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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政策盟評價

發布時間: 2022-05-24 11:25:06

① 開加盟店有哪些優點和缺點該注意寫什麼

加盟連鎖店第一年關店約有20%,到第五年則為23%。所以參加加盟,對於想開創一份事業的人而言投資風險明顯很低。二是加盟連鎖體系可提供較吸引顧客的知名商標名稱,對於顧客有很大的吸引力。三是加盟連鎖體系經營管理經驗累積得較快且有效。四是加盟連鎖體系輔導及培訓加盟者會增加日後經營成功的可能性。五是總部整體行銷及後勤專業支持運作,在經營上比自行創業更有優勢。六是加盟店比自行創業擁有較低廉的進貨成本。 加入加盟體系有下列缺點:一是加盟店幾乎每年或每月都要負擔促銷推廣費用,但集體推廣促銷結果不一定會對個別加盟店產生直接效果。二是高知名度對於顧客有很大的影響,但對於顧客持續消費影響有限,顧客持續消費決定於好的服務品質。三是加盟店與總部協調溝通不良,造成支持不到位,在總部要求加盟店參加訓練或不願意配合總部所舉辦的集體促銷活動,因加盟店主認為浪費時間和人力而不參加。四是加盟總部有時因策略運用或其它因素考慮,讓加盟者在某地開店但實際上這地點可能因商圈屬性不符或其它因素,根本不適合經營。五是開業後各項營運資金會比一般自行經營負擔高,因負擔權利金或其它明目下的費用,開辦費用會很高,因需另外負擔加盟金。六是雖然加盟者有接受總部短期培訓強化專業知識及店面經營管理的能力,但店面經營管理能力是要實際融入店內經營及長時間的培養才能養成。七是加盟店所銷售商品可能有地域性差異存在。八是加盟總部的要求、監督及限制,可能會阻礙加盟店獨特性的經營理念。

② 餐飲行業的加盟連鎖的相關政策謝謝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85號

頒布日期:20070206 實施日期:20070501 頒布單位:國務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特許經營活動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已經2007年1月31日國務院第1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市場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四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全國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活動
第七條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准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並通知特許人。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文件、資料。
第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並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要求和保證措施;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並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 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第十七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推廣、宣傳費用的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第十八條 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
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條 特許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條 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並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人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
(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和條件;
(五)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
(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
(八)在中國境內現有的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以及經營狀況評估;
(九)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十一)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十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
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不具備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許人利用廣告實施欺騙、誤導行為的,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並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以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以特許經營名義從事傳銷行為的,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商標許可、專利許可的,依照有關商標、專利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指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製定特許經營活動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活動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逾期不備案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前款規定的特許人,不適用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③ 請問各位連索加盟店有什麼看法

我沒做過連鎖哦,不過我想我能給你些建議。(不知道你是不是上海的)譬如有一段時間掉扎大餅很紅幾乎每個路口都有一個,都是連鎖的,大概只持續了兩個多月就統統關門了,這不僅把原來好好的一個牌子做跨了,也使+盟的門店大受損失;再看街客(飲品)雖然有一段時間,也因為質量問題有些低迷,但很快就恢復過來了。這就是一個管理經驗的問題,掉扎大餅本身就是一個爆發戶式的企業,他沒有一個長久的管理經驗的積累,沒有完整的,完善的企業結構,沒有能持續發展的產品,大家吃個新鮮,看似一下子很火過兩天馬上不行了。街客呢?他所屬避風堂,BEFOR TIME是一個有聲譽的老品牌,企業結構完善,有經驗,資金來源穩定,產品比較豐富,有穩定客戶群,這些優勢都可以作為你加盟的利益保證。
對加盟者來說,我想如何選擇要加盟的組織很明顯了。+一個好的企業不但能使你獲利,而且能使你獲得珍貴的管理經驗,(不是說一定要你+街客啊)
另外加門費其實是不小的一筆錢,要有所准備,(上次我聽一個街客的說好象一年算上所有的錢要10萬左右)。最好選能用自己的門面+盟的,如果是我的話,肯定和他牽個短期合同,等在當地的客戶群成熟了,有經驗了把他甩了自己做。
最後站在消費者的角度,給你一個建議,做吃的店面一定要干凈!如果以後自己做了,還要注重視覺效果,沒人會拒絕可人的美食的!祝你們成功!

