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么有開過寵物店的朋友
根據寵物業管理辦法之內容:
寵物業管理辦法系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訂定,計有十三條條文,其主要內容分別說明如次:
(一) 適用范圍:凡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寵物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及寄養業者,均應辦理寵物業許可證,惟目前農委會所公告應辦理寵物登記之寵物,暫以犬只一項,故雖從事前開經營項目之寵物業者,如所經營之寵物未涵蓋犬只者,得免辦理登記許可。(第二條)
(二) 申辦之資格:申辦寵物業許可應置專任人員一人以上,並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始得申辦。
1.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等相關系、科畢業。
2.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等相關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領有結業證書者。
3.三年以上繁殖、買賣或寄養業場所現場工作經驗。 第3項之工作經驗部分,得由已成立滿三年以上之相關協會出具證明認定之。(第三條)
(三) 檢具之文件:申請經營寵物業者,除應填具申請書,並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申請人身分證明影本。
2.營業場所名稱、地址、位置圖、平面配置圖及面積。
3.寵物飼養或營業場所設備說明書。
4.飼養或營業場所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或租賃契約
5.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但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
6.停業、歇業時寵物處理切結書。
7.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資料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或現場會勘審查同意後,發給許可證。(第四條)
(四) 經營場所之設備標准:申辦之業者其營業場所及設備應符合下列標准:
1.繁殖場所之營業面積應達66平方公尺(20坪)以上,買賣或寄養場所不予限制。
2.營業場所之飼養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60%。
3.犬只飼養面積,以每3.3平方公尺(1坪)為計算基準,最多可飼養大型犬一隻,中型犬二隻,小型犬三隻。
4.營業場所籠架設置最大層數:大型犬為平面圍欄或單層籠架(不得架設多層籠架);中型犬為最多二層籠架;小型犬為最多三層籠架。
此外,亦規定犬只體型分類,以作為審查經營場所之最大飼養量之基準,其標准為大型犬23公斤以上,中型犬9至23公斤,小型犬9公斤以下。(第五條)
(五) 許可證登載內容與效期:申辦寵物業許可同意核准後,應核發寵物業許可證,其證上應載明之事項如下:
1.營業場所名稱、地址及面積。
2.負責人之姓名、住址及身分證字型大小。
3.經營業項目。
4.寵物種類及最大飼養數量。
5.許可證有效期間及許可年月日、字型大小。 許可證有效期間為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期滿仍繼續從事原登記營業項目者,應於期滿三個月前申請換發新證。(第六條)
(六) 變更登記:已核准之寵物業者,其許可證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除 營業場所變更須重新登記外,應於變更後30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 件,申報變更登記。(第七條)
(七) 歇業、停業或復業申辦作業:已核准之寵物業者,因故歇業、停業或復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歇業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填具歇業報告書,連同寵物業 許可證,報請主管機關注銷之。
2.停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填具停業報告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復業時亦同。
3.停業超過一年者,視為歇業,亦應辦理歇業注銷。
4.停業期限屆滿前,因正當理由無法附業者,得申請延長停業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一次為限。(第八條)
(八) 匯報作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辦理寵物業許可、變更登記及注銷登記之寵物業者名冊,匯報至中央主管機關。(第九條)
(九) 營業規定:寵物業者,應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第十條)
(十) 稽查條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寵物業者,得派動物保護檢查人員稽查其設施及寵物管理情形,負責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第十一條)
此外,申請寵物業許可證,依據「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管理收費標准」第八條規定,每件許可證收費為二千元,又對於現已從事寵物業之業者,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自寵物業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即於91年7月19日前),辦理登記,如未能於期限內申請者,則將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農委會已委託中華民國寵物協會對現行業者展開四場寵物業登記說明會,以讓業者周知,避免影響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