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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加盟只到頂正學校連鎖

發布時間: 2021-04-29 22:45:50

『壹』 如何防止誤入連鎖加盟騙局

第一,應該通過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查詢。重點了解企業是否已經通過備案,查明以後應要求特許人出示其擁有的經營資源的權利證書。如出示其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業技術、經營模式等信息的書面資料,同時通過政府網站核查上述證書、證照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特許人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特許人必須要先擁有相關經營資源,才能授權給加盟店。因此,被特許人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特許人的確擁有經營資源的相關證書,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繳納相關費用後應及時索要發票。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四種費用,分別是加盟費、管理費、保證金、貨款等。所謂的加盟費,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教育培訓、品牌許可所收取的費用。管理費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可能按月收取,也可能按季度收取。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一般在合同期滿後被特許人無違約的情況下,特許人應當返還。被特許人向特許人繳納所有費用,都應當及時向特許人索要發票,一旦雙方產生糾紛,這將是被特許人已經履行合同義務的主要證據。現實中,很多特許人只給被特許人一個個人賬號,而且被特許人打款後只給被特許人一張收據而不給開具正式發票,甚至收據都不給被特許人,一旦雙方產生糾紛,被特許人很難證明自己已經按照合同約定繳納了相關款項。
第三,特許人供貨的質量、價格及方式問題。一般的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都會要求被特許人一定要從特許人處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是特許人為保證其品牌的統一管理及服務質量所做的要求,本無可厚非,但這點往往是特許人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特許人的供貨價格偏高及供貨不及時,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特許人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特許人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被特許人在簽立特許加盟合同時,即應事先要求特許人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及供貨等物流渠道做出合理要求,以免事後雙方因為供貨價格及物流渠道等方面發生不必要的紛爭。
第四,特許經營授權范圍、授權地區的權利保障問題。特許人為保證其品牌的正常運營,同時也為其加盟商的運營利益,都會對其經營資源的授權范圍、授權區域等做出合理的劃分,從而有效地保護雙方的權利。特許人擁有的經營資源在向加盟商授權時,應按《商標法》、《專利法》等有關規定,對授權的方式、地域在授權書中列明。特許人授權被特許人在一定地域范圍運用授權的經營資源從事該經營活動,又稱為商圈保障,指的是在其加盟店所涉地域范圍內不得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被特許人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特許人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特許人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因此,被特許人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特許人不得在本區域內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其他品牌。
第五,對於被特許人的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條款應盡可能詳細。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這些事項的內容,在很多特許經營合同中這些條款作為合同的主要內容占據了主要篇幅,同時也是對被特許人利益保護的體現,但通常合同中,會有「本合同未盡事宜,應依特許人的有關規章、管理規定辦理」。如果被特許人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特許人將規章、管理規定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規章、管理規定是由特許人制定的,特許人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規章、管理規定之中,隨時修改,被特許人屆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反了特許人的規則,當發生糾紛時被特許人就只好任由特許人擺布了。
第六,關於違約事項及罰則條款。由於加盟合約多是由特許人所擬定的格式條款,所以會對特許人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事項及罰則上,通常會多列出針對被特許人的部分,而對特許人違反合約部分則只少量提及。被特許人在簽訂合同前,應充分了解特許人在相關條款中對其限制要求。對特許人的違約事項及罰則應明確到具體條款中,尤其是規定特許人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續支持等方面,應要求特許人明確記載於協議中。
第七,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但總部往往會以各種理由,拒不返還保證金。實踐中,總部經常使用的理由是:進貨量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數額,或者合同簽訂後,加盟商未履行相關的合同義務,如沒有將開店地址、照片等發往總部處備案。因此,加盟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注意保存所有與總部往來函件的發送證據,如快遞單據等,在合同期滿總部拒不返還保證金的情況下,這些都是加盟商不存在違約的有利證據。
第八,在特許合約簽訂之前,應就合同的法律問題咨詢專業人員,在合同簽訂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如特許人自己保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被特許人,一旦將來產生糾紛,被特許人很可能會因無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而無法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貳』 自己開一個餐飲連鎖加盟店。需要哪些手續哪些法律

