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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部與加盟商的法律關系

發布時間: 2022-04-19 10:32:59

1. 超市的話都需要知道哪些具體的法律知識

特許經營,指的是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加盟商希望利用這些知識產權發展自己企業,由此而形成的特許加盟體系。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由於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的統—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因此也稱之為特許連鎖。特許加盟連鎖的實質則是超市總部將自己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商標、商號、服務標識、經營模式等)出給獨立的加盟者,由其在總部的統一指導下共同經營的一種超市連鎖發展方式,是特許經營形式的一種,該種方式對於發展連鎖的超市總部而言,能實現在最短的時間里,以最小的投資獲得最大的擴張,即所討低成本迅速擴張」。下面,談一下特許經營中若干法律問題的看法。
一、超市特許經營中的收費問題
首先,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那麼我們就先從法律的角度探討一下超市特許加盟的收費問題。
1、加盟收費的法律淵源
特許加盟作為項特殊的經營方式,其加盟收費必須基於一定的法律關系才能產生。
加盟收費的間接法律淵源是我國的民商事法律,如《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根據這些法律,特許者(授權方)和被特許者(被加盟者)之間只要達成合意、訂立合法契約,即可按契約的約定收取加盟費用。
加盟收費的直接法律淵源是原國內貿易部1997年11月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款均規定了特許者有權向被特許者收取特許經營權費及各種服務費用,這實際上也賦予了特許者收取加盟費的權力。
2、加盟收費的法律構成
收費是權利(權力),任何收費都是建立在一定法律關系之上的,打一個不恰當的比喻,收費是法律關系的產物,每一項合理的收費都應該有其對應的一種法律關系。
我們認為,一般超市特許加盟收費主要可以分為三種,分別建構在三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上:
①基於知識產權(商標、商號、字型大小等)有償許可使用關系而產生的收費;
②基於商業指導服務關系而產生的收費(註:特許者對被特許者的服務依法可以是有償的);
③基於貨物買賣關系而產生的收費。除此之外,收費項目還包括個別基於其他法律關系而產生的雜項費用,但主要是上述三種。每一項收費都應對應—種法律關系作為依據,使收費有理有據、清晰明了。
請看下面的文字列圖:
①知識產權使用費——知識產權有償使用關系
加盟店管理指導費——技術咨詢服務關系
③貨款及運費——貨物買及附隨義務關系
④雜項費用——其它相應法律關系
3、現行加盟收費制度的不足
我們現在許多從事超市特許經營企業的加盟收費制度、收費項目中基本上都會有定期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加盟金)這一項(註:「特許權使用費」這一概念出自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的教材)。經營特許加盟,主要的經濟收益就來自定期向加盟店收取加盟金。可問題就出現了:「什麼是『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在「特許權使用費」的問題上我們不能簡單的照搬中國連鎖經營協會教材中的相關概念,因為這個概念過於含糊,它沒有穩固的法律關系作後盾。我們也不能簡單將基於不同法律關系而產生的加盟收費籠統地歸入「特許權使用費」的概念中,而是應該將加盟收費明晰化,通過收費項目各自明確的法律關系來分別加以調整。現行的加盟收費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體現在「特許權使用費」這一項上,該收費項目的概念本身就比較模糊,其法律依據和所對應的法律關系也比較單薄。「特許權使用費」的概念與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加盟咨詢指導費似是而非,模糊不清的收費項目會降低加盟合同的對價性,引起不必要的疑義。
在特許加盟知識尚不算普及的今天,就連人民法院都把特許加盟案件劃入聯營合同糾紛一類,那我們就更加應該把這一特許加盟的主要收費項目明確化、規范化。
4、改進加盟收費制度的設想
