連鎖店的分類—— 連鎖店可分為直營連鎖(由公司總部直接投資和經營管理)和特許加盟連鎖(通過特許經營方式的組成的連鎖體系)。後者是連鎖經營的高級形式。 連鎖店的形式可以包括批發、零售等行業,以至飲食及服務行業都可以連鎖式策略經營。
三、加盟連鎖法律關系分析
加盟連鎖在經營者之間形成一定的法律關系,認清其間的法律關系是分析其法律責任的基礎。加盟連鎖經營在法律上屬於聯營,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聯營分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契約型聯營三種形式。那加盟連鎖屬於那一種聯營呢?下面就此逐一進行分析:
1、加盟連鎖不是法人型聯營
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法人型聯營的各方應共同組建新經濟實體,該經濟實體一般應具備法人資格。而連鎖加盟各方並未組建新的經濟實體,而是各自經營。法人型聯營在現行公司體制下已經上升成為一種股權合作關系(即股東關系)而不是經營合作了。加盟連鎖經營明顯不屬於這種聯營模式。
2、加盟連鎖不是合夥型聯營
不屬於法人型聯營,那是否屬於合夥型聯營呢?加盟連鎖需要特許方向加盟店提供品牌,技術,培訓,有些還提供設備、、材料,加盟店在特許方指導下開展經營,有些特許合同還約定特許方有權參與加盟店分紅。從這些形式上看,雙方關系似乎符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公共擔風險」的合夥關系特徵。但深入一分析,實際上並不符合:首先,雙方實際上沒有共同出資。雖說特許方向加盟方提供了包括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在內的經營資源,但這些資源的最終權屬還是歸特許方,加盟方只獲得一定期限的特許使用權,即這些經營資源的權屬未發生變化。其次,雙方也未共擔風險。雖然有些加盟合同有特許方參與分紅的約定,但一個共同的特徵是特許方對加盟店的債務不承擔加責任,這就不是共擔風險。
另外,在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頒布後,這種聯營方式已經納入合夥企業范疇,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經營主體了。因此,加盟連鎖也不屬於合夥型聯營這種形式。
3、加盟連鎖是契約型聯營
排除了以上兩種聯營模式,加盟連鎖這種聯營模式就只可能是契約型聯營了。契約型聯營是各方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協作,但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聯營方式。加盟連鎖的特許方及各加盟店一般為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等獨立的經營主體,根據特許經營合同約定,加盟方在特許方指導下獨立開展業務,自負盈虧責任。加盟連鎖的這些特徵也正符合契約型聯營的要求。
四、連鎖企業獨立承擔合同責任
連鎖經營的突出優勢在於顧客只需在任一連鎖店簽約,就可以享受全部連鎖店的服務,這就及大地方便了顧客,也促進了連鎖經營的迅速發展。但是,如果顧客在簽約後,與連鎖店發生有關服務期限、服務質量、收費標准及解約等方面的糾紛,也就是合同上的糾紛,該找誰去處理呢,特別是與非簽約店發生的糾紛?
1、特許方不承擔加盟店的合同責任
雖各連鎖店在門面裝修、標志標牌、員工著裝上都是一致的,服務標准也一樣,會給顧客「一家人」的感覺。但是,從法律上講,它們各自有營業執照,都是獨立的經營主體。《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在加盟連鎖經營中,雖然特許方對加盟方要進行「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但這主要體現的是特許方的一種義務而不是權利,加盟方的經營自主權還是在加盟方手上,因為加盟方才是加盟店的出資者及風險的承擔者。特許方與加盟方雖然有密切聯系,但這只是一種內部的聯系,二者對外是獨立開展經營的。因此,特許方不承擔加盟店的合同責任。
2、加盟店之間互相不承擔合同責任
前面說過各加盟店都是獨立的經營主體,但基於共同加盟某一業務而發生一定的聯系,這種聯系體現為互相為其他連鎖店的顧客提供服務。顧客與某一連鎖店簽約後,就與簽約店之間形成了一種債權債務關系,而非顧客簽約店與顧客之間並無合同關系。在此情況下,非顧客簽約店為顧客提供服務是基於加盟連鎖協議的約定而為,對顧客而言,這是一種第三人履行義務的行為。《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照此規定,非顧客簽約店作為第三人不向顧客(債權人)承擔責任,相關責任應由簽約店(債務人)承擔。
五、連鎖企業侵權責任依過錯確定
連鎖經營屬於一種服務合同關系,在經營過程中難免會發生侵害顧客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情形。對在加盟店發生的此類糾紛,如果顧客依法選擇追究加盟店的侵權責任,在此情況下,是加盟店獨立承擔侵權責任還是由特許方承擔連帶責任呢?根據《侵權責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連鎖經營中發生的侵權行為屬於一般侵權行為,應按照過錯原則確定責任。
1、加盟店獨立承擔責任情形
對於在連鎖經營中與顧客發生的糾紛,如果顧客選擇的是追究加盟店的侵權責任,這就不受合同相對性的限制,無論該加盟店是否為簽約的加盟店,只要顧客是在該店受的的侵害,該店就要承擔責任。另外,對特許方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如果給顧客造成的侵害與特許經營規范無關,完全是由於該加盟店的過失造成的,如一洗車加盟店不慎將顧客的車輛碰傷、或者保管不善遺失,在這種情況下的責任應該由該加盟店獨立承擔,與特許方無關,因為特許方對此並無過錯。
2、特許方承擔連帶責任情形
如果加盟店按照特許方的操作手冊服務顧客的過程中造成了顧客損害,這說明特許方對此有過錯,特許方與加盟店就構成了共同過錯侵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特許方要向加盟店提供經營操作手冊,對加盟店進行經營方法、服務技術方面的指導,實踐中特許方還往往向加盟店提供設備、材料等。這就要求特許方的經營技術成熟可靠,並有為加盟店提供相應服務的能力。如果做不到這一點,說明特許方在經營上存在過錯;加盟店作為直接服務顧客的經營者,負有保障顧客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發生侵權事件,說明加盟店也有過錯,它們之間就構成了共同過錯侵權。
另外,加盟店往往還受權使用特許方的商標,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特許方依法負有監督加盟店的服務質量的義務。如果因為特許方的質量監督不到位造成了顧客損害,特許方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