市場調研: 必須在決定投資前進行詳細的市場調查,具體了解目標消費群、競爭對手(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現狀、員工人數等)、所在商圈狀況,以及與餐飲行業相關的法律手續、租賃合同、供應商關系等。 選址條件: 所在商圈必須具備辦公中心、商業中心、居住中心三個條件,必須是交通便利、視野寬闊、50米內有停車位置的標准門面。 餐飲特色:,必須有五個以上價格在60元以上的主打菜。

擬定人員: 2名廚師,2名助理廚師,4個店面服務員(含領班和收銀),月工資總額控制在1萬元以內。 開業准備: 選址和簽約、工商稅務消防等政府事務、人員招聘和培訓、崗位制度的制定、菜點設計和價格設計、裝修配套和店內裝飾、供應商接觸、首批物料備貨、網路推廣等等。

開業策劃: 試營業一周時間擇日正式開業,開業慶典連續兩周時間,活動期間均可享受活動宣傳的優惠;媒體推廣策劃、戶外現場策劃、店內布置、促銷活動設計等。

投資預算: 房租和押金周轉資金8萬元,固定資產投資20萬元(裝修15萬元,電器和廚房設備3萬元,傢具裝飾等2萬元),物料周轉資金2萬元,合計30萬元。 經營成本: 房租2萬元/月,水電0.2萬元/月,人工1萬元/月,促銷推廣平均0.3萬元/月(節慶日集中使用,每次5000元左右,全年做5次,其餘1.1萬元平時使用),稅金0.1萬元/月,其他開支0.4萬元/月,合計每月成本支出4萬元,每年成本支出48萬元。

固定資產折舊: 固定資產20萬元,預算2年折舊完畢,即平均每月折舊0.834萬元,折舊資金可用於周轉,但必須預算2年後重新裝修。 盈利預算: 預計月營業額12萬元,預計65%毛利(內部必須控制75%以上毛利,留足10%空間用於折扣銷售)即7.8萬元,固定資產折舊0.834萬元/月,成本支出4萬元/月,凈利潤為2.966萬元。年凈利潤為35.592萬元。

生存分析: 單店盈虧平衡點為每月營業額7.44萬元,即平均每天營業額0.248萬元,年營業額89.28萬元。第一年的年營業額如果低於89.28萬元,則不具備生存條件,必須盡快整體商業轉賣;第一年的年營業額高於89.28萬元,則具備了生存條件,可以設法改善;第一年的年營業額達到144萬元則可以邁開步子考慮進一步發展。

利潤分配: 年凈利潤35.592萬元的60%用於提升品牌、繼續投資開店,即21.3552萬元;年凈利潤的40%用於股東分紅,即14.2368萬元。

擴張計劃: 如果第一年的年營業額達到144萬元且凈利潤中用於繼續投資的資金大於20萬元。

『叄』 如何將連鎖店做成是直接與總部加盟的店呢求幫助。

加盟連鎖創業並不是人們想像中那麼容易,實踐表明,要成功地加盟連鎖經營,你得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選對加盟行業 近年來,新冒出的熱門連鎖業品牌不在少數,但有不少品牌沒「火」多久就消失了。可以這樣說,加盟連鎖的品牌幾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這無疑加大了加盟連鎖創業者選擇的難度。因此,選擇加盟行業時,一定要經得起市場的考驗:連鎖經營體系至少已經有5年以上。 二: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機會越大 加盟連鎖經營,對想創業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創業項目的煩惱,的確是一條成功的快捷方式。據一項調查顯示,日本零售業有80%的獨立開店者第一年就關門大吉,能撐到第五年者只有8%;而連鎖店第一年就結束營業者僅有20%,有77%的連鎖店能存活到第五年,這個調查就證明「加盟一定比自行創業劃算。」但這些數據並不是說,加盟後就一定百分之百能成功。 據調查,找具有一定開店經驗,且連鎖店數達一定規模或發展至少五年以上的總部,有競爭力的連鎖品牌,比較有經營保障。有些新興加盟體系,本身在市場上發展的時間就不夠長,還沒有經過市場的經驗,顧客的消費習慣尚未養成,容易造成暫時生意興隆的假象。當選擇弱勢連鎖品牌時,雖然你可以少繳加盟金,但相對之下,所能享有的總部資源和幫助也較少;許多事情都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競爭力自然也就較弱。 有競爭力的連鎖品牌由於發展前途較好,加盟要求自然也高。但要明白,加盟條件越嚴格的品牌往往有較完整的加盟制度以及較強大的財力與實力,反而較有能力保證加盟者獲利。正因為如此,越有信譽的連鎖企業,挑選加盟者時把關就越嚴謹。 三:最好能與連鎖總部「面對面」 現在連鎖企業很多,加上前幾年加盟店利潤可觀,使得有些新興的連鎖企業和加盟者都比較浮躁。一些創業者創業心切,只聽連鎖企業的一些宣傳資料就草率地簽約加盟,等到有糾紛才發現連鎖總部比自己的店面還小,甚至是一個空殼,根本沒有解決門店問題的能力和經驗。因此,親自走一趟總部及其加盟店搜集第一手現場資料,非常必要。 另外: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 近年來,隨著創業風潮日趨盛行,加入連鎖加盟店的人愈來愈多,加盟糾紛也隨之增多。這些糾紛的產生泰半肇因於加盟合約,加盟總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詳細說明合約內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簽下合約,在雙方各自模糊處理之下,會產生糾紛也就不足為奇了。 其實,加盟者在簽立加盟合約之前,就應深入了解合約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切莫以為加盟合約都是總部制式的範本不可修改。其實合約應該是透過彼此雙方協議之後做成的。換句話說,加盟者不僅該睜大眼睛看清楚內容,更有權利要求修改內容。本文僅提供以下十點注意事項,供加盟者做為簽約時的參考。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總部人員詢問清楚。因為唯有在簽約前,仔仔細細了解合約,才能減少日後的紛爭產生。