④ 大家好 大家是如何看待加盟店的 比如說阿吚呀 阿里巴巴 等等 有高手麻煩具體一些 先謝謝了

十大常見加盟糾紛
以加盟的方式來開店創業,是現代許多人希望降低創業失敗風險的選擇。但作為一個准加盟者,您了解哪一些問題經常會發生在總部與加盟店之間?在加盟之前您應該做好哪些心理准備?在簽約之前,哪些權利義務是您必須確保的?有的加盟者在簽約加盟之後,發現實際的經營情況與配合方式,和加盟之前所想像的有很大差距,因而對總部怨憤不已,大有悔不當初的感覺。而站在連鎖加盟總部的立場,對於加盟店的配合也是感到相當無奈,要不是嫌棄總部活動辦得太多,要不然就是根本不配合總部。對合約的精神不了解,在經營上又過渡依賴總部,自己不認真經營。
在開展特許經營的業務中,台灣較內地走在了前面,有很多有益的經驗可以借鑒。本刊將連載台灣有關人士總結出來的十大最常見加盟糾紛,目的是為了讓廣大有意選擇特許方式創業的人士,不要再重蹈覆轍。
十大最常見的加盟糾紛依次為:
一、 加盟店對於總部所提供的「行銷支援與輔導」不滿意;
二、 加盟店對總部所提供的「商品價格」不滿意;
三、 加盟店對總部的「政策配合度與執行力」很低;
四、 加盟店對於每月的營業額並不滿意;
五、 加盟店與總部之間對於「商品采購限制不得自行進貨」的爭議;
六、 加盟店對於總部所舉辦的促銷活動不願意配合;
七、 加盟店與總部之間對於「商圈保障范圍」的看法分歧;
八、 加盟店對於總部舉辦的「教育訓練」不配合;
九、 加盟店對:每月繳交的權利金與管理費用「有爭議;
十、 加盟店不能每月按時繳交貸款。
無論是加盟店對於總部的抱怨,或是總部對於加盟店的不滿,在彼此互動的過程當中,都會造成爭執與糾紛不斷。有人形容特許加盟體系下,總部與加盟店之間的關系就像結婚一樣,婚前要看清楚,婚後要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要太計較。但也有人的看法是,二者之間的關系就好像古時春秋戰國時代,君主與諸侯之間的關系,結合點是在利益方面,彼此既聯合又相素猜忌。
如此混亂又曖昧的關系下,的確是很容易發生意見不同的爭執,如果雙方不能理性而冷靜地協商,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共識,糾分必然將發生。因此,除了加盟店本身應具備正確的觀念,配合總部的整體政策外,特許總部也應該負起責任,讓加盟店降低進貨的成本、提升營業額、好讓加盟店更有向心力。