我們認為,應該從法律角度著手,對現行一般超市特許企業的加盟收費制度在法律上作出一些調整,明確地把「特許權使用費」分為兩項:①知識產權有償許可使用費;②加盟店管理指導服務費。這樣做的好處在於:這兩項收費是完全基於兩種法律關系而產生的各自獨立的收費,只要有一種法律關系存在,該關系所對應的收費權利義務也就存在了。換句話說就是,只要特許加盟關系存在,只要加盟店在使用授權者的商標、商號、字型大小等知識產權,它就應該定期支付授權者一定的使用費用。加盟店不能以授權者提供的服務有問題而拒絕支付知識產權使用費。從訴訟實踐來看,一旦因加盟收費問題引發訴訟,法院也比較容易認定其中的法律關系。
二、超市特許經營中的風險與控制問題
辯證唯物主義告訴我們,凡是事物都有它的兩面性,經營特許連鎖的優點突出、低成本擴張,既增加了超市的知名度,又獲得豐厚的回報,同時也帶動經濟增長。但是,它的缺點也是很明顯的:由於加盟者是獨立實體,經營自由度高,因此總部對加盟店的控制力度小,管理難度高,繼而各類風險也就隨之發生。我們可以把超市特許經營的風險歸納為以下兩類:一是法律框架內的風險;二是經營框架內的風險。本文主要試圖分析法律框架內的風險。
(一)什麼是法律框架內的風險?
我們知道,維系特許授權者與特許加盟者關系的往往只是一紙契約,而在特許授權者與特許加盟者之間發生的卻是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的特許使用等一系列復雜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特許經營所牽涉到的法律關系涉及了行政法、民法、商法、經濟法等數個法律部門,用以調整特許經營的法律規范和行政法規、規章有幾十個之多,如此之多的法律規范來調整—項商業行為,在工商領域中還不多見。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特許經營對於法律的依賴極其之大也可見一斑。具體來看,法律框架內的風險主要有:
1、違約之險
我們這里所說的違約風險並非一般意義上的合同違約風險,而是在特許授權者與特許加盟者建立加盟關系之後,由於加盟者怠於履行特許加盟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服從授權者的管理而造成的風險。最常見的,是加盟者利用各種借口,拖欠應繳納的費用,又或者違反約定擅自進貨,更有甚者,加盟者不經授權者同意就擴大商標、商號、專利、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的使用范圍。對於任何一個超市而言,這個風險的產生都有其特殊的原因。在每個超市的特許加盟連鎖體系中,加盟者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的財產所有權關系不變,在總部的指導下共同經營。在目前中國法律架構下,特許經營的法律環境,還不是很完善。由於沒有具體的特許經營立法,所以在審判實踐中對於加盟關系的認定,法院往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來加以調整。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總部授予加盟者使用這個超市的商標和店招等整體形象,就是所謂的CI(視覺識別系統)。而在法律地位上,總部與加盟者是完全平等和彼此獨立的,並不存在從屬關系。加盟者擁有獨立的經營權,由總部對其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提供相關的技術和培訓支持。由於加盟者是各自獨立經營的實體,總部對其的約束有限,在這種情況下加盟者的某些自主經營行為有可能直接傷害授權者的利益,威脅加盟體系的安全。加盟者具體的違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①不執行總部統一采購的規定,擅自進行采購;②不服從總部統一管理,自行其是;③隱瞞加盟店的銷售狀況,規避交納加盟金等費用的義務;④加盟者擅自單方終止合同等等。加盟者這些嚴重的違約行為直接侵害了授權方的利益,造成了權利義務關系的不對等,使授權方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後不能享受到相應的權利。這種違約風險是所有法律風險中最大的風險。
2、侵權之險
由於特許經營往往和一定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知識產權的特許使用相關,所以在實踐中也會發生加盟者侵犯授權方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情況。比如說,加盟者未經許可擅自擴大、變更授權方相應授權使用的范圍,或擅自非法地進行轉授權、再授權,或擅自使用、傳播授權方的商業秘密等。又比如說,在雙方特許加盟關系終止後,加盟者不停止使用原授權方的相關授權,則其就構成了侵犯授權方的專有權利。侵權風險的唯一救濟手段主要就是司法途徑,但無論結果如何,企業都將承擔高額的法律成本,並因此導致特許企業管理成本上升,從而使授權方得不償失。