『肆』 開店如何規避加盟風險,把握好這8條永遠不會上當受騙

原本為了規避風險,反而稀里糊塗地掉進以圈錢為目的的合同詐騙陷阱,遭遇更大的風險。現實生活中,有多少經銷商、加盟商開張不多久,就陪著不具備資質的招商盟主、連鎖總部殉葬?有多少經銷商、加盟商做著倚靠連鎖總部發財的白日大夢?原本為了規避風險,反而稀里糊塗地掉進以圈錢為目的的合同詐騙陷阱,遭遇更大的風險。因此,加盟商選擇連鎖加盟品牌,一定要睜大眼睛,認清連鎖加盟騙局。


一、誇大利潤與賺錢速度 連鎖總部最喜歡抓住創業者圖省事,短期要求賺大錢的心理,在廣告上面大肆宣傳。隨便翻開一本商業雜志,包括部分知名加盟網站,便會看到鋪天蓋地的加盟廣告,語言極具吸引力:「投一萬,一年收回100萬!」「輕松掙大錢」、「神奇一天掙2萬」、「打工賺錢少、上班厭倦了、失業了、畢業了、自己的小店不賺錢了,怎麼辦?--加盟XX國際連鎖機構吧!不需任何經驗、幾萬塊做老闆、從投資開始到經營到獲利一切都由總部負責,您就等年底在家數錢吧!」誘人的利潤,動人的承諾,一切看上去像是上天安排給自己的賺錢機會,於是在發熱大腦的驅使下,眾多創業者會不由自主掉進加盟或所謂連鎖的圈套!

二、誇大公司名頭 在網路、報紙、雜志等媒體上我們常常會看到這樣的廣告:某某國際連鎖機構、來自日本、韓國、法國、美國、香港、台灣等等國家或者地區的著名國際品牌,或者是境外某公司國內分公司等等,此類的加盟連鎖公司您一定要小心了,越是打著國際品牌或者國外背景的公司越有可能是騙子。現在想到台灣、香港、韓國、日本、法國等地去注冊一個公司很簡單,不要輕信這些所謂的國際連鎖機構。

三、頗有用心的辦公地點 在很多城市的高檔寫字樓里租用辦公樓,裝修豪華,人來人往,各類資料齊全,員工忙碌,非常容易給創業者造成非常有實力的感覺。同時,很多創業者認為有正式辦公地點的公司就會「跑了和尚跑不了廟」,可是一旦中招就會發現對方只是短時間的策略,幾天後,還是同一幫人,已經把公司名字改成另外一個了,說前者已經搬走,你又能如何?更糟糕的是有些加盟連鎖商乾脆只是租住一個簡單的辦公地點,幾個人,幾張桌子,目的就是騙一個是一個,然後飛快轉地方,讓你根本來不及反應。在此建議各位創業者在創業前如果想查找對方是否是騙子,直接在網路或者goole上寫「XX公司 騙子」,就可以知道網友是否做此評論了!千萬不要盲目投資,悔之晚矣!

