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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需要總部管嗎

發布時間: 2022-06-19 01:44:56

① 總店不需要承擔加盟店的任何責任,需要預備哪些材料

建議你先看一看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
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
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
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
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
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
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
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
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
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② 投資加盟店需要注意什麼

1、做自己熟悉的行業
「不熟不做」幾乎適用於各種投資領域,加盟時也要選擇自己熟悉的領域,或者至少是自己感興趣的。加盟並不意味著投資後就不管了,而是要全身心投入。
2、選對加盟品牌
選品牌很重要:人們對加盟品牌的依賴度一直很高,就是圖個放心。對洋品牌不妨小心觀望:尤其是剛進入中國市場的國外品牌,往往需要幾年的本土化適應,甚至水土不服,不妨先小心觀望。
3、審視你自己
做過管理或有過成功經歷者優先:商家也會篩選加盟商,開店需要管理技巧,所以擔任過管理者有優勢;自己原來的事業成功,做其他事情的成功率也會相對高一些,很多經驗都可以借鑒過來。
4、維護好雙方關系
加盟協議越厚越好:加盟意味著雙方要維持長久的關系,需要有協議對經營的各方面進行詳盡約定,一般來說協議越厚越好,因為可以對各種可能情況加以明確,避免日後可能產生的糾紛。
5、注意合法小心騙局
要加盟的總部必須是合法立案的公司或是行號,且代表簽約的對象必須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此外,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總部必然要先擁有這個品牌的商標權才能授權給加盟者。

③ 如何管理加盟店

但是,如果說VI的統一使得加盟店極大地受到精神上的鼓舞,那麼對大品牌的規范化運作和管理流程的學習,則是他們迫切的願望。對加盟店的管理不僅僅是統一了VI就可以的,而更多的應該是對總部運作理念的逐步滲透和對內部經營管理操作上的統一。可以肯定,加盟店在加盟前是缺乏一套完整而又規范的經營管理體系,他們更多體現出的是摸著石頭過河的土辦法。一方面很多加盟店在積極-全球品牌網-尋求更為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來使自己得到新的突破,而另一方面,在加盟之後,繼續沿用原有的土辦法,這樣,營業額和銷售量自然上不去。 另外,加盟店在加盟初期,會對總部的營銷策略持有戒心,擔心總部對他們在指導的同時坑害他們,要麼是想套牢他們永遠做下線,這些都是加盟商在加盟初期仍有所保留的原因,同時也是對總部商業道德的體現和考驗。 2、 總部自身原因分析 (1) 總部與加盟店合作的基礎不穩定 現在許多品牌連鎖加盟體系本身就是一種比較脆弱的合作關系。雙方既沒有股份的約束,又沒有共同發展的遠景,完全是一種相互利用的關系。加盟店僅僅希望藉助總部發展壯大,沒有長期合作的意願,而總部又貪圖市場份額,在自身體制尚不完善的前提下盲目發展。因此,這種加盟連鎖是極不穩定的合作關系,也是造成分歧的主要原因。 (2) 總部的營銷策略未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制定 總部沒有經過詳盡的市場調查制定的營銷策略往往只適合用於部分區域,這樣一來就造成加盟商的抵觸情緒,或者營銷方案根本不適合在當地推廣。我國的區域性差異很大,各個地方的消費水平、消費觀念不同,因此總部在制定營銷方案時不應一概而論,要顧全大局。 (3) 企業缺乏控制能力 如果總部給予加盟店太大的權利,同樣會導致總部的營銷策略難以執行,總部要合理控制加盟店的權力,制定健全、完善、合理的管理機制。任何事情做到有章可尋、有制可依。 (4) 總部與加盟店的管理架構和溝通體系有問題 1、統一VI形象僅僅是解決了治標的問題,而總部保持良好的商業信譽,幫助加盟店進行市場培育,在進行經營方法的正確引導和扶持,然後進行經營思想的滲透,最終實現共同雙贏,這才是治本的關鍵所在。 2、總部在進行營銷策劃時,要根據每個加盟店不同的實際狀況制定詳細的營銷方針,並且要多徵求加盟商的意見,在雙方都能接受的前提下形成的營銷方案。

④ 開加盟店需要辦營業執照或者什麼許可證嗎

雖然你採取的加盟形式,但是你還是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

1、加盟是指該加盟總部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的行為。

2、加盟主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會先將自身的經驗,傳授給加盟主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簽訂加盟合約,以達到共贏的合作目標;

3、設立加盟店,是加盟主自己單獨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自負盈虧,只是加盟總部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使用而已,因此,加盟主仍然需要自己辦理營業執照。

