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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餐飲機構網站加盟機制

發布時間: 2022-06-05 15:25:10

A. 餐飲加盟方案及其流程

1、加盟的品牌的選擇

選擇加盟餐飲的品牌的時候,要選擇一個品牌知名度較大的,公司實力較好的,這是一個很大的影響因素。其次選擇的品牌還要有自身的特色。像程大個小火鍋的品牌優勢是秘制工藝、秘制蜜汁、特色底料、食材精選等。
2、加盟資金的准備

一般公司的加盟費是固定的,在選擇品牌應根據自身資金情況出發。

3、店鋪的選址

一般選址是在各級城市的城市級、區域級商業綜合體,地標性大型商業中心,大型倉儲超市,賣場配套餐飲,地標性餐飲匯聚地。加盟商選取地址後,總部派遣專業團隊實地查看,給出專業性意見,經總部確認後,方可簽定租房合同。區域不限。

4、店面裝修

由總部指定設計公司統一設計出圖,由總部指定施工單位按裝修圖紙要求進行裝修,經公司各部門驗收通過後方可開業。
5、人員培訓

廚師、服務員、收銀及管理人員(店經理和廚師長)須到總部接受培訓,經總部和加盟商認可後方可上崗。其他相關人員及二次培訓人員的培訓,由加盟商和總部另行協商。總部僅對培訓人員的技術進行負責。

6、設備要求

廚房及廳面設備、桌椅、監控系統、收銀系統可自行采購也可由公司供應,費用由加盟商承擔,原材料當地采購,但須與總部確認,雙方另行協商。
7、 經營管理

加盟商負責人員招募,總部負責培訓。按總部直營店模式經營經總部書面同意方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調整(總部根據數據進行市場分析,提供合理化建議供加盟商參考)。

8、營銷方式

根據盟店周邊實際情況及當地風土人情,可由總部制定合理性營銷宣傳方案。

B. 注冊連鎖加盟餐飲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連鎖加盟只是一種經營模式,在注冊公司的前置條件或手續上,本身沒有什麼特別要求。
一般的程序是先注冊一個餐飲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然後在同一區域內,每一個開的連鎖店都以分公司的形式存在,這樣,能更好的滿足「六個統一」的連鎖經營內在要求,也方便總公司對連鎖餐廳的統一管理。
如果是跨區域運營,則最好在屬地注冊一個獨立法人的全資子公司,再把在那個地方的連鎖餐廳都設為這個子公司的分公司,這樣能把稅上到當地。因為經營過程中,需要地方政府在很多方面給予協助,如果都不注冊到那個地方,要想尋求協助就很難了。