四、加盟欺騙公司多在幾大城市 騙子加盟公司多集中在北京、上海、廣州、武漢、鄭州等中心城市,這些城市覆蓋面廣,影響力大,是騙子比較喜歡選擇的地點。

五、樣板店也是勾結騙人的 到了加盟公司,該公司的人都會領您到樣板店去,這些樣板店裝修高檔、產品豐富、生意火爆,孰不知都是這些騙子提前安排好的或者是有部分加盟商為了利益跟總部勾結起來騙打算投資的人,當然這些加盟商也會或多或少的得到一些好處。

六、工廠基本上不存在 絕大部分帶有詐騙性質的加盟連鎖企業都說有自己的工廠,工廠的規模是多麼多麼大、設備多麼先進。但如果投資者提出要到工廠去參觀,他們就會提出很多借口,不讓投資者去參觀工廠,其實他們哪來的工廠呀!那隻不過是騙子們打出來的幌子。

八、後續服務為零 當你在前期咨詢的時候,招商部門的人會說:我們提供全套的支持,包括員工培訓、宣傳策劃、銷售策劃、銷售培訓、產品知識培訓等等一系列的培訓。其實這一切的培訓都只是一紙空文,騙子們從網上或者其他加盟連鎖公司弄來的所謂的培訓資料,簡單的修改一下,只用1-2天的時間培訓加盟商,其實就是把這些所謂的培訓資料讀一遍罷了,對後期的加盟店營業根本不會有任何作用。等到你真正開業了,你出了天大的問題他也不會管你,反正你的加盟金和首期貨款已經交了。

九、合同等同一紙空文 加盟連鎖企業的合同就是一個沒有任何縫隙的網,只要你簽了,就等於掉到了陷阱裡面。基本上所有的加盟商到最後都會倒閉,只不過是時間長短的問題。到那個時候你拿出合同會發現,裡面沒有一條能幫的上你,而你想去告他也100%會輸。

十、廣告宣傳假大空 你在咨詢的時候,總部會告訴你:我們會在電視、雜志、網路、報紙等媒體上投入巨額的宣傳費用。等到你真正做了加盟,成為加盟商,就再也找不到總部的廣告了。前期在做招商的時候,騙子們確實會投入一些資金做宣傳,那隻不過是為了吸引更多的人加盟,等騙的差不多了,要不是總部沒了蹤影,要不就是再也不做宣傳了,而你拿他毫無辦法。

『伍』 開加盟店是不只能按照總店的規定賣東西 自己進的貨能賣嗎

開加盟店只能按照總店的規定賣東西,自己進的貨不能賣。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

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5)開店加盟只到頂正學校連鎖擴展閱讀:

加盟店的特徵:

1、向超級市場和便民店分流發展。如菜市場、糧店、雜貨店、煤炭商店等分別歸入超級市場或便民店。這種發展改變了這些專業商店的性質,使之成為以食品為主的綜合經營的商店的一部分。

2、向規模化大店發展。這些加盟店通過改建、擴建、再建,成為與百貨公司相匹配的商廈。經營內容除保持一定的專業特色外,更具有百貨公司的特點,如上海南京路和北京西單、王府井的許多專業商店就已改造成這樣的商廈。

3、通過對一類或一種商品進行升級換代,通過挖掘、發揚和創新傳統經營特色和服務特色,提高商品適合消費者特定需求的專有程度,並引入連鎖經營機制,廣開加盟店,形成加盟店、加盟店規模經營的態勢。可以說,第三種發展模式代表了我國加盟店發展的基本方向,極具發展潛力。

『陸』 開店加盟需要多少錢

加盟開店需要多少費用,這個問題問的比較籠統。
需要多少費用,取決於以下幾點。
第一,完全取決於選擇的行業。行業不同加盟費也從幾w到幾十w都不等。
第二,開店需要多少費用。還要看選擇加盟的品牌,品牌的知名度,公司的影響力、服務、所需要的設備,原材料等等都會影響加盟的費用。
第三,除去加盟費,還有開店的成本。成本包含太多,小到水電費,大到店面租金,如果店面涉及到業務多,可能還有人工費等等。還有些雜七雜八的費用。
從去年瓷灸作為一種新的健康養生項目加入市場之後發展一直很快,相對於傳統養生項目鎖客拓客變得更容易,投資成本低沒有技術門檻,成為很多人青睞的創業項目。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身體健康的重要性,市場發展潛力不容忽視。