十大常見加盟糾紛之一
對於總部行銷支援與輔導的不滿,幾乎是不分任何業種,成為加盟者共同的心聲,但更為有趣的是,加盟店的抱怨在內容上又可分為兩類,第一種抱怨總部沒有任何動作,或是似有基無的關注,對該店業績或是經營的瓶頸,毫無幫助可言。
相對於總部不做行銷輔導或做的不夠確實的抱怨,也有加盟店認為總部干預太多,今天要求那個,明天又要配合這個,加盟主不堪其擾。
因此,對加盟總部而言,在行銷支援與輔導這方面的角色扮演,輕重拿捏的分寸非常重要。一般常見的加盟店老闆心態,通常只在經營產生困難時,才會想到要向總部請求支援,獲利穩定時就把總部的規定當成控制個人自由行為的約束。
對於加盟者來說,首先要鑒別總部所具實施行銷與輔導的能力。這包括:
第一、 任何政策的推動,都需藉由人的動作來執行。以便利商店來說,基本上每7家到15家,總部就有一位專任負責輔導該區域的輔導人員,假設該總部現有300家加盟店來計算,光是輔導人員至少就要有20位。所以,詢問加盟之餘,不妨順便對照一下該總部輔導人員與現有加盟店的比例。倘若換算的結果,幅度差距太大,那麼也許對於總部後續的輔導與支援,加盟者要多加思量。
第二、 輔導人員是屬於專業專責的工作,不是總部隨便對外招募的人才就可以勝任。因此,所選擇的加盟總部,最好已有一定數量的直營店,總部為了培訓與留住人才,會從直營店挑造優秀的幹部,擔任區域輔導的工作,而這樣的輔導人員,因為具有門市的實務工作經驗,在與加盟店協調溝通的過程中,比較能夠真正體會門市經營的困難與立場,做出正確的建議,而不會流於只是總部的傳聲筒。
第三、 加盟店向總部提出行銷支援的請求時,通常是在營收狀況不理想。總部要來對加盟店對症下葯,不可能只單憑直覺,這就要求總部真正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辦法,一定要有一些相關的表格,例如營業日報表、單日營收統計表等,教導加盟店如何計算填寫,並要求加盟店按時回報總部。
同時,加盟者也要相信這一點,只有總部規范要求多,成功機率才會大。
加盟店並非完全沒有責任,總部與加盟者在事先應該彼此已有一定的任信與認同。切不可認為「加盟」就等於當了「老闆」,自己高興怎麼做就怎麼做。不願接受總部的規范,那麼可以符合這樣條件的加盟總部,恐的也無法保證日後的營收是否真能穩當。所以,這之間的利害得失,在加盟之前,加盟者要自己先衡量清楚。
「加盟」絕不只是總部向加盟者收取加盟金、權利金、加盟者取得品牌、簽約之後就有互不相乾的合作關系。仔細想想,有多少糾紛是出自於總部行銷支援與輔導的不健全,全讓加盟店陷於孤立無援的狀態,之後的懊悔、解約,似乎為時已晚。所以,加盟者應該善用總部的資源,放心地讓總部替你把脈,相信總部的做法與判斷,讓事業的經營更加得心應手。

糾紛之二
加盟店與總部之間有關商品進貨價格的爭議構成了十大最常見加盟糾紛中的一種,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特許雙方的合作關系。
加盟店認定進貨成本大高的一個因素是加盟店欠缺成本整體的計算概念,無法理解總部提供原物料的成本,為什麼總是比較貴。
面對加盟店的不滿,總部處理歸處理,但是有時候總部的無奈在於,企業經營的觀念加盟店不一定能接受,最讓總部頭痛的是,加盟店眼中只有「鈔票」,只要一項商品價格拿得比別家貴,總部就不知道要花多少時間來解釋整體成本的觀念,而且不幸的是效果還不好。
如果這樣講還不夠清楚,舉個例子來說明,要計算產品的總成本,除了生產原物料所耗費的成本外,還要包括研發、品管、冷藏、庫存、物流等環節,總部必須耗費相當多的金錢,才能提供這些服務。即使總部不從事原物料的生產,還是得負擔品管、冷藏、物流等這方面的支出,換句話說,總部的負擔遠比單店來得重,更何況總部還需提供加店人員訓練、促銷活動、廣告等,供應商不必顧及的服務。
以餐飲加盟業為例子,總部設立中央廚房,到底會不會減低加盟店進貨成本的負擔。
首先,以經濟規模的角度來看,生產製造商的產量越大時,對外銷售的價格自然就越低,相同的邏輯如果放在總部自行設立的中央廚房上,情況可能就有點不一樣了,為什麼呢,其實道理很簡單,總部中央廚房的產品,往往只能供應給「自己人」,而其他的市場供應商,卻沒有這頂限制,只要價格合理,品質不錯,任何單店都可能成為供應商的客戶,更何況加盟店在合約到期之後,會不會再次成為「自己人」,又存在著相當的變數,總部在市場競爭這方面,先天上就蠻吃虧的。
同樣是經濟規模的道量,在物流配送上,雖然大家都講求少量多樣,機動性的送貨方式,但是,總部中央工廠所配送的產品,只限定於自己的店家門市,相較於其他的供應商,配送點之間的距離自然比其他供應商要長的多,總部的配送成本當然比較高。
但是,加盟店不可不能單憑因為這些因素,就片面否決了總部的管製品質的用意。畢竟,惟有高品質的商品,才能贏得顧客的信賴,總部與加盟店唇齒相依,總部經營不良,對加店絕對不是一件好消息。
總部的生產、配送成本高於市場價格,又無法避免供應商的競爭,總部不妨挑造優良的供應商,作為原物料采購以及物流配送的合作夥伴,一方面總部在產品品質仍可加以監督控管,又可以藉助供應商的動輸資源代為配送,這種作法對總中來說,可說是省事又省錢。在此策略實施的同時,總部運用現有資源,專心做好加盟店行銷輔導的工作,並可集中炎力邁向門市通路數量的突破,等到總部達到更大的經濟規模後,又回到向供應商爭取更低廉的采購價格,這樣的良性循環,總部與加盟店雙方可受惠,何樂而不為。

