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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不享有加盟連鎖的利潤

發布時間: 2022-07-23 20:37:08

❶ 股東加盟

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這種資產受益的權利就是股東的分紅權。

一般地說來,股東可以以三種形式實現分紅權:

1、以上市公司當年利潤派發現金;

2、以公司當年利潤派發新股;

3、以公司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

從法律層次上說,股東的分紅權是一種自益權,是基於投資者作為股東個體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東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尋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開股東會或修改分配預案 或司法救濟以維護自身的利益。理論上股東的分紅權是股東的一種固有權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機關予以剝奪或限制,但實際上,由於股東權是體現為一種請求權,它的實現是有條件的:

1、以當年利潤派發現金須滿足:1 公司當年有利潤;2 已彌補和結轉遞延虧損;3 已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當年利潤派發新股除滿足第1項條件外,還要:1 公司前次發行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2 公司在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錄;3 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潤;

3、以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除滿足第2項 1-3 條件外,還要:1 公司在最近三年連結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2 分配後的法定公積金留存額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50%; 除此之外,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須由董事會提出分配預案,按法定程序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和表決並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代表的1/2 現金分配方案 或2/3 紅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決權通過時方能實現。

❷ 連鎖加盟店後期增股,利潤怎麼分配合理

首先,您可以通過第三方企業工商信息查詢工具:天眼查、企查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國商標網搜索到品牌公司、加盟門店、商標(TM)
1、 加盟小吃項目一定要實地考察,考察要細致,特別是公司總部是否有運營店面,一定要去實體店去考察,品嘗產品口味,了解店面經營情況。
2、 細致考察公司資質(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商標注冊等等),是否是正規公司。 3、 考察一定要看公司的產品是否有自己的特色,產品口味是否是公司的核心技術。 4、 公司是否有完整的物流配送體系。
5、 公司是否具備產品研發能力,產品研發能力是保護一個品牌延續的基石。

❸ 如果我加盟的店成了上市公司的話,我會有分紅嗎

那就看你是否是公司的股東了,如果你是股東,公司會按照盈利額給你一定的分紅!!不過你的問題有些出處,因為加盟業務與上市扯不上關系!

❹ 股東 不享受盈虧收益,可以嗎

新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原則上,公司稅後利潤分配比例應按照股權比例進行分配,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尊重公司章程的規定。所以,只要你們所有股東一致同意,並修改公司章程。是可行的。

❺ 連鎖店的利潤是怎麼分配的主要的管理模式是什麼

連鎖應該和加盟是同一個概念吧!這個利潤就和自己開店一樣啊!就是只能賣加盟的貨。比自己開店多了個貨源和一定的保護吧!

❻ 《公司法》中哪一條規定了不參與公司經營的股東也享有分配利潤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有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所以分配利潤是每個公司股東依法享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股東不享有加盟連鎖的利潤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❼ 加盟什麼意思,是和股東一個意思嗎大概加盟是怎麼做的

加盟和股東是兩碼事,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或者說加盟連鎖總公司與加盟店二者之間的持續契約的關系。
加盟特許經營的經營形式種類有很多,依出資比例與經營方式大概可以分為自願加盟、委託加盟與特許加盟。
要加盟的總部必須是合法立案的公司或是行號,且代表簽約的對象必須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此外,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總部必然要先擁有這個品牌的商標權才能授權給加盟者。

❽ 合夥加盟股份問題!

不為求賞,願意幫忙!

樓主所提出的問題,在實踐中並不鮮見。

作為公司股東,因為離婚而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可能就會出現原來不是股東的一方,轉而成為股東的事態。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已經明確給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由此可以看出,基本的原則是:
1.夫妻離婚而導致原本是股東的一方出資額(也就是樓主所說的「公司股份」,因樓主沒有介紹清楚公司的性質,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還是合夥企業,就按照法定的「出資額」表述。),轉讓給不是股東的另一方(樓主所說的「男方」),必定產生出資人(或「股東」、或「合夥人」)變更的問題。

2.應當征詢其他出資人(「股東」或者「合夥人」)的意見,其他出資人同意的,可以按照夫妻雙方離婚的財產分割意見(可以是協議,也可以是法院判決)辦理,原本不是股東的一方取得股本(或者「出資」)的權益,成為股東(或者合夥人)。

3.如果其他出資人不同意接受該一方成為股東(或者合夥人)的,則其他出資人應當依據「股東的優先受讓權」原則,有償受讓該部分股本(或者「出資」),即買受該部分出資額所對應的股本(或者「合夥出資」);如果其他出資人既不同意接受該一方成為股東(或合夥人)、也不同意有償受讓該部分股本(或者「出資」)的,則視為同意轉讓,則該股東的配偶一方(樓主所說的「男方」)可以成為股東(或者合夥人)。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受讓公司股本而成為公司股東的,股東權益自股本權益過戶之日起享有。但是,如果股權過戶之前存有未分配紅利的,則應由過戶之前的原股東享有,或者由股權轉讓/受讓的雙方協商確定受益權利。
合夥企業,或者按照合夥協議辦理,或者按照合夥出資的轉讓/受讓雙方協商辦理,原則上,也是以轉讓/受讓之日為界限,轉讓前的權益由轉讓方享有,轉讓後的權益由受讓方享有。

以上意見,供參考!

❾ 我是股東,可以另外出資開加盟店不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看你是否屬於,再者看你們公司的章程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