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特許加盟合同簽訂流程是什麼,需要注意什麼
法律分析:1、當事人意思表示須一致,即合意。2、合意則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僅有一方當事人是不可能產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以訂立合同的為目的。
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
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
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
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
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❷ 合同已經簽了,業務員拿回公司蓋章,幾個月了一直沒寄給我,這合拜託各位大神
如果合同上有特別註明「簽字蓋章生效」,則這份合同無效,如無特別註明,而是有「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則這份合同為有效合同。 但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合同簽署人不具企業法人資格代表,同時合同具有一定的隱瞞、欺詐等性質,或者合同具體內容不能體現公平原則(包含公平知情權、條件義務對等權)等,則合同不一定有效
❸ 與總部簽訂加盟合同時要注意哪些方面
1、首先肯定是需要讓總部出示相關的營業執照和許可證,以及相關的商標品牌的注冊證,以確保該加盟品牌是真實的企業品牌。這是最首要的,一個加盟商選擇一個加盟品牌,最起碼的要求肯定就是這個加盟品牌是一個真實可信的企業吧,如果連這一點就無法保證,那就太不靠譜了。
2、與加盟品牌確定合作關系之後,加盟商就應該享有各項配套的權利和福利,對於這些權利和福利,則需要在合同中詳細地寫清楚,以免出現在加盟合作開始後,加盟總部不能履行相應的對加盟商該有的扶持和幫助的情況。
3、加盟需要向總部繳納加盟費,加盟費包括幾部分,其中一部分就是權利金,如果再交權利金的時候,加盟總部要求一次把合約期限內的權利金全部繳納的話,那麼一定要看看合同當中有沒有關於未到期的權利金退回的條款,就是加盟店如果在加盟期限還未到期就不想開店了,那麼加盟總部應該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這一點一定要寫清楚,以免在出現這種未到期就不再開店的情況是,無法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
4、在於加盟總部確定加盟合作關系以後,通常加盟總部都是要求加盟商必須從總部進貨的,而不允許加盟商私自送其他的地方進貨。對此加盟商一定要在簽訂合同時要求加盟總部的供貨價格不能高於市場上同類商品的價格,就算要高出市場價格,那也不能太高,不能超出一定的比例范圍,否則加盟商有權不再從加盟總部進貨。
5、開加盟店都是不希望在所在商圈之內出現同類店鋪搶生意的,所以要看看在合同中有沒有關於同一商圈內對店鋪數量限制的相關條款,如果沒有相關的限制的話,就需要讓加盟總部加上。
❹ 加盟店跟區域代理簽協議需要蓋總部章嗎
個人觀點,供參考:
鑒於財務專用章被不法分子盜用時,讓其寫了書面承諾,據此可以認定你們有證據證明你們的財務專用章被人盜用,且後面告你們的人持有的蓋有鮮章的加盟費收據與盜用財務章所寫的書面承諾之間存在關聯關系,該可以推定你們不用承擔責任.列印章明顯不符的情況,你們可以據此反告對方欺詐.
❺ 我簽了個合同,三份全在公司手裡(他們說要送到總部蓋章),他們說前兩個月算培訓不給工資
1、如果是勞動合同,應當公司與個人分別保管一份,超過30天不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2、公司員工提出辭職,如果是在試用期,只要提前三天提出就可以離職,不存在違約金。否則就是違法的。可以向勞動監督執法大隊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❻ 我合同上蓋了騎縫章,沒有蓋落款的章,客戶要拿到總公司蓋章,會不會有問題啊這個合同還有效嗎
有效。騎縫章的效力:1、證明有關文書的連貫性;2、證明有關文書的權威性,與合同末尾落款蓋章的效力有所區別,所以能補蓋是最好。其次,合同在法律上分為書面合同和事實合同,講白了,即使書面合同簽了有瑕疵或者根本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是雙方均按照口頭約定或交易習慣履行了,那麼事實合同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法律分析
如果協議有明確條款說明蓋章後生效,但只有法人代表簽字,沒蓋公章,協議還不能生效。沒有這個蓋章後生效的條款,雙方有法人代表簽字,沒蓋公章,協議就已經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常常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產生拘束力,從而實現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則合同等於一紙空文,當事人也就失去了訂約目的。一般認為應具備以下條件:1、訂約主體應為雙方或多方當事人;2、具備法律規定的要約與承諾這兩個階段或過程;3、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還需要某種形式作為載體來進行表現)。此外,對於實踐性合同來說還應把實際交付物作為成立要件。如果具備以上條件,合同就能成立。至於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還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應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❼ 加盟代理合同簽後解約問題
當然可以解約啦!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對等,否則,就是不公正的合同,也就是您所說的「不合理的合同」,可以要求解除。
關鍵是要把損失降到最低,爭取把「預交款」什麼的,盡可能給要回來。
祝你好運!
❽ 和客戶簽訂合同,由於要加蓋公司章,來回郵寄花了3天時間,但簽訂合同當日的時間沒有改,應該按照那個時
應當按照蓋章時間,因為蓋章之後合同才生效的,為避免爭議,最好向客戶進行提醒
❾ 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書面合同,甲公司簽訂蓋章後郵寄給乙公司蓋章,該合同成立的地點
如果該合同通過雙方協商,那麼合同成立地點在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地點,如果沒有通過協商,那麼應當在乙公司收到合同,認可合同並蓋章寄回甲方的地點,總之,合同條款得到雙方認可的地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方
❿ 咨詢一下大家,我們與某公司簽訂了采購合同,我們先蓋章簽字然後寄給甲方蓋章簽字,但是寄回來的時候發現
你好,如果修改的了合同的條款,效力的確定要看修改的什麼,屬於什麼方面。如果修改了標的、時間、價格、質量等方面,是無效的,你方可以不承認,在法律是不具有效力。如果修改的地方的合同的履行沒有任何實質性的影響,可以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合同屬於雙方自願達成一致的行為,如果你們不同意,可以提出重新簽訂合同,對部分條款再進行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