糾紛之三
有人常將加盟體系當作是一個大家庭來看待,家庭是否能夠和樂融融,那就要看家長的領導方式與觀念,是不是能夠受到家庭成員的重視與遵從,同樣的道理,加盟體制是由來自各地的加盟店組合而成,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做法,不可能像直營系統凡事要以上令下行,執行的員工容易管控。所以,總部對於政策的執行,往往在觀念溝通與凝聚各加盟店的共識上,就得多花點功夫。
而加盟店對總部政策的看法,常常會有一個疑問,奇怪!做生意就做生意,總部動不動就來個計劃,不但浪費我的時間,錢又沒有多賺一點,而且不配合的話,還會被總部處罰,真是「勞民又傷財」!加盟店既然抱這種觀念,總部要推動政策的運行,其中的困難度可見有多高。
業界加盟店的觀念,普遍地仍停留在單店的層次,只要成績不錯,哪裡還需進一步地接受總部的指示,加盟店會忘記既然是特許回暖國,就不是個人單打獨斗的形態,也許A家店老闆認為生意做得好,就不願意配合,但他可能不會想到B店正亟需總部加盟 、幫忙,就是這樣,A店老闆還可能會進一點反駁,B店需要那就B店去做好了,為什麼我還是要配合?這的確是個好問題,A店老闆的想法,也不是全然都是錯的,只是對於特許加盟的認知,少了集體運作的觀念。加盟店要知道,顧客會來消費,除了個人努力經營的成效外,消費者看到的是總部的品牌,也因為對於這個品牌有興趣,顧客才會不管到哪裡,都會選擇同一品牌,來進行消費的行為。
總部擬定的政策,到底涵蓋了哪些范圍,而又產生如何的效應呢?在業界總部常擬定的政策,約可分為:一、商品政策,可以增加品牌在市場的競爭力,對加盟店的營業額與集客力也有所幫助;二、營運政策,總部根據總營業額的數據,擬定下一年度的目標;三、行政策,藉以提高營業額,或是強化消費者對品牌的認知等;四、人事政策,總部藉由加強員工的教育訓練,讓員工學會如何配合總部的新措施,或是以服務性質為導向的加盟體系;五、作業政策,總部經由這項政策的實施,減輕商品管理與進貨流程的成本;六、加盟政策,總部評估自己在業界的實力,以及預期到達的目標後,諸如商圈范圍的縮小,或是加盟條件的改變等方式,來達到加盟店版圖擴張的目的。
以行銷政策來說,雖然總中立意良善,但最讓加盟店抱怨的是,加盟店人員好不適應新做法,實質上的績效不是挺好,既然沒有什麼效果,為何又非得拿加盟店做實驗。但任何政策實施的成效,都需要一段時間來醞釀,執行政策的初期,通常都不會有直接而明顯的效果,總中也十分清楚這樣的狀況。但是,總部的目的在於通過龐大的宣傳效果,告知消費者該總部旗下所有的加盟店,都有提供相同的服務或產品,養成顧客消費行為上的記憶。
只有用心經營的總部,才會實行一大堆加盟店常認為「麻煩「的政策與規定,加盟店也常也嚴苛的角度,抱怨成效不彰。可是,如果加盟店要知道,總部不是神仙,沒有任何的政策一次就可成功,在摸索與嘗試的過程中,並不是每一項活動都能立即產生效果。十次的計劃,只要有一次成功,那麼,之前九次總部與加盟店辛苦的努力,都算是值得。眾志成城,集體力量的發揮,這不是一般的單店想做就能做的,而這也是為什麼單店式的經營,敵不過特加盟體系的原因之一。
所以,加盟者在加入特許體系之前,要把總部企劃、執行以及過去舉辦的活動,納入考察的內容,作為評價總部好壞的標准之一。