2. 什麼是加盟商他有什麼法律責任

加盟商是指在 連鎖加盟的模式下,接受總部的品牌與技術指導的一方。加盟在法律上稱為特許經營,加盟商是被特許經營的一方,其應當根據與特許人的合同約定開展經營活動和支付相應費用。

3. 你會如何處理總部,加盟商,員工三者之間的關系

摘要 如何協調自己與員工、客戶、總部之間的關系呢?

4. 關於加盟店的法律問題

一,你們當初的加盟協議上具體條款如何規定的?比如,協議有沒有確定直營店應該怎麼幫助加盟店搞好加盟培訓/加盟設備?一切看你們的協議.
如果協議上有這些內容,他們自然算違約了.

二.他們讓加盟店自己摸索開拓市場的行為不違法.你們既然選擇這樣的直營店,就要對他們經營不成熟的風險有充分認識.事前的了解很重要.
如果你確實認為現在他們的做法有違公平,可以和他們協議改變合同內容.如果對方說你單方面中止合同違約,你可以訴諸訴訟解決(建議聘請律師)
中止對自己不利的合同不是壞事,建議你盡早行動以免損失更大!

以下來自網路:
所謂的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而且加盟主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也會先將本身的know-how、技術…等經驗,教授給加盟主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都必須簽訂加盟合約,以達到事業之獲利為共同的合作目標;而加盟總部則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質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證金以及權利金等。

直營店和加盟店是目前當今消費終端的兩種主要構成模式,直營店是由廠家直接開設的,而加盟店則是廠家招募的利益共同體。他們之間的關系就象同父異母的兩個兄弟,處得好的可能會非常融洽,但絕大多數店之間似乎總免不了有些磕磕碰碰,成為冤家。為什麼會這樣呢?

直營和加盟的矛盾是如何產生的?

目前,很多企業是採用加盟和直營模式並存的,特別是在同一個區域,這兩種模式並存的矛盾就會很明顯地暴露出來了。我們先看看矛盾是如何產生的:

1、價格沖突。

價格是產生矛盾的最敏感的因素,最直接的矛盾往往是從價格開始的。因為競爭的存在,為了爭取顧客,直營店或加盟店的一方常常會把降價當作競爭的重要手段。

2、貨品沖突。

在貨品陳列方面,直營店往往擁有較多的資源優勢,能夠最大限度的陳列公司的所有產品。此方面所產生的銷售力要強於加盟店。特別一些緊俏貨品的支配方面,自營店往往擁有更多的主動。

3、形象、服務和理念等的沖突。

直營店能直接詮釋公司的理念,展現公司的品牌形象和服務規范,而加盟店在些這方面的表現力度相對要有所欠缺。導致品牌在兩類終端無法和諧統一。

4、人為的矛盾。

一些直營店的管理人員和加盟商很容易因為各自利益的問題而站在對立面上,生成一些其它的矛盾。

說到底,矛盾是產生在利益沖突的基礎上的,作為企業或者分公司的市場管理者們,關鍵是看我們如何來協調他們的關系,如何來維系二者之間的均衡。既要保證自營店的利益和發展,又要兼顧加盟商的情緒和利益,維系加盟商的忠誠度。

如何來解決直營、加盟店並存的矛盾?

1、制定合理的銷售半徑。

距離能產生美,也能減少不少矛盾。讓直營店和加盟店保持一定的銷售距離,可以避免最直接的近距離利益和客源沖突。也就是說,在一定方圓范圍內,最好不要讓直銷店和加盟店同時出現。

不同行業的店與店之間的合理銷售半徑是不一樣的,必須參考當地地經濟水平、主體消費人群、消費習慣等因素來制定合理的銷售半徑距離。

比如在一個城市的同一條主流商業街,如果你的產品市場容量很大,你希望開設兩家以上的店,那你就最好這兩家店都由公司來統一自營,或者都交給同一個加盟商來開設。如果已經存在小范圍內自營店和加盟店並存的情況下,雙方最好協商由其中一方退出。

廣東某知名餐飲連鎖企業在廣州市場是這樣操作的:以行政區域為單位,在東山區由公司直接開設自營店,而其它幾個區則每個區設立一名加盟商,加盟商只能在自己的區域內開設分店。有效保持各自的距離,以免相互爭奪客流。