個體營業執照辦理相關規定如下:

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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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注意事項:

1、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才行。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2、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

3、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4、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

5、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6、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7、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⑤ 加盟店必須要收管理費嗎

是的,加盟店必須要收管理費。
主要就是預防你後續不服從他品牌的管理,或者產品原材料不從他那進貨,或者做一些傷害到他品牌的一些事兒,這些主要還是商家自我保護所以收取。
連鎖店管理費收取標准:
管理費是由於加盟連鎖店使用總部的商標logo,會吸引住較多的消費者,從而賺到更多的主營業務收入。它可能是按月收取,也可能是一年收一次。
現在較為時興的加盟總部收取管理費的方法,是採用預算定額的收費標准,也是依據店鋪經營規模來進行,大商店收得比較多,小商店收得較為少,也有依照銷售額提取佔比的方法收取。
一些連鎖加盟總部聲稱不收取管理費,這種加盟總部主要是從事後原料供應中獲取盈利。在名字上,也有一些總部使用「支配權費」、「輔導費」的名字替代管理費,實際上,都是差不多的費用。
拓展資料:加盟店費用
加盟費
加盟總部向加盟商收取加盟費用,取決於加盟總部出示給加盟商的「取得成功的開店經驗」,也就是開實體店運營技術的遷移,而這種開店經驗與技術性是很有實用價值的。
加盟費用的收取一般在簽訂時收取一次,合同滿期後,假如加盟商與總部續簽,大部分的加盟總部就不會再收取加盟費用,或是即便收取,也會有一定的特惠。
每個加盟總部的加盟費用都會有所不同,根據品牌類型、知名度甚至是所在城市,都會產生較大的差異。
擔保金
總部收取擔保金的作用,是保證加盟連鎖店會按照合同要求行使權利,而且確保總部的支配權。
擔保金一般在合同滿期時,要是加盟商並無毀約,或積欠借款的情況產生,擔保金就會退還給加盟商。
其它雜費
一些加盟總部還會向加盟商收取「文化教育培訓費用」、「主題活動費」等。因為加盟總部有時會舉行全面性的廣告宣傳主題活動、活動營銷、運營的文化教育課程培訓時,根據「使用者付錢」的標准,規定加盟商相互分攤所有或一部分的花費。

⑥ 開加盟店是不只能按照總店的規定賣東西 自己進的貨能賣嗎

開加盟店只能按照總店的規定賣東西,自己進的貨不能賣。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

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6)加盟店需要總部管嗎擴展閱讀:

加盟店的特徵:

1、向超級市場和便民店分流發展。如菜市場、糧店、雜貨店、煤炭商店等分別歸入超級市場或便民店。這種發展改變了這些專業商店的性質,使之成為以食品為主的綜合經營的商店的一部分。

2、向規模化大店發展。這些加盟店通過改建、擴建、再建,成為與百貨公司相匹配的商廈。經營內容除保持一定的專業特色外,更具有百貨公司的特點,如上海南京路和北京西單、王府井的許多專業商店就已改造成這樣的商廈。

3、通過對一類或一種商品進行升級換代,通過挖掘、發揚和創新傳統經營特色和服務特色,提高商品適合消費者特定需求的專有程度,並引入連鎖經營機制,廣開加盟店,形成加盟店、加盟店規模經營的態勢。可以說,第三種發展模式代表了我國加盟店發展的基本方向,極具發展潛力。

⑦ 加盟是怎麼一個過程,賺的錢過總部得嗎還是……

問:加盟是什麼?

答:何謂加盟所謂的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而且加盟主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也會先將本身的know-how、技術…等經驗,教授給加盟主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都必須簽訂加盟合約,以達到事業之獲利為共同的合作目標;而加盟總部則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質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證金以及權利金等