糾紛之四-加盟者抱怨利潤少 特許者急需出變術
通常加盟店對營業額的抱怨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來談,一個是因為外在環境的改變,使得原本不錯的獲利逐年減少,而外在環境的變化則包括房租、水電成本的上漲、員工調薪等,屬於加盟店必須自行吸收的成本。第二個則是內在的因素,包括加盟總部在供貨的價格,反映市場原物料成本的上漲,以及在整體服務方面,如人員聘僱、廠房擴棄等企業成長考慮下,所增加的資金支出,都會向加盟店收取更高的費用。而這兩種內、外因素相素擠壓下,加盟店的收入就好像「蠟燭兩頭燒」的情況,實際收入當然會日漸減少。
以總部的責任而言,處理加店對於營業額的不滿,都會以具體的營業數據來作為事實的查證,以及擬定針對該店對或該區輔導補救的措施,,但是如果總部的整體實力太弱,無法面對市場競爭的考驗時,相信再怎麼努力地評做和協調,將無法協助加盟店多賺一些錢,換句話說,加盟者為了確保以後營收的穩定,在選擇總部的時候,應考慮下列三點因素:

總部的經濟規模

具備規模經濟的總部,因為采購量大,在與供應商協商價位時,可以掌握議價的幅度的決定權。而總部向供應商拿價格低,自然可以回饋旗下的加盟店,緩角單店在負擔原物料成本上的壓力。
總部的研發能力
以現在消費市場來說,只依賴固定的商品來作為賣點的總部,常因為顧客消費習性的改變,面臨產品魅力喪力,不再吸引顧客上門的困境。所以,總部的商品研發部門就晃得相當重要。也就是說總部藉由新品的不斷推出,讓消費者永遠有新口味可以品嘗,使加盟店在市場上能保持一定的競爭力。所以,加盟者對於選擇總部的事前評估,不能只考慮現有市場對其品牌的熱門程度,該總部的產品能否陸續地推陳出新,對於日後加盟店能否繼續吸引顧客上門消費,是個很重要的因素。

