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餐飲業的分店如何報稅
1、餐飲業企業一般都是徵收增值稅,附加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2、餐飲個體戶一般都是徵收增值稅,附加稅,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3、如果公司開了分店 且都是獨立核算的納稅人,那就應該自行申報,不需要和總公司一起申報。要是非獨立核算,那就應該和公司一起申報。(但是現在一般的小型企業都是自行申報,畢竟和總公司一起申報納稅的話,就涉及到合並報表了,這個就比較難了。況且現在的稅務都提倡簡易徵收。)
4、公司收到的加盟費的話,可以做「實收資本」。
5、所有的納稅申報都是登陸電子稅務局上面自行申報就行,如實填寫公司的財務數據就可以。
⑵ 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如何繳納增值稅
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2)連鎖加盟店獨立核算如何納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
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後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⑶ 連鎖店如何納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1997年11月11日 [1997]財稅字97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為支持連鎖經營的發展,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22條的有關規定,現對連鎖經營企業實行統一繳納增值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的連鎖企業,凡按照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范意見》(內貿政體法字[1997]第24號)的要求,採取微機聯網,實行統一采購配送商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和經營,並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對總店和分店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
1.在直轄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同意;
2.在計劃單列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同意;
3.在省(自治區)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批同意;
4.在同一縣(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縣(市)財政局審批同意。
二、連鎖企業實行由總店向總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增值稅後,財政部門應研究採取妥善辦法,保證分店所在地的財政利益在納稅地點變化後不受影響。涉及省內地、市間利益轉移的,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涉及地、市內縣(市)間利益轉移的,由地、市財政部門確定;縣(市)范圍內的利益轉移,由縣(市)財政部門確定。
三、對自願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的資產所有權不變的連鎖企業和特許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同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開發商品的特許權的連鎖企業,其納稅地點不變,仍由各獨立核算門店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經貿委,國內貿易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⑷ 納稅答疑:收取加盟費收入如何繳納增值稅
向加盟商收取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屬於轉讓商標使用權的行為,屬於「營改增」試點范圍,應繳納增值稅。而收取管理費屬於為加盟商提供營業稅應稅服務行為,不屬於「營改增」試點范圍,仍按「其他服務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加盟費是一種獨特的商業經營形式,它是品牌持有人將企業品牌的無形資產,如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商標、版權)、組織管理資產、市場資產和人力資產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從事業務活動)同時,取得加盟費收入的企業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而加盟費正屬於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在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確認時間上,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⑸ 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所得稅如何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8]28號)第六條規定,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規定,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後,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後,多退少補稅款。
第十九條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總機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按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預[2008]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關於二級分支機構的判定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221號)規定,二級分支機構是指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8]28號)的相關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若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成立分公司,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由總機構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並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應按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在年度終了後,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後,多退少補稅款。
⑹ 企業下屬的連鎖店是否可以申請為獨立核算的小規模納稅人
企業下屬的連鎖店,如果不是分公司形式,可以申請為獨立核算的小規模納稅人。
擴展閱讀:
連鎖店是指眾多小規模的、分散的、經營同類商品和服務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總部的組織領導下,採取共同的經營方針、一致的營銷行動,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銷售的有機結合,通過規范化經營實現規模經濟效益的聯合。
⑺ 分公司獨立核算增值稅怎麼交
法律分析:經營地就地繳納增值稅。獨立核算分公司(即法人機構)和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即非法人機構)在增值稅征管上是一致的,都在其經營地就地繳納增值稅。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⑻ 加盟商店,會計不是獨立核算,那應該是怎樣核算,稅務是怎麼處理的
非獨立核算的可以開設自己的銀行賬戶,可以單獨核算稅金,由總公司統一繳納。在賬務處理上可以在會計軟體的設置上增加輔助核算的部門,對其進行核算,也可以在加盟店設置專門的財務人員進行會計核算,相關的資金和費用可以通過往來核算,並單獨做會計報表,再由總公司進行匯總。
⑼ 商業連鎖企業應該如何辦理匯總納稅
那麼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有關規定:對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核算的連鎖經營商業企業的納稅問題通知如下:1、在分支機構的申報納稅事項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後可以集中在總機構進行。2、集中在總機構申報納稅的連鎖商業企業所需發票(含分支機構)統一由總機構所在地徵收機關提供或審批印製;稅款(含各分支機構)由總機構統一計提,並按各分支機構的銷售比例分別到分支機構所在徵收機關申報納稅;申報時,首先向總機構所在地徵收機關提供完備的申報資料及附表,再向分支機構所在地徵收機關提供申報表及附表,並按銷售比例繳納稅款。3、集中在總機構申報納稅的連鎖商業企業的發票稽核、進銷項稅額的審核、銷售比例的審定等方面的工作由總機構所在地徵收機關負責,分支機構所在地徵收機關僅對分支機構的銷售額有查實權;稅務稽查工作統一由總機構所在地稅務稽查機關負責。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⑽ 連鎖企業的稅務如何處理
分店,是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獨自申報納稅,但是可以各自獨立核算計帳然後匯總總部,至於納稅,上繳稅款的,可以按屬地原則和總機構所在地原則,關鍵要看公司財務稅收核算部門怎麼統籌安排。
連鎖經營是現代市場經濟國家零售業普遍採用的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產生於美國,至今己有100多年的歷史。其經營范圍覆蓋了整個商品流通業和服務業,成為世界發達國家和地區商業發展特別是零售業依託的主要形式。連鎖經營一般是指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的若干個經營單位,以一定形式組成一個聯合體,通過對企業形象和經營業務的標准化管理,實行規模經營,從而實現規模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