2、嚴格進行價格規范

前面說過,價格是最容易產生利益沖突的因素。這需要企業有嚴格的價格保障體系,才能避免直營店與加盟店的直接價格沖突。

自營店一定要對價格實行自律,同時公司也要對加盟店的價格實行控制,並嚴格防止變相降價的行為。雙方可以約定最低零售銷售價格(或折扣),誰也不得隨意突破價格底線。

價格保護最重要的是加強價格管理的力度,比如對加盟店可以收取一定的經營保證金,以便對加盟店的價格進行約束和規范,對加盟商擅自違反價格政策的行為要進行堅決處理,以使其能自覺遵守價格約定,從而維護品牌的整個價格體系不受沖擊。

某洗衣連鎖店進入每個省會城市都會預先開設一家直營店,然後再進行加盟商的招募,所以幾乎在每個省會城市都有直營店和加盟店並存。但它們各店的服務價格卻一直控製得很好。因為總部在和加盟商的合同上都明確約定了洗滌所有服裝種類的最低價格,並對貴賓折扣卡的發放都進行了嚴格的限制。而且總部的人經常會以顧客的身份去各加盟店進行明查暗訪,一旦發現有違反價格政策的加盟店,就會處以1000~3000元的罰款,所以,很多城市即使開設了七八個加盟店也能和平共處、相安無事。

3、統一終端形象建設。

直營店和加盟店要保持競爭力的一致,形象上的統一很重要。但一些加盟商往往因為理念及自身實力等的原因,導致加盟店在形象上無法和公司自營店統一,裝修檔次上也不如公司的自營店。這就需要企業在挑選加盟商時候要慎重,而且在經營理念方面能經常給予引導,經常組織督導和培訓人員進行跟蹤管理,加強終端形象、服務的統一。

4、保持促銷活動的統一步調。

自營店和加盟店,其中的一方做促銷,往往很容易對另一方的銷售構成沖擊。比如在商場或自營店促銷期間企業應該通知加盟店同步進行一些促銷活動,或者視促銷規模給予加盟店一定的促銷補貼。自營店在操作特價活動的時候也應該視情況給加盟商提供一些有效的特價商品等。而企業也可以要求加盟店在有促銷活動推出時候,應該報公司批准備案,而不得擅自操作促銷活動。

99年筆者曾經供職於康師傅,當時康師傅的業務人員分成兩大塊:直營業代和經銷業代。分別負責直營賣場和經銷商的管理。商超類賣場一般由直營業代負責,記得曾經在東莞家樂福做促銷活動時候,一天就賣空了滿滿兩個大貨架的貨,需要緊急配貨,而廣州的分公司又來不及調貨過來。所以業代只好找東莞當地的經銷商商量借貨,經銷商就很願意配合,馬上從倉庫調了很多貨物送到賣場。因為公司在促銷活動同期,已經給了經銷商相應的補償(公司自營店促銷期間,經銷商可以享受買十贈一的優惠),讓他的利益並沒有因公司促銷而受到損害。

5、科學地進行貨品品類管理

在貨品品類、貨品陳列方面,加盟店往往會處於劣勢。因此,企業應針對加盟商制定比較合理的退換貨政策,鼓勵加盟店大膽增加貨品種類和陳列數量,增強其競爭力。並能有效指導加盟店優化組合貨品的結構,加快貨品流通率。

也有部分廠家採用加盟店和直營店銷售不同規格、型號的產品的方法,這樣則可以避免最直接的銷售沖突。

在當今的市場環境下,直營和加盟店這兩種方式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在很多行業這兩種終端模式也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共存,企業如何加強管理和協調它們之間的關系,應是市場工作的重中之重。

5. 總公司涉嫌詐騙,加盟商是否承擔責任

總公司涉嫌詐騙,但是加盟商是並沒有參與詐騙行為的,所以加盟商是不會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是如果加盟商也是參與了詐騙的行為,那麼你們就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6. 走進一家店 比如說麥當勞 肯德基 怎麼么判斷它是加盟店還是直營店