總部是否尋找其他資源的輔助

總部為了增加盟店的來客數與服務范圍,可以選擇適合的商品,在加盟店中陳列出售。在國內以便利商店最為常見,例如代收電話費、代客送花等,都可以吸引消費者來店的次數與刺邀購買的意願。而加盟者在選擇總部時,常會忽略總部在與副業的聯合銷售,可以帶給加盟店更多的收入的利益。
加盟合作關系,無非是總部與加盟店雙方,經由共同的努力,雙方各自獲得一定程度的合理報酬。加盟店在怨氣滿腔之餘,不妨冷靜的想想,自己有沒有全力地經營該店,有沒有完全遵守總部教導的步驟,再來向總部討取公道。而在收入上無法滿足加盟店的總部,即使擁有再多再好的建議與制度,加盟店還是不會接受,轉而在全約到期後,投靠別家總中。
因此,面對加盟店對營業額的抱怨,總部除以善意的眼光,傾聽加盟店的說法外,還必須認真地考慮連鎖品牌的競爭力,是否仍有彈性調整的空間。畢竟,加盟店就是總部的「命根子」,沒有加盟店的支持,總部又怎麼會有生存的機會呢?

糾紛之五-加盟店要求自行采購 特許者就是不肯讓步
加盟店不滿總部規定不準自行采購的限制。事實上,與前面談到的對於商品價格不滿,是一體兩面的問題。
限制加盟店只能向總部采購。這樣的規定是維系加盟體系運作,必須建立的規則。怎麼說呢?總部的Know-How,除了每個總部特有的行銷、管理等無形的技術外,有形的資源最重要的就是總部銷售的產品,加盟店什麼心甘情願地繳納相關費用,也是為了換得這些有形、無形資源的回報。所以,加盟店應先認識到,總部限制進貨的用意,不只是為了賺錢,而是為了維護品牌的信譽與品質,建立消費者的信心,對總部來說,絕對比賺取進貨的差價還重要。
市場上的供應商,面對連鎖加盟這塊利潤大餅,一定想盡辦法「瓜分」這塊市場。為了吸引加盟店的注意,價格上絕對會讓加盟店感到滿意,至於原材料的品質,如果供應商具有相當規模,提供的原材料甚至會比總部更好,加盟店如何能不「心動」。
因此,為平息加盟店這方面的抱怨,總部除追求規模經濟,爭取原材料進價時,更為優勢的議價空間外,不斷地推出讓對手無法模仿的獨特性商品。既可以維特產品的消費新鮮感,增加加盟店的收入,也可以藉此來提升加盟店的忠誠度。
此外,加盟店千萬不要為了省錢,而忽略總部在進貨方面的服務,可以為你省下不少麻煩。以現在的物流配送系統來說,強調的是多樣少量,機動性的配送,其目的不但在於維持產品的新鮮度,而加盟店則不需要浪費過多的儲藏空間,而多樣少量的配送,也減輕了加盟店庫存成本的負擔。
但是,加盟店也許會提出質疑,外面供應商的服務態度與補給的速度,都不比總部差。的確,除了少數總部外,在運送與服務上,總部與其他競爭者在這方面並沒有太大的差別,但是重點是,總部與外面的廠商最大的差異在於,總部會根據契約,對加店提供進貨與品質控管的義務。通常加盟店私下進貨,只限於少數一、兩項原材料,假設加盟店對其依賴性越來越高,進貨的種類是如此的繁阿,加盟店能夠保證外面的廠商,還能維持一樣的品質與服務態度嗎?
看到加盟店與總部對於限制進貨爭議不休之時,不禁令人佩服大型國際快餐店執行政策的魅力。消費者不管走到哪裡,只要看到相同的招牌,幾乎就是干凈衛生,與口味一致的保證。總部處理加盟店私下進貨,除了規勸與懲罰外,是否可以針對部分競爭力弱的產品,開放給加盟店自行進貨,但是必須經過總部審核,藉以確保品質,而加盟店也無抱持著敵對的態度,認為總部不準私下進貨,只是為了賺錢,加盟店要去了解,市場上充斥著良莠不齊的供應來源,總部為維持品牌的信譽,絕對不可能允許門市隨便進貨,加盟店如果一意孤行,到時候萬一顧客吃出問題,受害最大的恐怕還是加盟店自己。

⑤ 連鎖加盟的優點有哪些

1、品牌使用,總部擁有的品牌、商標、經營管理技術都可以直接利用,比起自己去專門負責這個事情,無論在時間上、資金上還是在精神上都減輕不少負擔,對於完全沒有生意經驗的人來說,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入行,直接降低前期廣告及產品研發費用。