有如下共同步驟:
一、 媒體宣傳,傳遞信息 在這一階段主要以訊息傳達為主,把招募加盟店的開發地點及基本信息傳給大眾,如同招募方式中所討論的,以不同的媒體或方式將招募信息傳遞給有意加盟者。
二、 回應電話或傳真 連鎖加盟企業多半設有專線電話或傳真號碼,以供有興趣的人索取資料,除此之外也備有書面或口述材料,由專人提供解答,但一般都是僅就初步加盟狀況做解說。因為這個步驟是為了回應有意加盟者,並且對加盟者作初步過濾。一般加盟廣告並不能很清楚地說明細節,有些企業甚至提供24小時電話語音資料說明。
三、 提供有興趣人士的基本加盟資料 如果加盟者符合基本要求,一般會提供較完整的書面資料以供參考,同時會要求與加盟者約談,或出席連鎖加盟企業的說明會,雖然電話或傳真能提供比招募廣告更詳細的資料,但是經過初步過濾的有意加盟者,可以由郵寄獲得完整的書面資料,甚至包括加盟申請書。
四、 約談審核 由於很多加盟店主的特點,不容易由電話或傳真資訊中判斷,在約談中觀察加盟店主,是所有連鎖加盟企業不可缺少的步驟,約談方式有個別約談、團體座談,甚至包括模範門店參觀。在約談時,許多對加盟店主本身的審核觀察,也會在這一步驟中進行,正式約談的重點,除了觀察、了解加盟者的理念及狀況外,最重要的就是使加盟者認清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五、 簽約加盟預約 如果加盟申請者初步符合要求,在競爭激烈的加盟行業,會有所謂「加盟預約」的簽定,以確保准加盟者不被同行搶奪。

六、 加盟店地點評估 除了特許加盟制外,加盟店都需要擁有自有店面或承租店面,所以加盟店必要的審查條件包括加盟店地點評估。 開店的地點對成敗有決定性的影響,立地環境與連鎖業者有密切的關系,加盟店的成敗,會影響到整個加盟系統的形象,但加盟店的營運成功與否,加盟店地點也是關鍵條件,所以在正式簽約之前,一次或者多次到加盟店評估地點,是必要的措施。加盟店的門店大都由加盟主物色,企業則提供針對公司商品的市場專業調查和獲利評估,其中包括專業的商圈評估、各時段人口流動的差異性、競爭對手狀況、消費者及人口分布與結構、交通狀況、未來趨勢等等。

七、 審查加盟店主財力及其他條件 一個優良的門店必須考慮門店本身、門店地點、資金、商品、人員5個條件。除了加盟店地點及加盟店主本人外,加盟店主對財力及其他條件也必須一並考慮,但通常是以財務狀況為主。加盟時自然需繳交一定金額的加盟金或權利金,之後有的企業則規定加盟主每月固定繳月費(也有按營業額抽成或直接供應原料或材料),除了一般財務條件審核外,有時也包括貸款及財務周轉能力。

八、 事業經營計劃的制定與溝通 根據所做的各項調查,為成立加盟店做事業經營計劃,事業經營計劃中以人力及資金的安排與運用最為重要。 1. 人力安排及運用 國內的加盟店人員安排與管理,除了個別公司的特殊關系外,大都由加盟店自行負責,加盟總部只負責招募的輔導及加盟店人員的訓練。由於一個合適的加盟店主,如果不能有效地雇聘、管理正職、兼職人員,就無法將加盟店經營得很出色,所以雖然人力安排的能力不是第一考慮,但是多半會有一套完整的安排程序,提供給加盟店主參考,並定期給予輔導。 2. 資金的安排及應用 加盟店的財務與總部基本上是分不開的,除了部分加盟店的收入必須先匯回公司,再由公司匯入加盟店帳戶中,加盟店大都是獨立的財務個體。

九、 簽約 如果有意加盟者符合連鎖加盟企業的個各項條件,接下來就是討論簽約事宜,尤其對加盟店與連鎖加盟企業總部之間的權利義務條件,必須經過認定簽署。 加盟合同是連鎖雙方未來合作愉快與否的基礎,它規范了總部與加盟店權利與義務的長期關系,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必須詳細研究起內容並逐條了解,必要時最好請教相關的法律專家。有一些事項在合同中必須特別注意: (1)加盟金、權利金、保證金、廣告費、服務費等項目之列舉是否清楚?收取實際及金額如何?是否具備有退還條款? (2)解約之構成條件如何?手續或程序?不同狀況解約下的解約金、損害賠償等,各金額之退還成數與方式如何? (3)雙方的利潤分配方式是否清楚?是否可能有其他意外的狀況發生? (4)和約終了後,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如何? (5)總公司對加盟者之服務與指導,是否也能詳細列出,而不是以含糊的方式交待而已。

十、 加盟店主對相關員工的培訓 連鎖加盟企業招募加盟店主,通常以具有相同或類似經驗背景的對象為主,但也可招募缺乏經驗但卻具潛力的加盟者施以訓練。一般可分為對加盟店所做的店主訓練,以及對加盟店員所做的員工培訓兩種。如果加盟店主無法或不願意參加訓練,可以以此拒絕加盟。 由於特許加盟涉及經營和法律等多方面的內容,投資者必須了解必要的相關經營和法律知識,或咨詢相關專業人士,合理規避經營風險。

⑧ 千家中介加盟店出問題總部管嗎

如果事先沒有說明的,你可以立馬報警去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