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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加盟酒店是個體工商戶嗎

發布時間: 2022-06-16 13:27:29

㈠ 個體工商戶可以加盟經營嗎個體工商戶可以加盟個體工商戶嗎

這樣簡單點,你和他簽份協議,允許你用他的商號和進貨渠道及銷售模式,工商登記用你自己的另外取個名字。

㈡ 什麼是個體工商戶,是不是零售店、飯店都屬於

工商登記管理規定:不論是辦廠或開店的,只要僱工人數在7人以下(含7人)的企業,都可以注冊成個體工商戶。例如:三、五人的小飯店,自行車修理店,小的食品零售店,小的加工廠等。

由於個體工商戶不用建帳(注冊成公司的話,需有詳細的公司規程、需建帳,否則就會被工商和稅務部門處罰),便利、快捷,所以在沿海許多省份,即使是三、五十個人的中型廠或中型賓館、飯店,它的性質還是個體工商戶,而不願意把它改為公司。

當然,注冊成個體工商戶,也有不利的一面,即萬一發生虧損,業主要負無限的責任,即虧損200萬的話,即使他的家產只有80萬,他還是要承擔200萬的債務的。而有限公司就不一樣了,如果這個公司虧損200萬,但他的所有資產加起來只有80萬,那他只要把這80萬的資產抵債就行了,餘下的欠債就不用再還了(所以公司要建帳,如果這個公司惡意抽資,會被工商處罰)。

㈢ 連鎖的超市,連鎖的便利店是不是分公司模式還是注冊一個公司,超市便利店都是個體工商戶,掛名而已

連鎖的便利店是不是分公司模式?
這個沒有規定,可以是公司、可以是個體工商戶,但一般不會是分支機構(分公司)的。因為連鎖加盟僅是一種經營方式,不是組織方式。連鎖加盟通常是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為主體(法律與納稅主體),僅是使用連鎖總部的商標、物流、貨源、管理方式等。

㈣ 連瑣店是一種什麼性質的企業

連鎖店可分為直營連鎖(由公司總部直接投資和經營管理)和特許加盟連鎖(通過特許經營方式的組成的連鎖體系)。後者是連鎖經營的高級形式。

連鎖店是指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由於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一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

加盟店屬於個體戶嗎屬於自由職業嗎

這個沒有影響規定。加盟只是你使用了別人的品牌,這個是你們私下的協議和合同。如果沒有要求,公司或者個體戶都沒有影響。換句話說,就跟你自己開了家店(個體戶或公司)是一樣的。

㈥ 個體工商戶能不能開連鎖店

個體工商戶是不能開連鎖店的,需要注冊公司後才可以開連鎖店,連鎖店需要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根據《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設立的條件

(一)連鎖店應由總部、配送中心和若干個門店組成;

(二)統一采購配送商品,購銷分離,統一質量標准,實行規范化經營管理;

(三)總部應具備企業法人條件,配送中心可以是總部內設機構,單獨設立的配送中心應由總部控股;

(四)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6)連鎖加盟酒店是個體工商戶嗎擴展閱讀:

《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 連鎖店的名稱。配送中心以及由總部全資或控股、參股設立的門店,其名稱中可以使用總部名稱中的字型大小。與總部沒有資產關系的門店,經總部同意,也可以使用總部名稱中的字型大小。

總部的名稱中,可以使用「連鎖」字樣;使用總部字型大小的配送中心、門店的名稱也可以使用「連鎖」字樣。

㈦ 個體工商是否可以發展加盟店是否可以注冊商標

個體工商戶是不可以發展加盟店的,需要先將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注銷後成立公司,在成立公司後可以開展連鎖加盟。其商標是可以注冊的。

根據《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設立的條件

(一)連鎖店應由總部、配送中心和若干個門店組成;

(二)統一采購配送商品,購銷分離,統一質量標准,實行規范化經營管理;

(三)總部應具備企業法人條件,配送中心可以是總部內設機構,單獨設立的配送中心應由總部控股;

(四)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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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㈧ 連鎖執照和普通執照有啥區別

連鎖執照和普通執照區別:

兩者主要的區別就是個體工商戶是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公司或者集體企業是以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外承擔有限責任。

連鎖執照和普通執照:

連鎖比個體證件和手續多,包括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衛生環境許可證,消防安全許可證等。加盟店是自己辦好獨立的營業執照,讓加盟總部給你授權就可以的。注冊流程和一般的店鋪注冊一樣,個體注冊只要帶好個人資料和房產證及租房協議直接去所在地工商所辦理就可以。

辦理加盟連鎖店工商執照與普通開店完全相同。普通開店怎麼辦就怎麼辦,加盟只是使用了統一徽標和統一店內設計、統一門面廣告牌設計、納入連鎖店管理體系而已。

加盟後的連鎖店仍是獨立的經營實體,它在享受連鎖店總部或區域管理機構服務的同時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享有一切經營自主權和加入或退出加盟連鎖的自由權。

連鎖經營是,開直營分店的時候,每個分店就辦一個分公司營業執照,如果是加盟性質,就和你沒有關系了,是誰加盟誰自己辦好營業執照,在來和你談合作。

㈨ 開加盟店需要辦營業執照或者什麼許可證嗎

雖然你採取的加盟形式,但是你還是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

1、加盟是指該加盟總部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的行為。

2、加盟主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會先將自身的經驗,傳授給加盟主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簽訂加盟合約,以達到共贏的合作目標;

3、設立加盟店,是加盟主自己單獨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自負盈虧,只是加盟總部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使用而已,因此,加盟主仍然需要自己辦理營業執照。

個體營業執照辦理相關規定如下:

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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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注意事項:

1、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才行。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2、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

3、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4、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

5、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6、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7、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㈩ 酒店是合夥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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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能好點,但是個體只能注冊一個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