2、具有成功經驗,品牌直營店在做到成功的基礎上才會放加盟,它會擁有品牌店的各環節標准化系統和多年積累的成功經驗,提供更有利的店面地址選擇參考,這樣就會使加盟商少走彎路,減少時間和資金成本。

3、廣告優勢,品牌餐飲擁有成熟的品牌市場,不管是產品還是視覺錘都已深入人心,加盟品牌不用再考慮打品牌市場,直接進入營銷環節即可。

4、新品研發,總部會定時研發新的產品,這樣才可能不被餐飲這個快速的市場淘汰,如果自己要研發新品的話,會耗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⑥ 連鎖加盟怎麼樣

對於加盟者來說,由於能夠得到總部的經營指導(專有技術、會計、稅務、法律等)和援助(新產品開發、供貨保障、銷售推廣、教育培訓等),無需考慮市場企劃(廣告宣傳、商品開發等),能專心經營。
所以怎麼樣的話,還是看你自己怎麼看怎麼想吧

⑦ 加盟連鎖經營有哪些優點

我覺得加盟連鎖店好處很多,主要是可以降低創業風險,增加成功的概率,可以少走很多彎路。可以讓一個毫無經驗的人,藉助強大的總公司的多年成功經驗,成為一個有競爭力的商家,能夠抵禦風險,不擔驚受怕。

總結

特許經營連鎖模式的好處是非常明顯的,作為一個小資本創業者,選擇特許經營連鎖組織不失為一個明智之舉。連鎖加盟帶給投資者不僅是他人的成功模式,更是豐厚的投資回報!很多想創業的人,完全可以嘗試加盟模式,對資金要求不高,也沒有經驗要求,只要在總公司的指導下操作,就不會出現大的問題。加盟模式需要做的很簡單,就是聽話,照做,執行六個字,堅持下去,必然可以收獲成功。

⑧ 加盟燕窩連鎖店哪家政策好

康基燕窩

一、加盟店開業前總部的支持
1、授予各級加盟商KIGNE康基商標的使用權,頒發授權證書及授權牌。
2、協助加盟商選址,提供選址標准,並就加盟店所選店址進行評估。
3、負責加盟店的裝修設計、指導,提供裝修效果圖和施工圖。
4、免費對加盟店員工進行全面的專業知識和經營管理培訓,並做現場指導
5、提供整套業務體系(從選址到開業後運營),即標准化和規范化的經營管理手冊。(包括:《康基燕窩VIS手冊》 、《康基燕窩美食菜譜》 、《康基燕窩廣告攻略》 、《康基燕窩藍海戰略》、《康基燕窩媒體匯編》 、《康基燕窩媒體關注》 、《康基門店布置圖庫》、《康基燕窩培訓手冊》、《康基燕窩運營手冊》等)

二、加盟店開業時總部的支持
1、協助經營用品的盤點及購置。
2、免費提供開業活動策劃方案及開業宣傳用品的設計。
3、店內開業的布置及產品陳列指導。
4、現場專業指導支持。
5、指導加盟商進行多種形式的店外營銷拓展。
6、實施區域市場保護政策,各區域加盟商將獲得獨立的經營空間。
三、加盟店開業後續經營活動總部的支持
1、不定期推出針對各種市場的營銷活動及設計方案,包括對加盟商及終端客戶的營銷活動方案。
2、提供統一的促銷品、海報、產品宣傳資料,並按一定比例進行配送。
3、總部統一提供戰略性的產品宣傳、推廣活動等廣告投放計劃。
4、總部創辦文化期刊,以供總部與加盟商之間進行經營、管理、技術、銷售技巧等內容的交流與服務。
5、總部的市場信息系統,將隨時對行業進行收集、整理、分析、診斷,並提供給加盟商最新的市場動態與信息。
6、對加盟商進行有效的後續經營指導(包括:半月制的經營分析、問題診斷、經營漏洞的解決方案、營銷方案、促銷方案、宣傳推廣方案)。
7、總部不定期派市場營運督導專員對各加盟店進行巡查,並做經營指導。
8、對加盟店員工免費進行後期提升培訓。
9、總部每年將不斷研發新產品及新包裝,以迎合各級市場的需求。
10、總部保證安全快速的物流,建立的貨品分析系統,保證加盟商的庫存最小化;
11、加盟商在經營期間可根據市場實際需求情況要求調換貨;
12、每年評選若干名優秀加盟商,頒發榮譽證書和獎杯。