『柒』 沒有開店的經驗,要開一個加盟店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的啊

技巧一:因地制宜選行業

位於交通樞紐處的商鋪,應以經營日常用品或價格低、便於攜帶的消費品為主。位於住宅附近的商鋪,應以經營綜合性消費品為主。位於辦公樓附近的商鋪,應以經營文化、辦公用品為主,且商品的檔次應相對較高。位於學校附近的商鋪,應以經營文具、飲食、日常用品為主。在投資商鋪之前,就應該為它尋找「出路」。

技巧二:堅決「傍大款」

如果你相中的商鋪位於著名連鎖店或強勢品牌專賣店附近,甚至就在這些店面的隔壁,那麼,你大可省去考察商鋪市場的時間和精力,因為你的商鋪將可以藉助這些店面的品牌效應招攬顧客。

技巧三:巧用「物以類聚」

管理部門並沒有對某一條街道、某一個市場的經營進行規定,但在長期經營中,某條街道或某一個區域,很可能自發形成銷售某類商品的「集中市場」。

技巧四:獨立門面不可少

有的店面沒有獨立的門面,自然就會失去獨立的廣告空間,你也就失去了在店前施展營銷智慧的空間,這會給店面今後的促銷帶來很大麻煩。

技巧五:周邊民眾購買力需知曉

商鋪周邊人群購買力的大小和質量,決定了商鋪的基本價值。當然,在那些購買力較強的區域,商鋪的價值高,你獲得投資回報的成本也相對較高。

技巧六:人流量很重要

投資商鋪的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人流量。真正支撐商鋪長期盈利的是固定人流,其次是流動人流、客運流(公交、地鐵的客流)。

技巧七:路邊店能討巧

如果商鋪位於一條道路的一側,就擁有了道路上來回兩個方向的客流,這種臨街的商鋪,價值不低。

技巧八:建築結構必須好

建築物的結構也直接影響到商鋪的價值,這一點很多人都沒想到。建築物的結構多種多樣,理想的商業建築結構為框架結構,或者大跨度的無柱類結構(如體育場館),這些結構的優點是:展示性能好,便於分隔、組合,利於布置和商品擺放。

技巧九:了解商鋪的開發商

選擇品牌開發商,確保資金安全,是成功投資商鋪的一個重要方面。實力雄厚的開發商往往擁有完善的開發流程,以及眾多的合作夥伴,這對商鋪的商業前景來說就是一種保證。

技巧十:周邊交通要便利

理想狀態下的商鋪或商業街市,應具備接納八方來客的交通設施,周邊擁有軌道交通、公交車站點,當然,停車場也是不可或缺的。

技巧十一:不忽略發展空間

投資商業物業要具有發展的眼光。有一些看似位置較偏的商鋪,前期租金很低,商戶難尋,似乎沒啥「錢」途,不過你可別忘了,任何事情都可能發生變化。

技巧十二:把握投資時機有訣竅

從總體上說,經濟形勢良好、商業景氣、商業利潤高於社會平均利潤的時期,未必是投資商鋪的最佳時機,投資者選擇商鋪的空間很小,而且獲得商鋪要付出的成本很高。反之,在有發展潛力的區域,商業氣候尚未形成或正在形成中,投資者可以在較大的范圍內選擇商鋪,需要付出的成本也相對較低。

『捌』 加盟店和自己開店有什麼區別嗎

選擇加盟自己開一家加盟店,不僅有品牌的使用權,而且品牌已經積累擁有一部分消費群體基礎,不需要自己去花費心思從零做起,總部可以幫助你解決開店中遇到的各種問題,獲得總部的選址支持、裝修支持、技術支持等等,這一部分如果沒有經驗的話就不是那麼占優勢,你需要自己摸索,所需要付出幾倍甚至幾十倍的精力。
加盟不可避免要支付一筆加盟費,選擇自己創業開店的話可以省下這一筆加盟費,這個就是它的優勢,但是自己開的話,所有事都需要自己親力親為,自己規劃,耗費許多精力。