加盟店是特許經營的法律關系,由總部和加盟商形成一種合作關系,而直營店就是直屬於總部旗下的成員,所有管理都是直接由公司管理,相比較而言,加盟店更具有主動性和自由性。不過一般創業者如果想開一家麥當勞店,那麼直營店不是你想開就能開的,只能開加盟店,加盟店需要繳納加盟費和保證金等一些費用。

麥當勞:加盟意向登記表

加盟一家麥當勞的投入是非常大的,雖然利潤可觀,但是回報周期長,要做好長遠的規劃,總部會有全方位的支持,自己也要有經驗,店面選址也很重要,最好是商業中心地帶,周圍盡量選擇消費能力高的人流。


7. 請問加盟商和總部之前的關系是怎麼樣的

說不上僱傭關系,如果你的公司經營失敗,人們肯定會覺得代理總部經營失敗,直接影響著他的聲譽。所以應該是夥伴關系。

8. 加盟店承擔總部的法律責任嗎

總部與加盟店不一定承擔連帶責任。因為根據表見代理的相關規定,總部與加盟店在合同中承擔連帶責任。但是這種連帶責任,只是外部責任,消費者可以向總部或加盟店要求賠償,總店與加盟店之間的內部責任取決於雙方的具體協議。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9. 加盟總部在簽訂特許經營合約前需要做哪些法律准備

一、簽訂加盟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審核其資格,投資人在簽訂合同前,有權查閱特許方的企業名稱、基本情況、經營業績、所屬被特許者的經營情況、已經實踐證明的特許地點投資預算表、特許經營權費及各種費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種物品及供應貨物的條件和限制等。以上信息應當在簽合同至少十天前提供給投資人;
2、仔細閱讀條款,投資人在簽訂加盟企業預先准備好的合同時,應特別注意,預先准備好的合同並非法定的格式合同,投資人一定要仔細審閱合同內容,有不同意的條款,一定要與加盟企業談判,在平等、自願、公平的基礎上簽訂合同,以便將來雙方產生糾紛時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明確合同所提供的技術支持,為了確保投資人的利益,合同中必須包括加盟企業所提供的經營技術、獲得的培訓等方面的條款。合同至少包含以下內容: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加盟企業所賦予投資人的權利;獲得的經營技術、商業秘密及經營手冊;提供開業前的教育和培訓;指導開店准備;提供長期的經營指導、培訓和合同規定的物品供應;
4、清楚被許可的內容和范圍,特許經營下的門店,屬於與總部無資產關系的門店;
5、必要時請第三方進入,這里所謂的第三方就是法律機構或咨詢機構。當投資者害怕掉入陷阱或害怕不能全部正確理解合同時可以委託律師或代理此項業務的咨詢機構介入,這樣可以有效規避風險。以上就是我所要對即將進入連鎖業的投資者要說明的一些連鎖招商騙局和對策,希望投資者在進入連鎖市場前謹慎行事,要時刻保持警惕,要深深體會「加盟有風險,創業須慎重」這句話。

10. 連鎖店的法律關系是什麼

總店和各個分店之間仍是獨立的法人,只是一種合同或投資控股關系. 連鎖經營實際是一種企業組織形式,還是以企業為基礎的,所以自必須遵守企業法的規定,如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等,根據企業的不同性質,適用不同的法律.而連鎖企業的組織形式又各有不同,主要有三種: 一是直營連鎖,直營連鎖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的直接領導下統一經營。 二是自願連鎖,自願連鎖的門店為獨立法人。它與總部的資產所有權關系不變,在總部的指導下共同經營。 三是特許連鎖,又稱加盟連鎖。它是由門店與總部簽定特許經營合同,取得總部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所開發的商品的特許權,並向總部繳納加盟費,門店的經營管理權集中於總部。 這種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也需要特別的規范,有內貿部《連鎖經營管理規范意見》,與國家工商局《關於連鎖經營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內貿易部、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加強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企業連鎖經營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家經貿委、國內貿易部、文化部、郵電部、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工商局、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連鎖店經營專營商品有關問題的通知》.你的權利義務除了要遵守法律的規定,還要具體看簽定的連鎖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