⑨ 加盟店的利與弊是什麼

自己開店,店鋪名稱沒有品牌效應,消費者對你的新店缺乏信賴。所以,在開店初期有可能會面臨無人光顧的慘狀。這點對於初次創業者尤為重要,一些經商經驗不足的店主,很可能直接在開店初期就倒下了。另外,自己開店沒有成熟的管理模式,所有的一切都是要靠店主自己摸索。這無疑也增加了店鋪走向正規的時間成本和風險成本。但是,自己開店也有諸多的優點,首先因為是自己的品牌,所以無需向誰繳納高額的加盟費,這對於資金緊張的創業者來說,可以大幅度縮減創業成本。其次,雖然說自己開店沒有加盟店直接套用的管理模式,但是卻有著靈活機動的特點!創業者可以根據自己所處的商業環境和經營狀況隨時做出調整。總之,自己開店就是完全自主,是嚴格意義上的創業。一旦開店成功,創業者可以積累豐富的開店經驗,同時,也可以將自己的品牌形成連鎖,從而實現最大程度的市場佔有。
而加盟店則和自己開店有著幾乎相反的優缺點。加盟別人品牌的店,一開業,就被消費者熟知,人們對於加盟店的產品和服務都比較熟悉和信賴。所以,即使是剛剛開店,也會很快被認可。在品牌被認可的前提下,如果新開店搞一些促銷或者降價,那麼將會大幅度刺激人們的購買慾望。完全可以實現新店開業的開門紅。同時,無論是店鋪產品裝修還是管理模式,總店都會對加盟店直接輸出套用已經成熟的體系。所以,創業者非常省心。當然了,省心是需要付出代價的,高昂的加盟費就是代價最直接的表現形式。凡事有利就有弊,加盟店可以享受總店的品牌光環,也同樣可能會因為總店品牌出現污點而受到連累。一旦創業者所加盟的品牌出現品牌危機,那對於加盟店來說,很可能形成致命的打擊

⑩ 加盟連鎖有哪些好處哪些不好的

優勢:

1. 商標:可以使用特許經營企業的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降低前期廣告及產品研發費用。

2. 成功經驗:可以獲得特許經營企業多年積累的成功經驗,少走彎路,減少時間和資金成本。

3. 培訓和指導:加盟商可得到總部系統的培訓及管理上的指導。

4. 廣告優勢:通過特許體系的龐大規模而獲得廣告上的規模效應。

5. 通過總部集中進貨,統一配送可降低成本,保證貨源。

6. 可得到特許者金融會計上的幫助。

7. 因不受資金限制,總部能集中精力提高管理水平,增加品牌等無形資產的價值。

劣勢:

1. 除了開店所需投初使資金外,還須根據總部要求繳納特許經營加盟金,使用費,及其它合同中約定的費用等。

2. 對總部的依賴較大:加盟商的成功相當程度上取決於總部提供的各項資源,如品牌的知名度,培訓的有效性,產品的研發能力。

3. 加盟商受到特許經營合同的限制和監督,一定程度上缺乏經營自主權。

4. 與特許總部溝通好壞,可直接導致投資人的經營效益。

5. 特許總部決策錯誤時,加盟商會受到牽連。

6.特許要求的統一產品或服務,以及「克隆」的經營模式也許不適合加盟商當地的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