『玖』 我想加盟一些連鎖店

加盟連鎖創業並不是人們想像中那麼容易,實踐表明,要成功地加盟連鎖經營,你得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選對加盟行業 近年來,新冒出的熱門連鎖業品牌不在少數,但有不少品牌沒「火」多久就消失了。可以這樣說,加盟連鎖的品牌幾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這無疑加大了加盟連鎖創業者選擇的難度。因此,選擇加盟行業時,一定要經得起市場的考驗:連鎖經營體系至少已經有5年以上。 二: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機會越大 加盟連鎖經營,對想創業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創業項目的煩惱,的確是一條成功的快捷方式。據一項調查顯示,日本零售業有80%的獨立開店者第一年就關門大吉,能撐到第五年者只有8%;而連鎖店第一年就結束營業者僅有20%,有77%的連鎖店能存活到第五年,這個調查就證明「加盟一定比自行創業劃算。」但這些數據並不是說,加盟後就一定百分之百能成功。 據調查,找具有一定開店經驗,且連鎖店數達一定規模或發展至少五年以上的總部,有競爭力的連鎖品牌,比較有經營保障。有些新興加盟體系,本身在市場上發展的時間就不夠長,還沒有經過市場的經驗,顧客的消費習慣尚未養成,容易造成暫時生意興隆的假象。當選擇弱勢連鎖品牌時,雖然你可以少繳加盟金,但相對之下,所能享有的總部資源和幫助也較少;許多事情都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競爭力自然也就較弱。 有競爭力的連鎖品牌由於發展前途較好,加盟要求自然也高。但要明白,加盟條件越嚴格的品牌往往有較完整的加盟制度以及較強大的財力與實力,反而較有能力保證加盟者獲利。正因為如此,越有信譽的連鎖企業,挑選加盟者時把關就越嚴謹。 三:最好能與連鎖總部「面對面」 現在連鎖企業很多,加上前幾年加盟店利潤可觀,使得有些新興的連鎖企業和加盟者都比較浮躁。一些創業者創業心切,只聽連鎖企業的一些宣傳資料就草率地簽約加盟,等到有糾紛才發現連鎖總部比自己的店面還小,甚至是一個空殼,根本沒有解決門店問題的能力和經驗。因此,親自走一趟總部及其加盟店搜集第一手現場資料,非常必要。 另外: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 近年來,隨著創業風潮日趨盛行,加入連鎖加盟店的人愈來愈多,加盟糾紛也隨之增多。這些糾紛的產生泰半肇因於加盟合約,加盟總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詳細說明合約內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簽下合約,在雙方各自模糊處理之下,會產生糾紛也就不足為奇了。 其實,加盟者在簽立加盟合約之前,就應深入了解合約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切莫以為加盟合約都是總部制式的範本不可修改。其實合約應該是透過彼此雙方協議之後做成的。換句話說,加盟者不僅該睜大眼睛看清楚內容,更有權利要求修改內容。本文僅提供以下十點注意事項,供加盟者做為簽約時的參考。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總部人員詢問清楚。因為唯有在簽約前,仔仔細細了解合約,才能減少日後的紛爭產生。

『拾』 開加盟店要注意什麼

1、投入資金要合理
由於開店匆忙,很多投資者事先沒有準備好充足的資金,為了將高昂的加盟費、保證金等費用湊齊,很多投資者便開始向四處親友或高利貸借,即使開店成功了,也可能會為了籌錢還債而無心管理店鋪,時間久了,生意再好的店鋪也會因為債台高築而垮掉。
2、實地考察
要想加盟,必須要考核其直營店,不要由其公司人員陪伴,而要在對方不知情的情形下暗訪,建議創業者先在該店面周圍察看一段時光,察看其店面形象、客流量等情形,再在客流較多的時候偽裝購物,觀察其貨品價位、質量、設計等方面的情形。
3、商圈保障問題
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
4、管理規章的問題
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
5、控制好經營成本
投資成本的控制對店鋪的盈利是極為重要的,因此投資者應該盡量將投資成本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但也不要盲目地節省。
6、學會管理員工
雖然說加盟一個品牌後,總部會為加盟商及店鋪員工提供全面、系統的培訓,也會給加盟商提供諸多開店支持,但是真正遇到問題了,還是需要投資者自己去找解決問題的方案的,畢竟遠水解不了近火嘛,因此投資者與充分了解自己的員工,並與員工經常交流,傾聽他們內心的真實想法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