C. 關於餐飲加盟店流程以及總體運作過程

餐飲店連鎖加盟的火爆自不用說,究其原因主要在於餐飲行業准入門檻很低,更為重要的是民以食為天,什麼時候人不需要吃飯啊。但是,我國目前的餐飲加盟魚目混珠,要認清他們的真實面目,對一個沒有經驗的人來說,實在有些困難。下面介紹下三大餐飲加盟的「圈」錢行為及注意事項:總部突然蒸發2003年下半年,號稱在國內有數百家加盟店的「得意咖啡」總部,突然在一夜之間蒸發。經過調查,其裹帶加盟商的資金有上千萬元。之後,位於杭州的代理商卻不顧總部消失的事實,仍在極力招募加盟商。在一連串的「介紹」中,最為誘人的是其加盟條件:每位加盟者只需繳納12萬至14萬元,就能每月坐收5000元紅利;加盟「得意咖啡」每天毛利1000元,一年便可收回投資;替加盟者尋找旺鋪;代為培訓員工;原料配送、免費維修咖啡機械等等。優厚的條件極具誘惑力,眾多市民紛紛掏錢加盟,最終受騙。而事實上,「得意咖啡」加盟體系下面的100多家連鎖店中,竟然沒有一家自己投資經營的樣板店,所有的一切僅僅是編織的美麗的謊言。在餐飲連鎖加盟業內,總部突然消失的並不是只此一家。如另一較有知名度的「麥田村」加盟項目,在一開始轟轟烈烈的加盟後,最後因總部的消失,整個加盟體系也轟然倒塌。加盟費買了個空殼總部雖沒蒸發,加盟體系也在運轉,但加盟商們發現,原來總部描繪的天花亂墜的謊言卻被一步步攻破。選址、店面設計、員工培訓,乃至配送物料、產品配方等等,根本兌現不了原先吹噓的承諾。加盟費等於是買了個空殼。去年年底,紹興人陳先生趕到杭州,向其加盟的餐飲連鎖店的總部提出質疑。當年年初,陳偉加盟了位於杭州的某餐飲連鎖體系。開業不久他就發現,店裡的生意非常冷清,一些顧客直言其味道太差。為了轉變現狀,他頻頻向總部求救,可總部卻未予理睬。兩個多月後,陳偉的門店被迫倒閉,加盟費和後期投資費用打了水漂。楊軍也有切膚之痛。他曾是某加盟項目寧波地區的代理商。加盟後,賠了20多萬元,「代理」反倒把自己的錢也「代」了進去。就像陳偉的加盟一樣,公司對開業以後的各項承諾措施,包括後續服務在內都變為一紙空文。在加盟體系中,商圈保護、價格保護、產品監管等環節都屬於後續服務范疇。而如果在短距離內出現兩家,或是數家加盟店,甚至出現價格不統一現象,這都是總部服務不到位的表現之一。像這種情況,很多加盟者不以為然了,「只要能維持住不賠本,其他的也就不重要了。」明裡加盟實為高價賣貨如果說,前面的「兩板斧」是赤裸裸的欺騙的話,下面的「第三板斧」則要隱蔽得多:在物料、配送上下足功夫。從一些市場反應看,不少加盟總部早已開始動起這筆業務的「歪腦筋」。杭州的張新穎就吃了這樣的虧。2005年初,她無意中看到了一個咖啡飲料項目,根據總部的描述——只要加入對方的加盟體系,購買一台咖啡機,總部在進行運作後,就能實現50%以上的回報,這讓她為之一動。本來一直想找個項目自己開個小店,可就是沒有合適的。這不就是一個機會嗎?經過仔細的考察,張新穎加盟了這個咖啡飲料項目。加盟後,問題出現了。所謂的咖啡機確實存在,但與同類型市場中的價格比起來,價格超出一倍以上,其他原材料的供應價格也高於市場價。而加盟之後,之前宣傳的利潤也沒有,張新穎後悔莫及。機器設備,原料供應都要值得加盟者的關注。原本總部答應加盟商的物料配送服務,加盟後很容易變成總部「圈錢」的門路,加盟者謹防落入「套」中。在加盟合同中,很多總部會把物料配送寫進去,但是總部提供的物料價格高得嚇人,有些公司開始向客戶承諾有60%多的利潤,但實際上只有25-30%。合約既然規定了物料必須從公司購買,若違規,就要支付高額違約金。例如封口機在市場上的售價只有500-600元,從公司買少則上千元,多則3000多元。這樣的合同規定,如果換成不合格的加盟體系,顯然就成了加盟商的「緊箍咒」。

D. 我想開一個餐飲店,然後讓別人加盟怎麼操作

一、做加盟需要的最基本條件:
1、你需要創建自己的品牌(含店名、LOGO、風格、文化),且在當地要有較大的知名度。
2、其次需要你有特色的菜品和穩定的廚師隊伍,且有完善的培訓機制,保證加盟廚師的供應。
3、自己酒店要有一套完整的運營體系,以便加盟商便於復制。
4、需要辦理加盟連鎖特許經營資格,注冊商標。
二、別人要求加盟時你需要做的事
1、到加盟方實地考察。(主要考察對方資金實力、店鋪地理位置、當地原材料市場、當地口味習慣等)
2、在加盟商符合你要求後,談訂加盟費用、管理費用、保證金費用。
3、簽訂加盟合同
4、提供開業籌備計劃。
5、正式籌備(籌備經理支持)。
6、試營業(開業支持、整改支持)
7、正式營業(運營督導、後續支持)

加盟連鎖經營是一把雙刃劍,做好了,能極大提升品牌價值,做砸了,就把自己辛苦創建的品牌做死了,所以決定加盟前,先完善好自己店的運營機制,建立儲備好自己的人才隊伍,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加盟管理辦法。

