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個體工商是否可以發展加盟店是否可以注冊商標
個體工商戶是不可以發展加盟店的,需要先將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注銷後成立公司,在成立公司後可以開展連鎖加盟。其商標是可以注冊的。
根據《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設立的條件
(一)連鎖店應由總部、配送中心和若干個門店組成;
(二)統一采購配送商品,購銷分離,統一質量標准,實行規范化經營管理;
(三)總部應具備企業法人條件,配送中心可以是總部內設機構,單獨設立的配送中心應由總部控股;
(四)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自己干品牌加盟公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貳』 加盟店好還是自己開店好
加盟店和自己開店各有優缺點。
1.開加盟店的優缺點:首先特許經營有很多優點,加盟店開店後會有很多的顧客,即使開了一家新店,當顧客看到這個品牌時,他們也會放心,選擇加盟意味著總部會負責原材料和設備,還有負責管理到經營經驗的一切。不過缺點是特許經營涉及特許經營費、品牌使用費等方面的不得不承認這些費用加起來比自主創業要貴很多。
2.自主開店的優缺點:獨立創業的有利方面在於他們可以隨心2021廣州國際以紙代塑產業展覽會,而不受總部規章制度的限制。當他們有了新的想法,就可以盡快投入研發,想休息就休息,想工作就上班。但是自主創業的缺點是購買原材料、產品研發、推廣宣傳都需要自己和合作夥伴探索前進的道路,這無疑會增加很多成本和人力、物力、財力。
『叄』 我想搞加盟店需要怎麼做
所謂的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
而且加盟主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也會先將本身的經驗,教授給加盟主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都必須簽訂加盟合約,已達到事業之獲利為共同的合作目標;而加盟總部則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質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證金以及權利金等。
加盟店指那些專門經營銷售特定商品的商店,這些商品具有極強的關聯度,或者是同一個品牌的商品,或者是一個系列專門的商品,加盟店一般非常講究店面裝飾,給人以精品的、統一形象的感覺。例如,出售具有傳統特色的商品,店堂布置突出古典美;出售流行、新潮品,店堂裝飾突出現代感。同時,加盟店提供比其他商店更多的服務,諸如消費咨詢和建議等。
加盟店運營過程中,總部所能提供的培訓必不可少,這就涉及到總部在加盟商加盟項目後所能提供的一系列支持,這決定著加盟商後期能否成功地運營該加盟項目並確保盈利。加盟項目支持提供得越多越完善,越能顯示該品牌的實力,也為加盟商注入一劑強心針,加盟店也開得越順利。
加盟連鎖創業並不是人們想像中那麼容易,實踐表明,要成功地加盟連鎖經營,你的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熱門連鎖業品牌不在少數,但有不少品牌沒"火"多久就消失了。可以這樣說,加盟連鎖的品牌幾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這無疑加大了加盟連鎖創業者選擇的難度。因此,選擇加盟行業時,一定要經得起市場的考驗:連鎖經營體系至少已經有5年以上。
加盟連鎖經營,對想創業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創業項目的煩惱,的確是一條成功的快捷方式。據一項調查顯示,日本零售業有80%的獨立開店者第一年就關門大吉,能撐到第五年者只有8%;而連鎖店第一年就結束營業者僅有20%,有77%的連鎖店能存活到第五年,這個調查就證明"加盟一定比自行創業劃算。"但這些數據並不是說,加盟後就一定百分之百能成功。
『肆』 自己開加盟公司有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做加盟公司需要具備完成的品牌加盟體系,可以為加盟者提供完善的品牌服務,提供持續地加盟扶持,助力快速發展。在開業之前,需要將各項正規的公司手續辦理齊全,符合行業的相關規定以及章程,這樣才能夠維持長期的發展,創業之路會更加地順暢。在實際的經營中,需要不斷地積累經驗,增強個人的能力與儲備,為今後的公司業務發展做基礎鋪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三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