E. 怎樣加盟餐飲連鎖店

加盟連鎖創業並不是人們想像中那麼容易,實踐表明,要成功地加盟連鎖經營,你得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選對加盟行業 近年來,新冒出的熱門連鎖業品牌不在少數,但有不少品牌沒「火」多久就消失了。可以這樣說,加盟連鎖的品牌幾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這無疑加大了加盟連鎖創業者選擇的難度。因此,選擇加盟行業時,一定要經得起市場的考驗:連鎖經營體系至少已經有5年以上。 二: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機會越大 加盟連鎖經營,對想創業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創業項目的煩惱,的確是一條成功的快捷方式。據一項調查顯示,日本零售業有80%的獨立開店者第一年就關門大吉,能撐到第五年者只有8%;而連鎖店第一年就結束營業者僅有20%,有77%的連鎖店能存活到第五年,這個調查就證明「加盟一定比自行創業劃算。」但這些數據並不是說,加盟後就一定百分之百能成功。 據調查,找具有一定開店經驗,且連鎖店數達一定規模或發展至少五年以上的總部,有競爭力的連鎖品牌,比較有經營保障。有些新興加盟體系,本身在市場上發展的時間就不夠長,還沒有經過市場的經驗,顧客的消費習慣尚未養成,容易造成暫時生意興隆的假象。當選擇弱勢連鎖品牌時,雖然你可以少繳加盟金,但相對之下,所能享有的總部資源和幫助也較少;許多事情都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競爭力自然也就較弱。 有競爭力的連鎖品牌由於發展前途較好,加盟要求自然也高。但要明白,加盟條件越嚴格的品牌往往有較完整的加盟制度以及較強大的財力與實力,反而較有能力保證加盟者獲利。正因為如此,越有信譽的連鎖企業,挑選加盟者時把關就越嚴謹。 三:最好能與連鎖總部「面對面」 現在連鎖企業很多,加上前幾年加盟店利潤可觀,使得有些新興的連鎖企業和加盟者都比較浮躁。一些創業者創業心切,只聽連鎖企業的一些宣傳資料就草率地簽約加盟,等到有糾紛才發現連鎖總部比自己的店面還小,甚至是一個空殼,根本沒有解決門店問題的能力和經驗。因此,親自走一趟總部及其加盟店搜集第一手現場資料,非常必要。 另外: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 近年來,隨著創業風潮日趨盛行,加入連鎖加盟店的人愈來愈多,加盟糾紛也隨之增多。這些糾紛的產生泰半肇因於加盟合約,加盟總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詳細說明合約內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簽下合約,在雙方各自模糊處理之下,會產生糾紛也就不足為奇了。 其實,加盟者在簽立加盟合約之前,就應深入了解合約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切莫以為加盟合約都是總部制式的範本不可修改。其實合約應該是透過彼此雙方協議之後做成的。換句話說,加盟者不僅該睜大眼睛看清楚內容,更有權利要求修改內容。本文僅提供以下十點注意事項,供加盟者做為簽約時的參考。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總部人員詢問清楚。因為唯有在簽約前,仔仔細細了解合約,才能減少日後的紛爭產生。

麻煩採納,謝謝!

F. 如何做好餐飲連鎖加盟

我們以開火鍋店為例子:
1.既然選擇開火鍋店,你就要做好辛苦的准備,那最重要的還是確定自己是否可以承受住來自經營的壓力。需要做好萬全的准備,要對火鍋店可能遇到的問題有相應的設想。投資一個火鍋店不是一帆風順的,不能只考慮今後的盈利,而忽略了來自火鍋行業的艱辛。
2.確定手中是否有足夠的資金
創業投資需要的不是一筆小數目,市場也不可能存在一本萬利的投資。火鍋店的投資大概包括加盟費、門店租金、門店裝修、門店宣傳、門店設備、員工招聘、流動資金等。
3.確定店鋪的相關事宜
關於一個火鍋店,首先要設想他所面對的是高消費人群還是低消費人群。確定好火鍋店的定位,再根據定位進行火鍋店的店鋪位置選擇。在裝修方面,也需要考慮到消費的人群,迎合他們喜好的風格,並且帶有一些自己的特色。
4.確定員工的招聘與培訓
培養一群員工不是一日可成的,在招聘員工的過程中也需要對員工進行考察。必須親自進行招聘,才可以清楚地了解店鋪每一位員工的特點性格如何,才能更好地對店鋪進行管理,為以後的店鋪運行做好萬全的准備。
5.確定如何宣傳店鋪
火鍋店的宣傳是非常重要的。一家火鍋店即使你的味道再好,但是如果沒有人知道,那也不能讓火鍋店運行下去。除了開店初期,邀請朋友來店裡為火鍋店增長人氣之外,還需要更多的新客戶。新客戶從何而來?宣傳。通過線上的公眾號、微博等平台,通過線下的派發傳單,粘貼廣告,可以有效地吸引到新客戶的到來。

G. 餐飲加盟模式有哪些

1、突出重點法,根據企業的主要經營項目,進行濃縮包裝。

比如,一家沿海城市的酒樓,以海鮮為主打特色,輔以川湘魯粵菜系的經典菜品,可以塑造成「漁夫碼頭」、「海鮮城」或「漁港」等模式,傳遞相應信息,方便顧客解讀。

2、文化搭台法(包括歷史、地域),這是一種常見的模式塑造方法。藉助於風土人情傳說掌故的力量,重新整合酒店的消費方式和菜品結構,讓顧客在酒店消費,體驗到文化的魅力。

比如「湘鄂情」等特色酒樓模式。

3、器皿渲染法,以菜品加工或烹制用的器皿為依據,創新餐飲模式。

近年來風頭正勁的「紫砂鍋」、「景泰藍火鍋」、「紙烤肉」等均屬這一模式。

4、品種當家法,這是一種古老但生命力極其旺盛的餐飲模式,許多百年老店一直沿襲至今,不敢越雷池一步。以單一品種為菜品領袖,獨步食林,眾星捧月,極易獲取顧客的信任。

「烤鴨店」、「涮羊肉」「炸醬面」等均屬此例。

5、烹調方法綁定法,專門突出菜品的烹調模式。

如「燒烤店」、「麻辣燙」、「手擀麵」等,以烹調方式為榮。

6、格調植入法,以營造消費氣氛為賣點,環境舒適,價格不菲。

如「荷塘月色」、「小城故事」、「一茶一座」等休閑餐飲模式。

7、人群分層法,按照客戶群體的消費檔次,把顧客分成上中下三個檔次,依據各檔次人群的數量,確定自身的經營模式。高檔備選模式「燕鮑翅」酒樓,中檔備選模式「家常菜館」,低檔消費備選「大排檔」。當然,在每個檔次中,還可以再次分成上中下三個檔次。細分的目的,是為了在確定模式時,定位精準。

8、母體寄生法,餐飲是寄生行業,靠零售為主,對人群的依賴性極大。

所以,在人群比較集中的地方,「超市餐飲」、「商場餐飲」、「賓館外特色小吃」等,分別寄生在超市、商場和賓館上,同樣會得到顧客的認可。

9、精華引入法,本地或本國沒有,但外地或國外已經發展的非常成熟,在不違反相關法律的情況下,照抄照搬下來(如果要是加盟,更能夠保持原汁原味),效果也是非常好。

經營的模式具體實現的形式包括產品、服務、環境三大要素。三個不同形式的組合形成了整個經營模式。在整個的市場競爭當中,根據你選擇的開店位置來組合經營模式,或者你定義好的模式來選擇開店位置,這些就是一個餐飲品牌成敗的主要原因。

H. 餐飲行業的加盟連鎖的相關政策謝謝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85號

頒布日期:20070206 實施日期:20070501 頒布單位:國務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特許經營活動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已經2007年1月31日國務院第1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市場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四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全國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活動
第七條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准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並通知特許人。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文件、資料。
第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並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要求和保證措施;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並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 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第十七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推廣、宣傳費用的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第十八條 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
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條 特許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條 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並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人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
(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和條件;
(五)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
(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
(八)在中國境內現有的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以及經營狀況評估;
(九)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十一)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十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
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不具備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許人利用廣告實施欺騙、誤導行為的,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並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以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以特許經營名義從事傳銷行為的,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商標許可、專利許可的,依照有關商標、專利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指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製定特許經營活動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活動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逾期不備案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前款規定的特許人,不適用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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